罗尔斯与运气均等主义的关系

2015-12-27 05:40高景柱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罗尔斯禀赋运气

高景柱



罗尔斯与运气均等主义的关系

高景柱

运气均等主义理论是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中的平等理论的最新体现。人们通常把运气均等主义理论追溯到约翰·罗尔斯的“反应得理论”那里,认为它有着罗尔斯式的血统,同时罗尔斯也是一个运气均等主义者。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读,运气均等主义理论与罗尔斯的联系并没有通常想象的那么密切,其与罗纳德·德沃金的关系更为密切。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同运气均等主义理论之间的差异是非常明显的,它没有运气均等主义理论那么激进。运气均等主义理论错置了平等理论关注的重点,与人们对平等的直觉性理解并不一致。

约翰·罗尔斯;运气均等主义;平等;运气;罗纳德·德沃金

在日常生活中,每个人都无法逃避运气因素对其生活所带来的影响,比如有人一生下来就拥有健康的体魄或富裕的家庭这样的好运气,而有人一生下来就拥有残障的身体或贫困的家庭这样的坏运气;有些运气是人们无法逃避的,比如先天残障,而有些运气与人们的个人选择密切相关,比如股民所不得不面对的股市运气。鉴于这些运气因素对人们的生活所产生的重要影响,一种可行的平等理论不应该忽视运气因素的影响。事实上,自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1971年发表《正义论》以来,尤其自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在1981年将运气分为“选项运气”(option luck)和“原生运气”(brute luck)以来,“平等理论应当怎样处理运气因素对分配所产生的影响”逐渐成为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中的核心问题之一。1999年,伊丽莎白·安德森(Elizabeth S.Anderson)首次把该理论倾向称为“运气均等主义”(luck egalitarianism)。[1](P287)

深入分析罗尔斯与运气均等主义理论之间的关系,明晰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与运气均等主义理论之间的差异,既有助于我们准确把握运气均等主义的理论渊源,又有益于进一步思考和评价罗尔斯的正义理论。

一、罗尔斯为何被视为一个运气均等主义者?

安德森认为运气均等主义理论的基本理念,在于诸如生而具有的低劣的自然禀赋、先天残障以及较差的家庭背景等不应得的坏运气应该获得补偿,这个补偿应当只是源自其他人从不应得的好运气中所获得的那部分利益,同时人们应当对自己的选择所带来的结果承担责任。德沃金、理查德·阿内逊(RichardArneson)、G.A.柯亨(G.A.Cohen)、约翰·罗默(JohnE.Roemer)、托马斯·内格尔(ThomasNagel)和菲利普·范·帕里斯(PhilippeVanParijs)等都是运气均等主义家族中的代表人物。[3](P288)阿内逊认为:“近些年来,一些被称为运气均等主义者的道德哲学家和政治哲学家主张社会正义的本质在于提升遭受坏运气的人们的处境的道德迫切性。被贴上运气均等主义标签的理论家主要有德沃金、柯亨和罗默。拉里·塔姆肯(LarryTemkin)也应该被包括在内,同样,内格尔在写作《平等与偏袒》时也应被包括在内。”[4](P1)在亚历山大·布朗(AlexanderBrown)看来,“运气均等主义者之所以获得此名,是因为他们认为源于原生运气的不平等在道德上是坏的,然而选择和责任的理念也是该学说的一个关键特征”[5](P297)。可见,选择与环境/运气之间的区分是运气均等主义理论最为重要的区分,运气均等主义理论的根本理念在于中立化运气因素对个人生活的影响,人们应当对自身的选择的结果承担责任,由选择因素所带来的不平等并不处于平等理论关注的范畴之内,然而,由环境因素所带来的不平等应当获得补偿。换句话说,运气均等主义理论明确地将责任嵌入平等理论之中,认为人们应当对自己的选择所带来的结果负责,并试图排除运气因素对分配的影响。

人们通常认为运气均等主义理论有着罗尔斯的血统,只不过罗尔斯并未意识到其观点的含义。人们之所以将罗尔斯视为一个运气均等主义者,其原因主要在于:

其一,罗尔斯发展出一种致力于能够阻止道德上的任意因素和偶然因素影响个人生活的平等理论。他的平等理论对道德上的任意因素和偶然因素的关注集中体现在其契约论中的“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的设计上,这些因素不但包括人们的家庭状况、教育机会以及社会阶级等因素,而且还将人们的性别、身体健康程度和自然才能等因素涵盖在内。罗尔斯认为原初状态是一种为了获得某种正义观的纯粹假设状态——并不是一种实际上会出现的历史状态,在其中人们对与自身相关的各种因素毫不知情,同时,“正义原则是在一种‘无知之幕’后被选择的。这可以保证任何人在原则的选择中都不会因自然的机遇或社会环境中的偶然因素得益或受损。由于所有人的处境都是相似的,无人能够设计有利于他的特殊情况的原则,正义的原则是一种公平的协议或契约的结果”[6](P12)。作为原初状态的关键构成要素,无知之幕排除了一切有可能引起分歧的因素,原初状态中的各方仅仅知道人类社会的一般事实、政治事务、经济理论原则、社会组织的基础以及人类的心理学法则,在此情况之下,各方就会从一种中立的、无偏私的立场出发,选择一种能为各方普遍接受的正义原则。

其二,罗尔斯认为:“没有一个人应得他在自然资产分配中的地位,正如没有一个人应得他在社会中的初始地位一样。”[7](P311)这种理论被称为“反应得理论”,经常被视为运气均等主义理论的雏形。在罗尔斯看来,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道德地位,都应当获得平等的对待,我们绝不可根据人们运气的优劣状况来度量和分配其在社会合作中的所得以及所要承担的份额,应该尽量减少运气因素对分配份额的影响。倘若我们希望建构一个使人们免受偶然因素影响的社会,差别原则就是一个有益的选择,该原则能够缓和偶然因素对人们的分配份额的影响:“把自然才能的分配看做一种共同的资产,并共同分享无论它带来的利益是什么。那些先天处于有利地位的人,无论他们是谁,只有在改善那些处境不利者状况的条件下,他们才能从他们的好运气中获得利益。那些先天处于有利地位的人不能仅仅因为他们的天赋较高而获利,而只能通过抵消训练和教育费用并用他们的禀赋帮助较不利者而获利。没有人应得其较高的自然能力,也没有人应得社会中较为有利的起点。”[8](P101)只有当先天处于有利境地之人能够有利于处境最差者的最大利益时,先天处于有利境地之人才能够享有更多的资源,这是罗尔斯差别原则的主要宗旨,也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经常引起纷争的地方。

其三,罗尔斯在将“基本善”作为人际比较的重要基础时,认为人们应当对自身的选择所带来的结果负起责任。对罗尔斯来说,由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等社会的基本结构所带来的不平等一旦被作为公平的正义原则消除之后,由个人的自愿选择所造成的不平等就不应该获得补偿。人们应该对其自愿选择所带来的结果负责,其中的原因在于:人们有形成、追求以及修正理性生活计划的能力,有根据对目前和将来形势的分析来修正及调整自身目的的责任,有根据对基本善的利用修正自身主张的能力。罗尔斯指出:“那些拥有较少昂贵嗜好的人在对他们生活中能够合理拥有的收入和财富期待的过程中已经调整了他们的喜好,因此,为了使那些缺乏远见和自律的人免受影响,拥有较少昂贵嗜好的人应该拥有更少的资源,这是不公正的。”[9](P369-370)与福利平等的支持者不同,罗尔斯并不主张补偿人们的昂贵嗜好,虽然那些拥有昂贵嗜好的人从同等数量的基本善中获得的福利并没有那些缺乏昂贵嗜好的人从中获得的福利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缺乏昂贵嗜好的人就应当补贴拥有昂贵嗜好的人。罗尔斯在阐述其作为公平的正义原则时假设公民在其一生中,都是正式的、完全的社会合作成员,该假设意味着:“只要这种合作条款被看做公平的,那么所有人都愿意工作并在社会生活中承担他们应该分担的义务。”[10](P293)罗尔斯认为人们拥有对自身的行为带来的结果承担责任的能力,人们应该根据他们的基本善来调整或修正自身的嗜好。

二、金里卡等对罗尔斯正义论的运气均等主义的解读

有些学者如威尔·金里卡(WillKymlicka)和S.L.赫蕾(S.L.Hurley)等认为罗尔斯的观点尽管同运气均等主义理论之间有不一致之处,但罗尔斯终究是一个运气均等主义者。

在金里卡看来,罗尔斯正义理论的一个核心直觉涉及对“选择”与“环境”的区分:一方面,罗尔斯主张人们应该对自己的选择所带来的结果负责,比如那些拥有昂贵嗜好的人应当对此负责;另一方面,罗尔斯认为人们不应该对由环境因素所带来的不平等承担责任。对金里卡来说,罗尔斯在对选择与环境进行区分的基础上建构了一种以“敏于抱负”(ambition-sensitive)和“钝于禀赋”(endowment-insensitive)为理论目标的正义理论,即人们的命运取决于自己的抱负,由“抱负”等选择因素所造成的不平等是被允许的,然而,人们的命运不应该受到自身禀赋的优劣状况的影响。[11](P73)在金里卡看来,罗尔斯认同运气均等主义的基本理念。

金里卡认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同运气均等主义立场之间存在一种张力:第一,差别原则没有弥补由自然资产的劣势所带来的不平等。虽然差别原则非常关注处境最差者,旨在缓和自然偶然因素对人们的生活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但是差别原则并没有真正排除自然偶然因素对人们命运的极大影响。因为罗尔斯在界定处境最差者时完全依赖于人们所拥有的“社会基本善”,比如权利、机会和财富等,没有考虑到人们在健康、理智和想象力等“自然基本善”上的差异。实际上,自然基本善也可能对人的命运造成极大的影响,很多人往往因自然基本善而属于处境最差者,比如一个富人是先天残障者。按照罗尔斯的衡量标准,该富裕的先天残障者并不属于处境最差者,并不应该获得补偿。“对罗尔斯来说(在这种语境中),如果两个人拥有同样多的社会基本善,即使其中某人智力较低、有生理残障或精神障碍,两个人也处于同等的处境。类似的,如果某人在社会基本善方面比他人稍微有一点点优势,那么,依照罗尔斯的标准,他也处于更为有利的地位,即使那些额外收入并不足以抵消他为自己的自然劣势而负担的支出——如治疗疾病的费用,或为残障购买特殊装备的支出。”[12](P70)对金里卡来说,差别原则并没有缓和自然偶然因素所带来的不平等,该先天残障者也属于处境最差者,其遭受的先天残障也是不应得的,应该获得补偿。因此,在金里卡看来,不能仅以社会基本善为标准来界定处境最差者,也要考虑到因自然基本善而属于处境最差者的人,只有这样建构起来的平等理论才能契合人们的道德直觉。

第二,差别原则并没有使人们对自己的选择所带来的结果承担责任。金里卡认为差别原则将补偿人们的选择,这有违道德直觉。他通过一个思想实验进行论证。比如,两个人有着相等的自然禀赋和社会背景,其中一个人特别喜欢娱乐,整天沉迷于打网球,另一个人拥有与网球场相同面积的土地,把它当做菜园,既利用其满足生计需要,又利用其赚钱。最后,打网球者生活贫困,只能偶尔到菜园打工来维持自己打网球的生活,而种菜者收入颇为丰厚。在金里卡看来,根据差别原则,罗尔斯会允许他们之间存在收入差异,但前提条件是这种不平等要有利于收入较少的网球爱好者,简言之,应该把种菜者的一部分收入转移给网球爱好者。金里卡认为这与道德直觉相悖,网球爱好者应该为自己的选择所带来的结果负责,差别原则却使辛勤劳动的种菜者去补贴整天沉迷于娱乐的网球爱好者。对金里卡来说,差别原则没有能够区分选择的不平等和非选择的不平等,实施差别原则的后果是一些人要为其他人的自由选择承担责任。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与运气均等主义立场是不相容的,差别原则违背了选择和环境之间的区分:“差别原则本来旨在缓和自然资产的分配对人们社会地位的影响。但是在寻找确定处境最差者的指标时,罗尔斯排除了自然基本善,因此,对于那些遭受本不应得的自然劣势的人来说,他们实际上没有得到任何补偿。人们本来应该为自己的选择成本承担责任,但是差别原则却要求一些人为另一些人的选择代价提供补贴。”[13](P74)总之,金里卡认为罗尔斯的观点是自相矛盾的,有违其运气均等主义立场。

在赫蕾看来,平等主义者认为分配正义信奉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但是应该追求“什么的平等”呢?在过去30多年中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已经促使运气和责任的观念逐渐进入人们的分析视野。一种流行的观点是不应该关注人们应该为之承担责任的不平等,但是由运气因素所带来的不平等应该获得补偿。这就是分配正义理论中的“中立化运气”的研究路径。罗尔斯就主张这种研究路径,他的平等主义理论的内在动机是认为:人们在自然禀赋、家庭背景以及随之而来的挣钱能力上的差异是道德上任意的因素,完全是一种运气因素。同时,人们应对自己的目的以及善观念承担责任。罗尔斯的平等主义有着强烈的中立化运气因素的动机,德沃金、柯亨、阿内逊以及罗默等继续了罗尔斯的中立化运气因素的研究路径。[14](P133)在金里卡和赫蕾等看来,罗尔斯的中立化运气因素对分配的影响以及人们应当对自己的选择所带来的结果承担责任的这些主张,表明罗尔斯是一个运气均等主义者。

三、罗尔斯的正义论与运气 均等主义之间的差异

实际上,罗尔斯并不是一个运气均等主义者。金里卡等将罗尔斯视为一个运气均等主义者,这是建立在对罗尔斯观点误读的基础之上的。无论是罗尔斯对运气的看法,还是他所主张的人们应当对自己的选择所带来的结果负责,这些观点都是用来支撑其正义理论的,而不是为运气均等主义理论服务的。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同运气均等主义理论之间并没有想象中那么多的一致性,它们之间的分歧是多方面的:

其一,运气均等主义理论认为人的自然才能是一种共同的资产,同时没有人应得自己的自然禀赋。罗尔斯曾说:“差别原则实际上代表这样一种安排:把自然才能的分配看做一种共同的资产,并共同分享无论它带来的利益是什么。”[15](P101)人们往往由此出发,认为罗尔斯将自然才能视为一种共同的资产,该种观点主要源自罗伯特·诺齐克(RobertNozick)对罗尔斯观点的解读:“对于如何看待把自然才能当做共同资产,人们的观点并不一致……人们的天资和才能对自由的共同体来说是一种资产,由于拥有这种资产的这些人存在于他们的共同体之中而非别的什么地方,这个共同体的其他人从他们的存在中受益,其处境也变得更好了。”[16](P274)如果罗尔斯真的认为自然才能是一种共同资产,那么一些拥有较好的自然才能的人就会处于不利的境地,比如社会有可能强行要求才能较高者去从事一些他们不愿意从事的劳动,或者对他们的才能征收“人头税”。事实上,诺齐克误解了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罗尔斯并没有将人的“自然才能”视为一种共同资产,而是将“自然才能的分配”视为一种共同资产,“自然才能的分配”与“自然才能”并不相同。罗尔斯指出:“请注意,被看做共同资产的东西是自然天赋的分配,而不是我们的自然天赋本身。这并不意味着,似乎社会分别拥有个人的天赋,而将个人一个一个地加以查看。相反,我们天赋的所有权问题根本就不会产生出来;如果它产生出来了,拥有其天赋的也是人们自己。”[17](P121)虽然才能是道德上的任意因素,但是这既不意味着人们对自己的才能并不拥有权利,也不意味着人们不应当从自己的才能中获得报酬,相反,人们对自己的才能仍然拥有权利。同时,倘若强迫较高才能者去从事他们不愿从事的劳动或对他们征收“人头税”,这也有违罗尔斯的第一个正义原则。对罗尔斯来说,自然才能的分配而不是自然才能是一种共同的资产。将自然才能视为一种共同的资产,这是运气均等主义者的观点,不是罗尔斯的观点。

罗尔斯认为:“没有一个人应得他在自然禀赋的分配中所占的位置,正如没有一个人应得他在社会中的最初有利出发点一样。”[18](P104)可见,罗尔斯并没有像运气均等主义者那样主张没有人应得其自然禀赋,而是主张没有人应得在自然禀赋的分配中占据的优势地位,主张人们在自然禀赋的分配中占有的优势地位所带来的不平等是不应得的。如塞缪尔·弗里曼(SamuelFreeman)所言:“罗尔斯没有说一个人的自然资产是道德上任意的或道德上不应得的。道德上任意的因素是一个人生来就比别人拥有较好或较差的才能。”[19](P115)自然禀赋的差异并不是指自然禀赋自身是不应得的,没有人应得较好或较差的自然禀赋,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人应得其自然禀赋。

其二,运气均等主义理论认为人们并不能从自身较好的自然禀赋中获得任何收益,自然禀赋不应当影响分配。从表面上看,罗尔斯认同运气均等主义的上述立场,他主张:“因为从一种道德的观点来看,自然资产的最初分配和早期生活中发展和教养的偶然性是任意的,所以正义原则所导致的分配份额与道德价值无关。”[20](P311)比如一个人愿意做出的努力程度受到自然禀赋的影响,在其他条件相同的前提下,那些自然禀赋较好的人往往更愿意做出努力,也更易取得成功。然而,罗尔斯的观点并不意味着人们不能从自身较好的自然禀赋中获益,也不意味着自然禀赋不应该影响分配。相反,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允许人们可以从其较好的自然禀赋中获益。“那些先天处于有利地位的人,无论他们是谁,只有在改善那些处境不利者状况的条件下,他们才能从他们的好运气中获得利益。先天处于有利地位的人不能仅仅因为他们的天赋较高而获利,而只能通过抵消训练和教育费用和用他们的禀赋帮助较不利者而获利。”[21](P101)换言之,当不平等能够有利于处境最差者的最大利益时,不平等就是正当的。然而,在运气均等主义者看来,只要不平等是人们自由选择的产物,它就是正当的,人们就应当对其承担责任。

其三,运气均等主义最核心的理念在于中立化运气对分配的影响。实际上,罗尔斯并没有像赫蕾认为的那样提出中立化运气的影响,这可以从他并没有主张差别原则应该与“补偿原则”一样去补偿处境最差者看出来。罗尔斯认为补偿原则主张:“由于出身和天赋的不平等是不应得的,这些不平等就多少应给予某种补偿。这样,补偿原则就认为,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人,提供真正的同等的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注意那些天赋较低和出生于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这个观念就是要按平等的方向补偿由偶然因素造成的倾斜。遵循这一原则,较大的资源可能要花费在智力较差而非较高的人们身上,至少在某一阶段,比方说早期学校教育期间是这样。”[22](P101)然而,在罗尔斯看来,差别原则不是补偿原则,它不要求社会去努力抹平障碍,自然禀赋的分配无所谓正义与否,人们降生于社会的某一特殊境地也说不上不正义,这些都是人们无法更改的自然事实,是不得不承受的,正义与否在于制度处理这些问题的方式。如果社会制度对这些自然禀赋的分配无动于衷(如对先天残障者的悲惨生活熟视无睹),那么它就谈不上正义。事实上,运气均等主义理论同补偿原则之间有更多的相似性,它要求中立化运气因素对分配的影响。

可见,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同运气均等主义理论之间的差异是非常明显的,它并没有运气均等主义理论那么激进。如谢弗勒所言,认为罗尔斯的观点是自相矛盾的,认为罗尔斯没有意识到其运气均等主义理论的主张和前提的意义,“这种解释是一种误导,推断罗尔斯求助于选择和环境的区分以及他的差别原则并没有尊重这一区分这一观点是错误的。我看不出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罗尔斯曾经有上述区分或者曾经表达了要建构一种以‘钝于禀赋’和‘敏于抱负’为目标的理论。在我看来,对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没有尊重选择和环境的区分的最好解释是罗尔斯没有打算尊重它。他完全没有认为那种区分有运气均等主义者所说的那种重要性”[23](P81)。虽然罗尔斯主张人们的自然禀赋在道德上是任意的,但是他并没有像运气均等主义者那样主张补偿人们因不可选择的环境因素所带来的一切不平等。

四、罗尔斯对运气均等主义的影响

虽然罗尔斯并不是一个运气均等主义者,其正义理论同运气均等主义理论之间存在诸多分歧,但是罗尔斯的著作在运气均等主义理论的兴起和发展过程中仍然扮演了重要角色。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所存在的困境及其不充分性在某种程度上促使了运气均等主义理论的出现。

一方面,虽然罗尔斯明确主张个人应当对自身的选择所带来的结果承担责任[24](P96),但是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并没有实现其理论抱负。差别原则主张不平等只有在有利于处境最差者的最大利益时,处境较好者才能享有更多的资源。然而,差别原则在补偿处境最差者时并未考虑不平等的根源是什么,也就是说,并没有考虑处境最差者为什么处于较差的处境。处境最差者是因自己的懒惰等原因而处于不利的处境,抑或因较差的原生运气处于不利的处境?罗尔斯并没有考虑这一问题。也许一些处境最差者的处境是由自己的选择所造成的,不是由运气因素造成的,应为自身的处境负责。对P1和P2两个人来说,P1拥有一种昂贵嗜好(比如喜欢购买奢侈品),P2的嗜好较为简朴。在拥有同等资源的情况下,P1获得的福利就少于P2获得的福利,与P2相比,P1就属于处境最差者。按照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应该将P2的部分资源转移给P1,但是这会使P1没有对自己的昂贵嗜好承担责任,差别原则也就消解了个人责任,与罗尔斯反对补偿昂贵嗜好的立场相矛盾。

另一方面,差别原则没有关注因先天残障等自然基本善所带来的不利,使因自然基本善而处于不利地位的人承担了本不应当承担的责任。从表面上看,先天残障者属于处境最差者,应该处于差别原则的补偿范围之内。然而,罗尔斯对处境最差者的界定标准恰恰将因先天残障等自然基本善而处境最差者排除在外。罗尔斯认为:“在秩序良好的社会里,即所有公民之平等的基本权利、自由和公平的机会都得到了保证的社会里,最不利者是指拥有最低期望的收入阶层。”[25](P95)收入属于罗尔斯所说的社会基本善,可见,罗尔斯仅以“社会基本善”来界定处境最差者,因“自然基本善”而处境最差的人并不在差别原则的补偿范围之内。鉴于罗尔斯平等理论的上述局限,运气均等主义区分了选择与环境,明确主张人们应对自己的选择所带来的结果承担责任,由嗜好等选择因素所带来的不平等不应该获得补偿,然而应该排除环境因素对分配的影响。

罗尔斯的理论非常关注偶然因素对人们的生活所产生的影响,并试图排除偶然因素等运气因素对分配的影响,自此之后,平等理论应当如何处理运气因素对分配所产生的影响就逐渐进入很多学者的视野。罗尔斯认为偶然因素往往会影响人们生活的优劣,会对人们的生活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这些偶然因素大体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自然偶然因素,比如人们的才能、智力、体力、性别等;二是社会偶然因素,比如家庭出身、种族和社会关系等。这些偶然因素属于运气的范畴,人们对其是无能为力的,无论人们努力与否以及做出怎样的努力,往往都无法影响这些因素的好坏。[26](P72)那些拥有优越的家庭出身或良好的自然禀赋的人(比如智商非常高的人),往往拥有一种较为有利的人生起点,在社会的竞争中处于有利的境地;反之,如果拥有一种较为不利的起点,最终将有可能处于不利的境地。然而,优越的家庭出身以及良好的自然禀赋等因素完全是道德上的任意的和偶然的因素,并不是人们应得的。如果人们的命运是由这些偶然因素决定的,那么就是不正义的。

虽然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对运气均等主义理论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但是,在运气均等主义理论生发的过程中,德沃金是一个更为关键的人物。德沃金将运气分为“原生运气”和“选项运气”,在此之后人们对平等理论应该如何处理运气因素对分配的影响这一问题才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运气均等主义才成为当代政治哲学领域中一种非常重要的分配正义理念。虽然如此,德沃金并不认同“运气均等主义者”这一标签,他认为其资源平等理论并不属于运气均等主义家族中的一员:资源平等并不是致力于消除人们生活中的运气,而是致力于使人们在面临不确定性时尽可能拥有平等的资源,用于描述资源平等的运气均等主义并不是一个恰当的名称。[27](P107)德沃金曾说:“虽然塞缪尔·谢弗勒认为我是一个运气均等主义者,但他实际上对运气均等主义的界定却将我排除在外。我确实认为运气应该在财富的分配中比现在比如在美国发挥更少的作用,但是我并不拥有他归于运气均等主义的更加极端的观点。”[28](P190)在德沃金看来,他的资源平等理论并没有谢弗勒所说的那么极端,他并不认为应当排除所有运气因素对分配的影响,而是主张人们应当对选项运气所带来的结果负责,同时排除原生运气对分配的影响。因此,将德沃金的资源平等称为“原生运气均等主义”(brute-luckegalitarianism)也许更加契合他的立场。虽然德沃金并不认可“运气均等主义者”这一标签,但是其资源平等理论对运气均等主义理论的重要影响是非常明显的,比如,德沃金的资源平等理论为运气均等主义理论提供了基本的思维方式和分析术语,原生运气和选项运气是运气均等主义理论最为重要的分析术语。

五、结论

通过探讨罗尔斯与运气均等主义理论的关系,我们得出几点结论:

第一,从总体上来说,罗尔斯与运气均等主义的联系并没有金里卡和赫蕾等所想象的那么密切。金里卡等将罗尔斯视为一个运气均等主义者,甚至将罗尔斯视为运气均等主义理论的始作俑者,这是建立在对罗尔斯观点误读的基础之上的。

第二,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与运气均等主义理论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将人的自然才能视为一种共同的资产、认为人们并不能从自身较好的自然禀赋中获得任何收益以及试图中立化运气因素对分配的影响,这是运气均等主义者的观点,而不是罗尔斯的观点。

第三,虽然罗尔斯不是一个运气均等主义者,但是他的著作在运气均等主义理论的生发过程中仍然有着重要的作用。比如,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所存在的困境及其对道德上任意的和偶然的因素的关注,在某种程度上促使运气因素逐渐进入分配正义理论的视野。然而,在运气均等主义理论兴起的过程中,德沃金发挥了更为重要的作用。

最后,我们对运气均等主义理论做一个简要的评价。运气均等主义理论与人们对平等理念的直觉性理解有不一致的地方。运气均等主义理论将根本的不正义视为运气分配的自然不平等,这有悖于人们的道德直觉,比如即使你的智商比我的高,你能够比我挣更多的钱,我也不会像运气均等主义者那样认为这是不公平的。人们通常认为根本的不正义并不是运气分配的自然不平等,而是由人为因素所带来的社会压迫,比如社会等级制。同时,运气均等主义理论仅仅视平等为一种分配模式,试图中立化运气因素对分配的影响,并不关注财富是怎么来的。虽然运气均等主义理论仅仅关注由自然因素带来的非正义,错置了平等理论关注的重心,但是它仍然是一种具有吸引力的分配正义理论。它既关注了不平等的部分根源,又主张人们应对自己的选择所带来的结果承担责任,将个人责任置于当代平等理论和政治辩论的中心,这可以部分回应当代保守主义者和自由至上主义者对当代平等理论的批判,为平等理论增添了几分吸引力。

[1][3]ElizabethS.Anderson.“WhatisthePointofEquality?”.Ethics, 1999,109(2).

[2]CarlKnight.“TheMetaphysicalCaseforLuckEgalitarianism”. Social Theory and Practice,2006,32(2).

[4]RichardJ.Arneson.“LuckEgalitarianism:AnInterpretationandDefense”.Philosophical Topics,2006,32(1,2).

[5]AlexanderBrown.“LuckEgalitarianismandDemocraticEquality”.Journal of the European Ethics Network,200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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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S.L.Hurley.Justice,Luck,and Knowledge.Cambridge:HarvardUniversityPress,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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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RonaldDworkin.“SovereignVirtueRevisited”. Ethics,2002,113(1).

[28]RonaldDworkin.“Equality,LuckandHierarchy”.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2002,31(2).

(责任编辑 林 间)

John Rawls and Luck Egalitarianism

GAO Jing-zhu

(Institute of Political Culture,Tianjin Normal University,Tianjin 300387)

Luck egalitarianism is the latest development of the contemporary theory of equality. It is generally believed that luck egalitarianism has Rawlsian descent, and John Rawls is a luck egalitarian. In fact, this is a misunderstand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John Rawls and luck egalitarianism is not as close as assumed, and Ronald Dworkin is the very key figure in the course of the emergence and development of luck egalitarianism. Luck egalitarianism, which has a misplaced focus in terms of the subject of equality, has reached a dead end.

luck egalitarianism; John Rawls; equality; luck; Ronald Dworkin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中的全球正义理论跟踪研究”(14CZZ004)

高景柱:法学博士,天津师范大学政治文化与政治文明建设研究院副教授(天津300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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