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的法律代价
高知名度商标的所有人在积极主张权益的同时,不仅可以凭借打击侵权挽回损失,其背后的广告效应更无可估量。
商标是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愈是发达的经济型社会,愈重视对商标使用与保护的法律建制与规范。知名商标涉及到企业的生存与前景,甚至可以说,它的市场认知度与普及度以及是否合法使用都决定着企业的命运。
其实,商标企业或自然人是自主创设的,只要不牵涉法律明令禁止的事由或不违反公序良俗即可以无需审批投入市场;但如果需要受法律的保护则必须要经国家核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取得了“注册商标”有哪些法律上的权利呢?一旦商标注册成功,那么注册人便可以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
任何其他组织、企业或个人均不可以在同类产品或服务上再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样确保了注册商标的显著性与专有性。法律层面对商标的保护可阻止诸如假冒者之类的不正当竞争者用相似的标记来推销伪劣产品或服务,同时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期专栏我们选取一个与商标侵权有关的典型案例,介绍目前我国司法层面对商标的实际保护与对侵权行为的惩罚,为有类似困扰的企业提供借鉴。
南京南瑞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南瑞公司)是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单位,成立于1993年,是中国最大的电力系统自动化、水利水电自动化、轨道交通监控技术、设备和服务供应商,连续十二届进入中国软件企业百强(2013年列第五位)、连续八届成为中国十大创新软件企业和中国自主品牌软件产品十强企业(2013年列第二位)。其注册商标之一“NARI”是中国驰名商标,1997年再次申请取得了“南瑞”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九类。如此知名企业的商标自然极具市场价值,南京南瑞公司对商标的保护也十分重视。
浙江南瑞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南瑞公司)成立于2006年,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与南京南瑞公司部分重合、近似。2009年底,浙江南瑞公司申请取得了第5933118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同为第9类。浙江南瑞公司于2011年在《电力系统保护与控制》杂志第18期打出“浙江南瑞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的广告,其中广告页面 “浙江南瑞”四字字体较大,并有“浙江南瑞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及地址、电话等;展示产品旁标有 “南瑞电力”字样。
南京南瑞公司认为浙江南瑞公司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于2013年7月3日上诉至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请求中包括判令浙江南瑞公司:
1.停止侵害南京南瑞公司享有的“南瑞”、“NARI”注册商标专用权;
2.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南瑞”字样;
3.赔偿损失534.6万元(包括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费用)等等。
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南京南瑞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浙江南瑞公司停止侵害南京南瑞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南京南瑞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10万元;驳回南京南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均对此判决不服,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南瑞公司上诉部分观点如下:
1.浙江南瑞公司在网站、广告宣传中使用“南瑞”商标及字号,攀附南京南瑞公司主观恶意,造成市场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2.在赔偿数额的确定上,应依据南京南瑞公司的利润率作为计算侵权获利的依据,或者依据浙江南瑞公司提交的《企业利润表》记载的2011年~2013年的利润来计算,等等。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
通过以上情况,我们就本案的争议焦点逐条分析:
一、浙江南瑞公司是否侵害了南京南瑞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浙江南瑞公司注册并使用与南京南瑞公司相近似商标的行为与法律的明文刚好对应,这是被法律所禁止,属于违法行为,显然侵犯了南京南瑞公司的权利。
二、浙江南瑞公司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在本案中,浙江南瑞公司将“南瑞电力”、“浙江南瑞”以较大的字体标注在广告宣传或网站宣传中的醒目位置上。虽然浙江南瑞公司辩称其上述使用行为系合理简化使用其企业名称,但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企业在对外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规范使用企业的名称,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的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与其他企业的注册商标相混淆,企业简化使用其企业名称须经主管机关备案。
浙江南瑞公司将南京南瑞公司在先的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南瑞”商标及字号作为其字号注册登记为企业名称,主观恶意明显。南京南瑞公司在二审时提供了关于浙江南瑞公司网站和广告的公证书,根据相关证据显示,浙江南瑞公司在广告、网站宣传中交替使用“南瑞电力”、“浙江南瑞”、“南瑞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浙江南瑞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并在网站上建立了与南京南瑞公司网站的链接,其故意攀附南京南瑞公司商誉的主观恶意非常明显,客观上足以使相关公众对浙江南瑞公司与南京南瑞公司的关系产生误认,造成混淆。
综上分析,浙江南瑞公司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正当的将南京南瑞公司在先的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和字号作为字号注册登记为企业名称,属于将与他人注册商标中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使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同时属于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浙江南瑞公司构成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应如何承担的民事责任?
由于浙江南瑞公司分别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从实际情况看,两种行为相互交叉、重叠,法院据此在赔偿数额上一并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举证原则为“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否则便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南京南瑞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遭受到的损失及浙江南瑞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二审法院在审理中注意到浙江南瑞公司成立于2006年,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其经营范围为电力自动化设备、微机综合保护装置、电力电子原件元器件等等,2011年度的销售额为1000万元~2000万元,考虑到浙江南瑞公司的主观过错、客观违法行为、产生不良的后果以及南京南瑞公司为本案支出了一定的维权费用,二审法院依照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金额为50万元。
上述案件的二审判决是2014年年中下达的,企业维权的角度来看,经营者对商标法权益更加重视,较之从前的听之任之或采取种种不合法的手段来处理侵权事件有了长足的进步;从司法保护的角度来看,我国的法律、法规在设制与执行方面也着力于保护商标注册、专有权利及合法使用,打击并治理混乱的市场环境。近年来,我国在商标法的体系建设方面是有所成的:2013年《商标法》修订、2014年《商标法实施条例》修订、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实施、2014年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执行修改后的《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等。
笔者撰写此文时,获悉“王老吉”与“加多宝”两品牌关于商标权之争的一审判决结果: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被判构成侵权,并赔偿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亿元,合理维权费用26万余元。对此加多宝公司表示将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无论最终的二审判决结果如何,显而易见的是: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法治大环境下,商标所产生的经济价值是尤为可观的;高知名度商标所有人在积极主张权益的同时,不仅可以凭借打击侵权挽回损失,其背后的广告效应更无可估量的。
徐晓丹
北京尚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擅长合同法、公司法、知识产权等法律领域。
咨询邮箱:lawyer_xuxiaodan@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