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_尤 梓
中央纪委给纪律审查“立规矩”
文_尤 梓
在去年提出重点查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等三种情况之后,中央纪委又提出要重点查三类干部:一把手、班子成员、后备干部。
先聊一件小事——天津政府部门领导干部都在“改名片”,由以过去的行政职务印在前,改为党内职务印在前。目的嘛,是为了亮明他们的党内职务和党风廉政责任。
这是中国“正名”以“正政”的政治思想体现。简单地说,就是叫啥很重要,称谓不同意味着内涵不同。
中央纪委近期也进行了一次“正名”——把“办案”改叫“纪律审查”,把“案件线索”规范为“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就此,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最近刊登了一组文章进行解读,从中可以管窥“纪律审查”与“办案”到底有什么区别。
不管是清理议事协调机构,还是内设机构整合,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机关改革的一个重点就是聚焦主业。这次“正名”同样如此。
但一提到纪委的主业,不仅是外界,甚至有一些纪检干部也有一些认识上的误区:一提到纪委,就联想到“查案”、“抓人”,“打虎”;评价纪检干部,主要看“办案能力强弱”。
其实,办案只是纪检监察机关职能的一部分。3月,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河南调研期间就强调,纪委的职责就是监督执纪问责,要把执纪放在首位。
所以,从“办案”到“纪律审查”,就是要强调审查违纪行为,尤其是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的行为。比如,搞假年龄、假学历、假婚姻,篡改档案,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等。收受贿赂等腐败行为也是违纪,但它只是违纪中的一种。
这在中央纪委网站发布的落马官员通报中也可以看出。
此前,此类通报更多的笔墨与关注点是放在严重违纪违法与涉嫌犯罪的问题上。比如,2013年中国农业银行原副行长杨琨的通报是:经查,杨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杨琨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并涉嫌受贿犯罪。
而近期的通报,基本上是先发布违纪情况,再公布违法问题。其中,较大的篇幅用于对违纪情况的说明。
比如,全国政协原副主席苏荣的通报中就先说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个人擅自改变组织决定。而最近通报的国家工商总局原副局长、党组成员孙鸿志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原总经理廖永远案件中,还首次出现了“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的表述。
同时,中央纪委还将“案件室”改称“纪检监察室”,并将党风等相关职能划到纪检监察室,拓展了更多外延。
突出执纪不是说不办案或少办案,而是说纪检机关工作的方式需要转变。
首先,“不以大案论英雄”,要细究小节。
中央纪委网站刊文指出:“有的纪委领导把法律当成纪律审查的尺子,只重视查办能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同时称,纪委有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的倾向,甚至有的人对领导干部的“小问题”视而不见,总是先等等、再看看,“养大了”再办,一处理就“算总账”。
多抓几个老虎,当然震慑力更大,但从执纪的角度来看,纪检监察室还需要重视如何通过谈话等方式防患于未然。用王岐山的话说,纪委要做“啄木鸟”——惩与治结合,惩最终还是为了治。
其次,不能“大水漫灌、水过地皮湿”,要突出重点。
在去年提出重点查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等三种情况之后,这次中央纪委又提出要重点查三类干部:班子成员、一把手、后备干部。
班子问题最重要,不管是哪个地区还是部门,都要先分析掌握班子情况。而在一个班子中,一把手尤为重要,决定着一个地方或部门的政治生态,必须作为重点关注的对象。同时还要掌握好后备干部、即将进入党政领导班子的干部情况,不能出现“带病提拔、边腐边升”。
纠正“四风”也要有重点——重点查处十八大以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后的顶风违纪行为,越往后执纪越严。
再次,不再“贪大求全”,而是“快查快结、快进快出”。
中央纪委在文章中批评了过去查办案件时的不良倾向:“贪大求全”,总想着务求完美、“吃干榨尽”,直接把人送上法庭;非得把违纪和违法的所有问题都查清楚,结果是旷日持久、一拖再拖,大大增加了管理成本和风险隐患。针对这些情况,中纪委开出的“药方”是: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缩短时间,表现为移送司法提速。
最后,不再“抓大放小”,而是“有病就治、抓早抓小”。
“老虎”怎么长大的?事实证明,很多是一路腐败、一路带病提拔过来的。如果纪委对待干部“平时不脸红”,到了关键时刻,往往“脸红”也晚了。中央纪委指出,只有发现线索及时追踪,有了反映及时提醒,对一些蛛丝马迹也不忽略,才能避免问题小变大、单变双,变成违法犯罪问题。
5月,王岐山在浙江调研时还强调“管纪律的更要守纪律、守规矩”。这其中,纪律审查是纪委最重要的权力,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为此,中央纪委就定了一些具体的规矩。
规矩一,纪律审查进展情况在正式行文请示之前要报告,尤其是拟立案、重点初核案件,要事先向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也要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
这可不只是一个工作程序的问题,中央纪委将其提到政治立场、政治纪律的高度,要求“决不能先斩后奏,更不能搞倒逼、‘反管理’,把事儿办得差不多了,甚至已经是既成事实了,再往上一端。”
规矩二,纪律审查工作中,不仅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中央纪委称,这既是对上负责,也是工作程序,更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做得越扎实越好。
一名县纪委副书记最近在办一个医疗系统腐败窝案,对此就深有体会。“这个窝案涉及到全县五六个乡镇,从哪儿突破、哪些先查哪些后查,都需要向领导汇报,与领导沟通。不然,‘只埋头拉车、不抬头看路’,很容易窝案查了,反倒给医疗系统留下一大堆后遗症。”
他告诉记者,“这就要求纪委书记至少要对重要案件时时关注和指导,从一个侧面提出了纪委书记要办案的要求。用中央纪委的话说,这样才能有‘领’有‘导’,才真正叫领导。”
规矩三,纪检监察室的主任、处长,未经授权不准与联系地区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联系。
“这条规矩订得不仅细,还很严,可以说只要有联系,就必须得到领导的批准。”上述县纪委副书记认为,“这主要是为了防止个别纪委‘内鬼’通风漏气。”据《财经》报道,中央纪委第四纪检监察室原主任魏健落马,就涉及在查办案件中向周永康通风报信。
另外还有一些小的规矩。比如,讨论研究纪律审查工作要有专门记录本,登记在册,由专人负责管理;参与人员如果与被审查对象熟悉,最好声明一下,防止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