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长找福尔摩斯帮忙,给了福尔摩斯一个卷宗,上面是这样写的:
深夜12时,某商店被窃去大量贵重物品,罪犯携赃驾车逃去。现已缉捕甲、乙、丙3名嫌疑犯在案。
事实一:除甲、乙、丙外,已确定该案与其他人没有牵连。
事实二:假如丙没有甲做帮凶,就不能到商店作案。
事实三:乙不会驾车。
请证实甲是否犯盗窃罪。
福尔摩斯看完后,三言两语就解答了警长的疑问。你知道甲犯盗窃罪了吗?
解析参考
我们根据已知条件不能得出乙或丙是否参与盗窃,但可以假设两人犯罪来推断甲是否犯罪。
假设一:假设丙是主犯,那么由事实二可以得出甲是从犯。
假设二:假设乙是主犯,因为乙不会开车,而罪犯携赃驾车逃去,那么可以推出从犯必然是丙或者甲。如果乙找丙帮忙,根据假设一的推断也可以得出甲参与了盗窃。
因此,无论如何,甲肯定犯罪了。
长跑比赛
戴宗和时迁在周长为420米的环形跑道上进行14400米长跑比赛。
两人于上午8点在一个地方起跑,同向匀速前进,但时迁速度快一点,一直领先戴宗100米左右的距离。
路程过半后,戴宗开始加速,在8点45分追上并超越时迁,然后保持这一速度继续前行。8点49分,戴宗再次追上时迁,在8点51分到达终点。
请问时迁是在几时几分几秒到达终点的?
解析参考
从第一次追上时迁到抵达终点,戴宗比时迁多跑的路程等于最后时迁未跑完的路程。
从8:45第一次追上时迁到8:49第二次追上时迁,戴宗比时迁刚好多跑一圈,耗时49-45=4分钟。因此,戴宗加速后每分钟比时迁多跑420÷4=105米。
戴宗8:51到达终点,从8:45到8:51共6分钟,所以从超越后他比时迁多跑105×6=630米。
当戴宗到达终点时,时迁跑了14400-630=13770米,耗时51分钟,所以他每分钟跑13770÷51=270米,跑完剩下的630米需要的时间是630÷270 =2分20秒。也就是说,时迁在8时53分20秒到达终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