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志刚
摘 要 农产品质量管理管制是指由政府农业部门利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度的方式来强制性干预农产品质量管理工作,以此确保其能够实现有序、合理、稳定地发展。农产品质量管理管制也已经成为了提升我国农产品质量的重要机制措施。首先,阐述农产品质量管理管制的特点,其次,深入探讨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管理管制的相应措施,包括明确区分不同管制机构的职责、积极履行监管执法职责、提高农业标准化生产水平、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以及利用多种途径来加大宣传力度等,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 农产品质量管理;管制
中图分类号:F322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673-890X(2015)33--02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对于自身健康和环境健康日益重视,“舌尖上的安全”已经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重点,但是目前来看,各类农产品质量问题时常见诸于报端,而农产品质量管理管制也成为了提升我国农产品质量的重要机制措施[1]。
丹阳市根据农产品质量管理要求,围绕食用农产品生产各环节,以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为底线,切实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明确各职能部门管理职责,与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户)签订责任状,部署落实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第一责任人制度,签订了《农产品生产单位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通过强化农残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等监测活动,着力做好农产品质量管理工作,今年已抽检农产品样品5000余个,抽检情况总体良好。本文就县级农产品质量管理管制问题展开深入的探讨[2]。
1 农产品质量管理管制的特点
农产品质量管理管制是指由农业部门利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度的方式来强制性干预农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确保其能够实现有序、合理、稳定地发展,与农产品质量管理体制、农产品质量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监控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1.1 农产品质量管理管制不同于农产品质量监控
虽然农产品质量管理管制和农产品质量监控都是确保农产品质量信息真实,保证农产品质量管理工作能够实现规范运行的必要措施,但是其作用和地位存在着差异。在农产品质量监控过程中,监控主体是质量管理,对农产品经营部门和农产品生产部门的经济活动用管理工作去监控,其主要目的是充分发挥质量管理的监督控制职能。而农产品质量管理管制则不然,质量管理不能继续充当监控主体的作用,而只是管制客体,是指农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由专门的协会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来予以控制[3]。所谓的农产品质量监管,实际就是农产品质量管理管制和农产品质量监控的结合。
1.2 农产品质量管理管制不同于农产品质量管理规范
农产品质量管理规范是指各种会对农产品质量管理行为进行制约、影响的方式、规程和标准,包括职业道德、制度、惯例、法律、规则和条例等。而农产品质量管理管制则是建立在农产品质量管理规范之上的监督管理。惯例、条例和法规等农产品质量管理规范属于农产品质量管理管制的产物;而职业道德、内部质量管理制度等农产品质量管理规范则不属于农产品质量管理管制的产物。
1.3 农产品质量管理管制不同于农产品质量管理体制
农产品质量管理体制是指农产品质量管理部门的组织机构、协作方式、权责划分等规定和选择的总和[4]。农产品质量管理体制包括了农产品质量管理管制,而农产品质量管理管制则仅仅只是农产品质量管理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
2 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管理管制的相应措施
2.1 明确区分不同管制机构的职责
农产品质量管理管制机构可以分为行业外部管制机构和行业内部管制机构。政府相关部门是行业外部管制的主体,农业职业团体是行业内部管制的主体,二者的职责有所不同。行业外部管制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整个国家利益及公众利益,而行业内部管制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行业地位、树立行业形象和保护行业自身利益。但从我国目前的国情来看,一方面,农业行业组织往往具有多重身份,具有很明显的行政色彩,既要发挥出行业自律的作用,又要扮演好公众利益保护者的角色;另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在制定农产品质量管理管制时,也不一定完全处于公众利益。这种管制方式具有目标不清的问题,很难便于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管理管制,需要尽快予以妥善解决[5]。第一,要明确定位行业外部管制机构和行业内部管制机构的职责,行业内部管制机构应该要摆脱行政干预,保持组织的独立性,而行业外部管制机构则应该加大监管力度;第二,农产品质量管理管制机构应当建立相应机制,来积极吸纳更多的相关利益者参与其中,便于为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服务;第三,要采取相应措施来合理约束农产品质量管理管制机构,避免出现管制失灵的问题。
2.2 完善监管机制,积极履行监管执法职责
建议国家完善各项农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配套一系列执行标准和相关实施办法,使监管有法可依、依法管理,着力解决执法机构不健全、人手不足等监管困难,特别强化监管队伍建设,增强监管能力,积极履行法律法规赋予农业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认真组织和开展各种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及农资打假专项行动,通过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时节、重点对象和重点产品的监管执法,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维护良好的生产、经营秩序。
要始终坚持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方式,不断加大了对农业投入品生产和经营环节的监管力度,开展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和监督检查活动,联合相关执法部门集中力量对农资市场进行了全面清理检查,并经常深入到农产品种养基地和农产品生产企业、农资经营店进行监督检查,监督农产品生产者和农产品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农资安全使用标准,督促指导农产品生产者和生产企业认真做好生产经营档案[6]。
2.3 提高农业标准化生产水平
为了提高生产环节的农产品质量,需不断加大农业标准化示范及“三品一标”认证工作力度,通过农业标准化示范推广,促进农产品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各地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立项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基地建设等示范基地。同时,围绕地方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积极组织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进行名牌产品及“三品一标”农产品认证,通过开展产品、产地认证,提高农产品生产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安全[7]。截至2015年10月,丹阳市已有26个农产品获得绿色食品认证、190个农产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全市“三品”累计216个,大大提高了农业标准化生产水平。
2.4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逐步完善可追溯制度
一方面,可以通过地方投入、项目申报等方式,积极推进市、县、镇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提高市、县、镇三级农产品检测能力,并逐年加大抽检数量,对检测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采取防范措施,保障了农产品质量安全逐年向好;另一方面,由于农产品检测手段的滞后性,常不能及时发现不合格农产品,往往待检测结果出来农产品已销售结束,造成对广大群众的危害,因此,需加强农产品可追溯制度的建设,建立并完善市场准入制,开展诚信服务体系建设,引导建立优质优价的市场机制,大型农贸市场可采用保证金制度,提高农产品主体经营者的责任意识。目前,随着各类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尤其是农资经营门店等不断发展,但受到地方经济发展、土地流转及传统意识制约,农業生产仍是千家万户的家庭承包经营为主。面对愈来愈严峻的形势和愈来愈繁重的监管任务,提高农产品主体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就显得尤为重要。一是督促、指导农业生产企业和农资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着重是建立生产档案、农资使用记录和产品销售台账,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二是加强广大农民的普法宣传,各级农产品质量管理管制机构均可以通过办培训班,现场咨询,印发宣传单张,下田头入门店进行讲解,各式媒体报道等方式来组织开展宣传,提高从业者的法律和质量安全意识。
2.5 利用多种途径来加大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深入广泛地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使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关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良好氛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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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