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任远
大迁移时代的大留守
◎文/任远
无论是在世界范围内进行比较,还是在历史视野下进行观察,我国当下正经历着规模巨大的人口迁移流动。大迁移背景下的社会分化问题被广泛关注,大量迁移流动人口难以有效融入城市,带来城乡之间、城市内部的社会分化。与此同时,大迁移背景下也出现了相当严峻的“大留守”问题。我国当前有6000多万留守儿童、5000多万留守妇女和5000多万留守老人。
虽然在任何时期的迁移流动过程都存在移民过程中的家庭成员留守,大迁移时代的大留守在这个意义上似乎是必然的。但是迁移家庭的生活分离和成员留守的比例太高,仍然构成了不正常的现象。大留守说明城镇化过程中出现了突出的家庭分离。城镇化发展将家庭扯碎了,或者说由于城镇化过程中的制度壁垒和不当安排,对移民家庭生活带来不利影响。家庭作为社会运行的微观基础,家庭结构的被撕扯和家庭功能的弱化,使得这样的城镇化影响了人们的生活福利和城乡社会发展。
最近一段时期以来,留守儿童问题和留守儿童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尤其突出,与留守儿童相关联的意外死亡、自杀问题、安全问题、心理问题和教育问题等都说明这一问题的严重性。据报道,有1000多万留守儿童“一年到头见不到爸妈”(《东方早报》2015年6月19日),成为了实际生活中的“孤儿”。应对解决大迁移过程中的儿童留守问题,成为保障城镇化过程中家庭幸福和民众福利的重要社会问题。
笔者根据最近国家妇联(2013)关于流动儿童的调查数据略算了一下,在发生迁移的有子女的家庭中,学龄前儿童的随父母迁移率基本上是29.5%,小学和初中的义务教育时期儿童随父母迁移率大约是33.8%,高中阶段的儿童随父母迁移率大约是32.2%。也就是说,在有未成年子女的迁移家庭中,子女未随父母一起流动、留守在农村的比例基本超过2/3。在当前的人口大迁移流动过程中,留守儿童的规模和比重显得非常巨大。婴幼儿和儿童总体上随同父母迁移率较低,较多的被留守在农村中,由此使得家庭生活分裂。
大迁移过程中的留守儿童具有分年龄上的差别性。按照美国心理学家罗杰斯等的经典论述,认为婴儿和儿童跟随父母的迁移率随年龄增加会递减,就是婴儿和学龄前的随迁率更高,到学龄阶段后逐步降低。但是中国的婴儿和儿童的分年龄组迁移率的情况是不同的。虽然目前还缺乏准确可信的分年龄组的迁移率数据,但是根据对六普数据的初步分析证明,0岁的人口迁移率是明显更低的。流动人口在生育的时候多数会选择返乡生育,实际上降低了婴儿和幼儿的迁移率。流动家庭在生育期返回农村和流出地进行生育,以及进行婴幼儿健康护理和生活照料,凸显出城市对流动家庭生育服务水平的排斥性。在婴儿和幼儿逐步长大以后,他们才随着父母开始迁移。数据还表明,婴幼儿阶段的男婴随着父母迁移实际上是高于女婴的,也就是迁移家庭往往将男孩带在身边共同迁移,而女婴则有更大的概率被留守在农村。
除了婴幼儿和儿童随迁率较低而成为留守儿童外,出现留守儿童还有另外一种原因,即对于随父母流动的儿童队列来说,他们在学龄阶段后开始出现返回农村就读的情况,特别是 10~11岁以后初中阶段的流动儿童的返乡更加明显。初中阶段流动儿童的返乡,实际上受到城市中考和高考政策的显著影响。因为流动人口不能在流入地进入公办高中和参加异地高考,所以被迫回到家乡。而不同地区的中考和高考的教学内容还有差别,因此如果要在流出地高考,就必须早些回到流出地。在高考的竞争压力下,一些流出地甚至还要求考生必须在高中就读一年以上才能报名参加高考,这样逼迫流动儿童需要在初中或者高中时期回到流出地的中学参加当地的中考和高考。
0~17岁的分年龄迁移率的具体数据和更细致的迁移流动模式还值得进一步研究,但是可以有理由判断,我国人口大迁移流动过程中的婴幼儿和儿童迁移表现出一些特点:一是总体上儿童的随迁率较低,带来较为严重的留守儿童问题,带来儿童和迁移流动父母生活的分离。二是留守儿童问题实际上存在两类留守,不仅有父母迁移流动以后子女留乡的留守,也有儿童随父母流动以后返乡就学的留守。两类留守儿童的年龄结构、生活安排和儿童发展面临的问题有着不一样的特点。婴幼儿和儿童在成长期中的家庭分离和留守是值得关注的,而日益增多的流动儿童的返乡留守同样值得重视,他们的学业问题、心理问题、家庭问题和发展问题结合在一起,激发出严重的社会问题。例如,那些从城市返回到农村读书的留守儿童,感受到城乡的巨大差异及无法在城市继续学习和发展的不足,他们的挫折感表现得更加明显,有的时候带来的社会问题还更加显著。
对于人口迁移流动过程中的儿童留守,在逻辑上的吊诡之处在于,留守儿童和家庭分离在各种意义上都是“不合理”的,而实际上“留守”还是迁移流动家庭理性选择的结果。新迁移经济学认为家庭迁移决策是家庭理性选择的结果,这种理性选择并不仅在于获得最大化的利益,也在于通过迁移决策来分散家庭生活的风险,提高家庭在社区中的处境和地位。因此,在城镇化的迁移流动过程中出现大规模的留守问题,造成家庭生活的分离,在他人看来似乎是家庭的不幸,但是对家庭自身来说,这是迁移流动家庭“最优的理性选择”。迁移流动人口家庭对儿童留守安排的理由在于:
第一,移民父母本身对在城市生活的预期是模糊的、不确定的。虽然他们在城市就业和工作,但是却很难融入城市和实现在城市内的市民化。城市体系缺乏对移民的制度接纳,居住社区中也并不能提供良好的融合环境,移民因此缺乏在城市生活的长期预期。在一些流动儿童居住的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不足,并不一定有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儿童所在的居住环境和社区生活本身对于儿童成长具有影响,因此移民家庭如果不能在城市实现稳定居住和稳定工作,他们的孩子随同迁移可能是更加不利的家庭安排。对于选择留守儿童的家庭来说,他们内在认为这种家庭分离是更有利于子女和家庭生活的,至少他们认为这样比在城市社区生活总体更加幸福。不少父母认为在城市就业和居住只是暂时的“打工”,他们明白在无法继续工作的时候就只能被迫回到农村,因此他们努力尽量地节俭开支,将城市就业作为未来在农村生活的资本积累。如果父母只是将在城市中的生活和工作作为一种暂时性的状态,往往会放弃携带子女进入城市。
第二,农村家庭为了实现家庭财富积累,宁愿或者不得不选择家庭分离的外出迁移。由于农村农业劳动收益率极低,农村人口不得不通过外出迁移流动获得家庭财富的积累。迁移流动人口务工经商的经济收入已经成为我国农村人口收入增长的最重要途径。在这个意义上,乡城迁移是被农村落后的劳动生产率和极低的经济收入“推出农村”的。在迁移流动人口中,80%以上的迁移流动人口是劳动力人口,务工经商和财富积累是他们迁移的主要目的。为谋生而迁移,他们不得不放弃部分的家庭生活。研究表明,迁移流动人口的储蓄率远远高于本地人口,他们储蓄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其流出地家庭的生活和在社区中的地位。
第三,儿童与父母共同迁移会使移民家庭在城市的生活成本提高,而流动家庭缺少在城市展开家庭生活的充分能力。儿童的学龄前教育、幼托服务的成本较高。义务教育阶段如果不能进入公办学校,就只能选择成本更高的民办学校。如果儿童随父母流动,流动人口家庭在城市生活的住房开支、生活开支、保障和健康成本、社会交往成本都显著提高,这种成本之高,有的时候甚至高于家庭生活运行的能力。我们看到,城市中住房价格畸高,而流动家庭也基本无法得到城市廉租房等保障,因此住房因素就客观限制了相当多数家庭子女和父母的共同生活。相对于在城市生活的高成本和对未来的不确定性,移民家庭往往认为家庭分离的生活安排是更加合理的生活选择。
第四,迁移流动家庭的父母基本都是务工经商的劳动力人口,在工作和家庭的时间安排上失衡,使他们缺乏照顾儿童的时间。城市流动人口中的80%以上都是劳动力人口,同时具有极高的劳动参与率。流动人口的平均每周工作时间达到60小时,迁移流动人口的工作时间和劳动强度很大,使得他们几乎没有时间来照顾随迁的流动儿童。在这种情况下,将子女放回故乡由祖父母照料成为一个典型的家庭生活安排。
第五,儿童在乡村留守是子女通过教育实现未来发展的基本途径。1990年以来,城市在迁移流动人口子女的义务教育方面有了较大进步,但是教育体制的中考和高考对于流动儿童仍然存在明显限制。受教育权利的不平等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儿童返乡。一些优秀的流动儿童如果要继续接受教育和发展,就只能回到农村流出地学校参加高中教育和高考,因此在进入初中以后流动儿童返乡的情况增加,并引起了11岁以后儿童随迁率和净迁移率的下降。城市教育体制的不公平阻碍了流动儿童向上流动的渠道,逼迫儿童回到流出地继续寻找教育机会。一些城市对流动儿童已经开放了职业学校的发展通道,允许非户籍流动儿童进入当地的职业学校,但是职业教育很大程度上并不一定能够满足流动儿童通过教育实现社会流动的人生期望,迫使部分优秀的儿童不得不回到流出地的学校,或者这些儿童离开教育体制过早地成为“第二代农民工”。更值得担忧的是,近年来,一些大城市和巨型城市还采取“教育控人”的措施,通过严格的户籍制度标准来录取小学和初中生。当城市中3500万流动儿童中的几十万、几百万儿童在这种“教育控人”的机制下不得不成为新的留守儿童,对于特大城市人口规模控制似乎是一种“工作的成绩”,但是对于社会平等和社会进步来说,不能不说是一种值得感叹和悲哀的结局。
因此,从他人看来儿童留守是一种家庭生活的分离,是一种不合理的家庭选择,但这样的家庭迁移决策还恰恰是基于家庭自身对流出地和流入地、对当下和未来、对家庭和社会、对制度安排和个人成长进行整体判断后的“理性选择”。从这个角度来看,留守儿童问题不是迁移流动人口的家庭选择错了,而是制度和社会环境因素对家庭决策带来的扭曲。
为了减少子女和迁移父母家庭分离的生活模式,加快推动与上述因素相关的制度改革和社会环境建设显得日益迫切。第一,通过推动迁移流动人口的市民化、增强其在城市的社会融入,从而改变其在城市稳定工作和稳定居留的预期;第二,加强新农村建设推动城乡一体化,提高农村居民的收入和生活福利;第三,在城市中加强对迁移流动家庭的公共服务,包括教育、保障和住房服务,从而降低迁移流动人口在城市生活的成本;第四,城市的就业部门对迁移流动人口提供更加以人为本、以家庭为本的经济就业安排,规范劳动时间,完善对流动儿童的幼托服务,保障劳动者的工作就业和家庭生活的平衡;第五,在城市中提供帮助流动人口融合和发展的制度安排,包括加强教育培训机会,逐步为流动人口在城市中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和高等教育实现公平、平等对待。这样的制度和社会环境建设有利于改变家庭迁移决策,逐步实现迁移流动、家庭生活和子女发展的有机整合。
需要关注的是,父母往往认为“儿童留守”是更加理性或者合理的选择,但是更多的研究和社会实践证明,这种家庭分离的儿童留守实际上是“非理性”的,对于家庭生活和儿童未来发展具有长远的害处。例如,没有父母陪伴身边的子女社会化过程和子女学习教育将会受到很大影响,家庭分离也会导致家庭生活的疏离、家庭功能的更加脆弱,引发青年儿童的心理问题及对家庭、对社会的不满情绪,缺乏监督使得他们容易受到不良伙伴群体的影响,甚至走上犯罪道路。数据表明,留守儿童的高中阶段辍学率是更高的,这些对儿童和家庭长远发展的不利后果,实际上还并没有被充分重视和被强调。儿童留守虽然是一种表面上的“理性”,但实际上是“非理性”的。在城镇化和人口迁移流动初期,迁移流动家庭往往被一些具体现实问题、短期问题所困扰,而不得不选择子女留守和家庭分离,如果更多的事实和社会宣传揭示出儿童留守对子女成长和家庭发展具有损害,则会更好地帮助迁移流动家庭实现更科学的理性决策,使他们能够更完整地衡量利弊,减少儿童留守和家庭分离的出现。同时,也正因为儿童留守实际上不是迁移流动家庭想象得这么“理性”,它合理但是并不科学,实际上对个人家庭和社会发展具有一系列不利的影响,则更显示出“大留守”背后的“社会被迫性”,更要求流出地和流入地的公共部门通过制度建设来应对解决留守儿童问题,帮助迁移流动家庭能够维持完整的家庭生活。
动员各种力量为留守儿童(包括流动儿童)提供服务和支持是很重要的,例如,留守儿童很多属于“隔代抚养”,他们的学习成绩教育条件一般会更差,对他们进行学习辅导和教育支持显得更有必要;留守儿童心理上的孤独感、抑郁性问题更显著,他们遇到困难时的父母支持更弱,就需要社会力量对留守儿童提供更多的关怀,需要通过政府的财政支持、政策支持,需要通过地方团委、妇联、学校、农村村庄社区、宗族和各种社会组织对留守儿童提供社会支持,开展社会工作,来实现对弱势群体的帮助。
但是,儿童留守更深层次的问题还不是“儿童的问题”,实际上它揭示出城镇化过程中“家庭的失败”。儿童的成长和发展是家庭的基本功能,是家庭承担劳动力再生产的基本应有之义。留守儿童实际上意味着家庭发展在城镇化时代中被撕扯碎裂,甚至意味着家庭的劳动力再生产的基本功能都被破坏了。这样看来,留守儿童还并不是“移民家庭理性的迁移决策”,而是“移民家庭无能为力的生活安排”,映射出城镇化和大迁移时代中家庭运行的分解和家庭发展能力的破坏。
为了家庭生活更加幸福的人口迁移,以及出于家庭发展最优选择的迁移决策,却实际上带来了家庭自身功能的破坏和家庭发展能力的衰落,这是一种非常自相矛盾、却是真实两难的结果。因此,在大迁移时代中应对留守儿童问题,不仅仅是要努力帮助在农村中留守的儿童,为他们存在的各种生活风险提供社会支持,更应着眼于帮助家庭,为城镇化过程中迁移流动人口的家庭生活和家庭发展提供支持。
通过支持迁移流动的家庭,使得家庭能够在城市稳定居住和生活,支持家庭的发展能力,这样能够帮助家庭吸纳儿童。这就要求更加开放和支持家庭迁移的政策。目前城市的迁移政策主要是针对个体的迁移政策,包括积分制度、人才户籍等都是针对个人迁移的移民政策。在这些迁移政策中,往往对于劳动力的务工经商是支持的、对于人才流动是支持的,但是对于婚姻和投亲的家庭迁移却是谨慎和迟疑的,甚至是阻碍的。例如,虽然从1998年就开始逐步实行子女可以或者随父、或者随母落户,但是在一些特大城市还基本并不实施,甚至对异地结婚的外来女性、对异地婚姻的外来人口子女的落户还有各种阻碍。这些对家庭迁移的阻碍,不仅带来了这些家庭中生活的困扰,实际上也弱化了家庭的能力。对于日渐增强的婚姻迁移、家庭型迁移来说,流入地政府以及地方社区几乎没有对迁移家庭的支持,甚至根本的政策导向就是排斥性的。城市部门的迁移政策应该从重视个体迁移的政策,到重视增加对家庭迁移的支持,包括重视对家庭随迁成员的福利和保障、重视迁移家庭生活的住房需求和各种社会服务。
例如,目前的社会保障主要还是以就业为依托,从家庭发展的角度看,应该增强依托居住证的居民保障体系,以及可以探索对迁移流动家庭实施家属补贴的社会保障计划,从而提高家庭成员的生活保障和社会福利。在城镇社会保险体制改革以前,我国城镇居民子女的健康保险实际上是一种亲属附属保险的模式。如果移民的子女在城镇非永久地居住,也可以采取类似的父母职工健康保险附属的亲属健康保险,就有利于化解移民家庭在城市生活的风险。另外,如果移民的女性能够进入城市的生育保险,如果能够实现医疗保险的跨地区衔接,他们也就不必在怀孕和生育时回到农村,从而出现由于生育所带来的留守儿童和留守妇女问题。城市需要通过一系列的保障制度、住房制度、税收制度等的改革,强化家庭应对城镇化风险的能力。
城市部门不能将家庭型迁移的增长简单看作城市化的成本,并对日益增长的家庭迁移带来限制。实际上家庭生活本身是劳动力再生产的过程,城市经济产业发展本身就应该在劳动者工资和社会再分配中支持家庭再生产,保证家庭生活的良好运行。城市化发展的目的不是为了地方财政的增加,城镇化的根本目的是居民福利的进步,这才是“人的城镇化”的本质。因此,包括迁移流动和他们家庭生活的改善,其实是城镇化的“目的”而不是“成本”。
实行支持家庭的社会政策,并不能仅仅依赖政府的制度建设,还需要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一些企业为农民工提供临时的探亲住房,在假期中包车送农民工返回农村,这是值得赞赏的。实际上这些企业可以建设企业附属的幼托设施、医疗设施,可以规范用工时间、提高劳动者工资,通过这些更加人性化的方式使得企业生产模式能够支持、而不是破坏家庭生活。发挥各种帮助家庭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公共基金的作用,重视社区发展对家庭的支持也是必要和有效的。例如在国外,一些移民子女放学后无人看管,就有一些社会组织和类似儿童博物馆这样的机构来对移民的儿童进行社会托管。
在城镇化过程中出现家庭生活的分离,说明城镇化过程偏离了人的福利和家庭发展的轨道。因此良好的城镇化政策,不仅仅是考虑个体迁移,也不仅仅是要重视劳动者的个人发展机遇,还要能够重视城镇化过程中的家庭建设。只有重视家庭生活而非仅仅流动儿童本身,才能进一步改变家庭选择的“理性”,创造出更加合乎家庭整体福利的生活和发展状态。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儿童留守问题是大迁移时代的“家庭悲剧”,是家庭被迫选择的理性。良好的城镇化不仅要重视移民政策,更需要通过对家庭入手,实现对家庭生活的修复。通过发展以家庭为核心的家庭政策,通过社会建设和制度建设为家庭发展提供良好环境,从而强化家庭生活的整合,提高家庭发展的能力,可能是在大迁移流动的社会转型中重建社会秩序、建设社会和谐的对策和出路。
(作者系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