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保护探析

2015-12-23 01:48:03王昕仪
新闻前哨 2015年4期
关键词:原创文字

◎王昕仪

网络著作权保护探析

◎王昕仪

法治,是一个国家走向文明之路的标志。从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强调的“建设法治中国”,到现今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里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重要部署,同时对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将依法治国一词推向了一个新高度。

而近几年来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网络已经慢慢地渗入了每个人的生活中,成为人们工作学习所必须的东西。有什么问题只需要轻轻地“百度一下”答案就会一目了然。这种快速的传播方式节省了大家的时间,也拓宽了大家的信息获取量。但同时网络侵权事件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高,让人们将眼光越来越多的放在网络法治上。

一、网络著作权的定义

按照中国的法规,著作权的规定就是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首发在互联网上以论文,散文,小说等形式而体现出的对于人们思想感情的反映,并能凭借某种模式复制的首创性成果,就是真正的网络原创文字作品。

而网络著作权则是网络上网络原创作者缩所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其中包含两个方面。第一个是与传统的纸质版著作权相互重合的权利,有发表权,亦称之为披露权,但是网络作品一旦出现在网络中后,就不再享有该权利,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网络的广泛与便捷使人们能够用简易的方法去修改自己的作品,但同时也加大了作品被他人篡改、歪曲的风险。署名权也就是原创作品的作者可以在自己的原创作品中署名,表明自己的身份。使用和获得报酬权,但是由于网络作品分布零散不能系统的统计,而网络的覆盖面大,拿到的报酬会比传统的文字作品难很多。第二个是由网络衍生出来的专属于信息网络著作的权利,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即网络作品原创作者可以通过网络公共平台向公众提供自己的作品,使公众在其特定的时空获得作品信息内容的权利。技术管理信息受保护权,这是指任何人在不经过创作者的允许他人不得擅自修改作品的权利。

二、网络著作侵权行为

(一)网络侵权的形式。

未经创作者的允许,将网络上创作者的原创文字作品通过各种平台下载;未经创作者允许从各种平台转载创作者的网络原创文字作品;未经创作者允许,将创作者网络原创文字作品原件或复制件提供给公众交易或传播,或者明知是侵犯著作权人的复制品仍然将其在网上传播。在现在大众都在使用的微信微博中转载的文章里这一现象频频发生;侵害网络原创文字作品著作权人人身权的行为,包括侵犯其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网络服务商侵犯网络原创文字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如网站管理者为用户上传的侵权作品提供储存空间,供给他人下载,经著作权人告知侵权事实后,仍然置之不理的行为;违法破译网络原创文字作品著作权人防止侵权的技术手段的行为。例如在晋江、红袖等大型原创网络小说网站中,主要通过将作品上架销售成为VIP作品来取得稿酬收入,而大量盗版网站通过一些非法措施将这些作品非法复制到其网站上,这是典型的违法破译技术手段的行为。并且这样的行为非常猖獗;侵犯网络原创文字作品著作权管理信息的行为。比如将能够识别作者信息的内容都进行篡改删除的行为。

(二)网络侵权的具体事例。

2011年的“三一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这一天,韩寒、慕容雪村、贾平凹等50余名作家联名公开发布了《中国作家声讨百度书》。这是继2004年的谷歌侵权门以后有一大型网络公司侵权事件。而这件事情也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甚至国家政府部门的关注,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王自强表示,支持各位作家的维权行动,对于各作家反映问题,国家版权局将根据各作家提供的事实依据依法进行处理。 而最终,维权联盟状告百度文库侵权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宣判。法院判令百度公司侵权成立,需赔偿包括韩寒在内的3名作家经济损失共计14.5万元,但原告关闭百度文库的请求被驳回。

可以看出人们对网络著作权还是有一定的认识,但由于网络是一个网罗各类咨询的地方,网络侵权行为由于具有涉及地域广,证据删除容易保留难,网络侵权的量大、隐蔽性强同时还有确认、取证难,侵权责任分担复杂等一系列难题等待着立法的完善。

三、网络著作权保护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一)关于我国网络著作权的立法。

近年来,我国在网络著作权的立法方面主要有《著作权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但相比其他国家来说,比较零散,不够系统化。特别是对于网络著作权的规定,主要是对于近期发生的就有明显特征的问题进行“查漏补缺式”的立法。由于以上原因,造成我国在法律理论上的滞后。总的来说,我国在当下针对网络立法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非常突出的技术性问题。

只有专门法律纲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细化网络著作权方面违法行为,从而形成规范网络秩序,净化网络环境的法律法规,使让法院在审理与网络著作权侵权相关的案件时,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使权利人为维护著作权时,真正实现有法可依。

(二)关于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中出现的问题。

1.网络著作权相较于传统作品著作权权能较为单调。

在网络著作权中传播与盗取的界限不明确,而网络世界传播速度快、传播面积大等特点,大多数情况下,网络著作在网上发表很容易被复制粘贴。作品一旦公之于众,就意味着有被复制盗版取用的危险。

2.网络著作权的各项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平台应肩负何种具体义务。

作为一个提供中介服务的网络平台,网络提供者必须对于著作保持技术支持的中立态度,并且要有登记并保存客户资料的义务,还有协助网络著作者调查维权的义务。

3.关于复制权,我国《著作权法》以列举的方式对其范围进行了界定,但是在数字网络的大环境下复制行为却是无处不在。

而目前保护网络著作权常用的技术措施主要有∶电子水印、数字签名或数字指纹技术、过滤技术;反复制技术;电子版权管理系统;时间戳等。网络平台可以多鼓励网络作品著作人将自己的原创作品上印上电子水印,著作人可以利用反复制技术,任何人在未经著作人同意的前提下都不能随意转载复制著作人作品。

(湖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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