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姝苏 顾盈颖
1660年斯图亚特王朝复辟后,变本加厉地推行封建专制,倒行逆施,不仅大力压制反对派,企图恢复国王集权,而且还企图在英国恢复天主教。1640年以来取得的革命成果和人权保障被彻底废弃。这引起了当时英国辉格党和部分托利党人的反对,矛盾逐渐激化。1688年6月20日,詹姆士二世(1685年—1688年在位)得子,所以其信仰英国国教的女儿玛丽没有希望继承王位。为防止天主教徒承袭王位,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决定推翻詹姆士二世的统治,由此展开了一场非暴力政变。由于这场革命未有流血,因此也被后世称为“光荣革命”。《权利法案》即诞生于此,用以限制国王权力。
当时,由辉格党和托利党的七位名人出面邀请詹姆士二世的女婿、荷兰执政奥兰治亲王威廉来英国,保护英国的宗教、自由和财产。信奉新教的威廉接受邀請,并于1688年9月30日发布宣言,要求恢复他的妻子玛丽,即詹姆士二世第一个妻子所生长女的继承权。11月1日,威廉率领1.5万人在托尔湾登陆。消息传到伦敦,詹姆士二世出逃德意志,途中被截获送回伦敦。后经威廉同意,詹姆士二世逃亡法国。1688年12月威廉兵不血刃进入伦敦。1689年1月,在伦敦召开的议会全体会议上,宣布詹姆士二世逊位,由威廉和玛丽共同统治英国,称威廉三世(1689年—1702年在位)和玛丽二世(1689年—1694年在位)。同时,议会向威廉提出一个《权利宣言》。宣言谴责詹姆士二世破坏法律的行为;指出以后国王未经议会同意不能停止任何法律的效力;不经议会同意不能征收赋税;天主教徒不能担任国王,国王不能与天主教徒结婚等。威廉接受宣言中提出的要求。宣言于当年10月经议会正式批准定为法律,即《权利法案》。
《权利法案》,全称《国民权利与自由和王位继承宣言》。文本内容并不多,只有短短的十三条:
凡未经国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近来以国王权威擅自废除法律或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设立审理宗教事务之钦差法庭之指令,以及一切其他同类指令与法庭,皆为非法而有害。
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向国王请愿,乃臣民之权利,一切对此项请愿之判罪或控告,皆为非法。
除经国会同意外,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
凡臣民系新教徒者,为防卫起见,得酌量情形,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置备武器。
国会议员之选举应是自由的。
国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国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
不应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亦不应强课过分之罚款,更不应滥施残酷非常之刑罚。
陪审官应予正式记名列表并陈报之,凡审理叛国犯案件之陪审官应为自由世袭地领有人。
定罪前,特定人的一切让与及对罚金与没收财产所做的一切承诺,皆属非法而无效。
为申雪一切诉冤,并为修正、加强与维护法律起见,国会应时常集会。
《权利法案》主要包含了两方面的内容:一、限制国王的权力,约束英王的实际统治权,如第1、2、4、6条;二、保证议会的立法权、财政权、司法权和军权等,如第8、9、13条。
1701年英国议会又通过了《王位继承法》,被看作是《权利法案》的补充,这两个法案确立了英国“议会至上”原则,是英国迈向君主立宪制度的重要一步,议会逐渐成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
《权利法案》体现了保守和革命的两面性:因为“光荣革命”的保守性,它保留了英国君主制度,而英国“人民”专指城乡有产阶级。法案中没有考虑在资产阶级革命中浴血奋战的普通群众的利益,广大农民和下层工商业者取得的胜利果实被贵族和资产阶级占有了,但同时它也有着鲜明的革命性和进步性。为了巩固革命的胜利果实,英国议会创造了“一国两君”的体制,法案继承了英国古老的政治、法律传统,总结了从《大宪章》《牛津条例》《森林宪章》《民权请愿书》和《人身保护法》等一系列限制专制王权的法律文件,成为英国最重要的宪政文件之一,是英国人民同王权斗争成果的集大成之表现。
1689年,《权利法案》的颁布标志着英国正式确立君主立宪政体,这是世界范围内第一个具有现代性质的宪政国家。
栏目主持人:程新友 jcfycxy@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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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格党与托利党
辉格党是1679—1681年间在英国议会中形成的政治派别。“辉格”一词源于爱尔兰语,意为盗马贼。当时围绕国王查理二世(1660年—1685年在位)的弟弟詹姆士公爵是否有继承权的问题,在议会内产生了尖锐的矛盾。有些议员认为信奉天主教的詹姆士无权继承王位,因此提出了“排斥法案”,主张把詹姆士排斥在继承权外。他们被政敌称之为“辉格派”。辉格派后与其他资产阶级政党合并,成为英国自由党的前身。
托利党是产生于17世纪末的英国政党。19世纪中叶演变为英国保守党。“托利”一词起源于爱尔兰语,意为不法之徒。在1679年议会讨论詹姆士公爵是否有权继承王位时, 赞成的人则被政敌称为“托利”。1714年汉诺威王朝建立后的半个世纪中,托利党在政治上一直处于在野地位。18世纪中叶,托利党成为以土地贵族和上层英国国教徒为核心的政治派别。1760年,逐渐成为执政党。在法国革命时期,一批温和的辉格党人转而支持在皮特领导下的新托利党。产业革命后,托利党逐渐向资产阶级保守主义转变,以适应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到19世纪中叶皮尔内阁时期,托利党发展成为保守党。也有人认为,托利党是于1833年改称为保守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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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权利法案》
美国1787年宪法颁布后,曾于1789年有大幅度修正,主要是补充了十条修正案,这十条修正案也往往被称为《权利法案》(或《人权法案》)。当美国宪法草案提交各州立法机构批准时,有些人提出了宪法无法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疑虑。对此,支持宪法草案的联邦党人向美国人民保证,将会在第一届国会会期时在宪法中加入权利法案。在宪法获批准后第一届国会开会,大多数议员支持权利法案应该被提出,而有關的权利也应该在宪法中受到保护。詹姆斯·麦迪逊在《弗吉尼亚权利法案》的基础上开始着手进行权利法案的起草工作。1789年最初有12条修正案被提出,但其中两条未能通过。1791年12月15日,其余的10条修正案获得通过,成为现在所称的《权利法案》。权利法案草案中的第11条在1992年最终获得批准,成为宪法第27条修正案。这条修正案禁止国会提高对议员的薪酬。
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尊奉国教或禁止宗教自由。国会无权通过限制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请愿自由的法律。
第二修正案规定,一支纪律严明的民兵是一个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
第三修正案规定,在平时,没有主人同意,任何士兵不得驻扎在民居;在战时,亦不得驻扎,除了法律规定的方式以外。
第四修正案规定,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
第五修正案规定,未经大陪审团同意,任何人不接受死刑和重罪的刑事指控,在战时或者出现公共危险时,在陆海军及民兵中出现的案例例外。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被置于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中。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任何人的生命、自由、财产不受剥夺。非经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征为公用。
第六修正案规定,所有刑事指控中,被告有权在有刑事管辖权的犯罪发生地获得无偏私的陪审团及时、公开的审判。被告应当被告知起诉的事实和诉因,有权获得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有接受辩护律师帮助的权利。
第七修正案规定,在普通法的案件中,对争议金额超过20美元的案件保留让陪审团进行审判的权利。在非陪审团审理的案件中,将在联邦法庭进行复核,复核时并不依据普通法规则。
第八修正案规定,不得要求提供额外的保释金,不得处以超额的罚款,不得进行残忍的或非常的惩罚。
第九修正案规定,宪法中所列举的权利,不能用来侵犯他人的固有权利。
第十修正案规定,没有被宪法赋予联邦的权利,或者并未由宪法禁止授予各州的权利,由各州及其人民自主保留。
法案中大部分是对政府施加限制——规定联邦政府所不能做的事。在一般情形下,这项法案也被解释为适用于州政府。既然几乎各州都有一项权利法案,或作为州宪法的一部分,或作为州宪法的修正案,因而可以正确地说,所有美国人在全国各处均享受此类权利法案的保护,不受任何地方、州与联邦政府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