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在创建时期和大革命时期加强纪律建设的启示

2015-12-22 19:05汤涛
上海党史与党建 2015年10期
关键词:启示

汤涛

[摘  要]我们党在创建时期和大革命时期高度重视加强纪律建设,并取得丰硕成果,从而为革命形势的不断发展提供了重要条件。今天,重新考察这段历史,仍给我们以深深的启示。

[关键词]创建时期;大革命时期;纪律建设;启示

[中图分类号]  D2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928X(2015)10-0008-03

启示之一,要切实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凡一个革命的党,若是缺少严密的集权的有纪律的组织与训练,那就只有革命的愿望便不能够有力量去做革命的运动”[1]

纪律建设,是马克思主义政党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宁曾精辟地指出:“要使无产阶级能够正确地、有效地、胜利地发挥自己的组织作用(而这正是它的主要作用),无产阶级政党的内部就必须实行极严格的集中和极严格的纪律。”[2]这一思想,早就被中国早期马克思主义者所接受和吸收。李大钊曾经指出:“C派的朋友若能成立一个强固的精密的组织,并注意促进其分子之团体的训练,那么中国彻底的大改革,或者有所附托。”[3]毛泽东也对蔡和森提出的“党的纪律为铁的纪律”的观点表示“没有一个字不赞成”。1926年3月,他在分析巴黎公社失败的原因时深刻指出:“我们欲革命成功,必须势力集中行动一致,所以有赖于一个有组织有纪律的党来发号施令。”[4]这就更为明确地指出了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意义。

中国共产党之所以不断推进党的纪律建设,也有着复杂而深刻的历史原因。其中极为重要的一条,在于它是党领导革命不断向前发展的必要保证。对此,我们党有着清醒的认识。1922年7月,党的二大明确指出:党组织“要有集权精神与铁似的〈纪〉律,才免得安那其的状态”,“我们的组织与训练必须是很严密的集权的有纪律的”。[5]1924年5月,三届一次中央执行委员会扩大会议提出:“我们的党,在国民革命运动里的总职任及对于幼稚的产业无产阶级之训练和集合其群众的职任,要求数量上及质量上有相当组织。”[6]

作为一个严格遵循列宁建党原则建立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中国共产党忠实地秉承并发扬了重视纪律建设这一政治传统。这一点,首先反映在中共一大党纲中,它通篇贯彻着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原则的精神,并初步规定了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以及保密纪律等方面内容。其后,我们党又对这些规定逐步加以修订与完善。作为我们党的第一部党章——二大党章就设置了“纪律”一章。党的五大后通过的党章则明确提出了民主集中制,首次规定在中央和省设立党的专门纪检机构,强化了对党员的纪律要求。

在革命实践中,我们党表现出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不断适时推动自身纪律建设的历史特点。比如,党的三大作出了共产党员以个人身份加入国民党的重要决定。那么,在合作的同时怎样做到不失去党的自身独立性呢?这就需要有纪律约束与相关规定。鉴于此,党的三大明确:“我们加入国民党,但仍旧保存我们的组织,并须努力从各工人团体中,从国民党左派中,吸收真有阶级觉悟的革命分子,渐渐扩大我们的组织,谨严我们的纪律,以立强大的群众共产党之基础。”[7]“凡党员之行动带有政治意义者,中央执行委员会有严重监督指导之权。党员遇有不得已须在政界谋生活时,必须请求中央审查决定”。[8]以及“在政治的宣传上,保存我们不和任何帝国主义者任何军阀妥协之真面目”[9]。

历史证明,党对纪律建设的高度重视是党的事业不断发展的重要保障。大革命前夕,党内同志对国共两党采取什么形式进行合作意见并不一致。党的三大上,许多代表为此发生了激烈争论。鉴于此,大会专门针对国共合作问题,召开了起草委员会会议讨论,并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通过《关于国民运动及国民党问题的议决案》等文件,确定采取共产党员以个人身份加入国民党的方式实现国共合作。这一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的决议,得到了全党认真的贯彻执行。党的三大之后,党的各级组织服从中央决定,做了许多工作,使得国共合作的步伐明显加快,为大革命的兴起奠定了坚实基础。

启示之二,要切实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及专门工作机构:“为巩固党的一致及权威起见,在全国代表大会及省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

自创建之日起,我们党就积极探索加强纪律建设的方式途径,并注意加强相关的制度建设。一大党纲较为明确地体现并贯彻了党的民主集中制精神,并初步规定了党的政治纪律等方面内容,这实际上可以看作党对相关制度建设的最初努力和探索。党的二大颁布了我们党的第一部党章,成为制度建党的开始。党的二大明确:“全国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本党党员皆须绝对服从之。”“下级机关须完全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不执行时,上级机关得取消或改组之。”[10]这些规定对保证党的事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各项关于纪律相关制度的建设中,巡视制度尤其取得了长足进展。二大党章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得随时派员到各处召集各种形式的临时会议,此项会议应以中央特派员为主席。”[11]此处“特派员”可以视为“巡视员”最早的一种表述方式。二大党章还特别提出,在一定条件下,中央和区执行委员会“得派员”到地方党委推动产生该地方执行委员会。1925年10月,中央更进一步明确界定了派巡人员的职权范围,提出:“应当增加中央特派巡行的指导员,使事实上能对于区及地方实行指导全部工作。”[12]随着革命事业的不断发展,这一制度也在实践中逐步得以不断完善。1927年11月,中共中央首次明确提出:“应当开始建立各级党部的巡视指导制度,去切实这一改造工作。”[13]按照这一要求,这一制度在党内普遍建立起来。

在这当中,我们党尤其注重党内纪律检查机关的建立健全工作。党创立之时,由于党员人数一时较少等原因,并没有立即设置纪检职能机构,而是规定“工人、农民、士兵和学生的地方组织中党员人数多时,可派他们到其他地区去工作,但是一定要受地方执行委员会的严格监督”,“地方委员会的财务、活动和政策,应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14]此时纪律监察工作是由中央及地方各级执行委员会直接负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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