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全面推进校园足球健康发展的社会大背景下,对构建校园足球裁判员资质认证体系的实用价值进行阐述,对相关的构建与发展途径进行探讨,其目的在于为推动我国校园足球运动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关键词:校园足球;裁判员;资质认证;实用价值;途径
备注:课题编号:2015 lslkttyx——05;课题名称:辽宁校园足球裁判员培养模式研究;审批部门:辽宁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1.引言
目前,我国正致力于推进校园足球运动的普及与发展,校园足球赛事呈现出蓬勃开展的良好态势。因此,如何确保校园足球赛事中不再出现裁判问题,就成为促进我国校园足球运动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基于此,为了提高校园足球裁判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水平,本研究对构建校园足球裁判员资质认证体系的必要性进行解析,对相关的发展途径进行探讨,旨在于为有效杜绝校园足球赛事中的裁判问题,营造健康和谐的发展环境,推动我国校园足球运动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必要的借鉴与参考。
2.构建校园足球裁判员资质认定体系的实用价值
2.1 是提高校园足球裁判员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保障
2015年2月27日,习近平主席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上针对我国足球的发展现状指出:振兴足球事业从娃娃抓起。为了贯彻落实这一重要的指示精神,我国制定了“大力发展校园足球”的战略规划,旨在于通过校园足球运动的蓬勃发展来促进我国足球人口的有效提升,从而夯实足球运动的发展基础,为实现中国足球运动的腾飞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在此背景下,通过建立校园足球裁判员资质认证体系,对裁判员的素质能力进行标准化的评定,能够有效地督促裁判员积极自主地强化对自身专业能力的培养与提升,进而确保裁判员队伍的专业性。
2.2 是推动校园足球运动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
裁判员是足球场上的黑衣法官,是足球赛事在公平条件下实现良性竞争的维护者,是打击足球场上暴力事件的执法者。因此,裁判员的素质能力高低,会对足球运动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影响。现阶段,我国制定并加以大力实施的“校园足球”计划,是夯实足球运动发展基础,改善我国足球人口锐减现状,实现我国足球运动腾飞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为了确保这一战略目标的实现,构建校园足球裁判员资质认证体系,加强对校园足球裁判员队伍的建设,实现对其规范化的管理,对于确保校园足球赛事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实现健康持久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保障与维护作用。
2.3 是净化校园足球发展环境的有力助推
长期以来,足球裁判问题之所以饱受诟病,其原因在于裁判员在自身素质能力体系的构建上存有严重的缺失,这种缺失主要体现在自我规范意识的薄弱。例如,陆俊作为我国连续6届金哨的获得者,2002年世界杯的执法裁判,其业务水平毋庸置疑,但是,正是由于自我规范意识的缺失,使之成为我国裁判员群体中最大的假哨,最终锒铛入狱。由此可见,加强对足球裁判员思想意识层面的培养,促进其责任心以及自我完善意识的树立与形成,就显得极为必要。校园足球是基于校园这一被视为“净土”的领域内而开展的,因此,杜绝假、赌、黑,实现公证、公平的竞争发展,是校园足球运动发展进程中必须加以高度重视的重要环节。校园足球裁判员资质认证体系的构建,不仅在专业素质能力上做出严格要求,同时,在道德品质方面也提出了更高标准,这对于营造健康和谐的校园足球发展环境,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3.构建与完善校园足球裁判员资质认证体系的途径
3.1 结合校园足球的具体特征,建立双向资质认证体系
开展校园足球运动是一项旨在于提高广大青少年足球兴趣,促进我国足球人口数量有效提升,为实现中国足球振兴发展提供基础保障的战略措施。校园足球相比于竞技足球运动而言,其最大的特征在于群体性与基础性。因此,校园足球裁判所承担的义务与责任不仅体现在对校园足球赛事的规范,同时,还要在贯彻“公正执法、公平竞争”竞赛精神的基础上,确保校园足球运动本真的回归。由于校园足球裁判员主要来自于体育教师群体,因而,还肩负着教书育人的重要使命。因而,对于校园足球裁判员的资质认证,应从专业能力与道德水准两个层面来进行。一方面,专业素质认证体系负责对裁判员业务能力的考核;另一方面,道德水准认证体系则着重对裁判员道德品质、师德素养等基本素质的考量。只有在此两个方面都符合要求的前提下,方能确认其裁判员资格。
3.2 建立校园足球裁判员资质认证的监督机制,确保认证的实效性
在2015年2月出台的《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中明确指出:为了促进校园足球运动的发展,确保学校开展校园足球的优良传统的形成,要求建立校园足球的竞赛机制,开展校际间、班级间的足球对抗比赛,来营造校园足球健康和谐的发展氛围。组织与开展校园足球的竞赛活动,是检验一个班级、一个年级、一所学校校园足球运动开展现状的重要手段。目前,贝贝杯、蓓蕾杯、幼苗杯、萌芽杯以及希望杯等校园足球赛事正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态势,这些专属于校园足球的赛事活动,在推动校园足球运动普及与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而裁判员作为这些赛事的主要参与者与执法者,其业务水平与道德水准会对赛事的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这在一定程度上对裁判员资质认证体系的完善性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因此,为了确保认证的实效性,应建立健全校园足球才按原资质认证的监督机制,用以指导与规范资质的认证工作,避免认证过程中的人情因素与不规范因素的泛滥,从而影响校园足球裁判员的整体素质水平。
3.3 制定校园足球裁判员的奖惩制度,提高裁判员的自我规范与发展意识
在构建与完善校园足球裁判员资质认证体系的过程中,制定有关裁判员的奖惩制度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这不仅是激励更多的有志于从事校园足球运动的教师或其他成员积极加入到裁判员队伍当中的优惠条件,同时,也是消除狭隘的义利观。杜绝弄虚作假、污染校园足球发展环境的重要措施。因此,应建立校园足球裁判员的升降级制度,对于表现优异的裁判員应给予升级奖励,可以制法更高级别的足球赛事。而对于表现恶劣的裁判员要给予降级处分,甚至是解除其执法校园足球赛事的资格。另外,相对于出身学校体育教师的裁判员而言,要将其执法的业绩纳入其教学考核当中,业绩优异者给予适当的褒奖,例如,职称评定的优先权以及升职的参考权等;业绩不及格者要给予必要的惩罚,对于在比赛中违背体育道德、有悖于竞赛精神的裁判员不仅要剥夺其执法资格,同时,还要考虑对其执教资格的限制。这种奖惩制度的建立,虽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是对于提高裁判员的自我发展与完善意识的生成,营造校园足球健康和谐的发展氛围,具有极其重要的实用价值,是构建与完善校园足球裁判员资质认证体系的重要途径之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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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于波(1979-),男,讲师,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足球运动健将,主要从事足球专业大学生教学、训练,以及校园足球等社会体育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