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高等教育课程政府认证制度及其特点分析

2015-12-17 17:09彭江
复旦教育论坛 2015年3期
关键词: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高等教育课程政府认证制度及其特点分析

课程是高等教育核心的载体和建制形式,对课程的认证与评估是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重要任务与形式。在澳大利亚,高等教育的“课程”(Course of Study)是指与澳大利亚高等教育文凭相对应的基本教育教学建制形式。例如,“工商学士课程”相当于我国与学历学位对应的高等教育“专业”的系列课程,不是指某门具体“课程”。

在澳大利亚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中,课程认证既是焦点,又是基石。目前,澳大利亚高等教育课程认证系统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由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署(Tertiary Education Quality and Standards Agency,TEQSA)实施的政府认证。这类认证是高校学习课程及相应的学历学位获得政府认可的唯一合法性来源。只有获得TEQSA认证的课程才能开设,才能招收学生,才能向毕业生颁发相应的高等教育文凭。政府认证又包含两类制度安排:一类是非“大学”类高校的课程直接接受TEQSA认证;另一类是“大学”类高校经TEQSA审核获得自我认证权,对本校的课程进行自我认证。2013年,澳大利亚有约150所课程非自我认证的高校和44所拥有自我认证权的高校。[1]二是由非政府的专业协会进行的专业认证(Professional Accreditation)。这类认证是高校课程获得行业和社会认可的合法性来源之一,有些专业认证是毕业生在澳就业的必要条件。本文将对澳大利亚高等教育课程政府认证的基本制度安排和特点进行初步总结。

一、基本制度安排

(一)政府认证权配置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对高等教育课程政府认证权的配置有两个方向。一个方向是整合原有的众多国家和地方认证机关,由TEQSA统一代表国家直接实施政府认证,以实现政府认证权的上收。这种上收契合了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希望建立全国统一的质量保障系统的愿望。另一个方向是联邦政府授权TEQSA对部分高校进行审核,授予符合资质的高校课程自我认证权,以实现政府认证权的下放。这种下放部分满足了大学对学术自由、办学自主权等传统价值的诉求,安抚了大学对高等教育集中化和统一化改革的不适与不安心理。TEQSA在这种政府认证权结构中处于核心地位:在第一个方向上,TEQSA直接行使政府认证权;在第二个方向上,TEQSA间接行使政府认证权。“收放”结合的认证权配置模式既尊重历史,也追求变革。改革不追求大破大立,力度适当的改革有利于重新配置后形成的权力结构保持动态平衡,也有利于提升改革的接受度和执行力。

1.处于政府认证权力结构核心的TEQSA

2011年,澳大利亚联邦政府颁布了《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署法》(简称《TEQSA法》),在整合原有的联邦政府管理机构澳大利亚大学质量保障署(The Australian Universities Quality Agency)和各州或地方的认证机构、取消原有的高等教育质量两级管理体制的基础上,成立了新的联邦政府监管机构TEQSA,标志着澳大利亚开始构建一个全国统一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系统。[2]TEQSA的基本职能是通过有效、独立的监管和质量保障体系促进澳大利亚高等教育的质量发展,其中包括对高等教育课程实施认证。

联邦政府尊重TEQSA的独立性,不对TEQSA的课程认证活动进行直接干预。但是,TEQSA作为一个政府监管机构,其独立性又是相对的,联邦政府通过多种渠道对它施加一定的控制。联邦政府的控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TEQSA委员会的全体成员均由联邦高等教育行政机构负责人(高等教育、技能、科学与研究部长,简称“高教部长”)任命;高教部长通过法律工具,对TEQSA的认证和其他管理工作进行指导;TEQSA必须制定战略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提交给高教部长批准;TEQSA每年都须向高教部长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然后由后者向联邦议会报告。这种控制关系与我国教育部和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的关系大致类似,同时也有区别。二者的区别在于:TEQSA系通过特别的联邦立法专门成立,并不是高教部的下属单位;而我国的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属于教育部下属的行政性事业单位,接受教育部的直接领导。

TEQSA的内部权力结构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拥有认证决策权的TEQSA委员会;第二层次是为委员会提供决策支持、拥有认证决策提议权以及认证管理权的高级管理团队,团队成员分别负责TEQSA日常运转、管理危机与数据提供、监管与评估、财务和法律事务;第三层次是执行层面的各个工作小组。这些小组根据职能的差异分别接受相应的高级管理团队成员的直接领导。其中,具体实施课程认证的是监管与评估执行主管及其领导下的校别管理小组(Provider Case Management Teams),小组成员被称为“管理专员”(Case Manager),每位管理专员与一个或多个被认证高校对接,组织实施所联系高校的课程认证。校别管理专员制度较好地保证了课程认证的针对性和个别适应性。

TEQSA行使课程认证权的形式有四种。第一种是TEQSA对高校课程进行初始认证。这里的课程必须是与《澳大利亚学历资格框架》(Australian Qualifications Framework,AQF)中的高等教育部分(5-10级)对应的课程,也被称为AQF高等教育学历课程。非AQF高等教育学历课程不在TEQSA的认证范围内。初始认证的有效期最长为7年。第二种是TEQSA对高校课程进行再认证或认证更新。再认证的有效期最长也为7年。第三种是TEQSA对高校的过渡期课程(Courses in“Teach Out”)进行短期认证。过渡期课程是指高校计划停止招生或撤销的课程,这类课程不会有新生注册,但尚有在读生还未修读完毕。针对过渡期课程的短期认证有效期最长2年。上述三种形式都是TEQSA直接对高校课程进行认证。第四种是TEQSA对高校申请课程自我认证权进行审核评估。对于通过审核评估获得课程自我认证权的高校,TEQSA不再干涉具体的课程认证事务,只进行间接认证,或者说对认证进行认证。直接认证强调基本办学门槛的控制,强调达标;间接认证则凸显对高校的信任,给予自由裁量空间,鼓励卓越。TEQSA所扮演的都是“把门人”角色,但前一种是站在近处直接开/关门,后一种是站在远处监督门禁的运行状况和进出者的行为。

2.拥有自我认证权的高校

《TEQSA法》规定:已经获得TEQSA注册的高校可以向TEQSA申请自我认证课程的权力。TEQSA依据自我认证权授予标准对申请进行评估。一般来说,有四类“大学”类高校可以被授予一定范围的课程自我认证权。第一,“澳大利亚大学”(Australian University)可以认证本校的所有课程;第二,“澳大利亚大学学院”(Australian University College)也可以认证本校的所有课程;第三,“澳大利亚专科大学”(Australian University of Specialisation)可以认证本校1-2个学科领域的课程;第四,其他高校、国外大学和国外专科大学可以认证本校一个或多个学科领域的课程。

自我认证是高校的一种自主权。“自我认证是一种与课程和学位内容相关的学术自主权。自我认证是国际上大学作为长期的知识和学术的独立中心的核心特征。”[3]如果说授权TEQSA统一对全国大部分高校课程实施直接认证是一种联邦政府的集权行为,那么向满足条件的部分高校授予自我认证权则是一种放权行为。高校课程政府认证权的这种收放结合取得了良好的运行效果:一是减少了TEQSA对高校的不必要的干扰,缓解了外部管理压力,调动了高校发展质量的积极性;二是极大减轻了TEQSA的认证工作量。若过分惜权、集权,事事亲为,TEQSA将疲于奔命,认证效果无法得到保证。自我认证使TEQSA的权力篮子活了起来,也使高校活了起来,不失为一种好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制。

拥有自我认证权的高校不再需要接受TEQSA对课程的直接认证,但并不意味着它们可以不进行课程认证。自我认证必须保证基本的质量。高校在行使课程自我认证权的同时,必须履行以下法律义务:理解TEQSA监管高校的课程认证标准和学历资格标准的要求;判断课程的开发、批准、教学和终止等所有活动是否满足和遵守了这些标准;保证所有的自我认证活动都遵循了这些基本标准。[4]自我认证权作为一种办学自主权是相对的:TEQSA可以视情况对高校的自我认证权施加限制条件,或在高校不再满足自我认证权的标准时撤销其自我认证权。[5]放权不等于放任自流,自我认证不等于自行其是。把权力放进空气流通的笼子里,这非常值得我们借鉴。

(二)认证标准

TEQSA行使监管职能的法律依据是《TEQSA法》中的“高等教育标准框架”(Higher Education Standards Framework)。该框架由7类标准组成,其中的“高校注册标准”(Provider Registration Standard)、“高校分类标准”(Provider Category Standards)、“学历资格标准”(Qualifications Standards)和“高校课程认证标准”(Provider Course Accreditation Standards)被称为“基本标准”(Threshold Standards),是TEQSA进行课程认证的直接依据。首先,高校要满足“高校注册标准”,获得国家高等教育机构注册(National Register of Higher Education Providers),成为合法的“高等教育提供者”,这是高校申请课程认证的前提条件。注册标准共有“组织和学术治理”等7个一级指标。其次,TEQSA根据“高校分类标准”确定高校的类别,以此作为TEQSA进行直接认证或间接认证的依据。高校分类标准中的“澳大利亚大学”的标准包括“课程认证状况”等10个一级指标。同时,只有满足“学历资格标准”的AQF高等教育学历课程才能获得认证。AQF高等教育学历资格标准共有“层次与类型”等3个一级指标。最后,满足以上标准的高校课程必须同时满足“高校课程认证标准”的要求才能最终获得认证。高校课程认证标准包括“学生学习成果”等6个一级指标。“高等教育提供者”中的“大学”类高校若满足“各类评估活动中无重大问题和违法行为”等6个自我认证权评估一级指标,经TEQSA审核就可以被授予一定范围的课程自我认证权。拥有自我认证权的高校在实施自我认证时,同样必须以“高校课程认证标准”为依据。

以上各类标准之间构成了相互联系的“基本标准”系统,其内在关系如图1所示。

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必须制度先行、标准先行。标准化是制度化的基础工程,但二者都是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上层建筑。标准化不等于消除差异。相反,科学的标准鼓励多元与个性。标准化的实质是规范化——行为的规范化以及权力运行的规范化。权力具有层级性和多维性,因而标准也必须是分层级和多维度的,各个维度之间还要无缝对接、有机统一。澳大利亚高等教育课程认证的特点之一就是有标准可依、以标准为本、标准分级分类、标准间的有机统一和系统化。下文将具体分析这一特点。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大背景下,澳大利亚高等教育质量保障走标准化和规范化之路非常值得我们学习参考。

(三)认证内容

高校申请课程初始认证时,要填报统一的《AQF高等教育学历课程认证申请表》。申请表包括11个方面的内容,每个方面又有数量不等的具体内容(相当于“观测点”,共有54个)。这些内容即是认证评估的内容,它们分别是:(1)申请单位基本信息,包括TEQSA注册信息等4个观测点;(2)课程简介,包括课程目标等15个观测点;(3)入学、衔接和出路,包括课程招生标准等4个观测点;(4)课程发展、批准与合作,包括课程的知识产权等7个观测点;(5)课程教学的方法和结构,包括教学模式等3个观测点;(6)教与学的安排,包括教师队伍等10个观测点;(7)教与学的资源,包括图书资源等5个观测点;(8)课程评估、改进与中止,包括评估程序等3个观测点;(9)学习成就的证明和鉴定文件,包括文凭颁发程序等3个观测点;(10)非英语教学,包括非英语教学人员等4个观测点;(11)国外教学,包括国外教学的宣传等3个观测点。

这54个详尽的“观测点”是对上文所述的“基本标准”的具体体现和支撑,较为全面和系统,但又不失重点与特色。这些内容涵盖了申请者背景信息以及课程运行的“输入-教学-结果-评估”等基本环节,既强调教师、图书、经费等投入和保障要素,也重视课程发展、合作、改进等过程要素,还高度重视毕业生在基本技能、人际技能、思维技能、个人技能四个维度的预期学习成果或“毕业生关键特质”(Key Graduate Attributes)[6]、学生的英语能力、非英语教学的学习成就、学习成果的证明与鉴定等结果性要素。由于澳大利亚高等教育国际化程度较高,认证内容兼顾了非英语教学、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招收海外学生院校及课程注册(Commonwealth Register of Institutions and Courses for Overseas Students)情况以及国外教学等方面。此外,课程电子化学习的比例、课程教学的信息环境、信息资源等认证内容则体现了认证的与时俱进和对现代教学技术的重视。最后,教师队伍的结构、保障和改进课程质量、非英语教学的质量保障等内容体现了认证对质量发展的重视。

高校申请更新课程认证时,需要填报统一的《AQF高等教育学历课程认证更新申请表》。申请表包括9个方面的内容:申请单位基本信息;课程简介;课程教学成果;课程监督、评估、发展和终止;课程招生、衔接、学前资历认可与学分转移;课程资源与信息;教与学的质量;课程证明文件;科研。每个方面也有数量不等的具体内容。总的来说,TEQSA认为申请更新课程认证的高校管理风险更小,认证内容主要集中在课程获得初始认证后各方面的变化和取得的成绩以及是否持续满足基本标准等内容上,比初始认证显得更集中和精简。

“大学”类高校申请自我认证权时,需填报统一的《自我认证权申请表》。申请表包括3个方面的内容:申报单位基本信息、申请自我认证权的范围、申请依据;高校满足授予自我认证权的基本标准的情况;课程样本。与认证更新评估一样,TEQSA也假设申请自我认证权的“大学”管理风险较小,基本办学条件不存在大的问题,认证内容也主要集中在基本标准的持续满足、发展和进步的幅度、特色的打造以及超越“标杆”对学术卓越的追求等方面。

(四)认证程序

TEQSA对高校课程的初始认证包括9个前后相继的步骤:(1)申请者提交申报材料;(2)预评估;(3)申请者决定是否继续申请;(4)实质性评估;(5)形成实质性评估结论和建议;(6)TEQSA对申请者的反馈意见进行审议;(7)TEQSA做出最终认证决定;(8)将最终认证决定书面通知申请者;(9)更新申请者的注册信息。上述9个步骤构成了有机的程序系统。

图1 相互联系的“基本标准”系统

这9个步骤又分为4个阶段:认证准备与预评估阶段(1-3步)→正式评估阶段(4-5步)→评估结论形成与处理阶段(6-8步)→认证信息处理阶段(9步)。

TEQSA的相关文件对于这些步骤的含义、具体内容、要求等信息都有详细、正式的说明,还用图表加以形象表述。申请者、TEQSA领导和工作人员、外部评估专家等有关各方依据这些正式的规范程序开展各自的活动,可以尽量避免歧义、误解等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

这套认证程序有效地保证了认证活动的程序合理性与合法性,注重程序的公正性价值,在具体运行中注重凸显以下三个程序要件:

一是明确、合理的时间安排。在第一步的申报准备阶段,要求申请者在正式提交申报材料前3个月内与TEQSA联系,表明申请意向,以便TEQSA进行必要的安排,申请者有充裕的时间准备申报材料;TEQSA在收到申请者缴纳的预评估费用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者是否收到申报材料。在第二步的预评估阶段,TEQSA要在确认收到申报材料的30天内通知申请者是否需要提供后续信息和材料。在第三阶段(6-8步),TEQSA要在完成实质性评估的9个月内形成评估结论建议稿,要在申请者缴纳实质性评估费用的9个月内做出最终认证决定,要在做出最终认证决定的30天内将认证决定书面通知申请者。

二是强调认证材料的规范、完备与真实。在第一步中,申请者必须按要求提交一系列申请表及其附件和支撑材料,这些申请表由TEQSA统一制作,并附有填写说明和要求。在第二步中,TEQSA工作人员会重点审核材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规范,信息是否充分。若有疑义或需要,TEQSA会要求申请者提供后续信息和材料。申请者只有提交了后续信息和材料后,才能进入实质性评估阶段。在第四步中,专家实施实质性评估的重要目的就是要核实申报材料中的信息。

三是申请者有表达意见的渠道和机制。在实质性评估中,申请者有权根据利益冲突原则提出需回避的专家名单;专家在实质性评估中会与教师、学生、课程合作方代表座谈,获取相关信息。在确定最终认证结论之前,TEQSA会寄送一份书面的评估结论建议摘要及其相关证据给申请者,申请者可以表达对评估结论建议的看法。如果申请者表达了对评估结论建议的疑问或不同意见,TEQSA需要在做出最终认证决定前审议这些疑问和意见。

高校课程的再认证程序、高校申请课程自我认证权的评估程序与课程初始认证的程序基本相同,大致也包括以上步骤。

二、基本特点

从2012年7月正式运行至今,TEQSA所实施的高等教育课程政府认证制度逐渐形成了较为鲜明的特色,取得了较好的运行效果。

1.健全、有机的法律体系

为了明确TEQSA的法律地位、职能与义务、内部结构、认证的实施等内容,澳大利亚联邦议会专门通过了《TEQSA法》。为一个高等教育质量监管机构制定和颁布一部专门的法律,这在世界上是很少见的。《TEQSA法》共有11章内容,涉及管理原则、调查权、高校注册、高等教育标准框架、TEQSA、高等教育标准委员会(Higher Education Standards Panel,HESP)、强制措施等许多方面。其中,第三章对高校申请课程自我认证权进行了规定;第四章标题为“课程认证”,涵盖课程认证申请者、认证的申请、认证的条件、认证的更新等四个方面的内容。在《TEQSA法》中,课程认证与高校注册、高等教育标准、学历与学位体系、学科分类体系等都产生了逻辑关联,共同构成了一个有机的法律体系。第一,高校要开设政府认可的高等教育文凭课程,首先必须获得TEQSA实施的国家高等教育机构注册,满足这一条件的文凭即为“国管高等教育文凭”(Regulated Higher Education Awards)。第二,高校要开设“国管高等教育文凭”课程,必须先获得课程认证。其中,“大学”类高校经TEQSA审核可以获得一定范围的自我认证权,对课程实施自我认证。第三,TEQSA是高校的登记机构和课程的认证机构,它依据“高等教育标准框架”尤其是“基本标准”进行登记和认证。此外,AQF、《竞争与消费者法》(2010)、《隐私法》(1988)、《信息自由法》(1982)、《总审计长法》(1997)、《监察专员法》(1976)等法律文件也直接为课程认证提供了依据和保障。当前我国高等教育法治化水平相对较低。“法治中国高等教育”是“法治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高等教育专业认证、审核及其他质量保障活动只有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才有可能真正建成高等教育强国。

2.科学的认证标准管理机制

首先,TEQSA采取立足标准、围绕标准的监管方法。TEQSA强调高校要达到最低标准,同时强调推广最佳做法,具有显著的“下一代”管理机构的特征。[7]这里的标准即《TEQSA法》规定的“高等教育标准框架”中的“基本标准”。通过联邦法律的形式固化认证标准,有效地保证了认证标准的权威性。“基本标准”也是控制性的“最低标准”。TEQSA实施课程认证的焦点是高校课程是否达到了这些基本标准。明确了“红线”和底限,认证标准便具有了“强制保险”功能。其次,标准的执行与制定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机制使课程认证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有了根本保证。《TEQSA法》授权TEQSA运用“高等教育标准框架”尤其是“基本标准”对高校进行认证,但TEQSA本身不制定和修订认证标准。课程认证标准的制定、修订以及认证标准实施的监督由独立于TEQSA的HESP承担。这就避免了TEQSA“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的弊端。TEQSA拥有认证标准的执行权,在具体实施课程认证的过程中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而认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权以及实施监督权由HESP掌握。这种制度设计是对TEQSA的一种限制,可以降低TEQSA失范的风险。此外,“学历资格标准”以AQF的高等教育部分为准。AQF是一项管理全澳教育文凭的国家政策。AQF由“澳大利亚学历资格框架委员会”(Australian Qualifications Framework Council,AQFC)负责制定和修订。TEQSA与AQFC的关系类似于TEQSA与HESP的关系:TEQSA只负责实施AQF,AQFC负责AQF的制定和修改。标准的制定权与执行权分离,这对优化我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权力结构尤其具有启示意义。

3.认证评估的程序化与规范化

TEQSA对课程的认证和再认证以及对自我认证权的审核都有规范的程序,对每一步的核心任务、时间节点、要求、评估费用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在所有认证评估中,申请者都需要填写TEQSA统一制作的申请表。其中,课程初始认证的申请表共包括11个部分的内容,每一部分内容后都列出了需要提交的支撑材料,并对其中一些核心支撑材料在格式上进行了统一。申请表末附有《课程大纲》、《学术人员简历》、《申请者承诺书》、《支撑材料清单》和缴费凭证等5个重要附件。课程再认证的申请表共有9个部分的内容,每一部分内容后也列有必要的支撑材料。申请表末也附有5个附件,其中4个与初始认证相同,另一个是总结课程成就的《课程表现数据表》。课程自我认证权申请表包括3个部分的内容:学校详细信息、申请范围、申请依据;申请者满足自我认证权授予标准概要;学习课程样本。在每一部分的开头,都要求呈现一段此部分满足自我认证权标准的概述,篇幅约为一千字。此外,TEQSA为三类申请表的填报都提供了统一的《指导手册》,其中包含了统一的术语表和其他指导信息。这些做法都提高了认证评估的规范化程度,能有效避免过多的差异性和主观性。

4.内外结合的申请者权益保障机制

第一,TEQSA内部建立了认证申请者权益保障机制。TEQSA根据《澳大利亚公共服务价值》和《澳大利亚公共服务行为准则》以及自身的价值观(专业化与问责性)处理与高校、公众、高校在校生和考生、专家、社会团体等利益相关者的关系。此外,TEQSA制定有专门的《服务公约》。《服务公约》列出了TEQSA处理其与利益相关者关系的一些承诺,提出TEQSA的认证是响应型的、以服务为导向的,对服务标准和如何处理投诉等进行了规定。如果利益相关者感到TEQSA没有遵循《服务公约》的承诺,或者对TEQSA有其他方面的不满,可以写信或发送电子邮件进行投诉。如果对TEQSA网站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和有用性产生质疑,可以通过网站的在线系统进行反馈、提出意见。第二,联邦监察专员制度是认证申请者权益的重要外部保障。如果TEQSA的内部投诉处理机制不能使投诉者满意,投诉者可以与联邦监察专员联系,提出申诉,寻求外部解决。一般而言,在申诉送达联邦监察专员前,申请者与TEQSA应先进行协商,尝试达成和解。如若和解不成,再由联邦监察专员依据相关联邦法律对申诉进行处理。

5.全方位的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联邦法律法规对课程认证的宣传报道有严格的规定。《TEQSA法》规定,在TEQSA正式批准课程认证之前,申请者不能进行如下宣传:该课程已经获得认证;该课程正处于被认证的过程中;申请者被授权颁发学历;课程正在向政府“报批”(“subject to approval”)。虚假宣传课程认证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将会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此外,申请者还需遵守《竞争与消费者法》关于消费者信息的规定。第二,TEQSA制定了课程认证《信息指南》,对认证评估信息的收集、分析、使用、公布等进行了严格的规定,遵循以下原则:尊重学校隐私,严格保密;除非评估需要,不能提出信息要求;在课程的初始认证、再认证、自我认证权、高校注册等各种申请中不要求学校重复提供同样的信息,以减轻学校的负担;用信息识别学校潜在风险,并在预评估阶段与学校充分沟通,加强信息的风险预警作用,在采取正式的管理措施之前加强风险评估,真正使评估能为学校的改进服务,而不是为了惩罚或控制学校,使学校被动服从监管决定。第三,TEQSA建立了全方位的信息沟通渠道。其一,课程获得认证后,TEQSA将其基本信息在高校国家注册系统中公布,向社会和考生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还通过《TEQSA时讯》、《信息表》、各种评估的《指导手册》等载体向高校和有关各方及时提供准确的信息。其二,在TEQSA门户网站上,可以获得澳大利亚毕业生调查、国际学生调查、教师和学生英语能力、毕业生技能、学校治理、教学材料、学习成果、学生实习、跨国教育等方面的系列资源,为学生申请高校提供专业的指导和帮助。[8]其三,建立了良好的外部信息渠道。外部信息渠道包括:建立和定期更新外部专家库;邀请澳大利亚大学联盟等重要教育协会成员以及其他经验丰富的专家,组成风险管理、信息管理、质量评估等TEQSA顾问团(TEQSA Reference Groups),以获取外部权威的、合理化的建议;与澳大利亚护理和助产士协会(Nursing and Midwifery Board of Australia)等专业认证机构加强沟通与合作,探索建立互补式认证模式。全方位的信息管理制度保证了信息的真实与全面、适度的透明和动态的交流,也保证了信息使用的合理、合规与合法,是澳大利亚高等教育课程认证取得良好效果的重要“基础设施”。

6.独特的个案式管理专员模式

既能“特事特办”又能按统一规定办事的管理专员的设置能够有效提升认证信息的沟通效果和认证的针对性。TEQSA为每个申请注册和课程认证的高校配置一位管理专员,由管理专员向高校提供一对一的个案式管理服务。设立管理专员的重要目的是使TEQSA和高校对彼此的情况和诉求能有最为广泛和深入的了解。管理专员是TEQSA与高校之间的联络者、沟通者与协调者,也是高校解决问题和促进发展的帮助者。具体来说,管理专员的职责包括:保证所联系的高校能够理解其所承担的法律义务;对高校的疑问进行及时和准确的回复;对高校的各种申请和关于重大改变的信函与材料予以接收,并进行初步的形式化评估;在综合考虑学科专长、工作经验等因素的基础上,提出实施实质性评估的外部专家人选,供TEQSA委员会批准;帮助识别高校的突发性风险,并提请高校和TEQSA委员会关注。TEQSA还非常重视管理专员的团队化建设。所有管理专员共同构成了团队式的“校别管理小组”,统一利用一系列指导和专门资源向高校提供服务和帮助。TEQSA定期组织团队成员进行专题学习和研讨,总结和交流工作经验,协调问题,了解新情况、新趋势和新要求,把校别管理小组建设成为名符其实的学习型组织。单个管理专员的个别管理与校别管理小组的团队管理相结合,兼顾了认证的个别性要求与统一性要求。个案式管理专员模式的实施有效地降低了作为科层制组织的TEQSA可能存在的官僚化、僵化、信息不畅等弊端,是澳大利亚高等教育课程认证效果良好的重要原因。

参考文献

[1]The Minister for Tertiary Education, Skills, Science and Research. Explanatory Statement of Tertiary Education Quality and Standards Agency Act 2011: Higher Education Standards Framework(Threshold Standards)[EB/OL].[2014- 04- 24]. http://www.comlaw.gov.au/Details /F2013L00194/49dd3a86- d976- 4a1b- 9fe4- 30c103c5b039.

[2]Universities Australia. Universities Australia Submission to the Review of Australian Higher Education[EB/OL].[2014- 04- 12]. http://www.deewr.gov.au/highereducation.

[3]Self- accreditation[EB/OL].[2014- 04- 15].http://www.qualityresearchinternational.com/glossary/selfaccreditation.htm.

[4]TEQSA.Self- accrediting Authority[EB/OL].[2013- 12- 23]. http: //www.teqsa.gov.au/for- providers/self- accrediting- authority.

[5]HARE J. TEQSA Bill Unlikely to Hand Universities Self- accreditation[N/OL].(2011- 03- 23).http://www.theaustralian. com . au/higher- education/teqsa- bill- unlikely- to- hand- unis- selfaccreditation/story- e6frgcjx- 1226026309980.

[6]TEQSA. Application Guide- Application for Accreditation of Higher Education Course of Study(AQF Qualification)[EB/OL].[2014- 04- 08]. http : //www . teqsa . gov . au/sites/default/files/ CourseAccreditationProcessGuidev1.pdf.

[7]TEQSA. About TEQSA[EB/OL].[2013- 12- 23].http://www.teqsa. gov.au/about.

[8]TEQSA. Selected Resources to Guide Good Practice[EB/OL].[2013- 12- 23].http://www.teqsa.gov.au/sites/default/files/GoodPractice Resources.docx.

·域外·

彭江
(四川外国语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重庆400031)

摘要:2011年以来,澳大利亚联邦政府颁布了《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署法》,成立了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署,由其对全国大部分高校课程进行直接认证,加强了课程认证权的“收”。与此同时,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授权部分高校对课程进行自我认证,实现了课程认证权的“放”。这种“收放”结合的高等教育课程政府认证制度取得了良好的运行效果,逐渐形成了较鲜明的特色:构建起了有机统一的法律体系;以标准为本,标准的执行权与制定权分离;认证评估采用统一的系列表格和步骤,规范化程度高;建立了内外结合的申请者权益保障机制;信息管理全面、系统;个案式管理专员模式有效提升了认证效率。

关键词:澳大利亚;高等教育课程;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署;政府认证

The Governmental Accreditation System for Higher Education Course of Study in Australia and Its Characteristics

PENG Jiang (Institute of Higher Education, Sichuan International Studies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031, China)

Abstract:In 2011, the federal government of Australia promulgated the Tertiary Education Quality and Standards Agency Act and established the Tertiary Education Quality and Standards Agency. TEQSA began to accredit courses of study for most Australian higher education providers directly, which can be regarded as the centralization of authority over higher education accreditation. At the same time, some qualified higher education providers gained self-accreditation authority, which can be regarded as the decentralization of authority over higher education accreditation. This accreditation system for higher education course of study has proven to be effective and distinguished by the following characteristics: a unified legal system, a separation between the implementation of standards and the formulation of standards, standardized assessment, a combination of internal and external mechanisms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applicants, comprehensive and systematical information management, and the provider case management system..

Key words:Australia; Higher Education Course of Study; TEQSA; Governmental Accreditation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一般项目(14YJA880056);重庆市第四批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

作者简介:彭江,1973年生,男,汉族,重庆武隆人,四川外国语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所长、教授、硕士生导师,北京师范大学管理学博士学位获得者,主要从事高等教育质量发展领域的研究。

收稿日期:2014-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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