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急呈
申请人宁某系某制药厂职工,2014年6月请了一个月的事假。7月发工资时发现比平时少了许多钱,于是找到人力部,被告知是扣了上个月的社会保险费,请事假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全部由个人承担。宁某则认为应当和过去上班时一样,由双方共同承担。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宁某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
申诉人
我只是请个事假,又不是辞职不干,单位做得怎么这么绝情呢!
被诉人
申诉人请事假,整整一个月,他的岗位就得有人顶上,活总得有人干啊!请事假没有工资,他的保险只能自己承担。
仲裁庭
申诉人的请求没有得到仲裁庭的支持。
正常情况下,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由双方共担,但对事假期间如何处理国家没有明确规定。但《劳动法》中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从上述规定看出,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等权利,排在其他如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前边,这说明劳动者要想享受待遇,应当首先获得有报酬的劳动,得先提供劳动,才能取得有关待遇。
当事人双方为避免发生争议,可以在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中约定,职工事假多少天以上,社会保险费如何处理,以避免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