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应急车道管理比较研究

2015-12-16 12:18黄金晶巩建国赵司聪
汽车与安全 2015年3期
关键词:路肩安全法道路交通

黄金晶 巩建国 赵司聪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北京100062,中国

国内外应急车道管理比较研究

黄金晶 巩建国 赵司聪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北京100062,中国

介绍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关于应急车道管理的规定,分析了现行规定的立法缺陷和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梳理总结了部分国家和地区应急车道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道路交通管理实际,提出了完善我国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建议。

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应急车道

一、现行规定

(一)国家法规标准规定

实践中,我国高速公路和部分城市道路设置了应急车道,关于应急车道的规定散见于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

从法律、行政法规层面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非紧急情况时不得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从技术标准层面看,我国没有高速公路应急车道相关内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中规定城市道路可以设置应急车道。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国家层面关于应急车道管理规定的特点有:一是从法律、行政法规层面看,只有高速公路应急车道的通行规定,对于实践中出现的城市道路应急车道没有规定;二是从技术标准层面上看,只有城市道路应急车道相关内容,没有高速公路应急车道相关内容;三是应急车道使用包括行驶和停车两个方面。

(二)地方性法规规定

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地方性道路交通法规时,对应急车道管理进行规定,主要特点有:

1、明确应急车道含义。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规定,高速公路沿车辆行驶方向最右侧的车道为应急车道。陕西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规定,高速公路沿车辆行驶方向最右侧车道与护栏之间部分为应急车道。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高速公路沿车辆顺行方向右侧的路肩、停车车道和紧急停车带为应急车道,其他车道为行车道。

2、明确执行公务车辆使用应急车道的权利。北京、黑龙江、山东、宁夏等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地方性法规,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在应急车道内行驶。河北、江西等2个省人大常委会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在应急车道内行驶或停车。山西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规定,应急救援车辆可以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规定,除执行指挥疏导交通,抢险救援等紧急任务色警车、消防车、救援车以及其他从事高速公路管理、养护活动的车辆和设备外,其他车辆禁止在应急车道行驶。江西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规定,特种车辆以及清障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在应急车道上行驶或者停车。海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规定,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以及公路养护车、公路作业车辆、公路监督检查车可以在应急车道上行驶、停车。陕西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规定,执行指挥疏导交通、抢险救援等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以及其他从事高速公路管理、养护活动的车辆可以在应急车道上行驶、停车。

3、禁止其他机动车在应急车道行驶。北京、黑龙江、山东、陕西、宁夏等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地方性法规规定,明确其他机动车不得在应急车道行驶。

4、明确应急车道的施划权。山东、宁夏等2个(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地方性法规规定,在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遇有重大活动或者紧急任务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其中一条机动车道为应急车道,并设置明显标志。

5、明确紧急情况的含义。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规定,在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发生故障或者遇有载运物遗洒、飘散和驾驶人、乘车人突发疾病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停车处理时,应当在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停车。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规定,车辆因遇故障需要临时停车检修的,必须提前开启右转向灯驶离行车道,停在应急车道内。江西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规定,除车辆故障等确需在路肩或者应急车道上行驶、停车的情况外,不得在路肩或者应急车道上行驶或者停车。

6、明确交通拥堵时不得使用应急车道。福建、湖南、广西、云南等4个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地方性法规规定,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中遇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不得占用应急车道或者在路肩上行驶、停车。山东、河南、贵州等2个省人大常委会制定高速公路管理地方性法规,规定高速公路拥堵时,机动车不得驶入应急车道或者路肩。

7、明确再次驶入行车道前应在应急车道上加速。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规定,机动车从停车港湾驶入行车道时,应当先开启左转向灯,在路肩或者应急车道上将车速提高到每小时六十公里以上,并不得妨碍行车道内车辆正常行驶。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规定,机动车修复后需返回行车道时,应当先开启左转向灯,并在应急车道内提高车速。

8、规范应急车道修车行为。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规定,机动车发生故障后,驾驶人应当迅速将机动车移至右侧路肩或者应急道内自行修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高速公路提供修车服务。

二、应急车道管理存在的问题

从前期修法调研以及对现有规定的分析来看,我国应急车道管理存在下列问题:

(一)应急车道和路肩区分不明确。《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应急车道和路肩同时进行了规定,但没有明确两者之间具体含义和区别;实践中,应急车道和路肩的功能基本相同。

(二)“紧急情况”的具体情形不明确。《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紧急情况”具体情形不明确,执法实践中,对于突发疾病、身体不适、查看地图等情形是否属于紧急情况各地标准不一。

(三)城市道路应急车道管理缺乏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是在“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中规定了应急车道相关内容,对于城市道路中的应急车道管理没有规定。

(四)缺乏强制性技术标准。我国没有关于应急车道相关内容的强制性技术标准,应急车道设置不统一、不规范情况较严重。

三、部分国家和地区的规定

(一)美国。美国没有应急车道的相关规定,对应的概念是路肩(Shoulder)。根据美国法律规定,其高速公路路肩的功能与我国应急车道相似,其特点有:一是高速公路两侧均建有路肩,通常外侧路肩宽度最少为3米,内侧路肩宽度最少为1.2米。二是路肩可供车辆在紧急情况下审慎的停车或行驶,或者供车辆从事公务行为。三是西部地区部分高速公路允许自行车在路肩行驶。四是在早晚高峰时期,弗吉尼亚、马萨诸塞等州允许车辆在路肩行驶,以提高通行效率。

(二)英国。英国高速公路最左侧通常建有硬路肩(HardShoulder),其功能类似于我国的应急车道。硬路肩用白色实线与路面车道隔开,标准宽度为3.3米,但允许例外。硬路肩是高风险区域,据英国交通部统计,发生在硬路肩的事故中有32%会导致重伤或死亡,远高于行车道的13%,每年约有50人在因在硬路肩停车导致重伤或死亡。根据《高速公路法案》的规定,英国硬路肩管理有以下特点:一是硬路肩可供车辆在紧急情况下停车,以及警车执法或者供特种车辆应急救援时使用。二是紧急情况是指,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事故,除了在硬路肩停车外没有其他选择。紧急情况不包括上厕所、使用移动电话、查看路线、进食等。三是停车后,车上所有人员和动物都应从左侧门离开车辆,并尽量远离行车道和硬路肩。四是硬路肩上禁止自行维修车辆。五是警方可以随时命令车辆在硬路肩停车。六是硬路肩不是高速公路建设的硬性标准,部分高速公路上没有硬路肩。

(三)澳大利亚。澳大利亚高速公路建有紧急停车道(Emergencystoppinglane),根据《澳大利亚道路条例》规定,紧急停车道管理的特点有:一是紧急停车道可供车辆在紧急情况下停车或行驶,以及供警车执法或特种车辆应急救援使用。二是紧急情况是指为了有发生碰撞的危险、驾驶人或者乘客发生危险、车辆故障或者其他影响安全的情况。三是法律要求高速公路必须建设紧急停车道,并通过标志标线标明。四是如果交通信号未禁止,自行车可以在紧急停车道行驶。

(四)日本。日本高速公路建有硬路肩,功能类似于我国的应急车道。根据《日本高速公路设计要领》的要求,日本高速公路硬路肩宽度有四种,分别为1.25米、1.75米、2.5米和3米,前两种被称为部分停车硬路肩,后两种被称为完全停车硬路肩。日本认为,完全停车硬路肩是最理想的,但基于地形、交通量等考虑,采取部分停车硬路肩更为经济。对于部分停车硬路肩,在适当的间隔设置紧急停车区域。根据《日本道路交通法》的规定,日本高速公路硬路肩的使用有以下特点:一是硬路肩可供车辆在紧急情况下临时停车,以及供紧急车辆应急救援时使用。二是由于道路毁坏、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可能会发生危险,造成交通混乱时,警察有权命令处于该现场的车辆在路肩通行。三是严禁在硬路肩上修车。

(五)台湾。台湾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均建有路肩,具体是指车道外侧、路面边线与护栏或者边沟间的部分,功能类似于我国应急车道。根据台湾《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规则》的规定,其路肩管理特点有:一是路肩可供车辆因故障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停车,以及供特种车辆应急救援时使用。二是紧急情况是指无法继续行驶的情况,包括遇有恶劣天气影响行车安全的情形。三是管理机关或警察机关为了保障畅通,可以发布命令在指定时段和路段,开放路肩供车辆行驶。四是车辆停放在路肩超过2个小时,应予以拖离,费用由当事人负担。五是车辆故障排除后,驶入外侧车道前,应在路肩上行驶,加速后驶入。

(六)香港。香港快速公路设有路肩,路肩的起点有交通标志标明,路肩边缘划有粗白线。根据《道路交通(快速公路)规例》的规定,香港路肩管理有下列特点:一是除非发生车辆遇到紧急情况,否则不能驶入路肩,也不得在路肩停车。二是紧急情况包括发生车辆故障,车辆缺乏燃油、电力、机油或者水,疾病,以及其他紧急事故。三是警车执法、工程车辆维护作业、和特种车辆应急救援时,可以使用路肩。四是一般车辆驾驶人或乘客,为了给予遇到紧急情况的其他人帮助,可以在路肩停车。

综上分析,境外部分国家和地区应急车道管理的特点有:一是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上建有硬路肩或者路肩,其功能相当于我国的应急车道,多是供机动车遇到紧急情况下使用、以及供交通管理或应急救援相关车辆执行公务时使用;二是关于紧急情况的界定各不相同,多是指机动车发生故障或者避免发生碰撞的危险,此外,台湾将恶劣天气视为紧急情况,香港将帮助行为视为紧急情况;但上厕所、使用移动电话、查看路线、进食等行为均不被视为紧急情况;三是美国和台湾规定,在交通高峰期,有关机关可以允许机动车使用路肩以提高通行效率;四是台湾规定,车辆故障排除后,驶入外侧车道前,应在路肩加速后驶入。

四、修法建议

(一)明确应急车道的含义。鉴于路肩是技术名词,且在实践中与应急车道功能相似,建议在法律中去除路肩的规定,将高速公路最右侧车道统一规定为应急车道。

(二)明确紧急情况的定义。建议在法律中规定,因道路施工或者突发情况,需要借用应急车道通行的;机动车出现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需要临时占用停车的;遇有雨、雪、雾、霾、沙尘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机动车无法在行车道安全行驶,需要临时占用停车等情形属于法定紧急情形,允许机动车在应急车道内行驶或停车。禁止在应急车道上修车。

(三)完善执行公务车辆使用应急车道的规定。

建议在法律中明确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可以在应急车道上行驶或停车;明确拖车在救援故障车辆时,可以在应急车道上行驶或停车。

(四)完善城市道路应急车道相关规定。建议在法律中明确,城市快速路上可以设置应急车道,并参照高速公路应急车道相关规定管理。并借鉴美国和台湾的做法,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允许机动车在交通高峰期使用应急车道以提高通行效率。

Comparative study of emergency lane management at home and abroad

HUANG jinjing GONG jianguo ZHAO sicong
Road Traffic Safety Research Center of th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Beijing 100062, China

The legal rules of the emergency lane management at home and abroad are introduced in this paper. The paper also points out the shortages of the emergency lane management in legislation and judicial practice. Learned from experiences of abroad, in light of our actual situations in China, this paper offers suggestions on improvement of the legislation under discussion.

Road traffic; laws and regulations; emergency la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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