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实名制尘埃落定

2015-12-16 02:33法人董毅智
法人 2015年4期
关键词:服务提供者实名制名称

◎ 文 《法人》特约撰稿 董毅智

网络实名制尘埃落定

◎ 文 《法人》特约撰稿 董毅智

网络实名制监管,应充分考虑我国互联网发展的现状,在此背景下,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监管者除提高服务及监管水平之外,还应提高保护网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网民权益的意识

自3月1日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

《规定》对公众使用微博、微信等上网的账号名称(包括头像和简介)进行了明确要求,提出网上昵称不准违反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侮辱诽谤他人等“九不准”。规定共分十条,就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管理,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使用者的服务和使用行为等做出规范。

《规定》的正式施行,意味着互联网非实名下的侵权及违法行为将得到相应监管。

互联网非实名乱象

关于《规定》出台的背景,国家网信办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我国互联网用户账号总量巨大,但出现了冒用或关联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媒体以及社会名人注册账号名称等乱象,部分账号名称、头像、简介中甚至出现涉淫秽色情、暴力恐怖等信息。

此次《规定》的出台,在充分尊重用户自由选择名称的权利的前提下,重点解决账号名称的乱象问题,规范账号名称的注册和使用。

相关信息显示,互联网非实名制下,长期存在一些假冒他人名义发布不实信息等违法现象,其中较为典型的乱象有十种:有的假冒党政机关误导公众,如“中纪委巡视组”;有的假冒媒体发布虚假新闻,如“人民曰报”;有的冒用他人身份,侵害个人合法权益;有的假冒名人包括外国元首,如“普京”“奥巴马”;有的假冒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发布虚假信息;有的名称和头像包含淫秽色情内容,甚至公然招嫖;有的在简介中传播暴恐、聚赌、涉毒等违法信息,如“枪械军火商”“乡村赌场”;有的违背社会公德,宣扬低俗文化;有的公然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有的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真是针对以上主要十种乱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了该管理规定。

最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成为很多互联网监管制度的发布者、执行者。据笔者了解,该办公室设立于2011年5月4日,由国务院发布通知设立。2014年8月28日,《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出,为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授权重新组建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管理执法。

目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是鲁炜,现任中央宣传部副部长。该办公室正成为政府监管互联网的主管部门。就在近期,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还约谈了几家互联网公司。

“九不准”下的互联网实名制

关于互联网非实名制下的相关乱象,《规定》第六条明确提出九种不允许的情况,规定称“任何机构或个人注册和使用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即通常说的“九不准”。

“九不准”的主要内容为: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散步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散步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们合法权益的;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若要真正实现监管促进发展、发展带动监管的理想状态,

还需要每个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监管者、网民和相关机构铭记规定中的“九不准”并使之得到切实执行。

本次监管政策,除细致化的内容之外,监管的范围也进一步明确。《规定》所规定的账号包括在博客、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论坛、贴吧、跟帖评论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中所使用的账号名称,涵盖了现阶段互联网领域所涉及的所有相关账号,可以说将相关账号纳入了全面监管的范畴,无一遗漏。

此外,在该《规定》的第四条明确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也就是在现实中例如网易、新浪、腾讯等互联网服务商,应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完善用户服务协议。也就是说,作为服务提供者,应起到监督、审核、处理的主要协同、协作监管作用。这也是第一次明确了相关互联网服务商的职责,做到了责权分明,协同监管。

笔者认为,该《规定》最重要的一条监管规则是第五条,即要求互联网信息提供者,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采用中国式的互联网实名制。

这同日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所出台的《关于推动网络文学健康发展的文学意见》所提出的建立健全网络文学发表作者作品的实名注册是一致的。

互联网“后实名制”时代

尽管网络实名制政策刚刚落地,但相关问题在中国互联网产业的探讨,却已经进行了十年之久。早在2003年,我国网吧管理部门就已经要求实名登记,2004年就已经有部分实行实名制的网站出现。2005年,信息产业部就明确提出网站备案制度,2006年10月,信息产业部提出了对博客实行实名制,到2007年,新浪等知名博客服务提供商签署《博客服务自律公约》,鼓励引导博客作者逐步实行实名制。

此后,实名制监管进入立法程序。2008年,工信部正式提出网络实名制立法提案,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将出台实施信息网络实名登记制度作为2014年需要完成的28项任务,2015年2月,《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正式出台。

网络实名制的优点显而易见,但所存在的问题也值得探讨。以我国的近邻韩国为例,韩国信息通讯部调查发现,实名制实施后,网络论坛的平均参与人数从2585人减少到737人,可见实名制影响了网上交流沟通。更大的问题是,实名制使韩国各大网站成为黑客攻击的主要对象,出现大规模个人信息外泄案件。

笔者相信,我国互联网监管部门提出的规定,充分考虑到了我国的现实,尤其是我国互联网发展的状况。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2014年2月3日发布的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统计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49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7.9%,54.5%的网民对来源于互联网的信息表示信任,相比2007年的35.1%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今后,网络信用将成为社会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将成为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等深层网络应用发展的重要社会基础。互联网普及率即将过半,每两人中就有一人是网民,而过半的网民对互联网信息表示出了信任,希望《规定》的出台能够强化这种信任,更希望规定能够提高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监管者保护网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网民权益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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