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婕 邓红立
【摘要】 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在民事活动中,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实施侵权行为时,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而侵害人则有负责赔偿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关键词】 施工企业 侵权行为
【中图分类号】 G6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992-7711(2015)09-031-010
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般认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下列四条:
第一,过错。过错主要是指行为人在从事违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当适用于侵权责任时,法律界一般认为主要指的是由主观意识造成的过错,也就是说无过错行为不属于该要件范围。
第二,行为具有违法性。对于违法性的说法,在实践当中并不能一概而论。如工厂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排污,这应当说是合法行为,但即使合法排污,对周围的社区居民造成损害的也需要进行赔偿。侵权行为作为一种民事法律事实,严格意义上很难以将其完全归于违法行为或合法行为中,所以仅仅认为大多数侵权行为是属违法行为。
第三,有损害事实发生。损害既包括物质的或金钱的损害,也包括人身伤害、死亡和精神损害。例如施工单位在紧邻居民住宅区地点堆放大量易燃易爆物品,虽然具有妥善的保管措施并且尚未发生任何损害结果,但是该行为本身已经造成他人心理上的巨大不安全感,法律上应当认为已经构成了损害事实。
第四,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为工程领域的施工单位,应当特别注意该要件的适用方式,即应当关注侵权责任法中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适用的具体条款和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对于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的具体规定。
二、施工企业的侵权行为
(一)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或者缺失造成的侵权行为
施工过程中,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例如2009前,某市政公司将其所属的平安大道的维修工程交给某施工队进行施工。某日晚,行人王某骑车经过此处,因道路挖坑周围未设防护栏、没有路灯、也没有警示牌,导致王某连人带车一起跌入坑中,颈椎等多处严重受伤。为此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施工队及某市政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施工队作为道路施工人,并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且在挖坑后没有设置明显标识,也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是造成王某损害的直接原因,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某市政公司作为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施工队,具有重大过错,对王某的损害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施工方法不当造成的侵权行为
此种侵权行为通常表现为施工单位由于施工组织设计不当,或者不按照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导致工程进行中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造成结构损害,例如墙体由于受到施工震动而开裂、倾斜、沉陷甚至倒塌;或者造成相邻人员、动植物和财产受到伤害和损失,例如河道污染引起的食物中毒,水质变化因此水产品变质,超标堆放材料导致农作物受损、公共设施遭到破坏等。
发生在1991年比较有名的金陵城里“大地震”就是由于施工不当,导致位于南京市中心的新街口华侨路与管家桥交界处发生了大面积土方坍塌和人行道板沉降、开裂。特别严重的是,同年10月,相邻的某报社胶印车间的地坪和平台柱因不均匀沉降而产生裂缝,东墙、北墙严重开裂,厂房基础和印刷设备基础下沉,导致厂房和精密印刷设备严重受损。该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经过长达两年之久的诉讼和审理,经最高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终审判决,以侵权一方当事人赔偿对方当事人全部经济损失一千三百多万元而告终。
(三)违反行政规定导致的侵权行为
对于行政机关出台的各种关于施工现场的条例、规定和办法,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拒不执行并坚持施工的后果常会导致不同程度的侵权行为。例如违反关于夜间施工的规定。
以北京地区为例,2009年3月1日以后,市建委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并开始执行了《绿色施工管理规程》,市建委有关人士表示,夜间施工的时限是指晚上十点到凌晨六点的时间段内,此段时间只有因施工工艺需求必须连续作业的工地,需要经过各区县属地建委的批准才可进行,并且必须保证施工噪音控制在55分贝以下。居民发现不达标工地可向区县建委投诉举报。
(四)施工质量缺陷造成侵权行为
施工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由施工质量缺陷造成的侵权行为通常表现为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害。
例如,某建设单位将工程交付某施工企业,后由于所交付的房屋出现雨后墙面、地下室等部位渗水,项目中的几位受损业主以建设单位所售房屋存在渗水等质量问题,造成房屋内装修损坏为由,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装修损失。该案审理中,建设单位分别与上述几位业主达成如下协议:由建设单位赔偿业主装修等损失,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后建设单位以工程存在质量缺陷为由将施工单位诉至法院,要求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并进行质量修复,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建设单位的主张。
三、小结
施工企业无论从资金、人员还是材料角度来看,都是一个众多资源共同作用、彼此影响、相互制约的主体,了解并且把握建筑工程施工企业有可能涉及到的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及其法律后果,可有效预防侵权行为发生、妥善处理侵权行为造成的纠纷和维护企业利益、保障企业顺利发展。
(北京市职业院校优秀青年骨干教师选拔计划项目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