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新华社记者 南辰
危险驾驶罪“扩容”释放哪些信号
文新华社记者南辰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将校车、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速、超员、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今年12月2日“全国交通安全日”,将以“拒绝危险驾驶”为主题组织活动,进一步倡导通行规则意识、守法自律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文明交通意识、公共道德意识,倡导抵制危险驾驶行为。
在危险驾驶罪“扩容”之际,有必要回溯2011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飙车、醉驾列入犯罪行为,并规定量刑标准。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必须是行为人产生严重过失才给予刑事处罚。而刑法近年来两次修订增加的危险驾驶罪方面的新内容表明,只要有危险驾驶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将用刑法进行处罚。这一立法精神,体现出依法治理交通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维护民生幸福的鲜明指向。
值得深思的是,与“醉驾入刑”重要修订通过时相比,《刑法修正案(九)》对危险驾驶罪的修订获得的民意支撑和立法推动要更强有力。笔者认为,一方面,这反映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的理念正在深入人心,并向各个社会领域扩散出强大的辐射力、影响力;另一方面,这反映出“醉驾入刑”的重要修订,在司法实践中成功获得民意的检验,社会各方对以人为本有针对性立法、严格执法所取得的维护道路安全的成绩比较认可;再有一方面,随着我国汽车社会的高速发展,校车、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速、超员等安全隐患巨大的违法行为高发的势头必须得到有效遏制,这已经成为广泛的社会共识、立法共识。
徒法不足以自行。针对危险驾驶罪“扩容”,必须及时在法律宣传贯彻方面下足功夫。笔者注意到,近日,已经有地方旅客运输车辆因严重超载被查获。当交通民警询问司机是否知道“刑九”相关修订时,司机回答说知道,“公司培训过”。但荷载19人,实载30人的违法事实证明,新法律相关条文的职业培训没有入脑入心,完全走了过场。这个案例证明,相关运输企业和运输安全责任管理机构,必须将法律红线的严肃性向职业司机宣传清楚,将相关违法的危害性告知清楚。只有这样,客车、校车、危化品运输等车辆的职业司机,才不会总抱着侥幸心理掉进危险驾驶的坑。
从“醉驾入刑”的经验看,危险驾驶罪“扩容”之后,还需在执行上下功夫,真正把严字贯穿执法全过程。针对法条所列举的危险驾驶行为,各地交管部门应不定期组织夜查、路查,以执法必严的鲜明态度,以针对查获的危险驾驶行为一律追究到底的严格尺度,打掉一些司机的侥幸心理。只有这样,才能让良法善治的法治效应尽快发挥到最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