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进口”会否导致商标侵权?

2015-12-11 16:17杨河
消费电子 2015年7期
关键词:纠纷案专用权注册商标

【案情简介】

原告大酒库公司既是中国“J.P.CHENET”商标的权利人,也是法国“J.P.CHENET”商标的权利人,大酒库公司已经授权一家中国公司在中国独家销售其生产的“J.P.CHENET”商标葡萄酒。

2012年8月31日,被告天津慕醍公司就标注“J.P.CHENET”商标的涉案葡萄酒向天津海关申报进口。涉案葡萄酒从英国CASTILLON公司处购得,CASTILLON公司的葡萄酒是从大酒库公司的英国经销商AMPLEAWARDLTD处购得。

大酒库公司认为天津慕醍公司进口“J.P.CHENET”葡萄酒的行为未经其许可,构成商标侵权,故将天津慕醍公司诉至法院。

案件的焦点是:天津慕醍公司未经大酒库公司授权而进口大酒库公司生产的“J.P.CHENET”商标葡萄酒是否侵害了大酒库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天津慕醍公司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平行进口”,指进口商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将其投放在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标有其商标的商品进口至另一国家或地区进行销售的行为。平行进口后,权利人往往会认为进口商未经其授权的擅自销售行为,侵犯了其核准注册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而主张进口商构成商标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进口“J.P.CHENET”葡萄酒没有经过任何加工、改动,仅仅以原有的包装销售,依法合理标注相关信息,既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也不会损害涉案商标标示来源、保证品质的功能,更未损害大酒库公司和相关消费者的利益,不构成对大酒库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二审法院认为,天津慕醍公司进口的涉案“J.P.CHENET”葡萄酒,与大酒库公司在我国销售的“J.P.CHENET”葡萄酒之间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天津慕醍公司的涉案进口行为不足以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大酒库公司的商誉亦未因此受到损害。据此,法院判决大酒库公司关于天津慕醍公司未经其授权进口涉案葡萄酒构成商标侵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律师点评】

“平行进口”是否属于商标侵权,这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多的还是一个国家经济政策问题。当今世界,贸易自由是国与国之间贸易活动的基本原则,防止人为划分市场、造成价格上的垄断,是大势所趋。商标法保护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但也禁止其利用其优势地位人为地进行市场分割,获取不合理的垄断利益。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将天津慕醍公司的进口行为规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只要进口商品没有经过任何加工、改动,仅仅以原有的包装销售,依法合理标注相关信息,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不会损害大酒库公司商标标示来源、保证品质的功能,不损害商标权人和相关消费者的利益,就不会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

杨河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双学士,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广州律协知识产权专委会委员,具有12年执业经验,擅长公司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及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法律事务,为公司的决策经营、公司治理、风险控制、知识产权管理与战略等方面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长期受聘于多家高科技企业、跨国公司、集团公司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及知识产权专项法律顾问,承办的知名案件包括全国第一起城市雕塑广州“五羊石像”著作权纠纷案、香港TVB影视作品著作权纠纷案、华谊兄弟传媒公司电影作品著作权纠纷案、美的公司专利纠纷案等。

免费法律咨询电话:020-62608055、13556040756;邮箱:105393@qq.com

网址:www.ipgreen.cn;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16楼

猜你喜欢
纠纷案专用权注册商标
商标专用权概念考辨
《商标法》第49条第2款“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评注
浅议涉烟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认定和适用
房资纠纷案
浅析我国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未注册商标权益形成机制研究
从一件侵权纠纷案谈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