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云裳
摘要:
功利主义是伦理学说的一条重要分支,其主要思想是人类的行为完全以快乐和痛苦为动机,人类行为的唯一目的是求得幸福,所以对幸福的促进就成为判断人的一切行为的标准。两位建立者边沁和穆勒,后者在前者幸福计算的基础上加以继承和完善,从而真正建立起了功利主义的正式学说体系,为功利主义辩护。本文旨在对这一时期功利主义学说的发展进行梳理,并试图指出穆勒的辩护中的不足。
关键词:功利主义;边沁;穆勒
功利主义是伦理学说后果主义的一支主力军,对西方伦理思想有着重要的影响。其基本观点是合乎道德的行为或制度应当能够促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功利主义最早可追溯到公元前4世纪伊比鸠鲁学派的快乐主义,后由18世纪末的边沁和穆勒正式构建起哲学系统。边沁首先提出了判定行为对错的唯一最终标准是看行为是否能够增进幸福或避免痛苦这一功利原则。由于理论上的种种弱点和不完善,边沁的理论招致了很多人的不解和批判。约翰·穆勒,另一位英国著名的哲学家,继承了边沁的理论并加以完善,将其“功利原则”提高为“功利主义”的理论体系,为功利主义辩护。可以看出,从边沁到穆勒,是功利主义发展的重要时期。
一、 幸福量化中引入质的考虑
自伊壁鸠鲁学派开始,将快乐视为人生最高目的的学说就承受着世人的轻蔑和讽刺。人们认为这些学说把一切都交给快乐来处理,而且是最粗俗的快乐。“如果以为生活的最高目的便是快乐,除快乐之外没有更好更高尚的追求对象了,那是全然卑鄙无耻的想法,是一种仅仅配得上猪的学说。”
而在边沁的理论里,快乐只存在量的差别,没有质的不同,用他的一句名言概括就是:“快乐不分多少,图钉跟诗一样好”。在他看来,人们怎么能够区分什么是高级的快乐,什么是低级的快乐呢?幸福或快乐是同质的,因此可以在人际间进行比较和加总。他为量化快乐而独创的快乐计算法中,事物所带来的快乐或痛苦的数量由强度、持续期、确定性、临近性、繁衍性、纯粹性、成效性和幅度决定。将快乐的数值减去痛苦的数值,求出的差即为净快乐值。而只要一个行为在所有备选的行为中是能够产生最大快乐值的,那么它就是正确的行为,道德的行为,应该执行的行为。边沁的这一理论遭到了很多抨击。按照边沁的说法,听一场音乐会和玩一次过山车是没有什么区别的。甚至如果因为动物有感觉将动物也算入内的话,一个为人生思辨的哲学家也许还不如一头满足的猪快乐。如果罗伯特·诺齐克思想实验中那个能够连上人脑可以给人无止尽快感刺激的机器真实存在的话,一个人就有义务永远连接在机器上。这都是让人难以接受的。
如此,引入对快乐质的衡量因素就显得十分必要了。于是穆勒在《功利主义》一书中,在肯定了边沁的快乐和免除痛苦是值得欲求的主张的基础上,对“快乐”的概念作了进一步澄清,以弥补边沁对功利主义说明的不足。穆勒认为,“承认某些种类的快乐比其他种类的快乐更值得欲求,更有价值,这与功利原则是完全相容的。”功利主义承认并也主张幸福和满足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理智的快乐,感情和想象的快乐以及道德情感的快乐所具有的价值要远高于单纯感官的快乐。”在怎样区分快乐的高低上,“如果对两种快乐都比较熟悉的人,都认为其中的一种快乐远在另一种快乐之上,即使知道前一种快乐带有较大的不满足也仍然偏好它,不会为了任何数量的合乎他们本性的其他快乐而舍弃它,那么我们就有理由认为,这种被人偏好的快乐在质量上占优。”而之所以人们会偏好高级的快乐,原因就在于高级的快乐能使人运用他们的高级官能,带给人们一种骄傲,一种专属于人的尊严感。因此“极少有人会因为可以尽量的享受禽兽的快乐而同意变成低等的动物;凡聪明人都不会同意变成傻瓜,凡受过教育的人都不愿意成为无知的人,凡有良心和感情的人,即使相信傻瓜、白痴和流氓比他们更满意于自己的命运,也不愿意变得自私卑鄙。”就此,针对世人对功利主义“猪”的哲学的评价,穆勒给出了肯定的答复——“做一个不满足的人胜于做一只满足的猪;做不满足的苏格拉底胜于做一个满足的傻瓜。”
二、 对利他原则的明晰化
边沁提倡的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第一原理把公众利益一起纳入了决定行为的考虑因素中。就他看来,只要能有利于总体上增加社会幸福,个人即使会遭受一些痛苦,也应该是快乐的。人性中的同情倾向也会使人们在承受痛苦中想到公众所受的福利而感到一种“仁慈的快乐”。但在边沁看来,人们之所以会做出利他的举动来,也不过是出于利己的动机,是利己心理理性博弈的结果,因其“认识到受惠者的回报对他有利……只有合作精神才能保全自我利益。”可见,边沁的个人功利色彩还是非常浓厚的。
20世纪70年代,福特公司推出的一款小型汽车深受欢迎,但由于设计上的漏洞导致了数起爆炸事故,造成严重伤亡。而在法庭上,人们发现福特公司一早就知道汽车有缺陷,只是因为在成本效益分析的结果中修补缺陷花费要远高于对亡者的补偿金,于是他们采取了不作为。这是功利主义利益衡量的一个典型表现。因此,功利主义常被人指责为自私的学说。
而在穆勒的理论中,他将利他主义确定下来,并明晰化。在《功利主义》这本书中,他反问道,“比自己的个人幸福更有价值的东西,难道不就是别人的幸福或幸福的一些必要条件吗?”并且强调功利主义的行为对错标准中的幸福,不是行为者本人的幸福,而是相关人员,社会大众的幸福。功利主义要求人们要在自己的幸福和他人的幸福前做到不偏不倚,公正无私。利他的、全社会的幸福是功利主义唯一欲求的最高目的。
边沁的利己体现在他将道德作为达到功利的手段,而穆勒相信通过法律与社会的安排(使每个人的幸福或利益尽可能的与社会整体的利益一致)和教育与舆论(塑造人的品性,将每个人把自己的幸福与社会整体福利联系在一起),可以将这一手段转化成目的,成为幸福的一部分,从而完成功利原则与道德标准的统一。他的这一理论基础来源于联想原理和社会感情论。他举例道,例如金钱,本来不过是普普通通的一堆纸。而由于它是我们购买东西,满足各种欲望的手段,因此在许多情况下我们欲求金钱本身,因为我们在联想中把金钱也当做了目的的一部分。那么同样,道德作为人们获得幸福的手段,也是如此。人们在做利他的善行时,会收获他人的赞美,满足了自尊心,得到了内心的愉悦,相反,一旦做了恶行,就会受到人们的谴责,恐惧心的袭击,遭受长久的痛苦。这样经过联想的重复,人们就形成了行善利他的强烈习惯,从被动的欲望变成主动积极的意志,以至于即使受苦牺牲也愿意坚持完成它。而另一方面,人作为天生的社会动物,要想社会持续下去,就必须顾及所有作为社会个体的人的利益。且人与人之间必然存在合作,在合作中,共同目标和共同利益使人将自己的感情与别人的福利化为一体。如此,利他的天性就与利他的行为统一了起来。另外穆勒还提到,在行善利他的这一过程中,人们内心逐渐形成了一种叫做良心情感的东西,它也成为了功利主义的内在约束力。
三、 穆勒理论中存在的缺憾
不得不说,穆勒是卓越的,在他的完善和发展下,通过加入对于快乐质的区分,有力反击了世人对功利主义的批判,维护了功利主义,并增加了其理论价值,扩展了其学说影响。他对追求社会整体福利的强调,崇尚有益的个人牺牲,提出“己所欲,施于人”“爱邻如爱己”的完美道德理想,对于指导人们如何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和构建一个和谐友善的社会有着重要意义。但穆勒的学说里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完善的地方。
首先穆勒将“快乐”的概念明确化,区分出了高级快乐和低级快乐。但是否忽略了人最重要也是最根本的生命的价值?在幸福量的比较中,一个人的生命价值该置于何地?一个人在即将饿死之时吃到一块面包的快乐与他在欣赏贝多芬交响曲的快乐该怎么比较?我个人认为,在快乐的衡量中,当然要加入生命这一要素,并且它是首要的,是超越高级、低级快乐的。因为生命对于人来说是最根本的。没有生命,人们根本无权谈起快乐的高下之辨。古罗马时代的斗兽场上,基督教徒被无情的丢入场内与野兽搏斗。他们经历了巨大的痛苦,在生理折磨中死去。而那些观众们,他们却获得了极大的快感。在两方的比较上,一个基督徒的痛苦也许抵不上一群罗马人的狂喜。但这仍是不道德的,因为一个人的生命价值远超出一群人这样卑劣、低下的快乐。同样,在福特公司的案例中,福特公司的行为也是要受人指责的,因为他们仅仅用赔偿金来衡量生命的价值。实际上,穆勒在《功利主义》中谈到正义与功利的关系时曾提及与之类似的“安全利益”,但遗憾的是,他并没有继续对此概念进行详细的阐述和说明。
其次,穆勒对于道德的看法过于理想化,不免有些忽略了其理论在现实生活中的实用性。在社会地位、经济状况、文化水平等多方面不均衡的情况下,尤其是存在经济对立,发展程度较低的社会里,希望社会中每个成员都能为了共同的社会福利奋斗,甚至牺牲自己的幸福来成全对方,这显然是很难做到的。恩格斯曾对费尔巴哈的“爱的宗教”的忽略现实的批评也同样适用于这里。并且,以人内在有良心来回答人们遵守功利主义的动机,作为功利主义对人们的内在约束力,似乎等于在说因为人内心有道德,所以人要遵守道德一般苍白无力。
[参考文献]
[1]约翰·穆勒.功利主义[M].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8.
[2]程炼.伦理学导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3][美]迈克尔·桑德尔.公正:该如何做是好[M].中信出版社,2011.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哲学系,山东 济南 25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