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规范家禽检疫制度

2015-12-09 07:12姜达书浙江省江山市畜牧兽医局
中国畜牧业 2015年23期
关键词:江山市活禽家禽

文│姜达书(浙江省江山市畜牧兽医局)

江山市规范家禽检疫制度

文│姜达书(浙江省江山市畜牧兽医局)

为切实做好江山市家禽疫病防控工作,确保上市家禽及其产品安全,根据《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浙江省江山市实际,就规范家禽检疫工作简述如下:

一、严格执行家禽检疫规程

对出栏家禽,养殖场户主必须向所在地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检疫员接到检疫申报后,在规定时间内到场到户实施临栏检疫。

检疫中做到下列9点:

1.现场查看该场户免疫档案。

2.疫病检测记录。

3.无高致性禽流感的情况。

4.查阅免疫证明或免疫记录。

5.证实被检家禽处在免疫有效期内。

6.临床检查健康。

经产地检疫合格后,由官方兽医按规定填写、签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7.经营户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调运。

8.车辆和笼具必须在装前、卸后进行全面清洗和消毒。

9.对年出栏1000万以上家禽的企业(如江山温氏公司),由该公司负责对合作养殖户的家禽在出栏前完成免疫情况、抗生素检测,确保到交易平台的鸡健康安全。由动物卫生监督所派出2名官方兽医对公司驻场检疫,驻场官方兽医对检测情况、上市禽类健康情况和数量进行查验,对检疫合格的实施电子出证,官方兽医做好检疫档案记录,每次检疫都对应有检疫申报、有受理、有抗生素检测证明。

二、严格规范检疫收费行为

严格按照浙江省《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收取检疫费。

1.对一个批次出栏禽1000只以下的,产地检疫费按0.10元计收。

2.对一个批次出栏禽1000只(含)以上的,产地检疫费按0.06元计收。

3.对一个批次出栏禽6000只(含)以上的,产地检疫费按0.04元计收。严禁只收费不检疫、重复收费等违法检疫行为。严格执行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恪守“四个不准”。

三、加强活禽调运监管

从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经营者应当在调入动物、动物产品前三个工作日内,向江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备案。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允许调入并开具备案单后,方可调入;对未经允许,从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经营者,动物卫生监督所按照规定进行以法处理。

为有效防控H7N9流感疫情的发生和传播,严禁从省外调运活禽(种禽及用于集中屠宰、杀白上市的除外)。禽业经营者从省外调入种禽及用于集中屠宰、“杀白”上市的商品活禽,不得进入活禽交易市场或其他场所再中转、交易、分销。经营者应要求拟从省外调运家禽的相关饲养场提供饲养场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家禽H7N9病毒抗体抽检阴性证明(最近两个月),并报调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调入活禽所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到达地要具体到屠宰场(点)或种禽场。

四、规范家禽检疫签证

1.检疫合格证明信息填写必须详细完整。用途为饲养的活禽,其检疫合格证明目的地必须填写到饲养场,用途为屠宰的活禽,目的地必须填写到屠宰厂(点)。

2.因江山市未设立家禽定点屠宰场(点),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暂不受理家禽屠宰检疫,不予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3.停止给目的地为设区市主城区交易的活禽签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运至家禽定点屠宰厂(含政府批准以专卖店形式进入设区市主城区销售的家禽定点屠宰点)进行定点集中宰杀的除外。

4.对江山市活禽交易市场内,活禽经营者代顾客宰杀加工的活禽,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不受理家禽屠宰检疫,不予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经营者可以开具动物检疫信息追溯凭证,但不得开具产品检疫信息追溯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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