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格式条款是指交易一方预先制定、可持续重复使用的合同条款,因其在提升交易效率、维护交易安全方面的价值而一直备受推崇,但是因为在适用过程中累积的诸如限制相对人契约自由、损害市场公平竞争以及分配风险失衡等弊病而亟需建设完善的法律制度进行规制。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7-0057-01
一、格式条款概述
格式条款的雏形出现于法国,被称为附合合同,德国则称之为一般交易条款,我国台湾将其称为定型化契约条款;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经营者义务方面涉及了格式合同,但并未对其内涵作出具体界定,而《合同法》第39条对格式条款的表述为:“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的特点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①不可协商的单方性。格式条款是交易的一方预先制定,从单方利益出发,很少或者根本不考虑相对人利益,相对人无法直接参与到协商与制定过程中去,导致其无法进行充分的意思表达,只能被动的对结果予以全部接受或不接受,被迫置身于不公平的劣势地位。②高度持续的重复适用性。格式条款往往针对某一行业或领域里不特定的相对人而制定,是格式化、模板化的条款,相对于一对一的特定合同条款来说具有高度的重复适用性和更广泛的适用范围。另外,考虑到缩减交易成本和提高效率,格式条款制定者不会轻易大幅调整其内容,因此格式条款发挥效力的时间也较长。③当事人地位不平等。在市场交易中,格式条款制定者往往具有雄厚经济实力和专业知识技术,占据着先天优势;而与之相对的消费者却被迫承受着转嫁的交易风险,完全处于附从的地位,交易的控制权被牢牢掌握在格式条款制定者的手中。
二、规制必要性分析
格式条款的正面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①效率价值。格式条款是预先设定的,而且具备极强的重复适用性,避免了每次交易前的重复性协商讨论,因此大大简化了缔约程序,减少了缔约时间,进而提高了交易的效率,减少了时间、精力的消耗,迎合了合同双方的需求。②安全价值。格式条款的制定主体相对于消费者掌握更充分、更及时、更准确的市场信息,其分析信息、预测及防范风险的能力也更成熟,因此格式条款的应用可以使合同双方能够明晰自己可预期的潜在风险,并就此明确划分各自的法律责任,进而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交易安全,达到预估合同潜在风险、预测相应法律责任分担、较少不必要的合同纠纷的目的。
尽管格式条款在效率、安全等方面具有诸多正面价值,但其负面影响也日益凸显:①限制相对人的契约自由。格式条款通常由处于经济优势地位的一方单方面、预先拟定,相对人被排除在这一过程之外,也就更谈不上充分的意思表达了,只能处于被动的状态,其契约自由也就流于形式化、片面化。②有损市场竞争的公平。在市场交易中,格式条款制定者以其雄厚的经济实力占据优势地位,而消费者因为信息不对称和经济实力的悬殊,在权利设定及责任划分上被剥夺了商讨的机会,因而常被加重责任而削弱权利,商场如战场,在这场博弈中,相对人付出了很大代价。③风险分配不合理。交易可能存在的风险是由格式条款的制定者以自身利益为出发点进行预估并预先设定成文的,相对应的责任划分同样欠缺对消费者利益的充分考虑,因此消费者因为知识、阅历有限而被迫承受被转嫁的交易风险,而相对于制定者的强大,相对人以如此薄弱的风险抵御能力面对额外的交易风险,其遭受损失的后果几乎是必然的,因此也凸显了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三、格式条款规制的现状及完善
1.格式条款规制的现状。我国就格式条款规制的法律制度建设不完备、不完善,虽然有部分关于格式条款的立法,但是至今尚未出台一部针对格式条款的专门的、系统化的法律;而且现有的法律法规不仅数量有限,其内容尚也有诸多欠缺合理之处,多数条文过于强调格式条款使用人权益的保护,对公平的把握失衡,欠缺灵活性,忽视了格式条款内在特性。另外法院在处理格式条款纠纷过程中并未充分发挥其主持公正的作用,表现欠佳,正如学者苏浩朋所言,“基于对契约自由原则的误解,法院一般不主动干预合同内容,也没有采取变通措施通过合同解释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2]而且,我国侧重于格式条款的行政规制,然而其中涉及到主管机构的利益,价值行政规制的裁量空间较大,主管机构的处理很容易偏向自身利益而忽视相对人利益,出发点都有失偏颇,那受此影响其处理结果难免就有失中立、公正。
2.格式条款规制的完善。针对上述问题,就格式条款的规制提出几点建议:①完善专门立法。这是格式条款有效规制的前提,可使行政、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②扩大格式条款审查范围。建议将公共事业单位、行政性企业法人等主体制定的、涉及交易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划分的规定纳入规制范畴。“如果相关条款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司法机关可以宣布此类‘行政性定时合同条款’无效。” [7]③建立格式条款审查制度,成立相应监督机构。明确其享有的权力与对应的责任,通过事中的监督及事后的检举达到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效率与公平相平衡的适度规制、维护交易公正的目的。④完善救济制度。民事诉讼法关于适格当事人的规定,导致只有格式条款的相对人才有权提起诉讼。“相对于大型公司、企业来说的社会弱势群体,消费者由于其自身及社会的原因,导致了他们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救济途径的狭窄和救济能力的低下。” [8]同时倡导双方协商、第三方调解、机构仲裁等多种非诉方式,较为灵活地、及时地、多途径地维护好受害方的合法权益。⑤强化社会监督协调机制。对于格式条款的规制,除了立法、司法方面的工作,更离不开行业自律强化与公司内控制度的完善,同时内部的自我约束与监督要与外部的社会舆论监督及行业自律高度协调起来,内外双管齐下,以提升监督效果。
综上可知,面对格式条款正面的价值与其负面的影响,我们应当秉持辩证的观点看待,即要肯定格式条款存在的合理性以及必要性,更要正视其存在的问题和引发的负面效应,要预估并防范其造成的风险,以维护交易市场的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