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我国地方创新政策系统若干问题研究

2015-12-08 11:14崔占峰
关键词:政策政府系统

崔占峰

(烟台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山东 烟台 264005)

构建我国地方创新政策系统若干问题研究

崔占峰

(烟台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山东 烟台 264005)

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出顶层设计要与鼓励地方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对地方创新政策系统构建的研究就是要在鼓励地方参与创新,激发基层创新活力方面进行理论和实践上的发现与探索。构建地方创新系统的基本定位、地方政府的行动边界、构建地方创新政策系统的基本路径是其中三个重要问题。实现地方政府政策性资源在市场和政府构成的二维平面内有效配置,不仅要促成地方政府行动意识的形成,还要促进政策机制、政策分类框架以及政策管理方式的形成。

地方创新;国家创新;政策系统;政府干预

[国际数字对象唯一标识符 DOI]10.13951/j.cnki.issn1002-3194.2015.04.014

关于创新和国家创新的思想最早可追溯到19世纪40年代李斯特在其政治经济学论著中的相关表述。20世纪70年代国家学说和熊彼特创新概念的结合开始形成了国家创新概念。20世纪80年代后期经济学家弗里德曼在分析日本经济起飞的原因时,提出国家创新体系的概念。关于创新的研究一开始就是经济学研究的领域。本文也是在经济学学理范围内对地方创新理论与实践的探索。

关于地方创新的说法并不多见,且主要散见于一些政治学论著中。尽管类似的区域创新学说在20世纪90年代已经出现,但并未成为关于创新体系研究的主流学说。不仅如此,许多关于区域创新系统的定义由于侧重于微观主体之间的交互学习活动,对政府在区域创新系统中的作用并未给予重视。最近几年,有关政府在创新中适当参与的问题开始进入国内学者的研究视线,并将大量研究集中于区域创新政策方面。

地方创新与区域创新的区别在于,前者更强调地方政府在创新中的主体作用。而对地方创新政策的研究则更多地把对地方政府的关注引向了其行动的边界方面。不仅如此,与国家创新体系相呼应,地方创新的提法可能更加合理。中央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出顶层设计要与鼓励地方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对地方创新政策的研究就是要在鼓励地方参与创新、激发基层创新的活力方面进行理论上的发现和探

随着中央和地方政府关系的不断调整,地方政府行政裁量权的自由度逐渐得到扩张和延伸,促使地方创新成为国家创新主角的条件日趋成熟。在地方创新体系中,地方政府通过创新政策的制定和推动等方式介入创新系统的作用不断增强。将创新注意力从国家创新体系转向鼓励地方创新,是创新实践从宏观向中观过渡、从过往强调技术生产力向并重制度生产力的转变,更是创新的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趋向结合互动的重要表现。

当前,地方创新系统的研究已逐步从国家创新系统研究中独立出来,而对于地方创新政策系统的研究则刚刚起步。所谓地方创新政策,从静态角度理解就是地方政府促进企业和高校等创新主体完成整个知识发现和技术创造的制度体系,以及协调各创新主体创新收益分配的政策体系;动态讲就是地方政府政策性资源在地方创新系统中的配置过程。深入讨论这些问题,对于确定地方政府政策性介入地方创新系统的深度和宽度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强化和规范基层创新意识也具有重要意义。

一、构建地方创新政策系统的基本定位

(一)构建地方创新政策系统的基本方向

体现地方创新特色是地方创新政策系统构建的基本方向。地方是与中央和全国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地方创新的概念强调了地方政府的主动性和政策意义。地方创新特色主要依赖于地方创新政策的特点。

地方由于处在不同地理区域内,具有层次性和差异性,这是形成地方创新政策特点的基础。在中国,中央以下,省、市、县、乡镇都可称为地方。地方创新系统就是以这些地方政府为主导,以地方性企业为主体,以大学、科研机构和其他中介服务机构为依托形成的创新系统。一个相对完整的地方创新系统由上述相互分工联系的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教育机构组成,而那些引导和支持产生创新的制度、法规以及具体措施则构成地方性创新的政策系统。地方创新系统中的主体是运用创新成果生产创新产品的企业,表现为技术创新成果的产业化或商业化过程;教育机构主要完成创新人才的培养和智力资本的集聚,并承担部分科学或技术的创新职能;研究机构是知识与技术创新的专门组织;政府则主要承担对创新活动的政策性推动、规范和利益分配职能。因此,地方政府是地方创新系统的主导,也是地方创新政策系统中的主体。

地方创新系统包括技术创新系统和制度创新系统,后者构成了地方创新政策的核心内容。在中央政府的总目标下,地方政府结合当地特点和实际进行制度创新,如激励制度和产权制度。前者在于激发创新主体的动力并形成利益驱动机制,后者则通过界定产权(经济或法律手段)使创新主体的创新动力得到维持。

地方创新系统必须有自己的特定目标。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所处的阶段,资源禀赋差异以及市场发育程度确定创新起点、创新阶段以及阶段性目标。在这一目标的牵引下进一步确定创新政策趋向,引导地方各主要职能部门制定不同创新政策构成创新政策体系。这个体系的主要功能在于配置创新资源,协调安排创新个体间的关系,激活潜在的创新优势,有效利用创新元素的集合效率形成创新的集成平台等。由于上述创新政策是依据地方要素禀赋和结构等自然性条件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等社会性条件确定的,而各地在这两方面的差异又非常明显,所以地方创新政策系统的构建要首先定位于利用差异化并形成特色。

(二)构建地方创新政策系统需要防范的主要倾向

防止对政府的过度依赖是地方创新政策系统构建中需要防范的主要倾向。创新政策本质上是政府依赖政策性工具介入企业和个人创新活动,协调和平衡创新供需的行政行为。实质上是政府干预经济的一种方式,始于凯恩斯主义的干预理论,其出发点是解决外部性等市场失灵问题。地方创新政策的实施除了要解决上述问题,更重要的是培育地区核心竞争力。由于创新主要发生在经济系统内部,尤其是企业和商业经济活动内部,因此,政策创新实际是给予内部活动一种外在干预,创造一个有利于内部创新活动的外部循环系统。从宏观仿生的角度看,这有点类似于鱼和过滤的关系,鱼在鱼缸内游动,却需要一个来自外部的过滤系统才能保证水中溶解充足的氧气和保持正常水质,如果能进一步建立起一个硝化生态系统,鱼得病的几率就大大降低。过滤系统是外部干预,硝化系统是基于外部干预建立起来的内部调节系统。通过外部干预形成有利于内部活动的自我调节功能就是政策创新干预追求的目标。

地方政府创新政策制定和实施的最终目标是培育地区核心竞争力。由于地方政府某种程度上也具有“经济人”特征,因此,在培育地方竞争力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往往更倾向于通过政策工具作为媒介全程并最大范围参与到地方的整个创新活动中。相关研究指出,地方竞争的展开以及国际竞争对地方竞争优势的放大,极大鼓励了地方政府参与创新的积极性,同时也加速了地方政府干预张力的形成,出现对政府政策干预的过度依赖倾向。地方创新政策的功能应在技术创新的无边界和政府干预的有边界之间寻求协调。但事实上,依赖政府政策性干预去解决政府干预边界过大等问题,无异于要求政府自我约束,作用其实微不足道。因此,在构建地方创新政策系统的过程中,也要防止地方政府干预泛滥和边界不当等问题,防止对政府干预过度依赖而发生政府失灵风险。

(三)构建地方创新政策系统的重要着力方向

充分关注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动是地方创新政策系统构建的着力方向。当前,中小企业的发展被认为是国家创新体系中最活跃的因素,是科技成果转化的平台和科技成果应用的重要载体。中小企业多属于地方性企业,是地方经济发展的主力军。由于规模小,资本累积度低,资本存量少,开展创新研究的基础薄弱,在市场上还存在信息不对称等外部问题。相对于国有大型企业,地方性中小企业更应得到政府支持,以帮助其实现各类创新活动。地方政府应将创新政策主要分布于中小企业开展创新的融资政策支持方面、人力资源培训方面、技术创新与应用以及创新成果的商业化和产业化推动方面。美国等发达国家已经形成比较完善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政策支持体系,如直接资助政策和多项间接资助,包括创业投资、贷款担保以及税收优惠等。有些国家还制定了公共风险投资项目,由于对私人投资于中小企业风险进行分担,降低了投资落空的潜在风险,因此能吸引更多社会资本进入中小企业融资系统中。在德国,政府通过伞形的风险投资基金,对以技术为基础的中小企业进行直接投资,以及对中小企业之间与公共研究部门之间的合作研究提供资助等做法也值得我国地方政府借鉴。①赵中建选编:《欧洲创新潮》,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92页。我国尽管在1998年就设立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但这种旨在支持中小企业创新活动的做法并未延伸至地方,仍然存在支持领域狭窄与覆盖面需要拓展等问题。②陈宁、余旭:《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绩效分析》,《理论探索》2010年第5期。

在我国中央政府不断下放行政裁量权的情况下,将自由裁量权合理配置到对地方性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领域,具有现实意义。如在市场方面,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制定和实施引导需求的政策、政府采购政策、标准制定政策以及创新服务政策等引导消费者购买中小企业的创新产品,帮助中小企业迅速实现创新收益。

(四)构建地方创新政策系统的中间目标取向

形成有利于创新资源整合共享的政策机制,是构建地方政策系统所要实现的中间目标取向。地方创新系统是多种创新元素的复合体。一个综合性的复合体要求加强各元素内部以及相互之间的有机联系,并能使这种有机联系成为各元素发挥集合效用的中间纽带。这就形成了创新元素之间的协同机制。协同机制的构建需要整合地方各类创新资源,尤其是科技资源。要形成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提高结合效用的连贯机制。这需要突破创新主体之间的对资源的独享惯性,在人才、资本、信息和技术等创新要素方面实现深度共享合作,放大创新资源的存量,提高创新资源的增量效果。按照马克思的资本集中理论,这是一个创新要素的集中过程,这种方式能使创新资源的规模瞬间增大。但是,增强创新元素之间流动性,推动创新要素产生集中和协同效应,并不能完全由市场机制完成。创新资源实现资源共享,需要政府政策引导和机制安排。有效的政策系统能使各创新要素或资源的所有者产生协作意识,必须解决协作与利益增加之间的关系,处理好企业经济效益与其他受益主体之间的关系,解决好创新元素共享产生的利益分配问题。良好政策机制是实现地方创新最终目标的重要手段。

二、地方政府在地方创新政策系统构建中的行动边界

(一)地方政府在地方创新政策系统构建中的行动意识

充分认识地方创新的特殊性是增强地方政府行动意识的核心问题,行动意识的强弱决定着地方政府构建创新政策系统的纵向边界。

经济增长存在一个收敛区间的假说在实践中被不断突破,许多研究认为正是基于创新力量积累、创新比较优势形成的结果。国家创新体系是使一国实现创新发现、累积创新优势和释放创新能量的重要平台。但国家创新体系并非一个孤立概念,从不同角度观察则表现为不同层级关系和层次关系。其中,地方创新作为该体系的一个层次,是国家创新系统的基础。由于国家创新系统是自下而上的行为和过程,所以,地方创新系统还是形成整张创新网络的终点。如果没有各层次地方创新网络的发展,国家创新则无从奠基。①黄燕:《地方创新系统构建的必要性及地方政府的作用》,《城市发展研究》2002年第1期。

国家创新与地方创新虽在实现创新最终目标上具有一致性,但由于其创新系统的起点不同,赖以形成创新比较优势的创新元素不同,能实现的创新成果也不同,创新作用的释放机制更不相同,因而在实现创新的具体目标和路径上均具有特殊性。地方政府必须在对国家创新系统作出整体认识的基础上,将“地方创新系统”作为一个特殊问题研究。换句话说,地方创新长期被国家创新所包裹的状态需要改变。地方政府上述行动意识的强弱决定着地方创新系统构建的基本方向。

(二)地方政府在构建地方创新政策系统中的作用范围

一个相对完整的地方创新系统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地方政府四个元素组成。地方创新效果取决于四个元素产生的协同效应。企业会产生创新的内在动力源泉,并成为技术创新的直接应用者和受益者。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是创新思想、方法或创新工具的生产者。不同类型的研究机构生产和提供不同的创新手段,有的生产科学知识等创新原产品,有的生产利用科学知识实现的技术工具和方法。不同创新元素在各自经济或非经济的生产领域内构成了不同的供需关系和供需结构,处在不同类型和不同程度的市场关系中,需要制度协调和政策调整彼此之间的合作关系。地方政府虽不直接构成创新主体,但其作为制度的供给者,对于上述合作关系的形成与协同联系的调节却产生着独一无二的影响。这种制度的传导机制最终需要通过连贯和有效的政策变量才能实现,因此,政府作为创新政策的供给者,制定正确的创新政策并保证其得到有效执行对于地方创新系统良性运行具有关键性意义。

这意味着地方经济的发展并不单纯依赖于技术创新能力的积累。制度创新是技术创新能力形成、积累和有效释放的保障。制度又可以分为基本制度、体制和政策三个层次。其中,基本制度决定着政府在地方创新系统中的地位,体制决定着政府在创新活动中的作用范围和作用方式,政策则决定着政府在创新活动中的作用类型和作用效果。政策是将政府与其他三类创新元素有效联接起来的纽带。在制度构成的三个层次中,基本制度和体制决定着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地方创新政策不能与国家的基本制度形成冲突,根本上要受基本制度的方向性制约。地方创新政策的作用范围和作用方式还要遵循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规律,尽管创新政策本身存在对市场调节的矫正,但是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基本规律在一定程度上对创新政策作用的范围进行了空间上的约束。因此,创新政策也不能与市场经济体制发生冲突。这要求地方政府在制定和执行创新政策时必须考虑政策的方向性和运行环境,必须符合基本制度和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实质上是限定了地方政府的行动范围,地方政府的行动范围主要规定着政策系统构建的横向边界。

(三)地方政府在构建地方创新政策系统中的行动影响

地方政府的行动意识和行动边界又决定着其产生的影响。这种影响表现在地方创新政策环境对创新供求的影响方面。这是确定政策介入边界的重要方面。一个相对高效的创新政策系统能够形成良好的创新环境,有效衔接创新供应(主要指在研究、技术、管理策略等方面的投入)与创新需求(包括社会对创新产出的期望)两方的关系并对其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尤其在地方政府权力具有相对权威的体制中,这种影响就更加明显。不同体制下的地方政策对供求的影响方式和影响程度是不同的,在比较研究中,这种影响程度的实证发现对于确定政策的合理边界具有重要意义。

创新政策的作用轨迹表现为:创新政策系统的形成——创新政策环境的确定——创新供给与需求的平衡——创新政策作用的释放——创新政策效果的评价与反馈。地方政府以及负责创新的各个职能部门要根据创新供求双方的特点制定不同创新政策,集合形成一个地方创新政策系统,成为创新供需双方开展创新活动和应用创新成果的政策性环境。一方面,分散和具体的政策构成供需双方整个创新过程和影响创新结果的重要变量,从而使不同企业和研究机构在创新的效果方面呈现出差异性。另一方面,创新政策群所确定的政策性环境又具有同一性,此时,这个环境就不再作为变量而是作为客观存在的外部性常量影响着供需双方。这两个方面如何影响创新,在多大程度影响微观创新活动,效果如何,实证研究在此处就显得比较有用。将实证创新政策系统纳入地方创新政策系统中,不仅对于创新效果的评价有意义,其反馈性的结果对于确定政策的创新边界,帮助地方政府及时调整政策,动态适应创新市场关系的变化也具有重要意义。

三、构建我国地方创新政策系统的基本路径

(一)推动地方政府形成构建地方创新政策系统的重要认识

熊彼特认为创新是建立一种新的生产函数或供应函数。企业家对生产要素或生产条件进行新的组合。尽管制度或政策并不直接构成生产函数中的一个变量,但是学术界对制度和政策作为外生性条件对生产函数具有影响的结论早有发现和论证。不仅如此,许多经济学家通过对索罗残差进行进一步分解等手段,已经从实证角度使上述结论得到证实。制度和政策的内生性研究也在不断深入。有学者认为所谓创新政策是指政府经济政策和科学技术政策的相互协调。也有人认为是指科技政策与产业政策的相互协调。我们倾向于从狭义的角度定义创新政策,即为了推动技术活动的各种政府政策,涉及科技、教育、经济、贸易和金融等政策领域。地方创新政策就可以理解为地方政府为推进地区经济发展而对技术创新活动采取的一系列公共政策的总和。其中,技术创新政策是地方创新政策的核心。OECD认为要把科技政策与政府其他政策如经济政策、社会和产业政策、教育和人力资源政策等融合形成一个整体。科技政策包括知识产权政策、职业教育政策、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政策,产业政策包括税收优惠、投资激励、产业改组和应用研究等。

创新政策的实施主体是政府,地方创新政策的实施主体是地方政府,因此必须通过国家创新系统传达给地方政府重视地方创新的意识,一方面要鼓励技术发展,另一方面要鼓励产业化和商业化转化。地方政府的创新政策要集中分布于促进创新活动的产生发展、规范创新主体行为的规范与创新秩序以及提供创新环境支撑等方面。要把这种行动变为地方政府的自觉行动,除了信息强化、意识发动,还需要形成激励机制。

(二)要形成官(政)、学、研、产等地方创新元素间良性合作机制

政府、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和企业是地方创新系统的四个元素。四个主体元素之间进行深度合作,形成良好的合作机制,才能合力促进地方创新水平的提高。我国产学研协同创新问题于上世纪90年代已经受到关注。当前,有关创新研究的成果反映出:不仅要关注国家创新体系的建设,还要重视地方创新系统的构建;不仅要关注产学研之间的合作,政、学、研、产之间的深度合作也应得到全面重视。不仅如此,各创新主体之间的合作已经不宜理解为其能力要素的简单叠加,而是需要各类互补要素之间的协同和整合。①何郁冰:《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理论模式》,《科学学研究》2012年第2期。

政府介入产学研的分工合作体系中,其实是为产学研主体共同完成一项技术创新或为所形成的分工协作提供契约安排。政府可以依赖其公权力,游走在其他三类创新主体要素之间,运用政策工具充分协调它们之间的合作关系和合作秩序。一方面,地方政府要充分调研企业对技术创新的需求意愿和需求方向,通过常规项目基金或专项技术研究立项等方式衔接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与企业之间的沟通路径。另一方面,对于高校和研究机构的科学和技术创新成果,地方政府要承担起向企业推介的职能,使最新的创新成果具备企业层次的试验场所。要完成这两个方面的目标,需要在四者之间建立一套相对完善的良性合作机制,需要各类创新政策在其中穿针引线。反过来,政府的政策通常也需要在四方参与的政策辩论中不断完善,才能使合作机制实现良性循环。欧洲许多国家建立了基于国家创新层面的创新政策数据库,企业和研究机构等参与创新活动的主体都可以通过该数据库轻松获得该国和该地区具体的政策措施,以及每项政策的筛选标准和实施机制。这种做法对我们研究地方创新政策系统构建问题具有重要启示。

(三)要按照三维创新政策维度构建清晰的地方创新政策分类框架

创新通常表现为变革和持续应对变革的能力。具体表现为新想法、新产品或新服务;也表现为产品或服务的创新提供方式;还表现为产品市场的创造性开拓以及商业化模式的变革。②赵中建选编:《欧洲创新潮》,第18-23页。由此看来,创新表现涵盖了产业部门和商业部门,包含在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内,影响着生产、交换和消费的方式和结构。这为地方政府构建一个清晰和比较全面的创新政策体系提供了分类基础。新想法的产生需要形成对创新思想的激励政策,新产品或新服务的产生需要形成对创新成果的应用激励政策,新产品和新服务的市场开拓需要形成对创新成果市场化的激励政策。这就构建了一个关于地方创新政策的三维体系。每个维度下又可以选择很多具体的政策向量。地方政府应根据当地企业和研究机构以及人才培养机构的特点,逐步构建一个三维多向量的综合性创新政策体系。

近年来,创新的内涵不断被突破,需要用一种更加现代和全面的视角去看待创新问题,需要寻求新的途径不断实现机构与企业的合作创新。地方创新政策必须学会将创新置于其他政策领域的核心地位,通过嵌入、嫁接等方式实现不同政策领域的紧密配合。这种趋势有可能拓展地方创新政策的向量维度,形成多维向量综合政策体系。这方面可以将欧洲国家创新记分牌、创新政策工作坊、创新政策学习、争论与创新政策数据库的做法引入到地方创新政策系统的构建过程中。③赵中建选编:《欧洲创新潮》,第18-23页。创新记分牌可以反映各地在创新领域内的绩效表现,从而间接衡量创新政策的效果;创新政策工作坊主要通过建立创新政策制定的“智力依赖”平台,通过工作坊常规性的对政策体系的学习,可以对政策的未来发展趋势做出基本判断。在此基础上,可以逐步形成有利于创新的集群政策,通过在某一限定的地理区域内,激发和激励专业知识和技能的集中化,发挥创新磁极的作用。许多国家恰恰是将集群政策的发展权留给了地方政府,这说明形成一个完整明晰的创新政策体系方面,地方政府的作为空间是非常大的。

(四)要增强系统的相对统一性和可识别性并形成易于评价的标准

地方创新政策以科技政策为核心,还包括经济社会和产业政策、人力资源与社会文化政策等其他政策。因此,一个比较完善的创新政策系统应该由许多政策单元组成,各种政策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协调与冲突两种客观属性。一方面需要形成一个相对统一和可识别的基本框架,另一方面需要平衡各种政策之间的相互关系。这就要求地方政府仔细梳理地方创新政策之间的层级关系,要求地方创新政策系统具有相对统一性和可识别性。

创新政策的效果往往具有多元性,需要运用多种指标才能相对客观地反映。因此需要构建一个地方创新政策效果比较的指标体系,进而形成一个相对客观的衡量标准,通过一些逆向指标也能反映出创新政策可能产生的负外部性。只有地方创新政策系统形成相对统一和可比较的基本框架,才有利于形成对创新政策效果进行评价和比较的量化标准,作为政策优化调整的决策参考依据。

(五)应形成有利于协调地方创新政策结构复杂性和部门权力交叠性的政策管理方式

地方创新政策的三个基本维度之下,存在很多具体的政策向量,创新政策的结构不仅具有系统性,还具有复杂性。另外,创新政策是由不同的部门制定或实施的,各部门权力存在交叠性。这对政策设计和执行的高效提出了和谐一致的要求,解决这一问题的基本手段是建立一套对创新政策进行管理的有效方式。可以设立“跨部门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部门间的整合和协调;构建一套对政策机构本身进行系统性评估的体系,推动政策制定机构始终能够保持一定的前瞻性,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对创新政策的适应性调整需求。中央和地方应保持良好的政策沟通,地方各部门之间、部门与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与研究机构之间都应该逐步建立有效和通畅的沟通渠道。应使创新活动的所有参与者和利益相关者都能平等地参与到创新政策的学习、辩论和建议行动中。周期性和阶段性的政策评估反馈机制对于创新政策的优化也是非常重要的。

A Study on Issues About the Construction of Local Innovative Policy System in China

CUI Zhan-feng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Yantai University,Yantai 264005,China)

It has been raised in the third plenary session of the Eighteenth Central Committee that the top -level design should be combined with encouragement for local governments to move steadily.Researches on the construction of local innovative policy systems should aim to conduct discoveries and explorations in theory and practice in dimensions of encouragement for local governments to engage in the innovation and arouse the vitality of basic innovation.Three important issues are to be addressed in the process:building the basic position for local innovative systems,building the behavior frontier of local governments and building the basic routine for local innovative policy systems.What is needed to achieve an efficient allocation of local governmental policy resources in a two-dimensional surface consisting of the market and the government is to facilitate the formation not only of action consciousness of local governments,but also of the policy mechanism,policy classification framework and the policy management.

local innovation;national innovation;policy system;government interference

F 290

A

1002-3194(2015)04-0114-07

[责任编辑:赵守江]

2015-01-08

崔占峰(1977-),男,山西清徐人,经济学博士,烟台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主要研究区域经济。

科技部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软科学项目“中美地方政府创新政策比较研究”索。这也是本文试图实现的理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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