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三症:超生、沉睡、重叠

2015-12-08 03:11王庆德
廉政瞭望 2015年13期
关键词:过密退场法规

文_王庆德

制度三症:超生、沉睡、重叠

文_王庆德

上万个制度,能用的有多少?

制度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设定的公开的限制性规范体系,包括如何分配权力和权利、权利与义务、利益与成本,是人们发生相互关系的指南。

一个国家应配以适度的制度数量,其密度应与社会的复杂程度及国家组织职能成正比。制度过疏,容易导致社会发展缺乏规则,运行无序;而制度过密,则会导致组织运行无所适从,效率缺失,效益递减。

制度过密现象在古今各国发展中并不鲜见。钱穆有言,“中国的政治制度,相沿日久,一天天地繁密化。一个制度出了毛病,再订一个制度来防制它,于是有些却变成了病上加病。”

习近平总书记更指出:“我们的制度不少,可以说基本形成”,但“制度不在多,而在于精,在于务实管用”。

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制度建设,主要在三个层面展开:一是法律体系建设。在宪法之下,目前我国已有法律243件,行政法规700多件,地方性法规85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00多件,总计约有一万多件法律制度。

二是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目前经过清理的中央级党内法规有487件,省级已公布的党内法规约300件。

三是软法建设,即各级党政机构发布的其他非法律规范性文件、司法部门发布的司法解释、司法指导性文件及各种社会团体发布的规章制度,数量更为庞大。

客观而言,我国的制度在推动改革、促进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在过去的改革实践中,我国有些地区、部门由于在组织与职能之间做过多的制度设置,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制度过密问题,不仅组织没有效率,而且制度的作用也得不到发挥;不仅不能保证社会正常运转,反而会造成社会秩序紊乱,问题主要表现在:

制度进场过易,造成制度“超生”。从国家治理来说,改革意味着从政策治国向制度治国转变。目前,占到整个法律体系97%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基本上是改革开放30多年内建构起来的,如此大的制度数量与地方人大和政府法制部门的自身力量并不相称,由此存在着有些制度建设是从部门或地方利益出发,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群众意愿,有的把关不严,立法不明确,有缺项,甚至与上位法冲突,体系不统一等问题,形成了很多无法落地的制度,法律效果大打折扣。

制度退场太难,造成制度“沉睡”。由于制度产生的速度过快,很多制度还没来得及执行就被新的制度替代,而失效制度并没有得到及时清理,造成了制度“沉睡”。另外,有些制度虽然仍有效力,但被长期搁置。原因在于制度一旦建立,就会被各种力量支撑起来,在时间的累积中逐步自我强化,形成了路径依赖,造成利益固化,部门或地方之间争权诿责,导致制度难以退场或退场代价高昂。最终造成制度间的龃龉甚至冲突、公共权力的无效运作,引发很多社会问题。

以制度贯彻制度,造成制度“重叠”。制度的力量来自于自身。但有些制度实际执行中,往往出现“法上加规”现象,以规代法,以规推法,有法不依,依规而行,结果导致在制度建设上叠床架屋,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另外,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政府在针对上位法制定实施办法、细则、规定、条例时,有时并不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而是要么照搬上级制度规定,要么横向相互模仿,造成了一批“神肖酷似”的制度建设,除了名称上的地域差异外,在规范和程序上并没有明显区别,不难推想其实际的法律效果如何。

以执行力倒逼“空转”制度退场

十八大以来,中央十分重视制度建设问题,力抓制度清理工作,不仅通过科学立法完善已有法律体系,还全面清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党内法规,同时还对各级政府规章、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大规模清理。在此基础上,防止制度过密还要在以下几个方面着眼。

严把制度准入关。制度作为普遍适用性的规则,其目的不是方便执法者,而是着眼于秩序的建立和人们对制度的认同遵守。据全国人大统计,我国大约80%的法律、90%的地方性法规和几乎所有的行政法规都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从人民意愿出发而不是从部门、地方出发是制度制定的关键。因此,应该加强立法协商,让人民真正参与到制度设置中去,改变禁止性立法过多而授权性立法较少的现状,严把制度入口,使制度建设与组织职责相对应,达到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平衡。

增强制度执行性。制度的完备性与有效性是制度的两面。习总书记指出:“现有制度都没执行好,再搞新的制度,可以预言也会白搭。制定制度很重要,更重要的是抓落实,九分力气要花在这上面。”因此,要从重视制度的完备性转向提升制度的执行力,更多地从治理的角度考虑制度建设,把制度执行力作为考量制度建设的标准,以制度执行倒逼空转制度退场,使制度能够刚性运转。

健全制度监督机制。用制度管好国家,首先要把制度管好。去除恶法、清理无效规范是提升制度监督能力的基本要求。这就需要加强人大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备案审查,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健全完善备案审查机制,提高制度执行力和约束力,增强备案审查的实际效能,同时也要加强党内法规备案制度建设和政府法制部门规章审核工作,使“沉睡”制度退场,让现行制度长出牙齿,推动制度落实。(作者为山东省委党校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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