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能上能下重在能下

2015-12-07 13:46索耀乐
红旗文稿 2015年20期
关键词:现职能上能下调整

索耀乐

中央办公厅印发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首次就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问题专门作出制度规定。这是落实从严治党、从严治吏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大步骤,对于加强执政骨干队伍建设,不断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干部能上能下,关键是解决好“下”的问题,应重点从三个方面下力。

第一,要着力扫清干部能上不能下的观念障碍。中央出台《规定》,目的是要改变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状况,建立优胜劣汰、奖优罚劣、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的新机制。但在推进过程中,仍有一些观念上的障碍。从干部成长进步的角度讲,传统的官本位思想仍然存在。受这种思想影响,人们把职位的升迁变化作为衡量事业成功与否的标志,认为被调整下来预示着事业的失败和组织的不认可。从组织选人用人的角度讲,传统观念认为培养一名干部不容易,除非所犯错误情节严重,否则都应该给一个改正的机会。在这种思维影响下,不仅干部难以接受被调整下来的现实,组织对推动干部能下也难以下大的决心。破除这些观念障碍,首先,要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引导干部把职务的升迁和事业的成败区别开来,降职不降志。引导社会舆论正确对待“下”的干部。“下”也属于干部队伍的正常调整,而不是对某一干部的全盘否定。过去行不代表现在就行,现在不行不代表将来也不行,而是此时不行就应该先下。其次,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以在位不作为、做事不尽责为耻,以创业有作为、干事有担当为荣,进而理性对待个人的进退留转。再次,要转变工作思路。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要辩证地看待干部“下”的问题,将单纯依靠严把选人用人关的单向思路转变为既重进口、也重出口的进出结合的双向思路,构建干部使用的纠偏机制,从而更好地保持干部队伍的生机与活力。

第二,要努力完善干部能下的制度机制。《规定》对“下”的对象、程序和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具体实施中,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细则。首先,要进一步细化认定标准。坚持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建立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具体指标体系和问责的认定标准。经济发展、扶贫开发、环境整治等可以通过量化指标来科学认定,党的建设、深化改革、维护稳定等,可以通过细化要求和标准来综合评判。其次,要着力规范程序。《规定》明确了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程序,这些程序总体上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干部“上”的程序是对应衔接的。其中,重点要把握好考察核实印证和思想疏导认可两个环节。再次,要进一步拓宽处理方式。实际工作中,干部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不一,有的原因还比较复杂。因此要区别干部不胜任现职的情形,分别采取降职、责令辞职、岗位调整等方式解决“下”的问题。

第三,要尽量解除被调整下来干部的后顾之忧。要努力营造干部能上能下的良好氛围,必须要消除干部的思想顾虑。一方面要做好被调整下来干部的思想疏导工作。通过有效的思想工作,让他们正视自身存在的不足与问题,减少抵触情绪,帮助其正确认识和对待组织的决定。同时还要通过改善工作条件等多种方式,体现组织的关怀与温暖。另一方面要畅通被调整下来干部“再上”的渠道。研究“下”的干部重新任职的专门办法,对下来的干部重新任职的条件、程序、情形等作出明确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对“下”的干部一视同仁,对那些通过自身努力,在新的岗位上做出突出成绩的,经组织考察可重新提拔重用。通过树立这样一种用人导向,让被调整下来的干部觉得还有希望、有奔头,让他们感到只要努力工作、切实提高能力,组织上还会重新使用,从而降低对“下”的恐惧和抵触。

(作者:中共包头市委常委、组织部长)

  责任编辑:李振通 高天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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