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俊(山西省左权县畜牧兽医局)禹永青(山西省左权县芹泉镇畜牧兽医中心站)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管理应理顺
文│王俊(山西省左权县畜牧兽医局)禹永青(山西省左权县芹泉镇畜牧兽医中心站)
山西省在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中深入开展学习讨论落实活动,活动要求以基层一线单位和窗口单位为突破口,行政审批实现从“不能办”向“怎么办”、从“权力说了算”向“法规说了算”的转变,坚持为民提供公平、便捷的服务。
笔者在山西省左权县政务便民大厅畜牧窗口审批办理养殖场(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实践中发现:切合地方实际的实施方案细则迟迟没有出台,客观上造成了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证工作中出现了一些具体问题,这些问题如不能解决或解决不好,必将造成权力无法可依、无章可循。
1.安全发展衔接不畅。《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制定的核心是“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目标是逐步规范畜牧业向集约化、标准化、安全化方向发展。山西省晋中市左权县的实际是,山区畜牧业基础薄弱,从事养殖业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发展难以均衡,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目的无非是为了工商注册、项目补贴、银行信贷等原因,如一味地按照高标准去审查,在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上处处设坎阻拦,必会导致一些适度规模经营的养殖户因融资困难、项目申报受阻等原因在发展过程中举步维艰。即使不予审查办证,这些适度规模的养殖场客观上依然存在,且总产值在农业中占有非常大的比例,限制它们成长与发展现代畜牧业,提高农民收入的初衷不符,与“中国要富,农民必须富”的精神不符。
2.规划步调衔接不畅。“生产发展”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在实现“中国要美,农村必须美”的中国梦道路上,养殖场(小区)选址、污染问题凸显,集中体现在已建成或在建的动物养殖场(小区)跟不上新农村建设的步伐。许多养殖场(小区)都是由村委会简单的批地建设,无系统性规划,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展步调的不衔接,造成了新建的符合“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等条件的标准化养殖场(小区),或许马上就面临着搬迁问题。
3.法律法规衔接不畅。《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需要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由于国家近年来惠农政策扶持对象偏向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导致养殖场(小区)基本都是以合作社形式申请的,实际工作中若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想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必须首先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出现了由散养户组成的合作社如何办证的问题。同样,法律法规中并未规定养殖场(小区)建成后未进行养殖或未达到一定规模的能否办证的问题,而在实际办理中均要求建标准场后达到一定规模才予以办证。由于各级没有一个明确的指标和细则,导致在行政审批工作中无具体规章可循,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出现一定的随意性。
4.多元模式衔接不畅。《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要求在场区周围
建有围墙,这只适合于工厂化标准化的养殖模式,而实际上畜牧业发展呈多元化结构,林下养殖、庄园养殖、生态放养等模式由于占地面积大,饲养密度低,建围墙工程投资浩大,尤其是山区有其独特的地形地貌,建围墙发展工厂化畜牧业更是难上加难;同样,一些面积较小的规模养殖场,当同时建立标准消毒池、更衣消毒室、隔离设施、兽医室、引入动物隔离舍、患病动物隔离舍时,必然会造成在有限的宝贵土地上减少养殖生产区的建设面积,不得不压缩存栏数量的现实,严重的将导致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活动。
5.人员配置衔接不畅。一是兽医人员问题。《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要求养殖场(小区)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实际上由于目前兽医行业整体较弱,根本无法满足养殖场独立拥有兽医人员这一要求,以左权县来说,目前注册登记的执业包括助理执业兽医5人,乡村兽医6人,而且全是畜牧部门的工作人员,无形中造成了兽医人员既是“裁判”,又是“运动员”的尴尬角色。
二是从业人员问题。《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要求患有相关人畜共患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这就要求从业人员有健康证,但是县级防疫站出具的有效健康证明,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加工为目的,并没有相对应的人畜共患病的检测化验能力。
6.监督管理衔接不畅。一是养殖场(小区)有营销、人事、财务等全面的企业管理制度,《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要求养殖场还必须有防疫、用药、消毒等7个制度,目前的状况是养殖场(小区)重企业管理制度、轻防疫管理制度,存在制度落实衔接不畅的问题,防疫制度内容上墙了,可规章未必执行,主体责任未必真的落实,更多的只是停留在墙上的口号,是养殖场(小区)为了顺利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得不上墙的表面工作。
二是养殖业准入门槛低,虽然《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提高了行业审查标准,但是不达标准未能办理合格证的养殖场(小区)依旧在从事养殖活动,而监管人员在对已办证的养殖场(小区)监督检查的同时,未办理合格证的养殖场(小区)就脱离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监管范围,而恰恰由于这些养殖场(小区)存在设施不完善、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等隐患,发生动物重大疫情的可能性更大。
1.适度规模发展,维护公共安全。在政府大力扶持标准化、工厂化养殖场(小区)的同时,更要注重补贴适度规模经营且发展中的养殖场(小区),逐步扶持引导发展中的养殖场(小区)完善硬件设施、整改不合理布局,这样才能让更多的养殖场(小区)由小到大、由弱变强发展,才能推进现代畜牧业的发展进程。同时,建议畜牧部门与卫生部门协调沟通,为从业人员提供健康证办理检测的平台,检测费用尽可能由财政负担,以预防因人为传播引起的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2.合理规划设计,保护人居环境。新建养殖场(小区)选址要实现乡、村政府以及畜牧、环保、土地等部门联合规划管理、联合行政审批,将畜牧业纳入县域发展总体建设规划,实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确保畜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和谐。已建养殖场(小区)要立足现有条件开展整治,在不影响人居环境的大背景下,量力而行,凡是能用的或者经改造后能用的都要加以充分利用,实行过渡管理,即使不能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各级政府也要在搬迁、改造等方面予以一定的政策优惠。
3.衔接法律法规,出台实施细则。为避免在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审批办理上出现随意性,国家必须尽快完善有关法律法规,让行政审批权力入笼。各级畜牧部门因地制宜,尽快出台符合实际的实施细则,规范申请单位、规模标准,增强审核的可操作性,以便工作人员在审查中有据可依,不碰高压线,不踩红线,保守底线。笔者建议,如果合作社内的成员已达到法定的养殖场(小区)标准,应当依法审查并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如果合作社内成员未达到养殖场(小区)标准,仅由达到一定数量的散养户组成,为提高其市场应对能力,在不能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情况下,可以在工商予以备案,在其达到防疫审查条件后再注册登记,不能全盘否定,一棒子打死。
4.多元模式发展,推进行业标准。以适度规模、生态养殖、林下养殖等多元化模式发展畜牧业,提高农民收入,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实践中不能以标准化生产模式一概而论。笔者认为,应尽可能地涵盖各种模式养殖的审核标准,建议符合生态建设与产业发展的林下养殖、生态放养等产业模式,申请单位出具乡村两级不影响农村人居环境的证明材料,可予以办理合格证,引导山区畜牧业向生态绿色型、安全环保型方向发展。
5.科学确定权力,服务便民快捷。一是应借鉴教育部门实行特岗教师的成功经验,大力发展特岗兽医、乡村兽医,出台优惠政策,提高薪级待遇,提升兽医人员的社会地位。尽快将执业兽医与官方兽医职能剥离,将兽医技术人才充实到养殖场(小区),为有效控制动物疫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二是政府要进一步规范简化行政审批、优化办事流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依法确定权力,科学配置权力,提高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综合能力,做到证件发放与管理并重。光发证不管理、不监督就会使发证流于形式,失去了实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执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制度的意义。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利于提高行业水平标准,归根结底是为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促进发展、保障安全,实现“中国要强,农业必须强;中国要美,农村必须美;中国要富,农民必须富”的美丽中国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