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限行还须提高法律强制力

2015-12-07 08:47伊一芳
共产党员(辽宁) 2015年15期
关键词:字头老赖被执行人

文/伊一芳

7月2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介绍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的情况,并公布两个司法解释,包括《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后者在原有对“老赖”的限制中,又增加对其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的限制。

“老赖”难治,早已是社会顽疾,2013年10月1日,最高法《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正式实施,70余万名“老赖”信息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对这些人禁乘飞机、列车软卧,限制办理信用卡、贷款,起到了一定的惩戒作用。应该说,这些方式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此次最高法又拟限制“老赖”“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力度进一步加大,一些“老赖”只怕要寸步难行了。

然而,“老赖”限行的举措只是权宜之计,长远来看其作用有限。惩治“老赖”,最可靠、最有效的办法还是要靠法律,比如,如何建立长期有效的执行机制?如何通过执行树立法律的威严?只有当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举措落实到生活的方方面面,一个个潜在的“老赖”才能既无处藏身,更望而却步,再也“不敢赖”“不能赖”“不想赖”。

更具体地说,就是要高扬法治的旗帜,提高法律的强制力。在我国,拖欠债务虽一般不构成刑事犯罪或治安违法行为,但其危害性不轻。在道德自律频频失守,“老赖”人数不断增加的当下,提高法律的强制力应是首要之选。期待各级法院在曝光“老赖”及对“老赖”限行的同时,更要回归到执法本身,集中拘留“老赖”、刑事追究“老赖”,让每一起恶意赖账行为付出相应代价。如此,才能正风气、消流毒,避免“老赖”思维的传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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