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电子出版物呈缴本制度立法现状及思考

2015-12-06 11:16王群涛
黑龙江史志 2015年7期
关键词:新闻出版署出版物图书馆

王群涛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图书馆 福建 福州 350001)

中外电子出版物呈缴本制度立法现状及思考

王群涛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图书馆 福建 福州 350001)

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和计算机技术的快速发展,呈缴本所包括的范围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文章从呈缴本制度和电子出版物的定义出发,引出主题;通过对我国自1979年颁布《关于征集图书、杂志、报纸样本的办法》以来的各项法律法规的分析同时结合国外电子出版物呈缴本制度立法现状进行对比研究;总结我国目前呈缴本制度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相关建议,以便我国电子出版物呈缴本制度的立法进一步完善。

电子出版物;呈缴本制度;在线出版物利益均衡;补偿机制

为了保存国家的文化遗产和保障公民自由利用信息资源的权利,由国家法令规定全国各出版社每出版一种新出版物,必须按规定数量向指定的图书馆等机构缴送样本,这种制度称为出版物呈缴本制度。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电子出版物的数量日益增加,在上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国家出版局和新闻出版署颁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中对电子出版物的呈缴事宜均没有做出相关规定。直至1996年,由国家新闻出版署颁布的《关于缴送音像、电子出版物样品的通知》正式将正式出版的实体电子出版物纳入了呈缴的范围。然而由于电子出版物类型的不同,在具体的呈缴工作中在线出版物的呈缴还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为此笔者通过对国外电子出版物呈缴本制度立法现状进行分析,探讨我国电子出版物呈缴制度的不足和弊端。

1.电子出版物的界定及类型

1.1 电子出版物的定义

电子出版物(electronic publications)是以数字代码为存储方式,以电、磁、光介质为媒体形态,以多种符号形式(图文声像)记录信息内容,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磁、光、电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并可复制发行的大众传播媒体。

1.2 电子出版物的类型

电子出版物分为在线出版物(online publications)和离线出版物(offline publications)两种类型。离线出版物又被称为实体电子出版物。在线出版物指内容不断更新的在线数据库和在线连续出版物(在线期刊)等,属于动态的出版物(dynamic electronic publications)。离线出版物(实体电子出版物)指软磁盘、只读光盘等以实物为载体的电子出版物,属静态的电子出版物(static electronic publications)。电子出版物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按电子出版物的源文献类型划分可以分为汇编型、原著型、检索型、电子型。本文所探讨的电子出版物类型是指按载体形态划分的在线出版物和离线出版物。

2.我国电子出版物呈缴本制度的立法进程

我国以法律形式存在的呈缴本制度开始于20世纪初,但是在宋代就有出版物要上缴的要求。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新闻出版署、文化部和国家出版局等机构纷纷就我国出版物的呈缴问题制定了相应的法规。

1952年8月,政务院公布了《管理书刊出版业印刷业暂行条例》,同年11月,出版总署根据这一条例制定了《征集图书期刊样本办法》,完善了中国的出版物呈缴制度。1955年,文化部又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关于征集图书、杂志样本办法》确立了版本图书馆及中国国家图书馆(北京图书馆)获得图书和杂志的保存本的权利。

1979年国家出版局发出了《关于修订征集图书、杂志、报纸样本办法的通知》,80年代末,中国所有出版社、杂志社、报社都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中国版本图书馆、北京图书馆缴送出版物样本。

1991年国家新闻出版署颁布了《重申〈关于征集图书、杂志、报纸样本办法〉的通知》。此通知规定:“除图书、杂志、报纸外,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亦要向新闻出版署、中国版本图书馆缴送样带。”将音像制品纳入了呈缴范围。截止到1991年电子出版物都没能纳入出版物呈缴的范围,这与电子出版物在当时的发展数量有关。

2.2 我国电子出版物呈缴本制度的立法现状

随着电子出版物的日益增多,1996年,中国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关于缴送音像、电子出版物样品的通知》(下称《通知》)和《电子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正式将实体电子出版物纳入呈缴范围。在《通知》中,将电子出版物的范围定义为软磁盘(F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图文光盘(CD-G)、照片光盘(Photo-CD)和集成电路卡(IC Card)等,由此可以看出规定呈缴的电子出版物主要为实体电子出版物。同时《暂行规定》还规定:“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自电子出版物出版之日起30日内向新闻出版署、北京图书馆和中国版本图书馆缴送样品。”“对不按期缴送样品或不缴送样品的出版单位,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核减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号和标准书号,年检时暂缓登记或不予登记的惩罚”[6]。1997年《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出台,在《规定》中声明的电子出版物媒体形态与1996年《通知》和《暂行规定》定义的内容大致相等,但是在《规定》中除列出电子出版物种类外还将“新闻出版署认定的其他媒体形态”一句补充于条文后。由此可见,新闻出版署为今后电子出版物可能出现的其他形态的呈缴留有余地。

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出版管理条例》。同样,条例中所称出版物包括电子出版物。但是,此处一笔带过,并无对电子出版物做细致的说明。所以,2001年《出版管理条例》中的电子出版物也大致与前面的规定相同,主要指实体电子出版物。同时国家图书馆对《国家图书馆文献采选条例》进行了修订,在第五节中明确规定全面采集和收藏实体电子出版物的原则,为国家图书馆全面、完整地接收和保存实体电子出版物提供了制度保障[7]。2003年新闻出版署再次颁布并实施《重申〈关于征集图书、杂志、报纸样本办法〉的通知》。2007年12月,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现行有效),在《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中所称的电子出版物包括只读光盘(CD-ROM、DVD-ROM等)、一次写入光盘(CD-R、DVD-R等)、可擦写光盘(CD-RW、DVD-RW等)、软磁盘、硬磁盘、集成电路卡等,以及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媒体形态。这个规定跟先前颁布的规定和条例没有突破性的进展。《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声明:允许出版社申请出版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有固定名称、用卷、期、册或者年、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但此处的连续型电子出版物不是在线出版物,仍是基于实体(软磁盘、光盘等)的连续型电子出版物。

我国目前的电子出版物呈缴本制度主要通过2001年《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4年《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2001年颁布的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出版管理条例》和2007年通过的《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这几项条例和规定加以规范。对于纸本出版物的呈缴,我国的法律法规已经成熟,但是对于新生的电子出版物特别是在线出版物(动态电子出版物)的呈缴,我们的立法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2003年,国家图书馆组成网络文献收集与保存实验小组[8],开展了“网络信息资源采集与保存实验项目(web information collection and preservation,简称 WICP)”和“网络数据库导航项目(online database navigation,简称ODBN)”该项目是在动态电子出版物呈缴立法缺口的前提下开展起来的实验项目,通过这两项项目的进一步实施,必然能够为我国动态电子出版物的呈缴解决一些技术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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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文化部起草的《中国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对包括网络资源在内的数字信息的呈缴问题有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其中第三章“文献信息资源建设”第十三条规定:“书籍、报纸、期刊、录音录像、电子出版物等载体的出版机构应当自出版物出版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图书馆呈缴3册(套,盘)样本,向所在地省级公共图书馆呈缴2册(套、盘)样本”;在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则规定了处罚措施:“出版机构不按照本法规定呈缴出版物样本的,国家图书馆或者出版机构所在地省级公共图书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通知出版机构限期呈缴;(二)向有关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出版行政部门作出责令改正,并处以相当于应呈缴样本定价10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出版行政部门不作为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这部《中国图书馆法》还在商讨过程中,如若能够实施,也必将推动我国电子出版物呈缴本制度的完善。

3.国外电子出版物呈缴本制度的立法现状

3.1 美国

美国的呈缴本制度在其版权法的第407条(Deposit of copies or phonorecords for LibraryofCongress)有相关记载。在美国,缴送呈缴本是版权登记的要求,故呈缴本缴送实际上也是得到版权保护的前提条件,即只有依法缴送样本才可以受到版权的保护。美国仅对物质载体的电子出版物(实体电子出版物)提出呈缴要求,呈缴范畴还未包括在线出版物和网络资源。美国国会图书馆通过法律规定和与出版商签订协议两种方式保证电子出版物的呈缴。国会图书馆正在开发电子注册和缴送支付系统CORDS实行联机作品自愿缴送。2000年,国会授权国会图书馆研发和完成“国家数字信息基础设施及保存计划”(简称NDIIPP)收集和保存可能瞬间即逝的数字信息[11]。

3.2 日本

2000年,日本对《国立国会图书馆法》进行了修订,对电子出版物的呈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内容为:将实体电子出版物包括CD-ROM、DVD等作为呈缴对象,同时给予出版社一定的资金补偿,《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法》第24、25条规定了国家、地方公共团体发行的出版物及一般出版物的呈缴办法和义务。一般的出版物需按出版物价格的50~60%付给出版者。在利用这些电子出版物时,要尽力寻求著作权者、出版者、利用者各方的利益均衡。对于网络资源暂不作为呈缴对象,但是对于有价值的网络资源,可以与出版商进行协商收集。日本要求电子出版物呈缴最好的版本,以利于保存和利用。

3.3 法国

法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出版物呈缴制度的国家。于1997年实施的法国呈缴法将计算机软件、专家数据库系统和其他人工智能的文献以及面向公众的计算机支持的媒介都列入缴送范畴。同大多数国家一样,呈缴制度尚未覆盖到网络电子出版物领域。目前,网络出版物仍处于自愿呈缴状态。但是法国开展了一项实验项目,从25个指定网站上自动收集学术杂志和论文,同时法国国家图书馆还创造特殊的保存条件,以保存相关的内容。

3.4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的版权法对出版物的呈缴作出了相关规定,1912年通过的版权法确保了澳大利亚国家图书馆(NLA)的缴送本图书馆地位。澳大利亚国家图书馆的主要职能包括收藏澳大利亚所有类型出版物及其他与澳大利亚有关的出版物和非出版物,并保证这些文献的可利用性,为公民及国会提供服务。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澳大利亚的缴送法并未覆盖电子出版物,直至1999年版权法考察委员会建议将“图书资料”的呈缴范畴扩大到电子出版物,并进行强制缴送,同时建议缴送的资料的使用要有所限制,只允许在受缴机构内使用[12]。2000年,澳大利亚版权法增订了数字化文献的内容。NLA也与出版协会就数字资源的获取和限制使用达成共识。用户可以在图书馆内脱机使用电子文献,但不可以大量下载。

3.5 南非

1997年,南非议会颁布了新的呈缴法。新的呈缴法对“文献”与“载体”的定义相当宽泛,因此导致呈缴范围也很广泛。除了纸质文献与实体电子出版物外,网络电子出版物(在线出版物)以及将来可能产生的其他载体出版物也加入了呈缴范围。

3.6 丹麦

1998年1月1日,丹麦新修订的《出版物版权缴送法》正式生效,为了便于电子出版物的呈缴,丹麦国家图书馆建立了一个呈缴登记系统,出版商呈缴电子出版物时需提供出版物的详细信息,然后图书馆将其下载到一个专门的数据库中。同时,电子出版物呈缴本制度与国家书目编制紧密结合。但是仅规定呈缴实体电子出版物和静态网络出版物,对动态的网络出版物尚未作出明确规定。

4.为推进电子出版物呈缴本制度立法进程的几点思考

首先,应加快对在线出版物的立法。正如我国正在进行优秀人类文化遗产的保护,除了传统的纸质图书、杂志和期刊,在线出版物中也不乏人类优秀的文化和精神财富。众所周知,在线出版物即在线数据库和在线期刊收录了大量有价值的学术论文和学术论著。但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呈缴本制度都没将在线出版物纳入呈缴的范围。因此加快对在线出版物的呈缴进行立法迫在眉睫。

第二,应对电子出版物媒体形态定义留有余地。由于现代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因特网的快速普及,电子出版物的各种新媒体形态必然会不断地推陈出新。所以作为呈缴本制度的立法,应该将电子出版物的定义范围扩大,这方面可以借鉴南非的做法。以便将将来可能出现的各种形式的电子出版物尽快纳入呈缴范围,加快保护人类优秀文化的效率和步伐。

第三,加快建立电子出版物呈缴本补偿机制。北京大学李国新教授指出:“我国的呈缴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一种很不科学、很不合理,事实上也难实行的制度。在我国,呈缴本制度的现状可以用两句话来概括:第一句,‘有其实而无其名’;第二句,恶法难行’”。李国新教授之所以有这一番言论,我想这跟我国现阶段呈缴本制度的强制性和无偿性有关。在我国的各项法律法规中都表明出版商需无偿地向有关部门缴送出版物。在日本的《国立国会图书馆法》中明确指出“给予出版社一定的资金补偿”,在俄罗斯,免费呈缴与收费呈缴都纳入了图书馆法。在荷兰由图书馆向出版商提供手续费,而不是使用费。图书馆还要向出版商提供读者复制数字信息的情况。由此可见,建立呈缴本的补偿机制也是非常必要的,它能够极大地促进出版商呈缴最新出版物的积极性,同时也相应的保障了出版商的利益。

5.结语

纵观世界各国现行的呈缴本制度,对于电子出版物特别是动态电子出版物和动态网络信息资源的收集还处于试验阶段,对于电子呈缴本的缴送格式、缴送方式等问题都还存在着众多的难题。在世界各国都采取措施对呈缴本制度作出改革的大趋势下,我国也正在探索适合本国国情的呈缴本制度,面临着诸多的制约和问题,我国应该多汲取和借鉴国外先进的呈缴手段和方式,加强研究,对呈缴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做出相关的立法。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的电子出版物呈缴立法能够更加完善。

[1]肖希明.信息资源建设[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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