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晓松
(上海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 上海 200235)
哈贝马斯的民主情结
郑晓松
(上海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 上海 200235)
青少年时期经历的德国政治社会的剧变,让哈贝马斯在反思德意志理性主义文化的同时,也产生了浓厚的民主情结,充满对真正民主的向往;在批判资产阶级民主传统的基础上,哈贝马斯提出了基于交往行动理论的第三种民主模式——话语民主。
哈贝马斯;民主;法兰克福学派
哈贝马斯的童年经历了德国法西斯的崛起直到权力顶峰,而青少年时期则是法西斯从疯狂走向覆灭,大学之后,联邦德国在盟军占领之下开始实施资产阶级民主。从纳粹极权统治到美式民主政治的强烈反差,使哈贝马斯心底生发出浓厚的民主情结,充满对民主的向往。
一
1929年,哈贝马斯出生在德国科隆附近的一个小城。正值形成世界观和人生观的青少年时期,他却亲眼目睹了法西斯的暴行,以及由纳粹德国发动的惨绝人寰的世界大战。这段特殊的经历不仅改变了哈贝马斯的生存环境,而且也极大影响到他的价值判断及理论追求,对此,理查德·伯恩斯坦(Richard Bernstein)的评价非常中肯:“如果我们忽视了那些塑造了他们(哈贝马斯和德里达)的理论作品的重要的个人成长经历,我们就根本不会理解他们在‘维护什么’,不会理解他们‘感受整体推力的方式’。……而对于哈贝马斯来说,最重要的成长经历就是青少年时期当他发现纳粹主义的恐怖时的震惊。这种震惊构成了几乎他所有作品的背景。”[1]在哈贝马斯看来,青少年时期德国所发生的一切,根源于纳粹德国“个人崇拜→独裁→极权统治”的政治体制,必须从思想上清除这一体制的余毒。因此,反思和批判德国法西斯主义的思想根源,如何彻底杜绝这种政治模式在德国历史上再次重演,自始至终都是哈贝马斯思想和著作中的重要内容。
法西斯的独裁统治不仅斩断了德意志的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念的连续性,而且也暴露了德国文化的阴暗面,这些阴暗面和西方主流文明格格不入甚至截然对立。德意志思想传统特别强调理性和抽象思辨,但如果走向极端就会忽略、压制现实生活中活生生的个体,从而有悖于西方文明中的人道主义传统。哈贝马斯后来曾经回忆过自己的类似体会:“十五六岁时,我坐在收音机前收听纽伦堡审判前国人的谈话。一些人非但没有对眼前可怕的灾难感到震惊,而是在辩论审判的正当性、程序和法理学问题,我感到出现了裂痕,真正的裂痕。的确,我因为敏感容易受到伤害,我不能像我的兄长那样对集体犯下的不人道事实熟视无睹。”[2]为什么部分德国人会对法西斯的非人道行为轻描淡写,而对一些理论上和形式上的问题纠缠不休呢?很明显,这一切都根源于德国文化中的理性主义传统。但是,青年时期的哈贝马斯为什么感到与康德、黑格尔开创的德国理性主义文化传统“出现了裂痕,真正的裂痕”呢?从哈贝马斯的回忆不难看出,那时的他已经开始表现出不同于周围大多数德国人的特质,在与德意志思想传统保持距离和反思的同时,哈贝马斯认同和接受西方文明的主流价值观,这其中就包括人道主义、资产阶级民主等思想。在他看来,英美的民主政治体制不仅有助于彻底杜绝极权主义对德国的危害,而且民主作为一种政治理念和思想潮流,也有助于“改良”德意志理性主义传统,从而使之具有生活世界维度的合理性。二战之后,西半部的德国以联邦的形式实现民主制度,建立联邦政府是美、英、法三国协商决定的结果。西方对制定德国联邦宪法在内容上没有干涉,只是要求它能保障民权,法律平等,具有独立的司法制度、新闻广播自由、教育和就业平等。当时的联邦德国面临的问题不仅是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国家,更是如何从充满道德和政治灾难的历史中发展出真正民主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政治文化。战后的德国主要吸收美国的政治文化来确立民主政治文化原则,这是当时特定的历史环境所必须的,哈贝马斯对此感触颇多:“要不是在战后十年期间吸收了美国政治文化的思想,今天的联邦共和国的政治文化也许要糟糕得多。联邦共和国第一次无条件地面对西方。那时候,我们接受了启蒙的政治文化;我们开始认识那形成……多元立场的力量;我们开始认识从皮尔思到米德和杜威的美国实用主义的彻底民主精神。”[3]
二
德国的近代资产阶级启蒙并不彻底,虽然二战结束后联邦德国也确立了民主的政治体制,但这只是以美国为首的外在力量强加的,在很多德国人心底,联邦共和国更多是一种价值、理念而不是事实,民主的政治体制在德国人心底没有真正扎根下来。战后初期的民意调查显示,当时德国人普遍对民主政治相当冷淡,对往昔的权威政治体制尚有眷恋。选民对民主程序缺乏了解,也缺乏热情,他们对政治仍抱着被动的臣民而非积极的公民态度。当时德国人对政党和政治机构的态度是“接受式的,冷淡漠然,过分实用主义,玩世不恭。”尽管有了联邦宪法,早期的联邦德国仍面临着再次成为“没有共和公民的共和国”的危机。
德意志是一个优秀的民族,德国文化特别是主观唯心主义哲学更是西方哲学中的精髓,德国哲学中一直有关注形而上学的思辨传统;但另一方面,德国哲学文化中亦潜藏着德意志民族优等论的狭隘性,平等、民主等资产阶级基本理念在德意志传统思想中相对淡漠。
在理论领域,最能说明这一点的是1953年的“海德格尔事件”,这一年,作为当时德国思想界泰斗的海德格尔一字未改的出版了他1935年的哲学讲稿《形而上学导论》。这一事件表明海德格尔拒绝忏悔自己在法西斯时期的失足,而且实际上他通过哲学上极其隐晦的方式在一定意义上为德国法西斯主义辩护,为自己在政治上的失足开脱道德上的责任。
“海德格尔事件”极大刺激了哈贝马斯,他从中看到了纯粹的思辨哲学潜在的社会危害性,这也让他认识到,哲学实际上和社会政治密切相关,哲学必须关注社会现实,同样,一种既定的政治倾向可能影响着他的哲学立场;哲学的重要使命应该是维护和推动民主政治,德国哲学应该抵制落后的保守主义和专制主义,更加深入的进行政治启蒙,从而推动德国确立一种以普遍道德为基础的民主宪法的国家制度。加入法兰克福学派,成为社会批判理论的一员可以说是哈贝马斯实现上述哲学理想的最重要一步。一开始,哈贝马斯就显示出一种与前辈不同的理论兴趣和思想取向。以霍克海默、阿多诺为代表的法兰克福学派的第一代学者大都怀疑和否定资产阶级民主的真实性,并对资产阶级民主采取了激进的批判主义立场。与前辈相反,哈贝马斯将资产阶级民主看作是现代性的一种成就,并承认其历史进步性。在他看来,现代性依然是一项未竟的事业,民主依然是现代性的核心,对现代性的道德和实践维度的辩护仍然必须立足于政治体制框架的合理架构。哈贝马斯认为,现代意义上的民主必须具有适用于共同体所用人的规范和前提,保护个人自由和平等权利的基本法(宪法),公民的政治普选权、议会制度和三权分立等等都是现代民主国家的普遍特征,当然,民主的本质不仅在于诸如此类的形式,更在于公民积极的政治参与。公民通过社会舆论和政治参与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是衡量宪法国家民主化的真正尺度。因此,哈贝马斯认为,社会批判理论不应当否认宪法民主国家的理想,而应当揭示现实的民主国家中理想与现实的矛盾。哈贝马斯相信,联邦德国战后从美国和英国等占领国那里接受下来的政治体制体现了资产阶级革命的历史成就,也为德国的政治民主化进程提供了历史契机。
对待学生运动的不同态度也使哈贝马斯愈来愈偏离第一代法兰克福学派。加入法兰克福学派后,第一项重大研究工作就是调查当时德国大学生的政治意识和政治观念,调查的结果集中反映在他后来为《大学生与政治》一书所写的长篇序言中。当时学生运动的许多领袖和积极分子都是法兰克福学派的直接或间接的学生,法兰克福学派的几位主要人物又曾被尊称为学生运动的导师。哈贝马斯尽管也承认学生运动的政治民主化倾向,最初也是和霍克海默、阿多诺一样,支持学生运动,但当学生运动达到高潮并具有暴力革命色彩时,他又极力批判学生运动,指责学生运动是“左派法西斯主义”,并与之彻底决裂。由于和第一代法兰克福学派存在着较大的理论偏差,特别是在阿多诺去世后,哈贝马斯在法兰克福大学社会学研究所的日子并不顺意。尽管如此,他依然坚信自己的民主理想之路
三
以霍克海默、阿多诺和马尔库塞为代表的第一代法兰克福学派大多怀疑资本主义民主的真实性,对资本主义民主采取激进的批判性态度。但在哈贝马斯看来,第一代法兰克福学派的社会批判理论最主要的弱点之一,就是低估了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法制的历史进步性。他说:“在政治理论方面,老法兰克福学派从来没有公正地认真对待过资产阶级民主。”[4]哈贝马斯把资产阶级民主理解为现代性的重要成就,承认其重要的历史意义。他认为,人权和民主这些当初曾被许多人当作乌托邦的东西,经过数代人的奋斗,在今天的西方主要国家中已经成为现实。但是,哈贝马斯同时也认为,以共和主义和自由主义为主要传统的资本主义民主并不完善,特别是到了晚期资本主义,民主体制面临诸多挑战甚至危机。
众所周知,近代以来,西方形成了两种主流的民主理论,一是以卢梭为代表的古典民主理论。卢梭主张国家权力来自人民、属于人民,而主权是不可分割、不可转让的,因此,民主的实质就是人民的统治或者大多数人的统治,是民众行使执行国家权力的意志体现,这种民主通常被称为共和主义的民主。尽管共和民主是一种实质性的民主,但是它具有非常理想化的色彩。共和主义的民主在当代受到了自由主义民主理论的挑战。自由主义民主是一种现实的或经验的民主理论,它主张根据当代资本主义民主的现实,抛弃共和民主的乌托邦式理念,认为共和民主的核心——人民主权在现实操作中基本是不可能的,因而是无法实现的。国家事实上只是少数人的统治,国家权力只能由少数人来行使。例如,熊彼特认为,人民是由分散的个体组成,很难对什么是幸福、怎样才是合理的统治等问题形成共同看法,因而无法代表整个国家达成共同意志,人民的统治在实证的意义上是不能成立的。波普也认为,在现代国家,特别是人口众多的国家中,人民的统治事实上是无法实现的,人民的意志并不能自然地产生真理和善,人民照样会犯错误,因此,即使承认人民主权,人民的统治也并非合理,因而不能把政治寄托在大多数人甚至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的基础上。
对于共和主义和自由主义这两种民主理论,哈贝马斯采取了折衷的立场,对两者进行调和,试图通过重新诠释人民主权学说,把二者结合起来。首先,哈贝马斯剖析了共和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差别,在《民主的三种规范模式》一文中,他明确指出:“(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主要分歧在于对民主进程作用的不同理解。‘自由主义’认为,民主进程的作用在于根据社会的不同利益来安排国家,‘共和主义’则认为,政治的功能不仅仅在于管理;相反,政治是整个社会化进程的构成因素。”[5]由于从不同角度理解民主的作用,自由主义把公民权理解为国家法律范围内追求个人幸福和利益的主体权利,法律秩序就是为了确保公民的主体权利而建立的;但在共和主义看来,公民权主要是政治参与权和政治交往权,表现为公民在平等、自主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共同生活,并形成共识。共和主义把共同体放在个人之上,认为个人只有在共同体中才有其真实的存在;自由主义则把个人作为法律和民主的主体,认为社会和国家是由个人组成的,因而只有个人才是真实存在的。哈贝马斯指出,由于出发点不同,导致在人民主权问题上,共和主义片面强调所有共同体成员的普遍意志,因而过于理想化,而自由主义却走向了对人民主权的间接否定。
其次,哈贝马斯坚持人民主权的观点,认为人民主权应是民主的本义,民主离开了人民主权,离开了人民的政治参与就找不到其合法性的基础。但是,“共和主义民主模式既有其优点,也有其不足。优点在于,坚持通过交往把公民联合起来,并坚持社会自我组织的激进民主意义,而且不把集体目标完全还原为不同私人利益之间的‘调和’。不足则是过于理想化,并让民主过程依赖于公民的首先趋向。”[6]尽管坚持人民主权的立场,但哈贝马斯摒弃了卢梭的人民总意志的设想,而是在交往活动的基础上,按照话语伦理学规范,对人民主权给以新的解释。在哈贝马斯看来,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是将普遍意志(总意志)理解为“心灵的共识”,强调道德动机的重要性,个人良好的心灵是形成共同意志的前提条件;此外,卢梭认为,人民主权是通过直接民主来实现的,把民主权理想化为共同体成员的亲身参与和共同决定。对此,哈贝马斯认为,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政治制度取决于自由、平等和正义等最基本的公民权利,没有人民的参与,没有人民的自我决定,就不会有真正的民主。但是,人民主权存在于以语言为中介的交往活动中,体现在通过对话、商谈形成共识的过程中,民主不是简单的个人意见的集合,也不是简单的少数服从多数的问题,而是交往行动中的集体认可过程,是人们作为参与者在对话、讨论中的自我理解的过程。
再次,对于自由主义民主,哈贝马斯认为,其实质是一种代议制民主,这也是当今绝大多数西方国家所通行的一种主流民主体制。著名政治学家罗伯特?达尔具体概括了现代代议制民主政府的政治制度:(1)选举产生的官员;(2)自由、公正和定期的选举;(3)表达意见的自由;(4)接触多种信息来源;(5)社团的自治;(6)包容广泛的公民身份。[7]代议制民主制度的基础是选举制度,从本质上讲,代议制民主是西方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分离的结果,是资产阶级兴起和市民社会发展的产物。在资本主义初期,由于社会与国家的相对独立,政府遵守“守夜人”的角色定位,政府的活动以不破坏市场的自由运行为限。正因为如此,西方国家政治的中心不在政府,而在议会,行政权从属于立法权。议会作为宪政体系的中心,拥有广泛和强大的立法权和监督权,其各项职权获得了充分的发挥。这一时期,被称为代议制的“黄金时期”。代议制民主在当今西方国家中占据着主导地位,而主张“人民的统治”的共和模式几乎变成了一种纯粹的理论思辨或假说。熊彼特在《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一书中对共和制民主和代议制民主的这种此消彼长的关系进行描述:“首先,按照我们采取的观点,民主并不是指,也不可能指,按照‘人民’和‘统治’这二个词的明显的意义说的人民确实在那里统治的意思。民主不过是指人民有机会接受或者拒绝要来统治他们的人的意思。”[8]在熊彼特看来,民主实质上是一种为作出政治决定而实现的制度安排,那些通过公民选举而取得决断权力的人代理公民进行统治,所以他进一步指出:“民主就是政治家的统治”[9]由于具有较强的现实可操作性,代议制民主已经成为资产阶级民主传统的基本模式,“如此来看,代议民主制的巩固,是20世纪的一个现象,也许甚至可以说是20世纪晚期的一个现象。因为只是临近20世纪结束的几十年里,民主才(相对)稳固地在西方确立,并在原则上被西方以外的世界广泛采纳为适宜的政体模式。”[10]尽管自由主义民主的当代表现形式——代议制已经成为西方国家的主流民主体制,但哈贝马斯认为,这种民主依然具有诸多不足;一、否定了人民主权这一基本前提,民主最早起源于希腊城邦,其基本意义是人民的统治、人民的权利,尊重人格、保护人权、公民自治是希腊民主的重要内容。因此,不能因为现实的民主体制的建构而摒弃民主的基本前提;二、民主沦落为诸如投票、选举之类的“形式民主”。代议制的核心是选举制度,这种民主制下,普通公民无法决定选举的对象是谁,他是否体现了自己的意志,因而是一种消极、被动的民主;三、绝大多数公民只能通过选举产生的代理人体现自己的意志,从而导致公民的主体意识、民主观念日益淡漠。
所以,哈贝马斯认为:“我想提出第三种民主模式,它正是建立在一些交往前提之上,有了这些交往前提,政治过程就可以预测到它会带来的理性后果,因为它在一种广泛的意义上表现为话语样式”[11]总之,正是自小形成的民主情结,激励着哈贝马斯从早期的公共领域到后来的基于交往行动理论的话语民主的艰苦探索。
[1]伯恩斯坦《现代性/后现代性的比喻:哈贝马斯和德里达》,江洋编译,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5(6)
[2]转引自:Richard J.Benstain,Habermas and Modernity,Cambridge,Mass.:Polity Press,1985,p.2.
[3]转引自徐贲《战后德国宪政与民主政治文化:哈贝马斯的宪政观》[J],《21世纪》1998年6月号.
[4]哈贝马斯,我和法兰克福学派[J]哲学译丛,1984,(1).
[5]哈贝马斯,包容他者.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279-280.
[6]哈贝马斯,包容他者.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284.
[7]罗伯特·达尔:《论民主》,李柏光译,商务印书馆 1999,94.
[8]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主义,绛枫译,商务印书馆1979,355.
[9]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主义,绛枫译,商务印书馆1979,356.
[10]戴维·赫尔德,民主与全球秩序,胡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12
[11]哈贝马斯,包容他者.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