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永松 海洋
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要更加注重人文关怀
潘永松 海洋
公平既是养老保险的内在价值,也是制度设计上必须遵循的规范要求。制度的公平是实现公平的基础。我国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社会平均工资紧密相连,这考虑了经济理性。但是养老保险从来都不是一个单纯的经济账,这种制度没有足够重视人文关怀。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社会平均工资;人文关怀
各地的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一般都是以平均工资为标准的,这样做的依据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该办法规定,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记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这些年来,各地统计下来的平均工资几乎都在涨涨涨,这意味着社保上缴标准也以超过10%的涨幅每年涨不停。社会平均工资是被高收入者拉起来的,低收入者工资上涨的幅度和绝对值都远远落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上涨。这样养老保险缴纳费用的增加就直接减少了低收入者的可支配收入,或者更甚至低收入者工资的上涨直接就被养老保险缴纳的上涨给“吃掉了”,这没有体现人文关怀。
2012年,温家宝同志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记者会上答中外记者问时说:“公平正义比太阳还光辉。为了实现社会公平,我党做出了一系列努力,最具代表性的是建立和完善包括养老、失业、医疗、低保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己经覆盖13亿人口。”社会保障制度一个本质特征就是通过再分配保证社会公平。社会保险之所以能够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是因为其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子系统,也体现着收入再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特征。因此养老保险的缴费要更加重视人文关怀,特别是对低收入者的关注。
我国现有的养老保险缴费制度,其基数的确定是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础的,这样可以保障养老保险的收入能够随着社会平均工资的增加而增加,从而应对养老保险支出不断扩大的整体局面。同时也有简化了养老保险费收缴的程序,减少了收缴的成本。这有利于经济理性,但是对低收入者来说,却不利与人文关怀。
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一道坎。一般而言,按照现有规定,倘若一个人的工资大于最高标准,则按照最高标准来缴费,多出部分不缴钱;若一个人的工资是在最高和最低标准之间,则按照自己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乘以缴费率来缴费;但是更关键的是,如果一个人的工资是低于最低标准的,那么必须得按照最低标准来缴钱。
比如说北京市刚刚公布的2014年的社会月平均工资为6463元,则2015年北京市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为6463元,按照60%的缴费下限计算,则北京市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的下限为3878元。而北京市2015年的最低工资是1720元,这意味着收入在1720元——3878元这个工资区间的人群都得按照3878元乘以缴费率来算应该上缴的费用,而不是以他们的实际工资作为基数。用某人月收入3878元,要交养老保险来举例,拿这个工资的人,应该上缴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为310.24元(3878×8%),相当于自己工资的8%。而如果一个人工资是1720元,上缴的同样是310.24元,光是上缴到个人账户的养老金就会占到自己工资的18.04%。要知道,这还仅仅是从工资里扣到的养老金个人账户里的钱。大家还需要承担的医保、失业、工伤等等其它社保项目,都是以这个基数来算。
因此,以社会平均工资作为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对于低收入群体来说,自己的工资与当地平均工资差距越大,自己需要缴纳的养老保险负担就越高,自己手里留的余钱就越少,这加大了低收入群体的负担,并没有体现人文关怀。
同时,低收入者的所从事的行业相当一部分都是盈利性不是很强的行业。按照现有标准,劳动者所在的公司为劳动者支付的“五险一金”大概在企业人力支出的四层左右。随着社会平均工资的快速上涨,养老保险缴纳标准的不断提升,这大大加大了企业的负担,导致这些企业,特别是一些小微企业的不堪重压,纷纷想办法减少社会支出,要么是按照最低保准给劳动者缴纳社保,要么就直接“弃保”。这等于是直接的剥夺了劳动者的权利,间接的把低收入的劳动者排斥在养老保险之外,这也不利于人文关怀。
(一)加大低收入群体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可选择性
在强制参加基础性养老保险计划的基础上,低收入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群体等)进行分类,根据其具体情况确定其个人账户的缴费比例。分类以低收入劳动者是否有稳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实际收入水平为标准。有用人单位的低收入劳动者的社会统筹部分缴费应由用人单位负担,个人账户缴费比例可以自主选择。无用人单位的低收入劳动者要自己全部承担统筹和个人账户两部分,缴费的负担较重,因此要优先考虑缴纳社会统筹部分,个人账户部分可以选择不缴或少缴。在个人账户的缴费比例上,可以先划定缴费基数,然后按照劳动者的实际收入水平选择缴费的基数和缴费比率来缴纳个人账户。
例如可以以调整后的更加合理的社会平均工作为基础,划定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社会保险的基本缴费基数:
①若劳动者的工资高于社会平均工资时:劳动者要按照实际工资收入(当然基数不能高于上限规定)和法定缴费比率(例如养老金为8%)缴纳社会保险费;
②当劳动者工资收入在基本缴费基数和社会平均工资之间时:劳动者按照实际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但是劳动者可以自主选择多层次的缴费比率(例如养老金为劳动者划分为8%、6%或者4%等多层次供劳动者自主选择)来缴纳社会保险费;
③若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低于基本缴费基数时:劳动者可以自主选择多层次的缴费基数(这个阶段可以将缴费基数划分为劳动者的实际收入、社会平均工资的60%、40%、20%等多个层次供劳动者自主选择)和缴费比率(例如养老金可以选择划定好的8%、6%、4%、2%甚至0%)。
(二)加大低收入群体对社会保险缴纳方式的灵活性
低收入群体具有其收入的变化会对其生活的影响产生放大效应的特点,因此,低收入群体缴纳社会保险的方式可以更具有灵活性。例如:收入不好的时候或者突然地变故对其的基本生活产生了较大的压力的时候,可以选择少缴或者不交;收入较好的时候,或者生活压力较小的时候可以选择多缴;前期缴费不足时允许补缴;在缴费时间上,可以允许低收入群体不仅仅是按月缴费,可以是按按季度缴费,也可以是按年缴费。
[1]唐钧.经济理性与人文关怀[J].湖湘论坛,2013年第6期.
[2]景天魁.底线公平与社会保障的柔性调节[J].社会学研究,2004(6). [3]王延中.发挥社会保障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N].人民日报,2013-4-3.
潘永松:男,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4级社会工作硕士,社会政策方向。海洋:女,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4级社会工作硕士,社区社会工作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