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玮,董 成
(兰州商学院会计学院,甘肃 兰州 730030)
2013年6月,学者周乔伊、常建、黄益平将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的经济观点总结为“克强经济学”,介绍了支撑该经济学观点的重要实现方法:首先,政府深化经济结构改革;其次,消除杆杆化;最后,政府不再设置经济刺激政策。随着中国加入WTO以及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会计改革已成大势所趋,那么改革到底需要改什么?刘玉廷(2010)概括了“中国会计改革八大领域”:企业会计准则、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企业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注册会计师行业、会计人才战略、小企业和农村会计、会计教育和理论研究等。结合我国目前并不发达的资本市场和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本文认为,首先要改革国有资产的产权制度。我国国有资产过度集中在国家垄断企业的手中,导致了国富民穷的现象,所以,国有资产应该大部分回到市场上来,由人民去监督,从而拉动资本市场的活力。资本市场一旦有活力,将进一步改善资本结构,资本结构影响所有权的安排,股权和债券均对企业形成不同的控制权形式,这将进一步改善公司治理(刘彦文,张晓红2010),从而规范我国资本市场,形成一个良性循环。为了达到资本市场良性循环的终极结果,必须结合中国经济发展制度,科学制定会计制度。实现我国会计制度的改革,关键在于确定中国经济体制下的会计目标。会计目标属于会计制度设置的逻辑起点,在整个会计系统中起着导向和决定作用。要明确我国的会计目标,就需明确我国的会计经济环境,结合经济、政治、法律、教育、文化等方面的因素,比如梁爽(2005)认为经济环境和教育环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我国的会计目标定位。张炎兴(2001)指出:要分析我国目前的会计行业实情,最主要的分析对象为国内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体现了我国社会的各个方面,比如经济与文化等,只有这样才可以更加清楚地认识到会计数据的使用人员,最终总结出具有中国特色的会计目标。
以上概念之间的关系可以用下图来表示:
所以,在分析会计目标之前,必须明确主要研究对象是公司治理。
李维安(2001)对公司治理的解释是:公司从内部与外部两个角度出发,制定一些运行机制与制度,这些制度可以具有正式性,也可以不具有正式性,其目的在于管理公司间的利益联系,提升决策的合理性,确保公司利益不受到损坏。内部治理机制主要通过对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之间权、责、利的安排来解决因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而带来的委托代理问题;外部治理机制是内部治理的补充,一般借助外部力量(如政府监管部门治理、资本市场治理、经理人市场治理、劳动力市场治理等)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监督。财务会计是会计的一个主要分支,它继承并发展了传统会计的记录、计量、列报等方法与技术,立足主体(主要是企业)、面向市场(主要是资本市场),向市场提供(通过表内确认和表外披露)一个企业整体的以财务信息为主的经济信息的系统(葛家澍等2013)。由此可见,不管是财务会计,还是公司治理,它们都体现出公司权利的分离,其目的在于确保公司责任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与责任关系。在公司治理中,最主要的措施为结合公司所有者与其他工作者的利益,换言之,该过程的本质在于加强公司内员工与所有者的关系。为了改善治理结果,就应当合理把握代理者与委托者的信息,提升企业信息的对称性,而财务会计是联结权利和利益的最好纽带。
当前对会计目标定位的主流观点是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19世纪下半叶,随着第二次工业革命的爆发,世界经济迅速繁荣,在合伙制企业的基础上,又涌现出一大批公司制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整使得所有权和经营权彻底分离。在此背景下,要帮助投资者进行决策,仅依靠投资企业所提供的财务会计信息已显得力不从心,投资者只能寄望于有能力的公司经营者即受托人,让他们帮助自己决策,以实现资金的有效使用,保持较高的投资回报。为此,投资者作为公司的所有者必然要求经营者报告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这就决定了这一时期的会计目标就是报告受托责任。20世纪初期以后,社会生产力进一步提高,专业化分工进一步细化,公司制企业也进一步发展成股份制企业,市场信息需求的不断调整、公司权责结构的改变,种种原因共同造成了受托责任观的量变问题,结果改变为符合证券交易过程所要求的决策信息,即出现了决策有用观。在决策有用观中,企业给予的财务报表数据必须符合有用性以及相关性。首先,企业设置的财务报表信息可以分析出企业面临的问题风险,比如企业资本结构不科学等;其次,企业设置的财务报表信息也需要体现出企业目前的经营情况以及未来发展方向,如要求公司披露未来盈利预期的信息等等。
笔者研究的主要对象是美英公司治理结构与德日公司治理结构,其会计目标分别是决策有用观与委托责任观。
1978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以下简称FASB)出台了一项公告,该公告详细介绍了“企业财务报告目标”的含义,并且指出“企业财务报告的主要使用者为企业目前投资者、潜在投资者、企业贷款提供者等,他们可以结合企业财务报告研究估计企业今后时间内的资金与时间等数据信息”,可见FASB将满足投资者决策的信息需求作为会计目标;随后,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以下简称ASB)于1999年3月发布的财务报告原则公告征求中就明确表示,制定财务报告的目的在于支持评估单位对于企业的信息评估,提升单位评估的科学性,财务报告的主要信息为企业的财务信息以及经营业绩等。尽管ASB强调财务报告的重点为受托责任与经济责任,可是投资人员评价企业的治理结果的目的在于确定有没有必要调整企业投资能力或者改变评估单位的评价对象,因此从本质上来讲,企业治理责任的目的是决策有用。
英美公司治理结构特点,决定了其会计目标是决策有用观。具体可以从下面四个角度分析其公司治理结构:
1.股权并不集中,拥有较强的流动能力。美国市场经济发展迅猛,企业的主要投资者是个人与投资机构,其中机构拥有最多的股份,比如一些基金,商业银行的信托机构、人寿保险公司、共同基金以及慈善单位等。个人在机构中购买基金,这些基金由机构在公司处购买,这样个人就可以享受基金收益。一般的,公司投资者较多,直接投资者较少,股东非常分散,从股权结构来看,最大的股东是机构投资单位。在美国,机构投资者持有的股权在全部股权中占据最大的比例,英国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也表现出相同的特点。
2.公司治理结构为一元制。不管是美国还是英国,两国公司中均设置监事会,其责任由董事会承担,属于一元制管理结构。董事会可以成立专业委员处理一些事务;董事会由内外两部分构成。外部董事数量较多,但很少属于企业的管理层,而内部董事在企业的作用较大,通常属于企业的管理者与决策者。
3.企业融资以股本占据多数,很少出现资产负债问题。在美国,大部分公司股权由企业内股东持有,公司外投资者持有股份仅仅占到5%以下,所以公司的资产负债概率在35%到40%之间,而德日资产负债率约为60%。而且,美英两国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很少只选择一家金融机构,也就是单个债权人比例较少,该比例远远小于德日两国。
由以上分析可知,美英两国上市企业通常将大部分股权掌握在内部董事手中,并且这些董事的持股比例很小。因为股权集中性不足,因此如果设置监事会,那么需要投入较大的成本,因为持股投资者持有股份比例很小,也造成了较低的效益。另外,如果只用个别股东对企业进行监控,那么其他股东可以直接获得收益,没有公平性。此时,公司股东希望运用市场机制的方法,交易上市公司股权,这样不仅可以获得股权收益,而且还可实现监督权,换言之,美英两国主要引进市场机制的作用来进行公司治理。所以,设置财务报表,确保公司外部投资者的决策过程,是美英国家公司会计目标的主要目的。
德日企业的会计目标为受托责任观。在这个会计目标中,委托人可以将持有的一部分资产交给管理者管理,这样就赋予了管理当局管理资产的责任义务,并且管理当局必须努力实现委托人资金收益的最大化,承担的所有责任是受托责任。受托责任观强调了会计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利害调整功能,这很大一部分取决于德日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
1.商业银行在企业股东中较为重要。日本企业的运行离不开日本商业银行的支持保证,比如企业的经营过程,这也是日本的主银行体系。德国政府最先发挥银行在企业发展中的促进作用,德国政府指出:商业银行可以持有企业股份,但是股份比例不得高于15%的银行资金。除此之外,德国商业银行也是很多企业个人持股股份的保管单位,进而间接性地持有股票。有数据显示,截至1988年,个人持股交由银行保管的总股票金额达到了0.4115万亿马克,其大小等于40%的德国股票资金,同时商业银行还直接持有9%左右的股票,因此商业银行基本持有德国企业股票总值的一半左右。
2.法人持有股份或法人相互持股。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性质主要体现在企业股权持有者数量不断增加,持有单位形式多样化。尽管股权多元化逐渐占据主导地位,可是个人持股比例仍相对较少,持有股份比例最多的是法人代表,所以日本股权具有法人化的性质。资料显示,从1949年到1984年,日本个人股东持股比例下降,开始为69.1%,最终变为26.3%,但是法人代表的持股比率越来越大,开始为15.5%,最终变为67%。截止1989年,日本上市企业的法人持股比例占据总股份的七成左右,而个人股东持有股份只有两成左右,根据日本上市公司股权特点,一些学者称日本的企业经济由法人掌控。
3.股东监控制度较为严格。在德国与日本,上市公司股权监控具有较高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上市公司会选择一个信用较高的第三方机构或者企业,对拥有股东权利的单位与个人承担监督责任,比如选择的监督机构是商业银行,主要监控对象为上市公司经理的行为等,这样就实现了对整个上市公司运行的严密监督。当监督人认为企业经理的行为是不正确的,那么可以举手表决否定这种行为。
从上述分析能够发现:德日公司的会计目标强调企业会计信息的公布与披露,强调实行调整企业股东利益关系的措施。因此,德日公司治理模式下的企业会计的目的主要是明确企业管理人员的受托责任。
1.国有股一股独大,侵占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我国1200多家上市公司中80%~90%是国有股占主导地位的公司。这种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状况导致我国上市公司中大股东的行为不善,从而侵占小股东利益。虽然中小投资者占有较少的投资份额,可是如果企业经营绩效较差,那么中小投资者将出售股票,进而引起公司股价的下滑,不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当前,国内股票市场中的流通股相对较少,其比例只有31.6%,但是法人股与国有股的数量较多,其比例在68.4%左右,如果全部持有上市企业发行的流通股,持有人也无法实现整个企业的控制,市场经济只能够在企业运行中产生较少的约束作用。虽然现在的国有股比例不断减少,但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股票市场中的国有股仍会发挥出不可替代的作用。
2.企业董事会的功能不足,无法有效进行企业的监督与决策。国内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性较高,而公众持有股份比例较小,并且相对分散,因此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一般都是企业内部管理者。何浚(1998)的一项调查显示:在所有的上市公司中,公司董事会成员全部由公司内部管理者担任的数量占到总调查对象数量的22.1%,董事会成员一半以上由公司内部人员担任的公司占总调查对象比例的78.2%,共计47.7%。企业的总经理同时担任着公司的董事长职务,因此,国内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实际控制者基本为企业内部管理者。因此,国内董事会的功能受到影响,其管理功能与决策功能相对欠缺,进一步造成了董事会不能够对企业经营管理进行科学的监督,监督功能丧失。
通过对我国上市企业的研究能够发现:国内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性质与股权结构性质都存在较强的集中性,其特点与德日企业的机构控制相似,所以很多专家指出,我国企业的会计目标应与德日国家的受托责任观保持一致。但是实践证明,日本的主银行体系和法人持股,德国的银行代理投票制度,不但没有造成垄断和侵犯中小投资者利益,相反,这种相互依存的关系可以促进公司长期稳定的发展,而我国由于制度和体制等原因,国有股一股独大,公司股权很少一部分掌握在中小投资者手中,由于监督需要费用投入,很多中小投资者通过股权买卖等手段实现公司股权的监督,这将影响资本市场的运作,阻碍企业形成现代企业机制。我国有很多国有上市企业,如果不能实现科学的监督,国有企业改革将很难完成。因此,受托责任观在我国并不适用。笔者认为,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目标应当强调中小型投资人的权益保护问题,这也是健全企业治理结构的关键。
现在,国内市场经济发展仍不成熟,国有企业的规模较大,并且数量很多;上市公司的债权人与投资者大部分是政府;同时,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政策较为有效,因此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服务对象基本是政府宏观调控。既然会计信息在国家宏观经济管理中发挥着如此重要的作用,那么会计信息目标的选择,即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观的完善就是重中之重了。
目前,国有企业改革正在进行,证券市场改革与国企改革的前提是拥有足够数量的中小投资者,他们共同组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当政府制定并落实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政策,这些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将会更加高涨,促进国企改革与证券市场的完善,中小投资者也不至于演变成“投机者”,这将可以促进证券发行市场和股份制企业的发展,进一步健全企业的治理结构,该政策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最终目标是一致的,即建立稳定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更好地为国家宏观经济管理服务。
[1]姚旻霏.基于公司治理的上市公司会计目标定位的思考[J].广西财经学院学报,2006(08):91-93.
[2]唐婉虹,鲍丽艳.浅析公司治理与会计目标的关系[J].会计之友,2014(24):50-51.
[3]梁 爽.会计目标与会计环境逻辑关系剖析[J].会计研究,2005(01):58-59.
[4]张炎兴.公司治理结构和会计控制观[J].会计研究,2001(08):10-13.
[5]谢志华.财务会计目标:“演变”与“动因”[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2014(01):08-10.
[6]徐 跃.英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特色与借鉴[J].事业财会,2003(04):28.
[7]彭真明,李 静.独立董事与我国公司治理结构[J].武汉大学学报,2003(03):273-274.
[8]何 浚.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实证分析[J].经济研究,1998(05):56-57.
[9]刘彦文,张晓红.公司治理[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
[10]郎咸平著.易宪容等译校.公司治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