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法律信仰促进法治建设

2015-12-05 08:38常少勇
民主与科学 2015年5期
关键词:法律意识信仰观念

■ 常少勇

树立法律信仰促进法治建设

■ 常少勇

法律信仰作为一种理性信仰,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感情和意志等各种心理因素的有机结合体,是坚信法律所具有的价值和功能能够促成人类所追求的终极目标——正义、自由、平等、秩序等的实现,自觉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并以之作为自己行动指南。

法治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而法律信仰作为现代法治精神内核,是构建法治社会的观念基础。法律信仰的形成和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同时又是人们有意识选择和培育的结果。

中国法律信仰缺失缘由

在封建社会,人治传统构造的法律观念,潜移默化地渗透在社会生活各领域,在人们思想中根深蒂固,礼法合一、德主刑辅、家族本位、权利等差的法律文化传统在我国历史上长期占据统治地位。人治基础的精神价值取向注定我国生成的法治文化根脉先天不足。

新中国成立后,废除民国时期《六法全书》,建设社会主义新法制。但由于对法律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和法律继承性认识不足,我国对西方法律制度的移植实际上中断,法律和法制在国家政治中的地位不断弱化,甚至政策一度代替法律。尤其是“文革”十年浩劫,法制被严重践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机关在短期内颁行一大批法律法

法律信仰作为一种理性信仰,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感情和意志等各种心理因素的有机结合体,是坚信法律所具有的价值和功能能够促成人类所追求的终极目标——正义、自由、平等、秩序等的实现,自觉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并以之作为自己行动指南。

法治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而法律信仰作为现代法治精神内核,是构建法治社会的观念基础。法律信仰的形成和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同时又是人们有意识选择和培育的结果。规,这种“快速推进”型的立法实践不仅标志着“无法可依”时代的终结,更意味着中国法治化的硬件设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雏型的形成。与此同时,现代法律制度与法律意识、法律信仰仍然处于断裂局面,这在很大程度上挫伤人民对法律的信心。立法虽然以相当快的速度覆盖社会生活许多方面,然而法律实施情况却不尽如人意,从而不可避免地拉大了本已存在的法治的物质制度、技术成分与法治的意识观念、价值成分之间的距离。

法律虚无主义开始蔓延。有法不依的现实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公众对法律价值的非认同观念,“有法不依一个样”的观念在公众中占有相当分量,虽未形成社会定势,但一定程度上降低法律尊严,削弱法律权威。司法公正的崇高信念未能确立,没有司法中立,则无司法审判独立,人们通过司法谋求社会正义的愿望难以全面实现。

如何构建当代法律信仰

如要法律的法定效力化为法律实效,如中国要走向法治化,就必须培养为法律献身的激情,最终获得人们内心道德信念的支撑。

一是确立法律至上原则。现代法治基本内涵和要求是实现法律对社会统治。它要求法律权威高于个人权威,法律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要求法律适用一律平等,排斥法律之外的任何特权;要求通过法律机制促进公民权利,创造一个正常社会生活条件,使个人合法愿望和尊严得以实现。确立法律至上原则,最重要的是确立宪法权威。宪法是根本大法,在法律体系中有至高无上的神圣地位。如果把法律体系比作一个王国,那么宪法就是一国之君,其神圣地位无可争辩,其权威性不可否认,法律信仰产生的前提条件就是在保障宪法权威性基础上确立法律至上原则。

二是法律教育对于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树立法律信仰有重要意义。法律信仰是一种境界,它以法律认知为前提,法律意识、法治观念的强化是法律信仰得以树立的基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培养法律意识主要手段,也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个特色,经过“六五”普法,人们的法治观念已经有很大提高,但法律教育目标不能仅仅停留在低层次培养法律实用和研究人才上,而要重视对法律精神和理念的教育,并转化为法律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实现法律文化传统的创造性转换,形成富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公民法律意识。

三是增强公众权利意识,重视社会主体自我意识。社会公众权利是一部法律重要组成部分,一部没有权利内容的法律激发不了公众对它的渴望。公众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是一种互相推动关系,权利意识增强必然导致公众对法律认同及对其所含价值的褒扬,从而萌发信仰雏形;同时采取对法律信仰认同和鼓励也会引起社会对公众权利意识的重视。社会公众便普遍形成一种崭新的法律态度,对法律产生一种普遍高度认同,认识到法律不是生活障碍,而是与自己生活密切贴近的必要条件。社会公众没有了对法律明显的敬畏和距离感,有的只是对法律的归属与依恋,激发对法律的信任、信心和尊重,也为法律信仰和现代法治精神的培养提供了沃土。正如卢梭所说:“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

四是加强对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司法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增强他们法律观念,是培育现代法治精神的重要环节。由于国家公职人员作为由人民委托执掌一定权力的代表和法律卫士,是法律具体执行者和操作者,“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执法者、司法者如果知法执法犯法,就会众叛亲离,甚至会使政府和法律威信丧失殆尽,这并非危言耸听,诚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因而,为了法律信仰培养和法治精神培育,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对公职人员法学素质教育,增强其形象意识和责任意识;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健全民主监督、民主考核评估等各种制度,扶正祛邪;在建设法律大制度同时,注意附着于大体制之中的具体甚至细微的小制度建设,通过小体制渗透,潜移默化,不断影响民众法律观念、法律意识。

(作者为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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