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泽
哲学层面看转基因
■ 刘泽
●转基因问题既是自然科学问题,也是哲学问题。
●民众在讨论转基因是非的时候将挺或反的对象(是产品亦或是技术)常混为一谈。
●盲目推进转基因农产品市场化步伐将进一步激化民众与政府、专家之间的矛盾,不利于国家稳定、社会和谐。
关于农业转基因的讨论,存在针锋相对的两派,但都忽视了一个重要问题,即转基因问题既是自然科学问题,也是哲学问题,讨论时大家都忽略了哲学层面的问题,犯了一些逻辑性错误。
首先,“特定转基因产品的风险”与“转基因技术的风险”两个概念被有意或无意混淆。“挺转方”往往针对特定转基因产品经过或多或少安全性试验的结果,支持其安全性,从而延伸出转基因技术本身是安全的,因此提出“不发展转基因技术会祸国殃民”。从逻辑上说,这本身就存在纰漏(犯了以点盖面的错误),某项技术研发的某个(或某些)产品的安全不能被放大为“该项技术是安全的”这样一种论断。我国有很严格的转基因管理和监管体系,转基因技术到现在为止几十年“没有出现问题”,并不等于说转基因技术没有风险,未来技术更加成熟、更广泛应用、更程序化操作时候,其潜在社会风险不容小觑(例如发展成为“基因武器”)。
其次,关于农产品安全性被赋予不同评价标准。众所周知,随着中国“化学农业”时代的深入,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添加剂等广泛使用,对农产品品质及安全已造成严重影响,如农残超标、添加剂滥用等。尽管如此,国民仍毫不迟疑地每日摄入这些其实并不安全的食物,且没有引起社会如此大的关注。而对于转基因产品,至少现在并没有证据显示比非转基因、但在生产过程中人为污染的产品具有更大安全隐患。因此,围绕转基因产品安全性的讨论大家心目中并没有一个公平科学的评价标准,这导致“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社会大讨论(甚至政府部门间、科学家之间都存在不同声音)。
再次,民众在讨论转基因是非的时候将挺或反的对象(是产品亦或是技术)常混为一谈。若针对产品,则由于存在上述标准问题而无法达到共识;若针对技术,更是浪费口舌。技术是中性概念,看待技术应该以这个技术解决什么问题为导向,以目标的有效(且安全)实现来评判,而不应该以技术本身引导考虑问题的方式。从现有结果看,转基因对解决中国农业问题时效性不是很强,我国农业存在很大问题,比如高产出依赖高投入,70%以上靠水、化肥、农药等大投入,而这些投入实际贡献率均很低。现有转基因作物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业发展、粮食安全等国家战略问题,盲目推进代价太高、风险太大(如新的杂草、病虫害、致敏源等),可能带来农业生产明显波动(甚至国内种子企业都还没有发展到可以与发达国家同行抗衡的水平,转基因作物放开后中国种业将面临巨大风险)。
最后,不能因为从“科学角度说”某技术可行而期望误导政府决策。诚然,科学是决策的基础,但“科学不等于政策”,科学结论不能成为决策的左右者。科学上对的东西,有些在治国上未必是好东西。如同抽烟的危害已为世界公认,从科学上说禁止香烟生产和消费可以减少与之有关的健康支出,但世界上却没有一个政府这样做,因为从政治上讲此举是有问题的(涉及庞大消费群体的稳定和国家金融)。从社会学和人类学角度而言,中国执行几十年的“一胎”政策是不科学的,但从政府角度来说必须制定这样的国策。
因此,科学家应立足国情民情,摒弃“利益化”思想,认真做好转基因方方面面的科学积累,以应对未来外部可能滥用该技术牵制中国的风险。关于转基因在国内反对呼声高于赞同,在民众普遍存在抵触情绪的时下,盲目推进转基因农产品市场化步伐将进一步激化民众与政府、专家之间的矛盾,不利于国家稳定、社会和谐。
(作者为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副研究员)
其次做加法:全面评价,强化监管,提升国有企业效率。一是企业成本加内容。衡量国企利润时,在成本中增加占用财政补贴、环境外部性等原先忽略或遗漏的“隐性”要素成本。应严格按企业为社会创造财富以及未内在化的“要素”价值来确定补贴,不能根据企业是否亏损、是否属于国有来区别对待,对于承担政府职能、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企业用政府采购的方式补偿。又如,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影响生态环境的外部性,也应计入成本。
二是企业效益加指标。要增加国企社会效益指标,促使企业承担更多社会责任。有人认为国企社会责任就是创造财富、利润、就业和税收,这种将社会责任简单化的说法,忽视了国企同时承担执行国家公共政策、提供公共或准公共物品、保障劳动者权益、提高劳动者素质以及弘扬社会主义道德观念等的作用和功能,故应增加生态保护、社会责任等方面的指标,全面测算企业的社会效益。同时应提高成本和价格构成透明度,当前水、电、油、气、交通等直接关乎民生的领域,往往给百姓以国企“边哭穷边盈利”“逢听证必涨价”之感,也引发“效率低下”“市场化不是增效而是提价”等议论。应强化公用事业企业信息披露,让公众有机会了解、评价“自己的”企业效益,将财务、营销、工资、利润、相关项目等内容,经第三方审核后向社会披露,接受人民群众质询并及时答复;在各级人大成立国有资产审核机构,并做实听证会制度。
三是企业经营加约束。目前国企监督考核主要由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许多国企连一年一次的高质量外部财务监督审计都难以做到,一些地方对国企法人代表离任审计也做不到全覆盖;企业经营、日常管理、财务监督中发现问题也很难纠正,监督往往流于形式。应考虑由全国人大拟定央企负责人考核制度,由国资委执行,纪检、审计等部门监督,形成监管合力。对于部分特大型国企,可试行“一企一策”、分类考核,根据经营状况、所在行业、企业目标制定考核标准。同时在市场化基础上做实企业薪酬委员会、外派监事等制度。特别是随着企业转型和大批资产并购重组,“财务监督”应转向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面监督。当前不少央企监事会几乎成为临退休人员、转业干部的安置机构,应当在成员配置上更多启用懂得法律、企业战略、财务、经营、审计等相关知识,具有监督经验的专业人员,监事会应对企业负责人具有考核权和建议任免权。
再次做乘法:发挥优势,分工协作,促进生产力倍增。一是促进技术扩散。科技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用日益增大,应利用国企人力资源丰富、资金实力雄厚、多年技术积累等优势,在研发集成、工艺创新等方面强化国有经济“主导地位”,吸引民企资源,促进技术扩散。同时借助国有资本较强的抵御风险能力,加大高新技术研发投入;充分发挥国企自身优势,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强自主创新,引领产业发展和升级,强化创新绩效考核。
二是形成合理分工,借助非公资本贴近市场的特点完善产业链。例如,国防工业国有资本集中度很高,但国防工业企业“包揽一切”的生产方式显然是不经济的。若能加强配套产业链建设,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形成合理分工,提高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对国防科技的转移和扩散承接能力,形成产业集群,寓军于民、军民融合,能快速促进国防工业发展;同时,集体、民企具有敏感的边际行为,能够帮助国企迅速获取市场信号,极大降低交易成本,成倍增加经济效率。
第四做除法:回馈社会,改善民生,更好体现公有性质。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完善国有资本预算经营制度,提高国有经济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将国企收益更多投入民生领域,保证改革成果惠及每一个社会成员,这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性质的具体体现。在推进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中,可考虑由政府向同级人大提交国企利润分配方案,人大审议后行使利润分配最终决策权。
目前,很多过去“重要行业、关键领域”成为竞争性行业和领域,而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产业支撑点也由资本、资源能源等,转变为围绕推进自主创新、完善社会保障、推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特别是在“管资本”的监管体制下,应将部分国有资产利用设立公益性基金等方法,注入科教、社保、环境、扶贫开发等公益领域,以投资收益充实公益事业,以弥补经济社会发展中生态、社保等领域的“历史欠账”,特别是要补足社保资金,守住社会保障底线;同时通过各类社会公益、慈善基金,促进城乡、区域均衡发展,推进社会公平。以此形成经济体制和社会事业改革良性互动,使国企收益回归“全民共享”,让改革和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国有和其他经济类型、政府和企业的关系始终贯穿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国企改革实践。马列经典理论、中共重要文件和宪法,为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三对关系提供了依据,指明了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牢牢把握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这一根本任务,国企改革必须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正确处理上述三对“关系”,需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一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将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的设想与我国发展改革的历史和现实条件结合,历史、辩证地分析国企改革过去遗留的问题、当前存在的弊端、长期面临的约束。
在国企改革的现实条件下处理好三对“关系”,需要做好“加减乘除”,理顺政企关系,通过“减负松绑、推向市场”,推动国有企业公平参与竞争;通过“全面评价,强化监管”,管好国有资本;促进“国”“民”共进,发挥国企和民企各自优势,形成有效分工协作,实现经济提质增效;更多体现国企公有性质,通过将部分国有资产投入民生领域回馈社会,让改革和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作者为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副主任,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