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慧,李晓娥
(1.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妇女研究所,北京 100730;2.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女性与社会发展研究·
基于权利—机会—结果平等的女大学生就业问题研究
杨 慧1,李晓娥2
(1.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妇女研究所,北京 100730;2.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基于权利—机会—结果平等的分析视角,运用最新一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和“针对招聘性别歧视行为的平等就业监管机制研究”调查数据,对大学生的就业权利、就业机会和就业结果的性别平等状况分析发现,受招聘性别歧视的影响,女大学生平等的就业权利与不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就业结果明显脱节,并由此产生了诸多不良影响。在“三个平等”战略思想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建议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加大对招聘性别歧视查处力度,促进女大学生从就业权利到就业机会和就业结果的平等。
女大学生;就业权利平等;就业机会平等;就业结果平等
我们党始终把实现男女平等写在自己奋斗的旗帜上,始终把广大妇女作为推动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始终把妇女工作放在重要位置[1]。为了进一步促进妇女事业发展,切实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习近平总书记在同全国妇联新一届领导班子集体谈话时提出,要确保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2],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平等”战略思想,为评估我国女大学生的就业权利、就业机会和就业结果提供了理论依据。
女大学生作为我国宝贵的人力资源,虽然已为“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积累了很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女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仍然处于不利境况。为了促进女大学生就业,全国妇联已与人社部、教育部等多个部门合作,共同支持女大学生创业就业:截至2013年底,全国已选聘女大学生创业导师两万多名,建立女大学生创业实践基地8100多个,提供实习岗位16万个,培训女大学生50多万人次,帮助5万名女大学生实现创业梦想[3]。
尽管如此,女大学生的就业环境和就业状况依然不容乐观。本文借助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平等”战略思想,分别从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三个方面,对女大学生的就业环境和就业状况进行分析,以便找准女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所在,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无论是相关法律法规还是政策文件,都明确保障了女性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权利。
(一)相关法律保障了女大学生的平等就业权
无论是《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还是有关就业方面的专门法律,都充分保障了男女平等的就业权利。女大学生作为妇女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享有法律规定的平等权利。例如《宪法》规定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经济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4]。同时还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目前,我国已逐渐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一批相关法律在内的促进妇女发展、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5],为女大学生平等就业、平等参与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相关政策文件保障了女大学生的平等就业权
女大学生是我国宝贵的人力资源,对女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保障,除了适用一般法律外,国务院及有关部委专门召开会议,做出了重要部署。2013年5月15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要严防招聘过程中出现性别等方面的歧视[6],体现了新一届政府对消除招聘性别歧视、促进就业公平的高度重视。
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013〕35号)中,首次要求用人单位招聘录用人员时,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条件;同时要加大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管力度,及时纠正用人单位的性别歧视现象。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规范招人用人制度,消除包括性别在内的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再次强调,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不得设置性别等歧视性条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纠正性别歧视现象,促进公平就业。
相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办公厅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专门下发通知促进女大学生平等就业。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5号),要求严禁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性别歧视性需求信息,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1号),也要求各地要加大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管力度,及时纠正性别歧视现象。
以上相关法律和通知规定,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对男女平等就业的高度重视,为女大学生平等参加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和良好的政策环境。
自从1998年高校开始扩招以来,女性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不断提高,高校在校生的性别结构趋于平衡。然而,由于用人单位招聘中的性别歧视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执法不严,致使女大学生就业过程艰难,就业的权利平等和机会平等脱节。
(一)女大学生在求职之初就业意愿强烈
在2013年在校大学生中,女生比例已达到51.4%,女研究生比例达到49.0%。对最新一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分析发现,在校女大学生学习成绩优良的比例比男大学生高9.7个百分点,综合测评优良的比例比男大学生高5.0个百分点,充满自信、自强不息、有较强自立意识的女大学生达到九成左右。就业是民生之本,平等就业是“80后”女大学生的基本利益诉求。“80后”女大学生为了实现就业目标,不但在校表现优于男大学生,而且还抓住一切实习机会,积累相关工作经验。女大学生经过各种努力后,在求职初期就业意愿非常强烈,抱有和男大学生一样的职业期待,希望找到专业对口、与自身能力相匹配的合适工作。
(二)女大学生遭遇歧视后降低就业期待
女大学生在求职应聘过程中发现,很多与自己专业对口的工作要求“限男性”或“男性优先”,这一性别歧视使女大学生提交简历的机会大幅减少。即使是向不限性别的招人用人单位提交简历,女大学生能够获得就业机会的可能性也远远低于男大学生。女大学生在无奈之际,只好降低对就业的期待,她们由“一定要找到合适的工作”慢慢降低到“争取找到合适的工作”。2014年6—7月,“针对招聘性别歧视行为的平等就业监管机制研究”课题组对北京、河北、山东三所211高校、省部共建高校和普通高校应届大学毕业生调查发现,表示“一定要找到合适的工作”的女大学生比例为26.7%,表示“争取找到合适的工作”的女大学生为47.6%。
毕业等于失业是每一个大学生都不愿接受的现实。女大学生在诸多招聘性别歧视的影响下,为避免失业,只好降低择业标准。“针对招聘性别歧视行为的平等就业监管机制研究”调查发现,有21.2%的女大学生表示“为了就业可以降低对工作的要求”。即便如此,在毕业前夕仍然有28.5%的女大学生找不到工作,该比例是男大学生的2.2倍。无论是女大学生降低择业标准,还是找不到工作,都会使女大学生的人力资本价值大打折扣,高等教育的投资效益也会随之受到影响。
(三)女大学生屡遭歧视带来了不良影响
面对很多用人单位的“限男性/男性优先”以及很多用人单位不给女性笔试面试机会的现象,很多女大学生感觉不公平,失去自信,甚至出现抑郁或自杀倾向。“针对招聘性别歧视行为的平等就业监管机制研究”调查发现,有40.1%的女大学生“感到不公平”,有24.6%的女大学生自信心受到打击,有21.8%的女大学生开始讨厌自己的性别,希望自己变成男性。人民网报道,四川省南充市外国语学院女大学生小颖因找不到工作情绪低落,悲观厌世,于2014年11月19日坠楼身亡[7]。
总之,法律上的平等就业权利,与现实中的就业机会不平等形成了巨大反差,不但影响了女大学生职业发展与身心健康,而且还降低了家庭对女性教育投资的积极性及国家对教育投资的预期收益。
女大学生在就业机会面前屡遭性别歧视后,其就业结果不言而喻。
(一)女大学生就业率低
最新一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显示,“80后”女大学生的就业率比男大学生低4.8个百分点。分学历来看,虽然本科及以上女大学生就业率略高于男大学生,但是大学专科毕业的女大学生就业率比男大学生低10.4个百分点,性别差距非常明显(见图1)。
图1 分性别、分学历的“80后”大学生就业率(%)
(二)女大学生工作不稳定
在就业市场供大于求与招聘性别歧视的双重影响下,一些女大学生为避免毕业后失业,只好委身低就、先就业后择业,由此导致了女大学生的工作稳定性差。2010年最新一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显示,近四成“80后”女大学生有换过工作的经历,工作稳定的“80后”女大学生占63.2%,低于同类男性4.1个百分点[2]。
分学历来看,专科毕业的“80后”女大学生换工作的比例比男大学生高近6个百分点,虽然本科及以上“80后”大学生换工作的性别差异明显缩小,但是仍然具有女大学生略高于男大学生的特征。即无论学历高低,“80后”女大学生换工作的比例均高于男大学生(见图2),与此对应的工作稳定性低于男大学生,“80后”女大学生在工作稳定性方面的状况应该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图2 分性别、分学历的“80后”大学生换工作比例(%)
(三)女大学生在编比例低
与其他单位类型相比,国有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等单位,能比较严格地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政策,具有较好的就业条件和社会保障。在这些单位就业的人员又分有正式编制和没有正式编制两种情形:有正式编制的人员可能有更多获得更好的职业发展的机会;而没有正式编制的人员可能属于劳务派遣或其他方式录用,在职业发展方面存在一定障碍。由此可见,正式编制是一种稀缺的经济资源,有利于提高就业质量、获得较好收入。最新的一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显示,在已就业的“80后”女大学生中,有国家正式编制的比例为65.9%,低于同类男性19.6个百分点。分学历来看,在专科毕业的“80后”女大学生中,有正式编制的比例不足半数,低于同类男性近35个百分点,性别差距非常悬殊(见图3)[8]。
图3 分性别、分学历的“80后”大学生具有正式编制的比例(%)
(四)女大学生工作收入低
最新一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显示,2009年“80后”女大学生年均工作收入为23304元,比同类男大学生低8207元[8]。分学历看,专科毕业的“80后”女大学生年均工作收入为19480.5元,比同类男大学生低6281.4元;本科及以上学历的“80后”女大学生年均工作收入为27229.6元,比同类男大学生低9390.1元,性别差异较大。男女大学生同样的人力资本投资,所对应的收益性别差距明显。
综上所述,女大学生在就业机会中遭遇招聘性别歧视,就业结果与男大学生性别差距较大,这不但打击了女大学生自信、自立、自强的信念,使其身心健康受到影响,而且每年都会发生女大学生因找不到工作而自杀的极端事件。就业机会和就业结果不平等及其不良影响,既是女大学生的平等就业权利与不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就业结果明显脱节的真实写照,又是对用人单位有法不依、相关部门执法不严的严肃拷问。
虽然我国已有多部法律法规和多个通知文件保障男女平等就业权,但是现在有些用人单位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拒不遵守《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有关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定,加之我国缺乏在国家层面促进性别平等的专门机构,相关部门执法不严,女大学生在求职应聘过程中面临的各类招聘性别歧视层出不穷,既减少了女大学生的平等就业机会,影响了女大学生的平等就业结果,降低了女大学生人力资本价值,危害了女大学生身心健康,又违背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平等”的战略思想和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先进理念。
因此,从就业权利、就业机会和就业结果三个方面促进女大学生平等就业,既是稳定就业形势,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又是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法定必行、执法必严的重要内容。在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有关精神,本文提出以下三条建议。
首先,建议政府部门要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管力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为《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法定单位,应尽快制定并颁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细则,细化包括招聘性别歧视在内的劳动监察内容,规定招聘性别歧视的惩处标准,切实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管力度,依法查处存在招用人员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
其次,充分发挥人民团体的协助职能。工会、青年团、妇联作为协助政府开展就业促进工作、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人民团体,可以在促进女大学生平等就业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该积极发挥这些人民团体的协助职能,共同开展反对招聘性别歧视、促进女大学生就业的相关工作。
最后,及时总结推广促进平等就业的先进经验。2012年以来,河北省新乐市政府为了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原则精神,成立了新乐市促进平等就业委员会,以解决就业歧视问题为突破口,在开展反对招聘性别歧视调研、宣传和个案处理方面积累了先进经验。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及时总结并推广新乐市的经验,为践行“三个平等”的战略思想,促进女大学生平等就业而不懈努力。
[1]习近平在同全国妇联新一届领导班子集体谈话时强调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发挥我国妇女伟大作用[N].人民日报,2013-11-01(1).
[2]杨慧.从“三个平等”看女大学生就业问题[J].中国妇运,2014,(2):24-27.
[3]任敏.三部门帮女大学生找工作[N].北京日报,2014-04-15(5).
[4]杨慧.城镇就业性别歧视问题实证研究[J].山东女子学院学报,2013,(3):34-39.
[5]中国已形成以《宪法》为基础的维护妇女人权法律体系[EB/OL].中国网,http://www.china.com.cn/law/txt/2006-11/23/content_7396308.htm,2006-11-23.
[6]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EB/OL].人民网,http://finance.people.com.cn/n/2013/0516/c1004-21497826.html,2013-05-16.
[7]邓成满.南充大四女生找不到工作悲观厌世坠楼身亡[EB/OL].人民网,http://travel.people.com.cn/n/2014/1120/c41570-26061945-2.html,2014-11-20.
[8]杨慧.“80后”女大学生就业状况与性别差异分析[J].妇女研究论丛,2014,(3):30-38.
On the Employment of Female College Students in View of Equal Right,Opportunity and Outcome
YANG Hui1,LI Xiao-e2
(1.Women’s Studies Institute of China,Beijing 100730,China;2.The Central Institute for Correctional Police,Baoding 071000,China)
In view of equal right,opportunity and outcome,according to data from the Third Chinese Women’s Social Status Investigation,and data from Study on Supervision Mechanisms for Sexism in Recruitment,we found that the equal employment right of female college students coexists with the unequal opportunity and outcome,which can be attributed to gender discrimination.In order to promote female college students’employment,the government should strengthen supervision of human resources market,and enforce punishment for gender discrimination in employment.
female college students;equal employment;equal opportunity;equal outcome
C913.68
A
1008-6838(2015)04-0021-05
2015-05-10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女研究所一般项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女/性别研究与培训基地(山东女子学院)开放基金项目“针对招聘性别歧视行为的平等就业监管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14SDJDA04)
杨慧(1973—),女,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女研究所政策法规研究室副研究员,博士,主要从事妇女经济发展与社会保障、女大学生就业与公共政策研究;李晓娥(1974—),女,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矫正教育系讲师,主要从事社区矫正、社会学研究方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