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英
(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辽宁大连 116600)
地下储气井制造监督检验的分析与建议
江英
(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辽宁大连116600)
本文针对我国储气井监督检验现状,基于储气井监督检验在我国特种设备领域具有特定性,重点对国家质检总局发布“质检办特[2014] 42号”文及《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TSGR 7004-2013)实施后,2008年国家质检总局下达《关于加强地下储气井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08]637号)文废止,对储气井监督检验带来的变化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地下储气井制造监督检验的建议。
地下储气井监督检验分析建议
地下储气井(以下简称储气井)是指以储存压缩气体为目的的地下立式管状承压设备,因其占地面积小,经济性好,安全系数高,运行可靠,具有其他储气方式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因此,近年来逐渐应用在汽车加气、天然气调峰和工业储气等领域,全国现有在用储气井4000口以上[1]。
自2008年国家质检总局下达《关于加强地下储气井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08]637号)以来,储气井的产品安全质量得到了有效控制。在实际的监督检验工作中,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进一步规范储气井安全监察工作,在总结近年来成熟经验和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质检总局于2014年4月10日下达了《质检总局关于地下储气井安全监察有关事项的公告》(质检办特[2014]42号)文件,并且《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TSG R 7004-2013)也开始实施。新文件及标准的相继出台,对储气井的监督检验工作有了很大影响。
本文对“质检办特[2014]42号”文实施后原“质检办特[2008]637号”文废止,以及新的《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TSG R7004-2013)实施后的储气井监督检验工作进行分析、探讨,为促进在新形势下储气井制造监督检验工作顺利实施提出相关建议。
1.1基本要求
“质检办特[2014]42号”文明确了储气井的范围,去掉了原“质检办特[2008]637号”范围中的“固井水泥环”,定义更加准确,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09,以下简称《固容规》)统一一致。具体地,储气井的范围包括井筒(含接箍,下同)、井口装置、井底装置以及井口装置与外部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或法兰密封面、焊接坡口、专用连接件等)。
1.2材料
设计应当选用具有成熟的使用经验或者按照《固容规》要求通过新材料技术评审的材料。选用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690MPa的材料时,材料的力学性能指标应满足“质检办特[2014]42号”附件1《储气井材料性能基本要求》的规定[2]。
该条文改动意义重大,基于我国储气井现状,目前我国在建、已投用的储气井大多采用API SPEC 5CT《套管和油管规范》设计制造,材料也是根据相应的国外标准选取。储气井归《固容规》管辖的压力容器后,我国储气井监督检验出现与《固容规》要求不相匹配情况。《固容规》在“2.9境外牌号材料的使用”中明确要求“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境外牌号材料,除应当符合本规程2.9.1的各项要求外,还应当按照本规程1.9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评审内容包括材料制造单位的相关条件和材料的试制技术文件”[4]。这就要求我国国内制造单位制造的境外牌号材料需通过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有关的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且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才能使用。在目前国内的在建、已建的储气井项目中这无疑是非常困难的。“有成熟的使用经验的材料”和“按照《固容规》要求通过新材料技术评审的材料”提到同等地位,更加符合我国储气井现状,同时也顺应储气井发展趋势。
1.3设计
“质检办特[2014]42号”文更加详细的明确了设计要求,不仅要求储气井设计应考虑整体安全因素,至少包括整体强度、失稳、疲劳、低温脆断、腐蚀(包括介质腐蚀和环境腐蚀)、刚性失效(螺纹密封失效),还要求设计单位考虑不同部位的设计温度变化等内容。
另外,考虑到储气井材料的变化,要求设计计算时应当根据产品标准选取材料的许用应力,当产品标准中未给定许用应力时,应当选用屈服强度或抗拉强度的下限值按照设计准则进行计算。同时要求设计图纸中应当注明选址、材料力学性能指标(包括侧向膨胀量)、防腐、井管壁厚公差、井管组装、固井方式等要求,设计文件应当包含风险评估报告。
储气井井口装置的设计应易于拆卸,便于检验、维修。去除了原“质检办特[2008]637号”文中“打开通径与井管内径相同”的要求。
1.4制造及检验
“质检办特[2014]42号”文要求储气井钻井和固井施工应当满足设计文件及相关标准的要求。汽车加气站内使用的储气井汽车加气站内使用的储气井,还应当满足《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12)要求。
储气井制造单位应当向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制造过程监督检验,并提供相关资料,至少包括储气井产品的质量计划(或检验计划)等文件,这也是与《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TSG R7004-2013)的实
············施在制造检验过程相一致。
储气井制造单位还应当提供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或固井质量检测和评价报告。对于固井质量的评价原“质检办特[2008]637号”中明确要求所有新制造的储气井均应当进行固井质量检测及评价,检测及评价参照《固井质量评价方法》(SY/T 6592)、《固井水泥胶结测井资料处理及解释规范》(SY/T 6641)和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
1.5制造许可
“质检办特[2014]42号”文的“附件2”《储气井制造许可条件》中规定钢管组装、固井、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项目不得分包;其它项目分包时,应当有对分包方评价和对分包项目质量控制等分包管理规定。区别于原“质检办特[2008]637号”文的是“钻井”可以分包,只需要满足相应条件即可。
《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TSG R7004-2013)于2013年12月31日正式实施,其中“附件C”《地下储气井监督检验专项要求》专门针对地下储气井提出了明确要求。分别为:
(1)材料及零部件的验收(C/B类);
(2)井筒组装(C/B类);
(3)固井质量检测及评价(C类);
(4)耐压试验(A类);
(5)气密性试验(C类);
(6)出厂(竣工)资料(C类);
(7)产品铭牌(B类)。
需要注意的是《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对固井质量检测及评价的要求为“当设计要求以水泥固井作为防腐措施时,审查固井质量是否按照土建工程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工程监理,并且取得相应的监理评估报告”[3]。“质检办特[2014]42号”文的修订也和《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TSG R7004-2013)的要求相一致。
储气井制造监督检验是我国相对比较新的检验领域。“质检办特[2014]42号”文的实施是原“质检办特[2008]637号”文一段时间有效的监督检验管理后的结果,更加科学、规范的从技术角度对储气井监督检验提出了要求。考虑了《固容规》及《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的同时也针对储气井的行业特出性单独提出的要求。在实际的监督检验过程中仅考虑《固容规》及《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显然不能满足实际监检的需要。笔者认为必须把三者良好的结合才能有效的控制储气井的监检质量。特别是针对“质检办特[2014]42号”文相对“质检办特[2008]637号”文的变化,监检机构应及时熟悉和调整检验计划,以便更好的为我国储气井监督检验服务。
[1]“质检办特[2008]637号”《高压地下储气井关于加强地下储气井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2]“质检办特[201 4]42号”《质检总局关于地下储气井安全监察有关事项的公告》.
[3]TSG R7004-201 3《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
[4]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附件1《储气井材料性能基本要求》
江英(1977—),硕士,工程师,研究方向为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