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副局长带头腐败 环保窝案触目惊心

2015-12-02 14:01一润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5年11期
关键词:海盐县海盐监察

一润

当雾霾围城、水土污染等环境话题一再刺痛公众神经,公众对环境监管和执法部门抱有更大期待。但执法者一旦成为违法者的“保护伞”,“猫鼠”成了一家,还怎能执法治污?2014年浙江省海盐县环保局曝出窝案,上至局长下至普通工作人员,已有6人因受贿落马。2015年4月30日,嘉兴市海盐法院在二次开庭审理后,对原局长朱晓芳宣判获刑十一年,原副局长殳乃峰获刑十年六个月。而此前,该局宣传教育信息中心原主任张海明、生态科原科员张健、环境监察大队原副大队长陈亚伟、环境监察大队原工作人员平昊飞等4人,分别被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至十一年零三个月不等。

正副局长带头腐败单位“沦陷”

在浙江海盐,有两条河被老百姓戏称为“黄河”:一条是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的白洋河,另一条是县城西面的大曲浜,这是海盐的两条主要河流。众人说,这并非是其中的泥沙泛黄所导致的,而是污染。是因为酸洗废水排放进入河道,里面的铁离子在“作怪”。

那么,作为执法部门的县环保局将会有何作为呢?现年46岁的海盐县环保局原局长、党组书记朱晓芳头发花白,看上去显得有些苍老。简历显示:朱晓芳先后担任海盐县开发区党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海盐县澉浦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党委书记,海盐县环境保护局局长、党组书记等职。应该说,不少与他接触过的人都曾认为朱晓芳办事认真,作风清正,对他的仕途十分看好。在2014年3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他还出任单位活动领导小组组长,坐在大会的主席台上,慷慨激昂地表示:要把老百姓的利益放在首位,一定要守护好海盐这一方“蓝天白云”……

然而,数个月后,坊间传言,朱晓芳被纪委双规了,这一爆炸性新闻瞬间在海盐引起轰动。2014年10月15日嘉兴市纪委、嘉兴市检察局网站公布,海盐县环保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朱晓芳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并因涉嫌违法犯罪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人们议论纷纷:“呵,朱晓芳终于落马了!”因为略知内幕的人觉得,此前,海盐县环境保护局朱晓芳手下已经有五员“大将”被“折斩”,其中一人为副局长,另四人都是局内骨干。有知情者说,朱晓芳不被查处才怪呢!

2015年2月6日,朱晓芳涉嫌受贿案在海盐县人民法院大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整个法庭被前来旁听的机关干部和公民挤得满满当当。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至2014年,被告人朱晓芳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计价值人民币403890余元,并在建设用地管理、环保执法等过程中为对方牟利。

大笔受贿是朱晓芳收受的浙江某港口有限公司董事长林某、副总经理姜某现金27万元,并在建设用地整体验收、土地证延期等方面为对方谋利。其中,2011年中秋节那天,由于港口有限公司二期工程的事还没办好,副总经理姜某又带了两万元钱来到朱晓芳办公室,一番客套后他照常笑纳。但朱晓芳在法庭上佯装惊讶,他不认同公诉机关的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证人证言,并出示证人交代的相关视频录像,对此,朱晓芳无奈地低下了头。

而海盐环保局另一位重量级人物:党组成员、副局长殳乃峰,其分工是负责环境管理、污染减排、饮用水源保护、建设项目审批、排污权交易、环境科技、环境统计等方面的工作。分管污染防治科、建设科(行政许可科)、县环源排污权储备交易有限公司,联系澉浦环境监察中队……2014年10月10日,海盐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依法对殳乃峰提起公诉。在12月26日的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至2014年初,被告人殳乃峰在担任海盐县环境保护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计人民币330000元,并在环境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和审批、排污权交易管理等过程中为他人谋利。

一个县级环保局,肩负着执法治污的重任,而正副局长却带头腐败,这让人震惊不已!

用权力入股拿“分红款”谋利

拥有环保执法权的环境监察大队工作权力不小,包括依法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现场监督检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环境纠纷的调查处理等。但缺乏监督的权力是滋生腐败的“温床”,这让环境监察大队成了最容易被腐败侵蚀的部门之一。

平昊飞1998年进入海盐县环保局工作,2003年起担任单位环境监察大队监察员,开始几年,平昊飞工作认真,在2007年曾被评为“浙江省环境执法能手”。随着与一些老板的交往,他看到别人富得流油,自己却两袖清风,心中隐隐感到不平和失落,贪欲渐生。一次工作中,平昊飞结识了海盐某塑料制品厂厂长楼某,让他的邪念付诸行动。

“2011年8月,平昊飞到我办公室聊天,我跟他讲起塑料粒子很赚钱,但是原料弄不到。”楼某事后交代说,平昊飞说自己有关系能弄到原料,并且给他介绍了冯某。当年10月,冯某就帮楼某拿到了海盐一家造纸厂生产废料回收的协议。

事情基本办妥后,平昊飞等3人商定,由楼某全额出资,并由其名下的塑料制品厂出面签合同,负责生产、经营等相关事宜,冯某和平昊飞二人则只负责拿“分红”,合同期暂定一年。“因为这个合同是凭借冯某的关系拿下来的,所以他们说要分利润,我只好同意的。”楼某交代,“当时这个生意确实前景不错,能拿下这个合同就不容易了,所以也愿意分给他们利润。”

到了合同签订时,由于资金出现了问题,最终押金200万元由楼某出,预付款100万元由平昊飞垫付。一切准备就绪,2012年2月,楼某正式开始生产。也从这时候开始,楼某开始分给平昊飞和冯某利润。但实际上,合同期间楼某生产是亏损的。

第一个合同期结束,三人开始了第二个合同期的经营,并签订了第二份协议:平昊飞拿回第一轮合同期投入的100万元,第二轮合同期的押金和预付款均由楼某出资;合同期内,平昊飞、冯某二人收取固定“分红”。但让人意想不到的是,这次楼某又亏损了。“平昊飞是环保局监察大队的,对我的企业能监管,我们生产塑料粒子又属于污染企业,我不敢得罪他。冯某是他的关系,我也是想做这个生意,所以虽然亏了,还是给了他们‘分红。”楼某有些无奈地说。其间,虽然楼某的厂并未赚钱,但因为他的厂属污染企业,平时由平昊飞负责监管,要得到平昊飞的“关照”,楼某只好自掏腰包给平昊飞“分红”。

经海盐县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0月至2014年5月,平昊飞在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情况下,以“合作投资”名义向楼某多次索要“分红”,计28.3万余元。尽管2014年2月平昊飞感到情况不妙而辞职,但难逃法律的惩处。

介绍生意,收取“好处费”,也是个别环保人员的受贿高招。2003年,李某成立了海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2006年,他又组建了海盐某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案发后,李某向办案检察官交代:“我的企业是做环保工程和污水处理设施的,我就想跟环保局的人搞好关系,这样他们就会向一些污染企业推荐我的环保设备工程,同时对我的企业能多照顾一点,当设备使用中出现指标不达标等问题时,能尽量不处罚或处罚轻一点。”李某先后3次向在环境监察大队任职的张健送去现金1.8万元,先后9次向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陈亚伟送去现金5.3万元。“吃人嘴软,拿人手短。”李某的“付出”自然也得到了丰厚的回报。

收取“保护费”放任企业污染

海盐的丁某从事液压工具配件的制造和加工,属于污染企业。2012年,丁某的企业出现在海盐县紧固件行业酸洗磷化企业污染整治名单中。整顿后,丁某一边和包括李某企业在内的两家环保设备厂洽谈,一边等待观望。到了2013年底,陈亚伟到丁某企业进行检查时,催他抓紧和李某签合同。之后,在陈亚伟的“关照”下,丁某的企业通过了初步验收。

据丁某交代,在海盐县做环保设备的企业主要有三家,就是李某、朱某和蔡某。“外地的环保设备企业报价一般比较低,质量也好,但因为这三家跟环保局关系紧密,我们公司为了少些麻烦,宁可贵也找他们做。”

侦查机关查实,曾经担任过海盐县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县环保局法规科科长的张健,案发前是海盐环保局生态科科员,他收受蔡某所送现金8.5万元,收受朱某所送现金2万元,在环保执法检查、环保行政案件处罚审核等过程中为对方牟利;陈亚伟收受朱某所送现金1.5万元,收受蔡某所送现金1.28万元,并利用其负责环境执法检查、环保设备工程验收等职务便利,为二人牟取不当利益。

2007年8月,海盐县某发黑厂老板张某去县环保局办理环评业务,找到了时任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的张海明。当时,张海明就介绍了一家杭州的公司给张某做环评。从这个时候开始,两人打交道多了起来。2009年,张某的工厂和海盐另外一家电镀厂被查到排放超标酸水。“这个事情按条款处罚是较严格的,我立即就联系了张海明,当时他已经任海盐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张某说,后来,他的工厂只被罚款3000元就不了了之,而另外一家电镀厂被罚款1万元。

随着交往的增多,张海明变得不再“客气”。2010年下半年,他来到张某的公司。“聊天的时候,‘无意跟我透露了他搬家的消息。后来,我就给他送去了1.8万元,算是意思意思,他收下了。”张某说。经法院查明,2007年底至2013年底,张海明先后7次收受张某所送贿赂共3万余元。张海明则充当了污染企业“保护伞”的角色,以帮着打招呼减轻处罚等方式进行权钱交易。他还在环保工程设备竣工验收等过程中为对方牟利。

无独有偶,陈亚伟、张健和平昊飞也均在执法过程中,收受相关污染企业的贿赂,而在执法过程中或明或暗予以保护。经海盐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海盐县法院审理认定,平昊飞受贿37万余元,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三个月;张海明受贿12.6万余元,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张健受贿15.3万元,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陈亚伟受贿9.8万元,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

相关专家指出,环保腐败是一种合谋型腐败。环保部门属于监管者,污染企业属于被监管者,但在环保腐败过程中,被监管者成功地“俘获”了环保部门,寻租和设租成为环保腐败的重要工具。这种合谋型腐败发展至高级阶段时,腐败利益集团将完全悖离社会公共利益,什么青山绿水、清洁空气等承诺都将服从于腐败利益需求,清者不清,浊者更浊。因此,最重要的是对当权者实施有效约束,对执法者严加监督。

办案检察官认为,应强化对执法者的监管,扎紧制度笼子,通过完善纪检机关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多种渠道,遏制住“猫鼠一家”的歪风。还应该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监督。在一个项目的审批环节和监管环节,应保持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比如环评,让公众或社会中介组织参与进来,防止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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