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伯承
堕距(lag)概念最早是由美国社会学家威廉·奥格本(William Ogbum)提出来的,是指文化集丛中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在变迁速度上的不一致而导致的一部分落后于其他部分呈现出的滞后现象。马克思认为,物质文化决定非物质文化,而非物质文化一旦形成就具有了相对独立性和稳定性;现代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加快了物质文化的变迁速度,而制度、观念等非物质文化部分的变化则相对较慢,从而产生了文化堕距(Culture Lag)。文化变迁过程中的这种堕距现象在社会流动中也有类似的体现。陆学艺教授在《当代中国社会流动》一书中提出了“社会流动堕距”[1](lag of social mobility)的概念,即农民工社会流动过程中所呈现出的社会身份变迁落后于职业变迁,也即农民工虽然在职业和从业上发生了改变——从农民和农业转向了工人和工业,但是其社会身份还是沿袭了计划经济时代农业劳动者的属性,亦即农民身份。
改革开放以后,人民公社的解体、票证制度的废除、高等学校恢复了统考招生制度,中国逐步形成了一个现代社会流动机制的模式,社会流动渠道逐渐开通。农民可以到城镇务工、经商,大批农民从农业和农村向非农业和城市流动,社会成员可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所以社会流动率明显提高了,社会活力显著增强。特别是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快速推进,东部发达地区对劳动力的刚性需求,刺激了中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尤其是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剩余劳动力的劳务输出,少数民族农民工也渐渐进入了人们的视野,成为城市劳动者大军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并对中国的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通畅的社会流动是我国新时期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的重要外部机制,亦是少数民族农民工改善处境、提升自身社会地位的主要方式,然而进城务工的他们是否得到了公正的社会地位,他们的权益是否得到保证?这一问题不仅关乎一个社会群体的生存与发展,它还直接地关系到国家整体的社会稳定与进步。而社会流动堕距作为固化、不通畅的社会流动的一种体现对我国经济社会新常态阶段的社会稳定带来严峻挑战。因此,针对少数民族农民工社会流动问题的研究是新时期、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必然面临的课题,其意义重大。
在国外,社会流动是较早就引起学者关注和思考的问题。西方社会流动理论关于个人社会地位的变迁原因分为先赋论、自致论和折中论:帕累托认为,现代社会的阶层地位区隔是由个人与生俱来的生理差异决定的,即社会成员的阶层归属基于自然差别和他们天生的能力;[2]212而约翰·哈斯勒和何塞·罗德里格斯认为,现代社会中遗传性继承要弱于社会性继承,个人因素对其社会地位的决定性作用是现代社会的一大特征;[3]888-908吉登斯则以其独特的结构化术语指出社会流动的“阻滞”,[4]54行动者分别使用财产或资格证书来使上层阶级或中产阶级的边界结构化,所以毋论先赋特质、抑或自致努力都是社会结构中行动者可以利用的资源,进而实现了社会阶层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
近年来,国内学者对于农民工的社会流动状况非常关注,虽然“社会流动堕距”的用法鲜见,少数民族农民工社会流动的研究也少有,但对农民工社会流动的研究却成果丰硕。诸多学者从农民工社会流动的背景、特征、实现机制进行了研究。如边燕杰从总体上考察了中国农民工社会流动的可能性,认为改革开放后劳动力市场的崛起和国有企业的市场化改革,使得过去城乡分割、工作单位分界的制度化区隔开始松懈、动摇,社会流动现象开始大规模地出现。[5]91-116李培林从农民工社会流动的基本特点出发,指出农民工流动具有三重涵义:地域上,从农村走向城市;从业上,由农业转向非农;收入上,从低收入到高收入。[6]李强则认为农民工初次就业地位上升明显,然而频繁更换工作制约了他们向更高层次的流动。[7]131-144边燕杰还从农民工社会流动实现机制的角度出发,强调个体在其社会关系网络中所处的位置决定了自我的社会流动。[8]类似观点还有王春光,他认为农民工得以流动的主要机制是社会关系网络——“投亲靠友”有助于农民工获得信息、经济和精神的支持和帮助,他们往返于城市与农村之间,做一种“候鸟式”的流动;[9]翟学伟也认为,农民工在陌生的城市生活和工作,通过建立自己的社会关系网络,找寻到传统乡土社会中没有的职业。[10]这些已有发现对拓宽本领域的深入研究提供了支撑,但他们都是基于一般意义上农民工社会流动的原因与特点的描述,而对目前我国少数民族农民工社会流动过程中存在着诸多层次的堕距现象,则关注不多,对于这种容易导致社会流动固化的堕距现象,迫切需要得到学界重视和关注。
探究社会流动的情况,职业变迁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视角。所谓职业包含了个体从事一定职业在社会声望、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等方面的总体状况,即社会声望大小、经济收入多寡、社会地位高低是职业地位状况的主要标志。职业地位是人们对职业的主观认识态度,反映了一定社会发展阶段和一定时期内的人们职业价值观。职业地位是现实的,也是历史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包括少数民族群众在内的工人阶级作为统治阶级的地位在最大程度上得到彰显,生老病死都由国家和单位买单,能够成为工人是人们梦寐以求的理想,工人作为一种职业,其社会地位一时无双。然而,伴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的国企改革,许多企业出现了停产、半停产、甚至倒闭破产,下岗职工、待业职工大量涌现,普通工人的生活陷入困境,工人作为一种职业,其头顶的光环也在慢慢退却。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因素在社会分层中的作用逐渐变大,我国作为制造业大国,需要大量管理人才和技术工人,国有企业在编职工的福利待遇往往得到了很大改善;而民营企业里大量来自边远地区的少数民族农民工群体不仅从事着产业链条最低端的工作,还要跨越文化冲突的鸿沟,并且囿于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工作不稳定,工资待遇不高,向上的社会流动举步维艰。
社会流动作为人的社会地位转变的直接呈现,卡尔·马克思在研究这一问题时立足于一元论,直指决定人们社会地位中最关键最根本的因素,即经济地位是社会分层的唯一指标,经济收入的多寡变化是人们社会流动的唯一体现;而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则脱离这种单一分层标准的束缚,他在研究社会分层时采用“名、利、权”三位一体的多元划分标准:即所谓的以拥有荣誉的多寡来确定个人在社会阶层结构中的位置——社会原则;以拥有经济资源的多寡来确定个人在社会阶层结构中的位置——经济原则;以拥有政治权力的多寡来确定个人在社会阶层结构中的位置——政治原则。本文借鉴韦伯式的多元指标——“三位一体模式”对少数民族农民工社会流动状况进行考察,研究发现:职业作为社会成员阶层地位的外在表征,少数民族农民工进城务工后,职业和从业上从农民、农业向工人和工业的转变在一定程度上并没有能够改变他们的社会身份、经济收入和政治地位:这种社会流动堕距的表现除了社会身份变迁落后于职业变迁,亦表现为经济收入变迁落后于职业变迁,特别是存在着政治地位变迁落后于职业变迁。
身份(Identity/Status)是身体的区分和认同,是指在社会意义的层面上,个体所处的社会空间位置的一种文化认可的标识。中国古代汉族自称华夏族,便把生活在华夏族周围四方的少数民族,分别称为东夷、西戎、南蛮、北狄,以区别华夏,例如《左传》襄公十四年记载:我诸戎饮食衣服不与华同,贽币不通,语言不达。这种华夷之辨逐渐形成了以文明礼义为标准而进行人群划分的观念,合于华夏礼俗者为华夏人、中国人,不合者为蛮夷、化外之民。此后数千年,这种观念一直延续至今,边远的少数民族即是贫困与落后、愚昧与无知的象征。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们政府制定了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针对少数民族的方针政策,“少数民族”不再是低人一等的代名词,各民族同胞实现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并致力于走向共同繁荣。
改革开放以后,在城市地区对农村剩余劳动力需求的刺激下,大量少数民族群众也走出“生于斯长于斯”的民族地区,进入城市务工人员的滚滚洪流之中。从这一点看,农民工虽然在从业上发生了改变,但是其社会身份还是沿袭了计划经济时代农业劳动者的属性,亦即农民(或牧民)身份。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农民代表原始身份,工人代表现实职业,“农民工”一词整体代表的是基本身份界定与个人实际活动的背离。[11]农民工社会流动过程中这种社会身份变迁滞后的现象——农民工的社会流动堕距主要表现在社会身份变迁落后于职业变迁[1]334-335。少数民族农民工社会流动的情形同样如此,从流动方向看,少数民族农民工的社会流动主要呈现出“孔雀东南飞”的趋势,也即主要是从欠发达的中西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向东部发达城市地区的单向流动。这种流动模式使少数民族农民工首先在社会身份变迁上处于一种滞后的状态,他们在进入城市后,并不像城市工人那样,被纳入到国家的社会福利和保障体系。少数民族农民工的社会流动亦是农业劳动者向非农职业领域的一种职业流动,虽然从业上实现了从务农向务工的转变,但他们的社会身份没有实现相应的转化,仍然保留着农民身份,社会身份变迁落后于职业变迁的堕距现象明显。而且与一般意义上的汉族农民工不同的是:少数民族农民工的“民族身份”在一定程度上被掩盖了,国家话语下的民族优待被市场经济的话语遮蔽……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政策强调尽量缩小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差异,从事不同职业的人只是分工有差异,职业之间的分化比较小。改革开放以后,经济因素对社会分层影响变大,而个人经济收入很大程度上与职业相关,所以职业分化对社会分层的影响越来越大。[12]不同职业对智力和技术能力的要求不一样,要求更高的职业获得更高的收入,相对简单的劳动获得的收入则相对较低。所以,从事工业生产的工人的收入远远高于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按照这种逻辑,少数民族农民工进城后,职业和从业的改变理所应当给他们带来经济收入的巨大变迁。然而事实却是,少数民族农民工进城后的收入增长确极为有限,特别是与其他城镇正式在编职工相比,经济收入变迁大大滞后于职业变迁。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这表明农民工和城市常住人口享有完全平等的社会经济权利和法律地位。农民工进城后虽然改变了谋生手段,从事非农生产;但在同一个单位,相同的岗位,干同样的活儿,收入却和城镇员工有很大的差别。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同工不同酬”,也即现实中还存在着体制内的城镇职工(正式职工)与体制外的农民工(临时工、劳务工等)的“双轨制”问题,少数民族农民工亦在此列。此外,当少数民族农民工进城后,不仅仅是从农村到城市的转变,而且还进入了一个“异文化”——汉文化圈的包围。思想观念、生活方式、风俗习惯、语言等均与城市主流社会存在差异,城市社会融入度低。另外,少数民族农民工掌握的知识技能和文化水平普遍相对较低,在这种情形下,少数民族农民工群体虽然在城市从事非农产业,但经济收入却长期维持在低水平上,进而在整个社会的经济分层中处于相对贫困的底层位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中国历代政府都有一套关于民族事务的政策和制度,但各民族之间事实上是处于一种不平等的状态。然而自从20 世纪50年代以来,伴随着中央人民政府在广大少数民族地区完成民主改革后,立足于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并为了保证少数民族和汉族获得同等发展的机会,我国各级政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扶助少数民族发展的优惠政策,即民族平等政策、民族团结政策、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和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的政策:国家政治安排为少数民族民众的“超国民待遇”——少数民族身份独享的各种权利——提供了制度性保障。而这些优惠政策对于长期处于边疆欠发达地区的少数民族民众来说,是非常必要的,相关政策实行后也产生了显著的社会效果。例如:每个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自治地方”以及与之相应的双语教育政策、干部名额配置和财政补助方案,还有各种高考加分政策、特殊的少数民族计划指标、计划生育放宽政策等。
然而,在农民工进城浪潮的推动下,少数民族同胞离开所在的民族地方,在城市社区环境下原有的“超国民待遇”消失了。少数民族农民工基于对自身民族身份的保持与认可,他们虽然在城市工作,从事非农产业,但实际的社会融入程度非常低,在政治地位上处于边缘位置,缺乏表达自身利益的话语权。少数民族农民工在城市获得就业机会、从事非农产业的同时,却没有获得其他城市居民享有的权利,比如社会管理参与权、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医疗就业保障权等等,即少数民族农民工不仅难以享受到民族地方原有的“超国民待遇”,亦不能享受到和城市居民同等的“国民待遇”。可见,少数民族农民工在向上流动的过程中面临着严重的政治地位变迁滞后。
少数民族农民工社会流动堕距问题,与中国独特的农民工体制有着密切的联系。农民工的现状即是城乡二元结构体制在非农领域的体现和发展——农村经济以典型的小农经济为主,而城市经济以现代化的大工业生产为主;从事农业的农民有土地做保障,从事非农产业的城市居民享受国家在城市特有的各种福利保障待遇,而农民工的定位即是他们从事非农产业却依然被当作农民来对待。城乡二元结构体制又主要表现为城乡之间的户籍壁垒。户籍制度在建国初期作为区隔城乡的两种不同资源配置形式,对恢复和发展社会经济、维系社会稳定,曾经发挥过重要作用。而当前户口制度的实际结果是维护了城市居民的特权和为了保持“想象中”的由城乡隔离、二元社会带来的城市社会稳定。近年来,虽然国家也逐渐在农村地区铺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惠民政策,但在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上依然远远落后于城镇居民。一个利好消息是中国正加速推进户籍制度改革,2014年7月24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出台明确提出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加快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群体有序市民化,实现了打破城乡户籍樊篱的关键一步。然而统一城乡户籍,虽然在名义上和户口本待遇上实现了完全一致,但背后的城乡福利保障的差别短时期内依然无法消弥。特别是东部沿海城市多设置落户的苛刻条件,少数民族农民工即使入了户,也不可能短期内享受与城市原居民同样待遇。所以少数民族农民工虽然由务农转向了非农,但这种“二元”的待遇却没有相应地转变,与城镇在编职工相比无法享受同等的待遇。社会身份、经济成就均落后于职业变迁,进而造成明显的社会流动堕距。
“城乡二元结构”对少数民族农民工正常社会流动的制度束缚毋庸赘言,但是在中国社会中存在的“另一类二元结构”[13],也即存在于汉族公民与少数民族公民之间的群体区隔在另外一个维度上形成了中国社会独特的“汉族—少数民族二元结构”。由于城市发达地区大都是汉文化区域,少数民族农民工在进入城市后,往往会面临城市对其外来身份和民族身份的双重认同缺失。普通农民工的社会流动只是一般意义上的从农村到城市的迁移,而这在少数民族农民工身上却凸显了其复杂性——因为汉族农民工进入城市存在的只是城乡差异,而少数民族农民工向城市流动还要克服自身的文化差异。基于地域弱势、文化弱势,少数民族农民工的民族身份影响了其城市社会融入,社会身份变迁远远落后于职业变迁。从社会属性上看,少数民族农民工与城市的工人阶级还存在不少差距,少数民族农民工作为城市里的一个特殊弱势群体,没有被纳入到国家城市的社会福利和保障体系中,享受不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与之相悖的是,新中国成立后,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中央人民政府素来主张民族平等,注重保障和实现少数民族群众的各项权利;然而少数民族农民工进城后,在原本的民族地区和自治地方享受的各种“超国民待遇”和优惠政策并没有在城市得到相应体现,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利益表达和法律保障机制尚未建立,导致少数民族农民工的政治地位向上流动的变迁裹足不前。
众所周知,不同于普通意义上的人口流动,社会流动意涵社会阶层的变动,特指社会个体从一种社会地位转移到另一种社会地位,在这种转移中,既有上升流动、又有下降流动。合理的社会流动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助于增强社会结构的内部张力;固化的社会流动,则会导致底层精英聚集和上层非精英的滋生,破坏社会平衡并影响社会稳定。城镇化和现代化浪潮下,少数民族农民工作为民族地区农村社会的富余劳动力流动到城市以后,虽然自身职业身份获得了改变,但是却面临着在城市社会分层中寻求自身地位的问题。我国特有的社会流动的制度性障碍,影响了他们的社会身份、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的获得。在“双重二元结构”的规制下,少数民族农民工的社会流动呈现出社会身份变迁、经济收入变迁、政治地位变迁均落后于职业变迁的现象。通畅有序的社会流动作为多民族社会现代化的重要表征[14],少数民族农民工社会流动是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诉求,既促进了中国现代化建设,又推动了新一轮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没有少数民族农民工的社会流动,就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中国的现代化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不管是少数民族农民工,还是一般意义上的农民工,抑或城镇在编职工,个人的就业状况及条件之所以成为一种社会阶层的象征而不是单纯的职业,是因为社会分层也存在着固定化甚至世袭化的倾向。少数民族农民工脱胎于“少数民族”和“农民”的二元身份规制,社会流动堕距体现的是社会成员的剥夺感、无助感和社会活力的削弱。中国价值观念中关于少数民族和农民“边远”和“贫困”的刻板印象不可能一下子消失殆尽,社会阶层的逐渐固化、社会和制度变迁过程中的“路径依赖”,使得推动少数民族农民工正常社会流动的行动任重而道远。因此,找寻少数民族农民工正常社会流动的路径,有助于实现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少数民族享受的超国民待遇如何在城市这一时空范围内实施和推进,对少数民族农民工社会流动的积极作用同样值得进一步关注。
[1]陆学艺.当代中国社会流动[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2]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修:精编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3]John Hassler and Jose V.Rodriguez.Intelligence,Social Mobility and Growth[J].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2000,90 (4).
[4]马尔科姆·沃特斯.现代社会学理论[M].杨善华,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0.
[5]Yanjie,Bian.Chinese Social Stratification and Social Mobility[J].Annual Review of Sociology,2002(28).
[6]李培林.流动民工的社会网络和社会地位[J].社会学研究,1996(4).
[7]李强.农民工与中国社会分层[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8]边燕杰.找回强关系:中国的间接关系、网络桥梁和求职[J].国外社会学,1998(2).
[9]王春光.农民工的社会流动和社会地位的变化[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3(4).
[10]翟学伟.社会流动与关系信任——也论关系强度与农民工的求职策略[J].社会学研究,2003(1).
[11]和秀涓,崔娟.少数民族农民工的社会支持——以桂林市为例[J].黑龙江民族丛刊,2008(6).
[12]庄晋财,冯雪.基于过程视角的农民工创业成长影响因素实证研究[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2).
[13]马戎.中国社会的另一类“二元结构”[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
[14]王平.新疆少数民族人口社会流动问题初探[J].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