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嘉宝
(复旦大学中文系,上海 200433)
路易·杜蒙结构主义人类学的方法与意义
吴嘉宝
(复旦大学中文系,上海 200433)
法国人类学家路易·杜蒙师承莫斯,其人类学研究一定程度上发展了列维·施特劳斯的结构主义人类学。然而路易·杜蒙目前在我国学界引起的关注还较小。本阶段的研究主要从杜蒙的两本主要著作《阶序人》和《论个体主义》的介绍入手,阐述路易杜蒙的结构主义人类学思想和方法论,以及对于当下人类社会的创新意义。
结构主义人类学;路易·杜蒙;阶序;差异
路易·杜蒙是一位重要的人类学家和社会学家,他有关印度研究的著作《阶序人:卡斯特体系及其衍生现象》《南部印度的一个次卡斯特》等著作在人类学领域占有重要地位。其中以《阶序人》最为著名,是杜蒙后续研究及其思想立场的出发点,也是理解他后来的论文集《论个体主义:对现代意识形态的人类学观点》的基础[1]。
2.1 《阶序人》概述及其书写特点
《阶序人》主要探讨的是印度的卡斯特制度,杜蒙根据这种研究获得一个具有普遍性,或者说可以反观自己社会的结论,他善用了其老师莫斯的“比较社会学”方法。“比较社会学”是一种具有人类学色彩的方法,旨在发现跨文化的普遍性,但首先尊重具体社会的特殊性。这种对特殊性的尊重体现在进行人类学研究时小心翼翼地不陷入自己社会中的逻辑,跨越自己社会逻辑这个雷池,以尊重所研究社会的整体性。而普遍性则需要在跨越不同文化之上的层次获得。总的来说,路易·杜蒙所讲的本质上是用一种新方法,即结构主义人类学的方法,来考察社会,特别是这个社会中的意识形态,价值体系的新学术风格。“结构”即基于差异的表意系统,“结构主义”即以此为原则的一套方法论。差异,对立是表意之逻辑前提,一定层面的差异和对立是一定系统的逻辑前提,有了它,系统(行为,符号)就可被理解了。杜蒙的差异观深受他的老师莫斯的影响,包括两个方面的内涵:第一,不能仅仅停留于不同社会的共同点而忽视其差异,也没有任何社会事实可以独立于对整体社会的参照。第二,在各种差异中间,有一个差异压倒了其他一切差异,就是作为现代社会的思想和价值之携带者的观察者与他所观察的人们之间的差异
2.2 “阶序”——以结构主义的眼光
杜蒙在《阶序人》一书中所研究的印度卡斯特社会有一个基本原则——阶序(hierarchy)。以往人类学界对卡斯特体系的研究,无论从解释性描写、还是后期的深入田野调查都无法避免“我群中心主义”的思路,即用自己的逻辑套用在卡斯特研究中,将自己的偏见投射到被研究对象上面去[2]。比如把宗教的化约为非宗教;把部分当作整体倾向;最重要的是将“阶序”这一概念采用旧的一套眼光和方法,刻板成见地把它理解为“社会阶层”,以及“社会阶层”这个词后面所包含的一切文化的、价值的内涵——这一点成为了解卡斯特体系的主要障碍,因为处于现代社会的我们所采取的原则正好和阶序原则相反。“然而,对于我们在道德上与政治上信奉的平等原则,阶序原则则会帮助我们了解其性质及其限制,以及实现平等原则的种种条件”。这就要求研究者转变思路。杜蒙反对从一开始就认定观念、信念和价值观这种自我封闭的研究方式。他改变思路,舍弃要素研究,把卡斯特体系首先看成一个知性意义上观念与价值的体系,将所看到或者调查到的资料的意识形态连接起来,重构整体。在整体知性意义上的体系中,杜蒙发现“阶序”是这个体系的基础,无论体系中的具体要素、不同卡斯特的具体标准有何不同,人们是按照阶序这个基础运行的。同时杜蒙引进列维施特劳斯“结构”这一概念,并对结构二元对立进一步研究,及对其价值的判断。将整体与部分从现代或西方意识形态的分割走向整体状态,提出一对概念即“洁净与不洁”作为一项基本概念和阶序的基础。杜蒙在探讨“洁净”与“不洁”的问题时详细列举案例,分析了卫生意义上的洁净与宗教意义上的洁净之间的不同与范畴的重叠处,以及两者的关系如何相互影响,指出“阶序”是一个包含了种种差异和矛盾的概括性的概念。细节与体系的矛盾,像权力的次要性在知性层面上是绝对的,但在具体实践层面上,可能有所妥协,它会在具体实践领域进入到阶序之中。权力会分享到洁净,并很多情况下胜利地压过洁净原则。但是无论怎样影响,都有体系内部的理由,阶序的界定要遵循整体的各个要素依照其与整体的关联来排列等级所使用的原则,所以不同卡斯特的互动交往,不能取代整体的意识形态取向。这种研究思路和方法,非常鲜明地体现了结构主义人类学的方法论特点。
3.1 彻底的比较
杜蒙的社会学考察不是考察一般社会现象、政治、经济、宗教方面的社会学。而是根植于社会的,影响社会的方方面面的意识形态考察。他所采用的方法是彻底的比较,即尤其注重对意识形态进行比较研究,而且是把传统的观察者(西方意识形态)和观察对象(种姓制度社会)颠倒过来,不仅注重对整个社会的参照,同时还注重对被观察者与观察者相互关系作比较性参照。以彼观己,得出新的理解,由此更深刻地洞察自己。
3.2 结构主人类学中的“价值”问题
杜蒙的社会学考察比起前人更加进步的还有“价值”的问题。杜蒙提倡对于每个社会和每种文化,考虑到它所认可的经验和思想层次的相对重要性,即有步骤地发挥价值的作用。价值体系的不同是产生差异的原因。因此,杜蒙的比较研究中尤其注重文化内部的“等级”研究,“强调每种文化内部所包容的等级层次,也就是强调价值,确认它是差异和比较所必不可少的”。基于此,杜蒙发展了结构主义“含括”的概念。夏希原这样解释“含括”的概念:“在阶序所给予的灵感下,杜蒙批判传统结构主义所主张的二元对立关系,而是将相对立的两项置于阶序的关系中,因为传统的结构主义忽略了他所强调的“价值”。在相对立的两个项之间,人是会做出价值判断的,这点其实我们本应熟悉——好/坏、正义/邪恶、洁净/肮脏等等——但在结构主义的讨论中,却被搁置了。组织经验的逻辑在进行价值判断时,往往将对立面置于阶序——而非是对称——的关系之上。它首先给予一方以权威,在这个前提下,再将对立面考虑进来,将它安置在逻辑上处于屈从的位置上。这种关系正是“含括”,也是杜蒙所言的阶序概念不能简单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等级的原因之一,他将之称为“把对反含括在内(the encompassing of the contrary)的关系”(杜蒙,1992:418)[3]。在这种逻辑中,被赋予优势的一方充斥了思考的全部,同时它也获得了“普遍性”,从而被含括的对立面成了这一整体中或屈从或蹩脚的组成部分,“该要素属于那个整体,因而在此意义上与那个整体同质或同等;该要素同时又和那个整体有别或与之相对立。这就是我所说的,‘把对反含括在内'的意思”。路易·杜蒙认为,阶序表现为对对立面的含括,从而含括也构成意识形态的主要特征。这是理解“阶序人”这部著作的关键。
3.3 个体主义/现代社会
在考察“个体”概念时,杜蒙通过考察印度社会形成的“阶序”观点来重新考察西方的思想史,梳理“个体主义”的“意识形态”(这里的“意识形态”特指杜蒙的概念,不是我们日常对这个词的狭义理解)生成发展的脉络及其现代后果。杜蒙首先使用比较法区分“经验主体”和“伦理生物”两个概念。“经验主体”具有意志,即在一切社会中的人类的个体样本,“伦理生物”是非社会性的,负载着人的最高价值,首先存在于有关人和社会的现代意识形态中。从这两个概念出发,杜蒙将最高价值体现在个体中的,定义为个体主义。“个体”是一项价值,或者说附属于某一套自成一类的价值观。杜蒙认为,有两套相对立的价值观,一套是传统社会的价值观,重点在社会整体,集体人。这种价值观认为社会为了一个目标而组成,这里面最重要的是秩序——阶序。个体的人要在自己的位置上对整体做出贡献。“总体主义”即在行动的意义上把社会作为行动之总体,行动是为了达成目的,因此行动就包括和目的相关的选择过程。一旦与目的的关系一并考虑,行动体系的各个成分,以及行动发生的种种客观条件,就全都要接受评价。而评价的过程是把各个单位体用一套地位次序加以区分,这就有了阶序。杜蒙通过对印度社会的研究得出这样的结论:最初的个体主义价值确实能在整体主义社会中产生,那就是像印度僧侣一样的出世的苦行主义。在斯多亚哲学笼罩的希腊化温床上,原始基督教诞生并迅速发展。原始基督徒就是类似印度僧侣的出世苦行主义。他们在整体主义的社会中持守个体主义价值,但这种个体主义是指向此世之外的,跟今天的个体主义完全不同。早期的教父哲学家们就通过吸收斯多亚哲学来形成基督教的思想框架。有一个绝对的至善,就是上帝或者自然法。它体现在自然和人类社会中,即为自然秩序,人也在这个自然秩序中,因此人的禀赋、社会地位也是各个不同的。另一方面,自然法也直接体现在人身上,即为理性。这种体现是绝对的,是绝对自然法,但它跟此世无关,不受干扰,而自然秩序中体现的自然法则是相对自然法。很明显,人在出世的绝对自然法意义上,是自足的个体,但是在此世的相对自然法意义上,又是有机的整体的一部分。这里比较重要的是,绝对和相对虽然划分开了,却并不完全相隔。相对的世界内,根据与绝对的关系,而形成很多等级,所以不是巴特神学那种二元对立,而是平缓连续的“阶序”。例如神圣王权与上帝之间的关系。在《论个体主义》文集中杜蒙对特洛尔奇的观点有修正,并不是上帝制定了自然法,而自然法的执行由跟上帝无关的王权去承担。事实上,王本身就是对自然法的一种体现,只不过在阶序上,它的等级要比上帝和自然法来得低。按照伟大的教父神学家奥里根(Origen)的说法,王权从上帝那里得到的权柄是运用自然法,而不是滥用,王权最终也要面临至高的上帝的审判。
3.4 集体主义/传统社会
与传统社会价值观相对立的现代主义社会价值观则认为,人既是生物又是会思考的主体,世界的目的与个人的目的吻合,因此价值发生了颠倒,个人成为目的,而社会则是手段。就本体论而言,社会已经不存在,它只是一项无法化约之物,且现代社会的意识形态不允许它对自由与平等构成任何障碍。与卡斯特体系截然不同的西方现代社会,确定身份的是权力,身份屈于权力之下,这一点与所提倡的“平等、自由”和“个体价值”相逆,这些价值不过是在天上的理想,是人们所想象的理想之境。在《阶序人》的导言部分,杜蒙分别从对卢梭和托克维尔的“自由”“平等”的评述梳理了“平等”概念的发展脉络。杜蒙认为,“平等”是一个理想的观念,并且经由托克维尔,这一理想观念变为内在的而且神化了的,完全符合现代民主心态的特征。在这样一个价值的社会里,“平等主义”导致了一个始料未及的后果:人不再被认为是分属于阶序格局中地位有别的各种社会性的或文化性的种属,而被认为基本上是平等和等同。在此前提下(或许是政治正确的前提),人类社群之间在性质上或地位上的差别便以一种危害重大的方式被加以重新强调,比如种族歧视、性别歧视等。在人类学和社会学研究中,杜蒙采取反向利用方法,从平等主义社会出发,立足两种文明,让阶序社会提供一些洞见,显示出阶序社会存在的必要性和必然性:社会人必然有价值观,接受一种价值就会引进阶序。社会生活就是在价值上有一定共识,在观念和各种事物上有一定阶序。这个阶序的存在和天生的不平等或权力的分配本身无关。杜蒙指出,“平等”的概念与其他概念很容易混淆,“平等”与“自由”何者比较重要也没用一定的次序。现代社会的个体平等是一个观念意义上的建构,不可能成为构成社会以之为原则建立的逻辑基础。个体平等只可能是法律地位和条件均等的意义上可能,而不是完全的一致。
在中国人类学界,杜蒙及其著作引起的关注相比其他人类学家还很小,纵观中国传统社会或者乡土社会的“差序格局”,现代社会提倡的“平等”“自由”等概念,以及中国特殊的农业文化并处于转型期的当下社会,路易·杜蒙的结构主义人类学研究,从某种程度上是对于我国该领域的学科研究具有借鉴意义。
[1]路易·杜蒙著,谷方译.论个体主义[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2]路易杜蒙,王志明译.阶序人——卡斯特体系及其衍生现象[M].台北:远流出版事业有限公司,2007.
[3]夏希原.发现社会生活的阶序逻辑[J].社会学研究,2008(5):229-241.
The Structuralist Anthropology'sM ethodology and Significance of LouisDumont
Wu Jiabao
(DepartmentofChinese Languageand Literature,Fudan University,Shanghai200433)
The French anthropologist Louis Dumont,whowas a pupil ofMauss,developed the structuralist anthropology theory of LeviStrauss toa certain degree.However,LouisDumontdoesnotdraw greatattention indomestic academe at present.The study at this stagemainly startswith the introduction to Louis Dumont's two majorbooksHomo Hierarchcusand Essaissurl'individualisme,elaborates the theory andmethodology ofstructuralistanthropology of Louis Dumont,and its innovative significance for today'shuman society.
StructuralistAnthropology;Louis Dumont;Hierarchy;Difference
G912.4
A
1671-0037(2015)12-62-3
2015-11-26
2014年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当代西方前沿文论专题研究”(14AZD099)。
吴嘉宝(1991.11-),女,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21世纪法国哲学与后现代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