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泉州市肥料监督管理探讨

2015-11-30 17:54汤瑞敏叶炎金
现代农业科技 2015年18期
关键词:监督管理肥料措施

汤瑞敏++叶炎金

摘要 介绍了泉州市肥料结构的变化,指出该市肥料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肥料监督管理工作的措施,以为新形势下泉州市肥料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 肥料;监督管理;问题;措施;福建泉州

中图分类号 F426.2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5)18-0320-01

肥料是现代农业最重要的投入品,肥料产业和肥料的品种、质量对粮食安全、农民利益、环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我国政府历来重视肥料管理工作,把它列为重要产品和执法检查的重点。泉州市在进行企业、市场的监督抽查检验、加强管理工作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当前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农业执法工作要求相比,还存在着差距。为加强泉州市肥料管理工作,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农民合法利益,面对新形势,如何有效地加强肥料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是当前迫切需要思考的问题。

1 泉州市肥料结构的变化

2013年,泉州市化肥实物投入量达486 269 t,按化肥有效成分计算达147 771 t,其中氮、磷、钾、复合肥分别为73 651、17 957、28 817、27 346 t,分别占49.8%、12.2%、19.5%、18.5%。肥料结构调查表明,1995—2013年化肥供应总量和氮、磷、钾肥结构相对平衡,供应用幅度在15.8万~17.2万t,N∶P2O5∶K2O为1∶0.22~0.28∶0.29~0.41。

生产中使用复混肥料和钾肥的量逐渐增加,氮、磷、钾三要素的比例更加趋于合理,但仍然处于不合理的状态。有机无机投入比例下降,18年间泉州市有机肥使用过程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是:粮油作物生产中对有机肥的投入逐渐减少;经济作物和瓜果蔬菜的有机肥使用量有所提高,氮、磷、钾比例失调的现象没有得到根本改变[1]。氮素化肥的施用量普遍增加,磷肥施用较为普及,钾肥普遍施用于果蔬作物。泉州市土壤钾素普遍缺乏,钾肥比例偏低,直接影响作物的施肥现状[2]。总之,泉州市肥料的品种结构和氮、磷、钾比例有了改善,但仍然有待进一步调整,要做到肥料的合理分配和及时供应,还要下很大力气。

2 存在的问题

肥料对农业生产虽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在经营和质量等方面也存在着不少问题。

2.1 多头经营

2009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9〕31号),全面取消化肥流通经营的所有制形式限制,企业、商业、个体工商户等单位都可以从事化肥经营业务。经营单位多,涉及面广,促进了肥料推广,给用户提供了方便,同样也给市场管理造成了一定的混乱[3]。由于组织货源途径、企业经营理念、肥料专业知识等存在差异,在肥料进货、验收、价格标示、肥料质量等方面存在不规范的经营行为,违规经营的单位和现象屡屡出现,造成劣质肥料、冒牌的假肥料出售给农民,影响极坏。很多肥料经营户对肥料效果、使用方法、适用范围等一知半解,销售过程中无法对农民进行技术指导,不但影响了肥效发挥,而且造成了化肥滥用,污染了环境。

2.2 管理不善

一是销售单位缺乏肥料管理知识,肥料堆放混杂,受潮结块等现象时有发生,使肥分损失严重,肥效越来越低,农民对此十分不满。二是肥料生产厂家没有制定产品标准或不按照产品标准进行肥料生产,肥料一证多用和套证生产屡屡出现,少数厂家在生产肥料时减少单位养分含量或减少价值高的品种养分而增加价格低的品种养分[4],肥料产品的包装标识不符合标准要求,误导农民,给农民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3 肥料市场监管不完善

目前,对肥料市场的监督主要由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各个监督主体根据该部门的工作内容和职责对肥料从生产到销售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规范,确保肥料产品的质量。当前由于肥料管理主体多元化格局,造成政出多门,市场交叉重复管理和漏管现象严重。在现实中,3家监督机构形式的不统一和部门职能的不一致,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信息、监测、管理体系,监督机制不灵活,定期监督时间每年重点安排在春季进行,日常执法、日常监督工作远没有到位,给企业提供了机会。由于现行政策规定,市场抽检不能向企业收取检验费,只有不合格品才能收费,给全市性的监测管理带来较大困难,这无形中又限制了执法单位的一些市场监督行为。因此,不能形成有效打击,抑制假冒伪劣肥料在市场上的流通。

3 加强肥料监督管理工作的措施

3.1 明确肥料管理主体,完善监管机制

肥料管理主体包括立法主体、执法主体和监督主体。在肥料生产市场流通环节监管中,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3个肥料监督机构,政府应赋予其中一个机构为肥料牵头监管执法主体,3个职能管理部门间建立联合互动的机制,权力应该相对集中,避免执法体系分散,造成人力、设备资源浪费,执法效能过低,成本过高,有效整顿肥料市场生产经营秩序,严防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保(下转第325页)

(上接第320页)

护农民利益。

3.2 加强肥料生产经营单位的管理

加强肥料生产许可证和产品登记证管理,同时通过管理,引导促使生产企业肥料生产品种合理化。对肥料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整顿经营秩序,经营单位进行上岗培训,掌握肥料有关知识,对农民施肥进行技术指导,提高施肥效果。对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肥料的厂家和经销商,要坚决予以取缔,严肃处理,对其中涉嫌犯罪的不法分子要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3.3 建立肥料科研生产、销售、技术推广配合运行的联合体

科研、生产、销售、技术推广之间建立良性互动的肥料信息系统机制,对肥料的产、供、用进行统一调控,在化学肥料生产经营环节中,借助肥料科研和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加强对农民使用肥料的技术指导,对肥料使用进行规范管理,使肥料与农业结构调整和优质农产品的生产结合起来,可充分提高农户科学选择和施用肥料的能力,对肥料产品管理提供有效支撑,大大降低政府管理肥料质量的难度。

4 参考文献

[1] 陈亚为.规范肥料管理 保护农民利益[J].天津人大,2010(4):42-43.

[2] 黄忠革.加强肥料登记管理 严把市场准入关[J].中国农技推广,2008(7):31-33.

[3] 彭世琪.中国肥料使用管理立法研究[J].中国农业科学,2014(20):187-194.

[4] 王雁峰,张卫峰,张福锁.中国肥料管理制度的现状及展望[J].现代化工,2011(3):13-20.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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