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彭辉 张虹
当前,上海要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以下简称 “科技创新中心”),离不开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保障,离不开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2015年5月27日,上海发布《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以下简称“22条意见”),文件中再次强调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提出要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查处快速反应机制,从而为科技创新提供重要支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作为一个享有特殊政策的区域,要求更加开放、高效、便捷,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创新需求更加迫切。然而目前,随着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类型和数量逐渐增多,存在知识产权侵权处理周期偏长、维权成本过高、违法成本较低等问题,不利于知识产权成果的运用和保护。上海有必要加快探索适合自贸区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道路,为向科技创新中心进军保驾护航。
随着上海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的定位和目标不断明晰,集“司法审判、行政监管、多元化纠纷化解”三位于一体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正在加快建立。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回顾上海自贸区成立以来的知识产权司法运行情况,主要体现在三个“新”:(1)2013年11月,“新”成立了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自贸区法庭,集中审理由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且与自贸区相关的商事、金融、知识产权等案件。(2)2014年12月,“新”建立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该法院于2015年6月2日出台了26条意见服务保障“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强调以强化需求导向、创新思维、法治理念和全球视野为总体思路,用新理念和新办法应对科技创新各阶段可能产生的新问题。(3)2015年4月,“新”成立了上海自贸区知识产权法庭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调研联系点,切实推进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和审判工作,努力营造浦东二次创业的良好法治环境。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运作机制不断健全。上海自贸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不断创新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主动服务上海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战略。其主要做法和特色是:(1)建立了以管委会为核心的集中综合执法体系,履行自贸区专利权、版权集中综合执法,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措施权和行政检查权。如2014年9月成立了上海自贸区管委会知识产权局,独立承担包括专利、商标、版权三合一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这在国内是首创。(2)行政执法过程中强化了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明确了各监管部门职能分工和合作机制,如海关、工商、公安等部门将派驻或设立自贸区内办事机构,实现自贸区联动监管和综合执法的功能,有利于提高区内知识产权保护整体效能,营造自贸区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多元化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不断完善。上海自贸区不仅重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同时也在积极探索包括调解、和解、仲裁等多种方式的多元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做法如下:(1)2013年10月,上海自贸区仲裁院成立,为区内企业提供“零距离”咨询、立案、开庭审理等仲裁法律服务。(2)2013年11月,上海自贸区第一家民间性质的第三方调解平台(即上海文化创意产业法律服务平台知识产权调解中心)在区内诞生,聚集了一批高水平知识产权专家兼职调解员。(3)2014年4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通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并于2014年5月1日施行,为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仲裁规则和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此外,“22条意见”还提出为上海企业“走出去”提供知识产权侵权预警、海外维权等援助服务,并将侵权假冒案件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强化对侵犯知识产权等失信行为的惩戒。
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改善直接关系到自贸区的对外开放水平。然而目前,上海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仍然存在以下不足和短板。
目前知识产权法律滞后于自贸区建设需要。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还难以适应上海自贸区建设对知识产权业务创新发展的客观需求。主要表现在:(1)行政审批事项依旧过于繁琐。自贸区在优化行政管理体制方面虽然迈出实质性一步,审批事项从200多项降低到150多项,但行政审批事项的压缩空间依旧存在。在知识产权方面,我国的技术进出口条例规定了技术的进出口(包括转让和许可)必须经备案或批准后才能生效。如果被许可方在自贸区内生产的产品都用于出口,对此理应不再需要政府部门来审批,而单由合同法来规范即可,但事实上法律并没有做出相应的调整。 (2)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查办程序较为复杂。目前自贸区大量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有相当大部分案件所涉及的侵权货物金额都不大,而此类案件的处理程序却没有和其他大额案件的处理程序区别开来,导致行政执法机关不能合理分配办案资源。而且,由于数额不大,权利人配合也不甚积极,由此又进一步加大了行政执法机关案件处理的难度,使得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取证不易、惩罚不力,不能有效震慑侵权行为。
打击侵权行为的难度进一步加大。当前,自贸区“一线放开”政策避免了通关程序中不必要的繁文缛节。同时,执法部门通过风险分析,对高风险货物进行检查,而对低风险的货物减少详查,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贸易便利化。然而,这种较为宽松的监管方式可能导致自贸区成为知识产权侵权的高危区域。由于在自贸区内可以对货物进行简单加工或实质性加工,而执法部门往往对生产加工环节中的知识产权状态不进行监管,于是行为人可以对有关货物重新包装、贴牌,并利用监管漏洞将货物出口到第三国或进口到试验区所在国。这种做法会切断产品的真实来源,改变执法部门的风险分析参数,使得侵权产品更难以被海关查获。另外,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决定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隐蔽性,使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和执法机关查处侵权行为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困难,可谓“难上加难”。
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孤岛”篱笆难以破除。随着近年来软件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的不断普及,政府部门在信息化方面打下坚实的物质基础,大大提高了业务处理能力,但知识产权保护执法系统的信息共享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由此产生“信息孤岛”。由于政府部门网站在实际建设中,缺乏统一规划、各自为政,系统之间缺乏统一的标准、规范和兼容性,数据库连接不通畅,形成了众多分散、异构、相互封闭的知识产权保护信息资源系统,难以有效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共享。此外,对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共享认识不足、权利和利益存在冲突等同样对自贸区政务发展产生巨大阻力。
随着自贸区内高技术企业的不断入驻和发展,跨境贸易尤其是知识产权贸易快速增长,对于知识产权保障的需求也日益增加。基于上述现状与问题分析,围绕上海自贸区未来知识产权保护发展道路,提出以下几点对策建议。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联动执法机构。建议在自贸区内设立“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口式受理、相关执法单位分别核查处理的联合行政执法模式。该中心可由自贸区管委员协调牵头,由自贸区工商分局、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海关部门以及仲裁院等执法单位和仲裁单位组成联合执法办公室,并开通统一对外的保护热线,通过电话、网络、现场接待等方式接受市民和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咨询和投诉,受理执法请求。
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行政保护力度。自贸区虽说是一块特殊的“试验田”,实行特殊的监管模式,但是,国家除了有明确规定暂停在园区实施的知识产权法律外,应当全面执行中国现行的所有法律。为了避免自贸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泛滥”,建议在不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前提下,根据相关机构的授权,出台一些侵权行为的取证、惩罚等地方立法与政策措施,进一步提高惩罚性赔偿的额度,加大惩处侵权行为的力度,有效震慑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为自贸区科技创新创造一个严格完善的知识产权司法行政保护环境。
灵活创新知识产权行政查处案件处理程序。建议在自贸区知识产权处理程序上进行大胆和灵活创新。具体而言,要依据货物金额、侵权行为人侵权行为的性质、程度的不同,对侵权案件进行区分。尤其对于那些数额不大、货物数量不高,可以通过简易程序进行处理,以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方便行政执法机构将办案力量主要集中在大案要案的处理上。同时,自贸区管委会可以充分发挥其统筹管理职能,对侵权货物的数量范围设定一定的标准,对工商、质检、海关各机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查获的小额、小批量侵权货物实施简易执法程序。
搭建各职能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平台。建议在自贸区内建立一个由管委会牵头,由海关、质检、工商、税务、外汇等各部门共同参与的信息共享平台,整合涵盖注册备案管理、行政许可管理、日常监管、应急管理、稽查执法、信用评定等信息系统,通过电子数据自动采集、交换和动态表单等方式,动态记载各自贸区注册企业知识产权信息并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采集、重复存放和重复加工,加快信息流通速度和提高信息准确性,方便各职能部门访问和获取数据,降低政府行政成本;并通过利用该平台获取的信息资源,进行数据的深度挖掘和分析,为政府决策和服务社会提供有效依据。
加强知识产权企业“白名单”建设。自贸区知识产权建设的良性发展,最重要的是需要企业的自律。建议自贸区实行知识产权企业“白名单”建设,而不是“黑名单”建设,银行信贷和政府补贴等都将向入围知识产权“白名单”的企业倾斜,以加强对自贸区企业的爱护和扶持。由于自贸区企业所经营商品具有境外来源复杂、进货渠道多、境内收货多为个人、品牌和种类众多等特点,通过“白名单”建设与激励措施,有利于引导自贸区企业加强货物来源渠道管理,建立正规品牌及商品名录,便利合法授权商品快速通关。与此同时,各级知识产权执法监督部门每年要对“白名单”企业的知识产权建设情况进行抽检,优胜劣汰,保持一定的淘汰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