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莉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的要求, 2015年10月1日,“三证合一”登记改革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施行。一个月以来,通过对“三证合一”改革制度实地调研和访谈,发现在为企业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也仍有许多问题需要应对与解决。
自2015年10月1日起,各地质监部门积极贯彻落实《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质检标函[2015]538号)文件的要求,不再向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和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在各级代码工作窗口、网站、服务大厅进行公示,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培训代码工作人员,做好咨询解释工作,确保该项改革的顺利实施。
为确保“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的平稳过渡实施,建立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库,各地质监局主动与当地工商部门协商,实现组织机构数据存量与增量的衔接,升级组织机构代码业务系统,从窗口联动、信息回传、数据审核、工作流程等方面配合工商部门工作,为制度改革提供支撑。同时,各地质监部门积极与政府、国、地税局、地方发改委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统一代码信息建设纳入政府工作规划中。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实施以后,各省市代码业务大幅度减少,有些省市代码窗口从7-8个,缩减为1-2个,窗口人员也大量减少,主要用于承办非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以及相应的咨询服务工作。各省市代码业务也从过去的承办登记转型为研究下一步如果做好政府相关部门的数据信息服务,推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库在政府乃至全社会的广泛应用。
在与社会办事人员以及代码窗口人员的交谈中发现,个体工商户赋码问题是较为明显的问题。
一方面,工商部门表示,此次改革不涉及个体工商户,不为个体工商户颁发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另一方面,根据国发[2015]33号文件的规定:“由现行自愿申领组织机构代码,改为源头赋统一代码”并在统一代码的构成中规定:“工商部门可用1表示企业,2标识个体工商户”,由此可见,国务院文件中明确将个体工商户纳入了统一代码的赋码范围,由源头工商部门赋码。此外,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划分了2.1亿组织机构代码给工商部门,其中就包含了个体工商户的代码。因此,组织机构代码窗口也无法再向个体工商户赋码。
目前,大量个体工商户无法领取含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从而在应用部门办事受阻,资产、资金等无法正常运作,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影响。
目前,各地工商部门与质监部门信息回传问题存在较大的分歧。
各地工商部门与质监部门的信息回传难以如同工商部门与税务部门信息回传顺畅。针对质监部门,各地工商部门根据工商总局下发的工商办字[2015]120号文件,仅提供10项“照面信息”,而与税务部门,则根据税务部门的需求,增加相应的数据项。但根据国务院国发[2015]33号文件的规定,“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统一代码数据库,为各部门提供信息服务”。结合各地多年来组织机构代码的应用情况,如山西省全国经济普查需要35项信息,社会保险需要22项信息。因此,目前工商总局规定的10项照面信息既无法满足各部门应用的需求。
此次调研发现,工商部门仅在各省能够实现数据的共享传输,也就是各省下辖市县工商窗口需要将信息上传到省工商局,由省工商局与省质监局进行数据回传,然后再回传到该市、县代码窗口,这就导致各市、县服务大厅中,工商部门与质监部门“同桌而坐,相隔万里”的现象,难以实现信息的共享问题。目前这样的信息共享流程不仅费时费力,更是容易出现信息的漏发、漏报的现象。
目前,统一代码与其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的对应关系存在重、错码现象。有些省市出现了同一企业重复赋了两次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同一个组织机构代码赋给两个企业的情况,在内蒙古自治区,约有10%-15%的存量数据被重新赋予了9位主体标识码,为现在乃至今后的数据应用埋下大量隐患。由于组织机构代码广泛的应用领域,在很多部门都作为主体标识码来核查企业的身份,一旦出现重、错码现象,该企业信息难以衔接,为政府部门管理增加了负担,同时更为企业增加了负担。如在海关通关业务中,同一企业两个组织机构代码,导致难以实现退汇、结税等业务。
面对目前改革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各级工商部门与质监部门通力合作,加强沟通,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确保“三证合一、一证一码”登记改革制度落在实处,加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推广应用,真正为老百姓谋利益,让老百姓得实惠。
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各级代码管理机构将会同登记部门(工商、民政、编码等)建立统一代码重错码核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定期通报赋码和信息回传情况,运营维护统一代码数据库,为政府和社会提供高质量的信息服务奠定好基础。
加快推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法律法规出台,明确信息共享、信息审核等等制度,为“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库平台的应用工作提供法律支撑。
尽早出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库》标准,以及与工商总局就统一代码信息回传制定相应的标准文件,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与工商总局联合发文形式,实现数据的统一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