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卡消费谨防商家“挖坑”

2015-11-29 05:00李敏
科学之友 2015年17期
关键词:挖坑预付卡预付

文|李敏

社区大城小事

办卡消费谨防商家“挖坑”

文|李敏

理发卡、购物卡、美容卡……五花八门的卡躺进消费者的钱包,“先存钱,后消费”的办卡消费现象在生活中屡见不鲜,但同时,这样的预付消费陷阱多多,早已成为消费者投诉的热点问题。

预付消费三大乱象

乱象一:胁迫——虚假抬高原消费价格

人们在消费时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不办卡的单次消费价格远远高于办卡后的,而且商家对“会员卡”设置了门槛、划分了等级,一次性充值的金额越高,商家承诺的折扣也越多。

如某美容美体店,进行48次面部护理的原价是2 880元,但一次性付清的办卡消费只要1 440元,还赠送440元的美容产品或项目。倘若单次计算比较的话,办卡消费一次只需要30元(还不包含送礼),而不办卡消费一次则要60元,足足翻倍。可问题来了,办卡是商家牺牲短期利润以获得长期稳定的客源,并不会降低成本,那么,在正常情况下,办卡和不办卡的消费价格应该相差不大才对。之所以会出现此种情形,并不是市场对价格的正常调节,而是经营者虚假抬高不办卡的消费价格,使得消费者在消费时为了避免多花钱,只能办理预付卡。

解析: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与经营者之间进行消费交易时所享有的获得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品或服务定价合理。这种对预付消费故意设置巨大价差的方式,将消费者处于一个不公平的交易环境中,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侵犯。

乱象二:耍赖——商家设置不合理条款

在预付消费市场中,由于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只能听从商家的“一家之言”。比如,商家常会对出售的预付卡要求“仅限本人使用”“一旦出售不予退款”“拥有最终解释权”等。这些格式条款为商家获利提供了便利条件,不合理的条款已经成为行业“惯例”。

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条款所列内容无效”。这种在商品或服务的使用时间、范围单方面做出的强制规定,剥夺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乱象三:跑路——商家可能在积攒大量资金后突然消失

刚办了一张卡,还没用几次,商家就突然“人去楼空”“人间蒸发”——很多消费者都遇到过这样的尴尬局面。

发放预付卡能够在短时间内获得大量资金。据石家庄一家中小型美容院的调查数据显示,“该美容院工作日客流约12人,周末约20人。该店采用会员卡制度,办理会员卡的用户可以比非会员优惠45%,因此,几乎所有的客人都办理了会员卡。2011年,该店累计办理会员卡167张,会员续费245次,共入账人民币约79万元。”该调查指出,仅仅是一个中小型美容院就可以一年收取79万元预付款。窥一斑而见全豹,由此可以得知在整个预付式消费市场中,涉及的资金链必然错综复杂且金额巨大。

面对巨额资金收入,有些商家可能会把预付资金投资于其他领域,一旦投资失败,主营业务都不能维持,只能拍屁股走人。还有商家更甚,可能本身想的就是拿一笔就走。

解析:可能对单个消费者来说,商家跑路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微不足道,但如果众多消费者损失集合起来,将会是一笔巨款,而根据我国法律,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 000元以上的,就可能涉嫌构成诈骗罪了。

遭遇侵权只能认栽

既然预付消费中存在这么多侵权甚至是违法行为,为何消费者不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呢?在我国,对个体户发卡者的监管存在盲区,风险都让消费者担了。针对预付消费问题,2012年商务部就专门出台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给预付卡的监管提供了依据,办法中明确规定,发卡企业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的30日内,要到商务部门进行备案,但办法中提到的监管范围针对的是企业,对个体户的监管却是盲区。

中国商业联合会预付卡规范工作委员会披露的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12月底,全国有29个省的4 210家单用途预付卡企业完成备案,但进行预付卡销售的大小商户何止是这个数目?并且规模较小的个体工商户经营不规范、风险较大,资金链很容易出现问题,因而成为跑路、纠纷的重灾区。这就使得在预付消费市场中,消费者几乎处于无保护的状态。

即便是经过审批备案的企业,其预付消费活动也有风险。2015年7月底,上海一家知名连锁餐厅代官山被曝在资金链断裂后,欠下了供应商货款和消费者预付卡的储值,悄然关闭了所有餐厅,总部人去楼空。值得注意的是,运营代官山品牌的母公司在上海市商务委网站单用途预付卡备案企业目录中榜上有名。

总之,即便是有申报备案的大公司,如果滥发预付卡,保证金也难以赔付。企业参保只是“看上去很美”,商家一旦跑路失联,赔付程序难以启动。

解决乱象,重在从源头上防范风险

严格发行监管,杜绝“抓大放小”

日本的预付卡业务开展较早,有不少的好经验可以借鉴。根据日本的预付式规制法的规定,法律允许任何自然人或者法人发行,只要向内阁总理大臣递交了符合法律规定的申报书并获得批准,但其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法人、合伙组织及个体经营者等发行的预付式消费卡的使用范围、发卡总额、单张卡的面值限额等会作出具体的规定。

我国现有的制度中,对于发行预付式消费经营者的规定,多要求为企业法人,而对于合伙组织或个体经营者则没有进行具体的规定。显然,应制定关于预付式消费登记发行的法律制度,将企业法人和合伙组织、个体经营者都包括在内,对于不同的企业规模设置不同的发行标准。

建立真正的风险保证金制度

代官山的例子中,其实企业是缴过保证金的,但却没有用。因而,赔付范围更广的风险保证金是必要的。保证金的提取比例,可以由监管机构对发行商家进行定期评估,根据商家的经营状况和信誉决定风险保证金缴纳的比例,从而增强预付卡的信用基础,在商家破产、跑路时,降低消费者的损失。

制定预付式消费合同示范文本

在预付消费市场中,消费者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商家拥有主导权,在双方约定上,商家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解释。为了避免纠纷,需要明确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约定。因此,主管预付式消费的工商机关可以制定预付式消费合同的示范文本,统一使用规范文本的话,起码消费者不会在合同上吃亏于“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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