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

2015-11-29 01:36朱鹏伟
今日湖北 2015年18期
关键词:卵子定性精子

■文/朱鹏伟

论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

■文/朱鹏伟

摘要科技的发展使得人们繁殖后代也出现了新方法,现代科技可以使精子和卵子于人体之外结合,再送入母体孕育,在这之前胚胎还要进行冷冻,冷冻的胚胎法律属性问题亟需得到解决。

关键词胚胎冷冻法律属性

随着现代科技的快速发展,使当下法律面临着巨大的挑战,社会的不断进步与法律的稳定性之间的调和与融合一直是法律界不断关注和改善的问题,如何把握好法律的稳定性与发展性成为法律学者一直在不断研究的课题。例如,人类传统的生殖方式以性交为基础,性交使得精子与卵子在母体内结合,并于子宫内着床发育,直至分娩。但是在现代高科技术的发展下,人类生殖方式的样态发生了巨大的改变;性交不再是生殖的唯一方式,现代科技可以使精子和卵子于人体之外结合,再送入母体孕育。这样的高科技医学手段使精子与卵子的结合再到子宫内着床发育不同于传统的生殖方式,因此也产生了从精子卵子结合到着床这一从物到人的过渡的时间阶段。这些移入母体前的冷冻胚胎独立存在在社会当中。所以,这些冷冻胚胎具有何种法律地位成为了现行法律所亟需解决的问题。近来,无锡法院受理了一起继承纠纷案,其中就涉及了冷冻胚胎的法律归属问题。

2014年5月15日,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纠纷案在江苏宜兴法院一审宣判。宜兴一对双独年轻夫妻不幸车祸身亡,小两口生前不孕在南京鼓楼医院做胚胎移植手术,在做手术当天不幸车祸双双去世,留下冷冻胚胎。为争夺胚胎保留香火,男方、女方父母对簿公堂。一审驳回后,这起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昨天在无锡中院二审落槌,法院最终支持双方老人共同处置4枚冷冻胚胎。

终审判决的大逆转让不少人感到意外,也引起法律界人士热议。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克希评价,这一判决是近10年来值得一提的好判决,既合法,又合情、合理,符合伦理道德、公序良俗。

在一审判决中,判决文写到:“胚胎属于非生命体向生命体的过渡物,不能简单的使用《物权法》或者《继承法》,这说明一审法院将冷冻胚胎定义为一种人与物之间过渡的特种物,因此既不单属人也不单属物,因此不能直接使用《物权法》或者《继承法》,而我国现行法律又没有有关冷冻胚胎的相关法律和判例,因此法官此种说法很巧妙的回避了对冷冻胚胎的处置,于法实则无不妥之处。

而在二审判决中,判决理由最关键之处在于,在我国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结合本案实际,确定涉案胚胎的相关权利归属主要考虑特殊利益保护。人的冷冻胚胎属于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不再具有人格载体的属性,但胚胎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力,是和胚胎最亲密的近亲属的精神寄托,因此应该将胚胎视为特殊之物予以特殊尊重和保护。故二审法院判决男女双方父母对胚胎具有监管权和处置权。二审法院艺术性判决为我国今后制定有关胚胎的法律规则提供了现实意义。

那么如何定性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呢?有人认为应当定性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也有人主张这些器官和组织从属于人的身体,因此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笔者结合国内外的有关案例的著作,认为应该将冷冻胚胎视为具有人格属性的生命伦理物。生命伦理物是指一种与人格利益相连,具有生命或者源于生命,对人类具有重要伦理价值,享有特殊的社会和自然地位的特殊物。其内涵应该包括:第一,生命伦理物属于物。生命伦理物虽然具有人格利益因素,但是仍然不能成为法律的主体,而应当是属于物的范畴,但又不同于普通物,属于特殊之物。第二,生命伦理物是具有人格利益因素的物。这主要是因为生命伦理物所体现的人格利益因素往往要大于财产利益因素。第三,生命伦理物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更多的表现为一种情感因素和精神利益。例如宜兴胚胎案中,与胚胎关系最密切的亲属对该胚胎的精神寄托和安慰是无法替代的,是具有特殊意义的存在物。第四,生命伦理物从字面意思来看是源自生命的产物,故生命伦理物应该由特殊的法律规则调整,权利主体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时,应受到特殊法律规则的限制,以对其进行特殊的更高位阶的保护。综上所述,笔者认定冷冻胚胎具有上述伦理物的属性,故定性为作为客体的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伦理物比较妥当。

澳大利亚维多利亚议会上院处理的美国公民里奥斯夫妇所遗胚胎案,是直接对受精胚胎的法律属性的典型案例。里奥斯夫妇死于飞机失事,在澳大利亚墨尔本医院的胚胎库中,存有匿名供体的精子和里奥斯夫人的卵子受精形成的两个胚胎,对着两个胚胎的处置,维多利亚议会上院经过讨论决定把两个胚胎移植到代孕母亲的体内孕育,等孩子长大以后继承父母的遗产。这一判例,其基础很明显是认定胚胎具有生命的人格属性的伦理物。

将冷冻胚胎定性为具有人格属性的生命伦理物可以保护具有潜在人格的物的利益。有学者认为,把冷冻胚胎等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定性为主体或者准主体,这样才能更好的在法律上对其保护,从而预防这种具有人格属性的伦理物受到伤害,这样的观点对于其具有积极的保护意义,但是却违背了民法的逻辑思维和传统民法对市民社会物质构成的基本划分方法。而笔者主张用生命伦理物的性质来定性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和属性,界定其为特殊的伦理物进行保护,与界定为法律的主体进行保护的效用是等同的。作为物的三种基本类型的伦理物、特殊物和普通物。伦理物具有最高的法律物格,因此必须对其权利进行最高位阶的保护,从而保护伦理物的特殊性。

综上所述,将冷冻胚胎界定为具有人格属性的生命伦理物既体现了伦理物的特殊性,也能够使民法更好的予以保护和尊重。

参考文献:

[1]陈永波.冷冻胚胎法律地位探析[J].法制博览,2015(4).

[2]安远.浅析冷冻胚胎法律属性[J].法制与社会,2014(32).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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