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国初期婚姻关系看女性地位

2015-11-29 01:36丁昊
今日湖北 2015年18期
关键词:观念婚姻

■文/丁昊

从民国初期婚姻关系看女性地位

■文/丁昊

摘要1911年,辛亥革命成功。民国初期所颁布的法律文件中对婚姻制度重新进行了规范和变革,对女性权利自由有所保护、女性地位有所提升。尽管变革的起步举步维艰,仍然具有很多局限性,但新型婚姻观念、名人示范影响、社会舆论的倡导、自发社会团体的互助、青年男女主动争取等因素均有效地加速了传统婚姻观瓦解,女性的权利自由也在中国社会转型期得到了日益提升。女性争取地位的斗争已经打开了一个重要窗口。

关键词女性权利民国初期婚姻观念

一、研究现状

对于民国时期婚姻关系及女性地位问题,除了各种档案史料记载可供研究,宣传纸媒主要有《新青年》、《申报》、《大公报》、《东方杂志》《每周评论》、《少年中国》、《觉悟》等,特别是各种针对性的妇女类杂志,如《妇女杂志、》《妇女共鸣》等,时人在报纸杂志中关于婚姻主权、早婚晚婚、男子妻制、女性权利、女性离婚权力、门户观念、买卖婚姻等问题展开论战,有关婚姻变革问题的文章层出不穷。关于妻制问题,有这样的论述“一夫一妇主义,合于自然之天理,为社会计、为国家计、为将来人种之强弱计,皆不可不有赖于此制”。

社会影响较大的专著主要有《中国之婚姻问题》、《中国之家庭问题》,罗苏文的《女性与近代中国社会》主要从女性角度阐述了民国时期的社会变化。邓伟志的《近代中国家庭的变革》、严昌洪的《中国近代社会风俗史》都较全面地叙述了近代婚姻风俗的演变,其中涉及到婚姻情况的变迁;陈顾远的《中国婚姻史》、马之骏的《中国的婚俗氛左玉河的婚丧嫁娶》等专著对于婚姻习俗的变迁做出了比较详尽的阐述、王跃生的《民国时期婚姻行为研究》探讨民国婚姻法律的局限性,指出并未对广大城乡存在的父母包办婚姻形成真正限制;杨鸿烈的《中国法律发达史》、王新宇的《民国时期婚姻法近代化研究》、叶孝信的《中国民法史》对于民国婚姻法都有涉及。王奇生的《民国时期离婚问题初探》主要从离婚角度阐析民国时期男女婚姻关系变化。但以上专著或是从宏观上论述家庭问题、男女在婚姻中关系的变迁,或是对民国时期女性在社会各个方面的地位变化进行研究,或是专门对民国时期婚姻习俗变革、婚姻法完善等方面进行阐述,但均未针对女性地位这一关键点进行着眼、侧重研究。本文便是以此为背景展开论述。

二、传统与嬗变——婚姻制度的变革

笔者认为民国初年,封建专制制度被推翻,包括婚姻领域在内的新制度、新法律得到一步步的规范确立,新观念也得到渐进普及,在名人示范、媒体舆论、社会团体等多方支持推动下,女性逐渐觉醒、力量逐渐壮大,她们在婚前配偶选择及婚后生活、离异、再婚等方面的权益自由得到了很大程度的落实,女性地位逐渐提升,女性群体得到解放。然而受限于转型期传统观念及制度残余的现实社会背景、我国广大地区社会普遍滞后、女性独立的经济条件不足等因素制约,女性地位提升的进程和实际效果仍然有很大阻力,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局限性。无论如何,笔者认为,民国时期女性地位有所提升确是不争事实、是历史性突破,也为日后女性争夺更多权力和地位打开一个关键的窗口。

傅立叶曾说过:妇女解放的程度是衡量普遍解放的天然标准。民国初年女性在社会诸多方面均获得解放、地位有所提升,如职业、社会活动范围等。然而在众多领域中,笔者认为婚姻关系中的变化是最能反映女性地位变化的窗口。女性在婚姻中是否拥有独立与自主、是否依附于男人、能否选择自己终生幸福与生对象是衡量其能否作为一个独立个体、拥有独立人格的重要标准。家庭作为婚姻维系的产物是社会的细胞,婚姻问题中还包含家制问题、生育问题、亲属问题、儿童问题、妾制问题、奴婢问题、继嗣问题,遗产问题等等一系列重要的社会问题,因此重要性不言而喻。在中国古代传统社会中,婚姻作为维系家庭宗族利益的纽带常常注重考虑门当户对、金钱等级等因素,在观念与实际作用中,女性只为传宗接代,在婚姻中是男人的附属品,爱情纯属奢侈,父母包办、女性无配偶选择权是为常态,婚后女子在经济上依附于丈夫,在三从四德的女训约束下有众多义务而无权利,自由意志与需求得不到保障。因此女性地位十分低下,人格上无法独立。

中华民国成立以后,社会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传统婚姻家庭制度的生存土壤逐渐消失,社会、经济、政治各领域的立法纷纷确立。婚姻制度在法律领域也进行了规范和变革。1915年,司法部附设的法律编查会制订了民法草案,有关婚姻部分明确规定:禁止“早婚”、“重婚”,允许“离婚”等改革婚姻陋俗的内容,如“男子未满十六岁,女子未满十五岁,不得成婚的’;“有配偶的,不得重婚”;“夫妇不相合谐而两愿离婚的,得离婚”等。这是妇女在婚姻中拥有权利、地位提升的重大突破。1926年,北洋政府颁布了作为第一部草案派生物第二部民法草案,虽然有所进步,但两部草案也均保留了传统婚姻中须经父母同意等守旧内容。1926年1月通过的《妇女运动决议案》特别提出制定婚姻法应在法律与行政两方面实行反对多妻制和童养媳、离婚与结婚男女双方均自由的原则;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民法典采用了男女平等原则。1931年,《中华民国民法(亲编)》规定:婚约由男女当事人自己订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否定了传统的腾妾制。多妻制合理化在传统社会及传统思想中根深蒂固,女子同男子平等享有结合与离异的自主权这一重要自由在旧社会更是无法想象。不

过实际情况却仍有不尽人意地方。男人纳妾现象,尤其是有钱有势者还很普遍。无独有偶,离婚法中虽有重婚、通奸情况出现,男女双方均可提出离婚的规定,但司法审判机关仍然没有把妇女这一权利落到实处。实际在民国法律中,妇女的姓名权、居住权均被剥夺,男子重婚、一夫多妻仍被默许。可见民国初期女性地位虽然在法律层面有所提升,但仍然囿于现实大环境未有实质改变,女性仍然在很大程度上是男性附庸、受传统道德约束,难以自主决定自己婚后的家庭命运。女性在财产权方面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护。如民国初年大理院第761号规定:“亲女为亲所喜悦者,其母于父故之后,得以遗产酌给,但只限于守志之妇;对于改嫁者,则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奋听前夫之家为主”。但妇女实际使用财产及财产分配时却受到丈夫的约束。另外,妇女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择嗣权。如大理院则规定:“择嗣之权专在守志之妇,其亡夫的父母和祖父母只有同意权,如果公婆违反了法律,在择继时没有得到她的同意,那么寡妇可以抗议他们的选择”。尽管择嗣权的考虑初衷毕竟还是为了将女子束缚于亡夫的家庭体系之中,削弱其改嫁行为。笔者认为,女性婚恋权利在法律法规方面的明确化、强制化是女性地位提升最为关键的突破与保障。新事物、新观念的推行必然在初期受到一定程度抵制,但立法体现了国家意志,也反映了社会群体普遍的行为准则,是经过反复论证、较符合社会现实情况与民众需求的法规。其切实的落实前景乐观。因此女性地位提升在法律范畴内的变革与固定,其意义是深刻的,合法化是女性权力不断再争取的强大支撑。

三、时代与社会的助推——女性地位提升

随着近代社会中国对外交往的日益扩大、社会变革的推动、思想变革者的宣传与实践,西方较先进的婚姻家庭观念也逐渐深入中国人的观念之中,婚姻观便是其中之一。由于西方自由平等、天赋人权思想以及西方家庭制度的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进一步翻新,要求改革封建家庭制度、实行一夫一妻制、反对卖淫纳妾的呼声日渐高涨。婚姻观念的变革具有文化变革的特征,新的婚姻观渐入人心,婚姻自主作为一种文化被国人接受,理论上深化,并付诸实践。名家大师的宣传实践也为女性地位提升有极大舆论助益。他们在揭露和批判婚姻实质及其习俗的基础上,大力张扬婚姻自由,对婚姻自由的本质与内涵,伦理价值与实现途径等方面进行了探索和建构。此时期名家不仅文章著作增多,身体力行地实践也引人注目。维新变法时期,康有为、梁启超、谭嗣同等人为推进中国近代化、更新观念便大力宣传一夫一妻制,一批批留学生也使得青年知识分子群体成为反对传统婚姻观念的新生力量。原配妻子病逝后,1900年,蔡元培在续弦时公开提出男子不娶妾、男子死后女子可改嫁、夫妇不合可离婚等择偶条件。1911年中华民国成立,封建专制政体崩溃,旧式婚姻家庭制度的政治基础开始瓦解,加之西方婚姻观念传入中国已有一段时间的浸染,使得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晚婚等先进开放的婚恋观念渐渐普及,引人注目,一时成为社会争论的一个焦点,新文化运动时期、五四运动时期更是喧嚣尘上。胡适、陈独秀等人便撰文批判旧礼教旧婚姻观对女性的残害。各大杂志媒体也纷纷发文响应。父母主婚、媒妁之言、旧式婚礼的繁文缛节、早婚、门户金钱观念、漠视爱情等观念弊端大遭批判,包括婚姻自由和晚婚在内的新型婚姻观和婚礼形式得到传播。章太炎大师于1913年在《顺天时报》上所登征婚广告提出的征婚条件包括“不染学堂中平等自由之恶习”、“有从夫之美德”者为妻,他与蔡元培是为名人发挥倡导革新婚姻观念的示范作用。

许多社会团体和报纸杂志也成为人们控诉现实、发表观点、宣传新型婚姻观、为女性争取权益的重要阵地。社会团体方面,1912年成立的“女子参政同盟会”,其所发布的十一条政纲中就有“男女权利均等”、“实行一夫一妻制度”、“禁止无故离婚”等规定。1919年12月,北京拟成立的女子工读互助社就号召“凡是受黑暗家庭虐待的女子,或是因婚姻压迫的女子,或是生活困难的女子,你们都可以到我们社中生活,而且我们可以共同向旧家庭、旧社会开始总攻击,我们团体便是与旧家庭抵抗的大本营”。再如长沙女界联合会明确提出“须取得‘婚姻自决权’,破除专制的陋习”,“男子须实行一夫一妻制”。北京女权运动同盟会纲领则侧重在立法层面维护女性权益地位,提出男子不能重婚,即一夫一妻制。报纸杂志方面,1923年《申报》上刊载一篇文章《奢龄订婚之非宜》,旗帜鲜明地反对包办婚姻。另外一篇《救济旧婚姻制度之一法》也反对父母包办子女婚姻:“内地婚姻制度,每沿旧习,一依父母之命,初不论当事者之意思何若也。稍具新知识者必起而抗争,或愤而出走”。通过以上信息可以发现人们观念开化,并且使用纸媒舆论力量来宣传男女婚恋平等等先进观念。“一年内,有42人投书《家庭研究》,其中15人控诉旧式婚姻的痛苦,10人控诉家长专制对自己的迫害。”女性作为弱势一方在传统男权社会的强势舆论下力量微薄,因此以抱团结社为主的团结反映了广大女性群体的共同需求,可以集中智慧、壮大力量,加之利用媒体在社会中广泛的影响力进行长久的渐染呼吁就成了斗争最有效、最实际的手段。

随着社会风气开化、人们观念逐渐开明,日益增多的女性开始主动捍卫追求自己的幸福与恋爱自由,甚至不惜采取激烈的方式向传统婚姻制度挑战。女性觉醒是其地位提升最为至关重要的环节。再深刻的习惯与传统也抵抗不了人类强大的渴望与觉醒,当女性无所畏惧地要为自己争取尊严与地位时、当女性发自内心地让人格与尊严抬头、不再仰望男人时,一切男尊女卑的婚恋观便势必土崩瓦解。如1919年11月,长沙女青年赵五贞反抗父母包办婚姻而自杀。又如长沙一常姓女青年反抗母亲包办婚姻,而坚持与心爱男子结合,跑入男方家成婚,后经警署判决,婚姻生效。这算得上是新时代青年男女反抗旧式婚姻的一大胜利,证明了在法律层面婚姻改革的效果逐渐落到了实处,让人们逐渐看到了婚姻幸福与女性自由的曙光,旧式婚姻家庭制度已无法牢固。又如长沙自治学校女青年李欣淑反对包办婚姻离家出走,他在大公报上表明立场:“我于今决计尊重我个人的人格,积极地同环境奋斗,向光明的人生大道前进!”坚持到北京实行工读。笔者认为这一事件更发人深思。不同于赵五珍女士虽壮烈却消极的自杀行为,李欣淑女士更为珍惜自己的生命,更为注重自己的幸福,并且无畏于舆论压力,敢于公开与延续几千年的封建女性贞德对抗显得十分毅然和自信,这是女性真正发自内心的、有

底气的自我认可和自我尊重。女性主动捍卫自己幸福还体现在婚后对离婚权的把握。据1913年9月15日《大公报》报道:“近来法庭诉讼,男女之请求离婚,实繁有徙,此皆前此未有。”,可见民国初期离婚的事例频仍。又如《申报》发文《一百四十九天内离婚案五十八件》:“国民革命军于本年三月克服江苏,而上海妇女界、久处于家庭压迫者,均奋起反抗、运动平权,因而离异案件,层见迭出。兹积得上海地审厅自四月四日起,迄至八月三十一日止,共一百四十九天,离婚案件竟有五十八件之多。”可见天津、上海等南北方大城市离婚情况均较普遍,这些案件多是女方发起诉讼,且以胜利告终为多。不仅如此,女性还争取再婚权力。1921年(申报》刊发《我之对于媚妇改嫁的意见》一文,对婚姻中男女权利的不对等加以批判:“我国的习俗男人家丧妻可以再娶,女人家丧夫就不能再嫁。即或有一二改酸适人的,一般的人就引为笑柄,不齿于人类。这不公平的事真是可恨。”“万不能再容此恶俗遗留在世……以后凡有编妇就听其改嫁,不要议论她。”以上数据均可证明在民国初期无论是婚姻自主选择权还是离婚自主权、再婚权,女性都在很大程度上切实地得到了落实。当然此处支持婚姻自由和自由恋爱并非不承认它存在弊端,而是强调在社会转型的大环境下,女性能从完全屈服依附到提出自己的意志并能得到认可确实是十分珍贵、翻天覆地的变化。

四、羁绊与曲折——难以突破的困境

结合当时社会现实和以上信息可以看出,法律对于旧式婚姻的打击瓦解在民国初年具有相当大的局限性,青年男女观念更新及主动争取、社会舆论的倡导、自发社会团体的互助、名人示范在斗争初期发挥了更大作用。变革需要时间,新事物普及需要过程,法律所代表的政治手段难以在短期内直接有力地冲击掉延续几千年的旧式家庭婚姻制度和观念,裁判者的审判标准具有灵活性,仍然常常会受社会舆论的影响迁就现实、以大多数人意志为限度来进行司法解释,因此法律的约束力量有限,难以将条文切实地贯彻执行。加之袁世凯政府在复辟时期出于政治考虑,公布《褒扬条例》,1917年北洋政府又颁布《修正褒扬条例》,其中赞扬贞洁烈女,内务部予以奖励。更是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本就在萌芽时期的新婚姻观、女性缓慢上升的社会地位。

女性在婚姻家庭领域争夺自由、幸福、权利的尝试在民国初年取得了一定程度的实效,但局限性不只体现在法律方面,还如新式婚礼和自由恋爱结合情况仍然不够普遍,包括上层知识妇女在内的少数群体更为热衷、更有条件和资本,而思想观念传统守旧的中下层妇女仍然处于旧式婚恋关系的桎梏中。新旧婚礼并行,包办婚姻、买卖婚姻、旧式婚礼仍然居于主导、比比皆是。地区差异也相当明显,开放婚恋在沿海开放城市较之广大内地封闭农村更为多见。如在乡村地区,以北京郊区为例,只有到1925-1932年,经法院判决的离婚诉讼案件才较频繁,达到180起,且呈上升趋势。笔者认为法律、政治等制度的改革固然可以对传统婚制有一定程度冲击,然而经济状况却实实在在成为女性在婚姻中谋求独立人格和地位努力过程的绊脚石。农村地区与内陆地区经济滞后、社会结构仍然固化、经济结构变化微小、通讯闭塞、人口流动性较低,女性进入社会独自谋生的能力和条件有限,依附于家庭仍是无奈之择,争取权利与自由的资本更是难以论及。自由恋爱的青年男女亦受到支持传统婚俗的巨大社会舆论谩骂斥责、阻挠抵制,江苏发生了女子周静娟因自由结婚被其父省议员周械溺死的惨剧,因此新型婚制大面积普及在民国初年还举步维艰。

五、结语

因此,笔者认为,民国初年处于社会转型期,封建专制制度被推翻,包括婚姻领域在内的新制度、新法律得到一步步的规范确立,新观念也得到渐进普及,在名人示范、媒体舆论、社会团体等多方支持推动下,女性逐渐觉醒、力量逐渐壮大,女性群体得到解放。女性择偶自由、婚前婚后权利等方面确实得到了很多可喜的进步,女性地位有所提升。然而受多种因素限制和阻挠,如转型期传统观念及制度残余的现实社会背景、我国广大地区社会普遍滞后、女性独立的经济条件不足等情况,此时期的女性地位提升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和萌芽时期。无论如何,民国初年的诸多变化成为之后女性日益激烈斗争的一个重要起步和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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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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