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现状与防范

2015-11-29 01:36张谊
今日湖北 2015年18期
关键词:职务犯罪国有企业企业

■文/张谊

浅谈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现状与防范

■文/张谊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的改革一直从未停止,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国企改革的力度不断增强,在改革的过程中国企的职务犯罪也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的特点。国企的职务犯罪有着深刻的体制和社会原因,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有效的防范国企的职务犯罪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法制的完善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现代企业制度法治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

一、国企职务犯罪的特征

国企职务犯罪的主体的特殊性。无论何种职务犯罪,其主体均具有“国家公职人员”的共同属性。这是职务犯罪的显性特征,也是鉴别职务犯罪的的重要标志。改革开放后的新时期,职务犯罪特别是国有企业的职务犯罪呈多元状态,“政治精英”和“商界精英”相互渗透勾结,甚至有不少国企的负责人为了逃避追究采取多种方式“洗白”自己的特有身份。

手段的多样性和行为的隐蔽性。国有企业由于肩负着国家经济建设与为国家纳税的重任,在一定程度上相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更容易利用职权进行权钱交易,而且犯罪的手段也更加智能化,并试图摆脱制度的束缚,从直接收取现金、银行卡等到委托炒股、领取名目繁多的“奖金、奖励”等。在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国企为了自身的发展也在不断的吸引高、精、尖人才的加入,但同时也会使国企中的职务犯罪具有高智商、高技术手段的特点。具有丰富的金融、财会、计算机及法律等专业知识和社会经验,善于利用各种规章制度的漏洞和空隙,这也大大增加了国企中职务犯罪的侦查阻力。通过改革开放,搞活经济等幌子来掩盖腐败行为,实施犯罪时有进有退,为最后的销毁罪证预留充分的时间,这些行为折射的正是职务犯罪的隐蔽性。

二、国企职务犯罪的原因

改革国企的初衷是为了搞活经济,让国企适应市场经济并参与市场竞争的同时,增强自身的创造力,最终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但是改革的同时国企职务犯罪的形式却越多越复杂,在我看来有下面几个原因:在管理体制上仍然存在着政企不分的现象。众所周知,政企分开、权责明确、一直是国企改革的目标。政企关系涉及两个层面,从企业外部看,党是执政者,从发展国民经济出发,要是关系着国计民生的国企按照国家、人民的利益来进行管理和经营,为国家、社会创造财富。而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细胞在市场中以独立的经营主体从事经济活动,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着生产经营。从企业范围看,党通过自己法定范围的活动,维护企业、职工的正当权益,支持并监督企业的生产经营,但是在现实的成产经营过程中,党和政府却往往表现为对国有企业的全面控制。

国企改革政策导向不稳,为职务犯罪创造了空间。上世纪90年代初,随着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对国企改革的政策导向也在不断地调整。作为国有经济承载者的国有企业有员工人数多,经营范围广,机构组织庞杂等特点。如何将这一个繁琐、庞大而且关系到成千上万国企职工生活的企业改革成一个能适应市场竞争,充满活力创造力,能可持续发展的现代企业是每一届党和政府的重要任务。政策的频繁变动不可避免的会影响到国企内部的规章制度也随之频繁变化,对国企的经营管理很容易缺乏一些硬性的、稳定性的强制性规定,造成管理秩序混乱,给国企内部的职务犯罪创造了滋生的土壤。

缺少公平公正合理的竞争机制,责任心的缺乏为职务犯罪提供了空间。有了政策上的保证、财政上的支持,远离了自负盈亏的市场经济法则,使得一些国有企业丧失了竞争的动力、改革的魄力、创新的活力,高层管理者的责任心,企业的文化也在不断的消退。缺乏了公平的竞争机制,企业通过追逐利润的行为就会被寻租活动所取代,企业利润的来源不再是靠着有竞争力的产品而是靠国家和本地政府的保护而提供的垄断性、保护性收入,这也就导致了国企内部人员的大量的职务犯罪。

三、针对国企职务犯罪的防范措施

不可否认,国企的职务犯罪会照成大量的国有资产的流失,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在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如何从法律上、制度上有效的防范国企的职务犯罪关系着国民经济能否持续、健康、快速、稳定的发展。我们是否可以尝试一下出台一些有关职务犯罪的单行法律,通过立法层面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企中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作进一步详细的区分,通过扩大入罪范围和国企中贿赂犯罪的对象,加大对国企职务犯罪的处罚。我国现行的刑法规定,贿赂犯罪仅限于“财务”,对于未直接表现为“财物”的贿赂行为并不以犯罪论处。但企业中的职务犯罪根本不止“财务”这么简单,贿赂的方式多种多样,如落实户口与提供美色等服务等,若能加大这方面的立法力度,无疑有利于对国企职务犯罪的防范。

国企职务犯罪因为其特殊性,使得侦查机关在侦办案件过程中阻碍巨大。检察机关作为职务犯罪的侦查机关拥有独立的侦查权,不过受我国国情的影响,检察机关并非完全的“独立”,其最大的制约在于财权不在自身而在于人民政府,从而形成了政府“养”司法的现象。增加检察机关在“人、才、物”方面的独立性,使其不受政党影响,这将大大的增强检查机关的办案权威,与此同时予以配套的措施加强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使其能真正的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国家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我国的国有企业体制改革已走过多年,从计划经济时期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从社会主义法制的初期到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国企是我国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的见证者也是既得利益者。以国企为代表的国有经济依然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关系着国计民生,防范遏制国企的职务犯罪对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和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这也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郴州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职务犯罪预防理论与实践[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

[2]李洪欣.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防范研究[M].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

[3]王定顺,陈祖德.职务犯罪侦查机制的实践与反思[M].中国检查出版社,2012.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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