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法律规范的现状和设想

2015-11-29 01:36田鹏刘涛
今日湖北 2015年18期
关键词:不端学术规范

■文/田鹏刘涛

学术法律规范的现状和设想

■文/田鹏刘涛

摘要随着学术界的日益繁荣,学术行为也不可避免产生了诸多学术失范行为,污染了学术环境,急需我们采取措施来净化学术环境。在道德教育和学术人自律不能解决的情势下,便需要我们从法律上寻求解决途径。本文将对法律法规中的有关学术法律规范进行分析,探讨学术失范行为的法律原因,并提出一些改善建议,以期能对完善学术法律规范起到积极地作用。

关键词学术法律规范法律现状法律设想

一、学术规范

随着学术界的日益繁荣,学术行为也不可避免产生了诸多学术失范行为,污染了学术环境。迫切需要我们构建一套完整的学术规范体系来规范学术界,促进学术界公平、公正发展。

对于学术规范的概念,学术界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阐述:叶继元教授将学术规范定义为:“学术共同体根据学术发展规律参与制定的有关各方共同遵守而有利于学术积累和创新的各种准则和要求。”张积玉教授则将学术规范概述为:“学术规范是人们在长期的学术实践活动中所逐步形成的被学术界公认的一些行为规则。”杨玉圣教授将其定义为:“为学术研究确立一般性的基本原则与主要准则。”虽然不同学者有不同的定义,但他们对于学术规范的内涵是相通的。首先,学术规范是针对学术失范现象而产生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学术行为。其次,学术规范是一套准则、原则、要求的总结和概括。第三,学术规范具有普遍性、规范性、约束性等特点。

二、学术法律规范

张积玉教授在《学术规范体系论略》中将学术规范分为学术道德规范、学术法律规范、学术写作技术规范、学术评价规范四个方面。其从这四个方面学术规范的基本内容体系加以简要的概括与分析。并对学术法律规范的概念内涵进行了系统地阐述。学术法律规范是指在学术研究等学术活动中学者必须遵循的一整套法律法规的总和。相比于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写作技术规范和学术评价规范而言具有以国家强制力保障为后盾的优势。然而,当前我国法律法规关于学术研究的规定差强人意,存在诸多不合理的地方,从而在面对学术失范行为的挑战时,往往显得捉襟见肘。因此,有必要对当前法律法规中关于学术方面的规定进行归纳总结、评析和改进,以期能应对学术失范行为的挑战,较好的规制学术失范行为。

三、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学术规范的法律规定

(一)民法通则中对学术规范的规定

民法通则对学术规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118条,其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二)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中对学术规范的规定

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以及第22条、第33条、第47条都对学术规范的相关内容作了详细的规定。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以及第19条、第30条也作出了详细规定。

(三)专利法对学术规范的规定及评析

专利法第4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22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以及第58条、第64条等等。

(四)保密法、统计法中有关学术规范的法律规定

保密法第27条规定:“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统计法第6条:“……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第8条规定:“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以及第9条、第10、第29条、第37条、第39条、第45条均对学术规范相关内容做了规定。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文化部颁发的《图书、若干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教育部下发的《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以及《图书出版合同》等也对学术规范相关内容作了规定,在此便不一一介绍。

四、我国法律法规对学术规范的法律规定的不足

第一,缺乏统一的有关学术规范的法典,有关学术规范的法律规定只是散见于各个部门法中,而且虽然有《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国家重点学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但是立法层次较低,内容也不具体。

第二,现行各部门法律对学术规范的规定模糊,且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相关内容缺失比较严重。如著作权法对学术

思想保护的缺失导致很多学术失范行为被放纵;专利法除了“对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及其他权益有规定以外,其他学术不端行为基本没有涉及。”①而民法、刑法以及其他部门法律则只是略有所涉及,而且对学术失范的责任,或规定的十分轻微,或根本没有规定。

第三,现行法律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惩罚力度太低,学术不端行为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较轻,例民法只是简单地规定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而且惩罚力度也不够;著作权法、专利法规定了较多禁止性条例,但对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无非就是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这几种方式,无法起到较好的预防作用。

第四,学术不端行为的执法存在诸多问题。首先,处罚力度较低,起不到预防和惩治作用;其次,执法上往往用行政化方式去解决,且出于维护高校、科研机构维护名誉缘由,执法上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第三,对学术规范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不够,往往引不起执法者的重视,这也导致了在学术不端行为执法问题的力度上较弱。

五、对学术失范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设想

实践证明,仅仅用自律来规制学术失范完全不能解决问题,必须有强大的法律手段作为后盾,因此,必须完善学术规范相关法律制度,加大学术失范行为惩处力度,减少学术失范行为。对此,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为解决学术法律规范零散不成体系以及以行政法规、规章为主的局面,应借鉴国外的经验,总结实践中的经验,设立一部专门规制学术失范行为的法典,对学术行为必须坚持的法律原则、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该法典的条款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详细地规定,完善当前的法律体系,引起人们对学术规范行为的重视,自觉维护良好的学术环境。

第二,修改完善现行部门法中有关学术规范行为的规定,补充法律空白。在各部门法中对各种学术行为进行细化,区分各种学术违纪行为和学术违法行为,将学术思想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同时对失范行为的法律后果进行详细规定,加重学术失范行为的法律责任,“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应该在公众媒体上公开进行;赔偿损失应包含对著作权人的精神损失;著作权管理行政部门对于侵权人的行政处罚,除了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应增加数额实行严罚。”②在刑法上增补学术失范行为的相关规定,用刑事责任制裁严重的学术违法行为。”③

在行政法上则要规定学术方面的多级审批制度和审查制度,加大对学术失范行为的惩处力度。

第三,在执法过程中,严格对学术失范行为的执法,增大对学术失范行为的执法力度和广度。增强执法人员对学术执法的重视程度,严禁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来处理学术失范行为。在执法过程中严格落实学术问责制,在执法层面上杜绝学术失范行为。

注释:

①齐萌,于春敏.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经济学分析[J].思想战线,2010(2).

②郑楠.从当今学术腐败现象看我国法律保护的缺失[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10(2).

③徐英军.增设妨害科研秩序罪的立法构想[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

参考文献:

[1]杨玉圣,张宝生.学术规范导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2]叶继元.学术规范通论[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3]张积玉.学术规范体系论略[J].文史哲,2001,1:80-85.

(田鹏单位: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刘涛单位: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政策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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