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谢玉佳
由网信办管理互联网信息的措施和成效引发的思考——浅谈网络名誉权与言论自由的冲突问题
■文/谢玉佳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受众从信息的接收者已经转变成了信息的制造者和传播者,真正进入了全民织网时代。在高度自由、开放、交互的全民皆媒体网络环境中,公民言论自由的实现程度得到了极大的提升,但互联网信息安全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公众利益不断受到侵害,网络名誉权和言论自由的矛盾也在不断升级。自2014年8月26日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被授权管理互联网信息,随后便逐步开展各项整治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尽管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网民的名誉权,却也引发了广大网民对言论自由的热议。
关键词互联网信息安全名誉权言论自由
2014年8月26日发布的国办(2014)33号文件通知称:为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授权重新组建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管理执法。
随后,网信办就颁布了一系列措施,积极推动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发展,如:2014年9月10日网信办下发通知,要求全国各地网信部门推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积极运用即时工具开展政务信息服务工作等。此外,为加强网络治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早在8月7日网信办正式发布《即时通许工具公众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规范以微信微博为代表的即时通讯工具的公众信息服务,被称为“微信十条”。9月24日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工商总局召开“整治网络弹窗”专题座谈会,专项研究治理网络弹窗乱象,决定近期启动“整治网络弹窗”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对网络弹窗的整治力度,严肃查处传播淫秽色情信息、木马病毒、诈骗信息等非法弹窗行为;2015年2 月4日网信办又颁布了《互联网用户账号管理规定》,简称“账号十条”,就博客、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论坛、贴吧、跟帖评论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中注册使用的所有账号的名称、头像和简介等,对互联网企业、用户的服务和使用行为进行了规范,等等。网信办这一系列雷厉风行的整顿,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维护了国家、社会和广大网民的利益,一时间深受好评。
然而,过快的整顿终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网络空间存在的种种问题,时至今日,我们还会经常看到网络信息存在安全健康的隐患。一直以来,网络名誉权是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网络被公认为是名誉侵权的多发区,而且由于网络传播的不确定性和多向性,网络名誉权侵害往往范围大,影响恶劣。网信办出台的相关政策对此进行了整顿,要求网络实名制,但却被广大网民怀疑有限制言论自由之嫌。网络名誉权和网络言论自由的冲突并没有因此得到解决,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
现如今早已进入微博时代,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影响范围广、获取以及发布新闻信息迅速、传播速度快、传播对象多、交流简便,它已经发展成为我们社会大众进行舆论监督、公开发布信息的崭新平台。在这个自由的空间里,不管是重大的还是微小的个人以及事件都很有可能迅速吸引人们的眼球,迅速成为社会中的热门话题。然而,在微博自由的平台下却隐藏着诸多尖锐的问题,微博侵权事件也屡有发生。前不久,微博上加多宝借助网络大V作业本一条涉嫌侮辱先烈的微博进行营销,受到了舆论谴责。事件缘起于2013年,@作业本发表微博,“由于邱少云趴在火堆里一动不动,最终食客们拒绝为半面熟买单,他们纷纷表示还是赖宁的烤肉较好。”然而两年后加多宝公司在一次名为“多谢行动”的营销中表示:“若作业本开烧烤店就送10万罐凉茶。”加多宝公司恶俗的营销手段彻底激起了各地网友的愤怒,广大网友纷纷表示“再也不买加多宝”来抵制此类侮辱先烈的行为。随着事件的不断发酵,加多宝和作业本双方都在第一时间内删除了原微博,并且双双发文致歉,对侮辱先烈一事进行澄清。但是道歉行为并没有获得邱少云烈士家属和公众的原谅,网友纷纷对此表示愤慨,邱少云烈士的家属则表述将会联系律师对加多宝和大V作业本的行为进行起诉,认为此行为对烈士的名誉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影响。但是,有部分网友只是对加多宝的“多谢”营销行为表示不满,而对网络大V作业本的行为表示理解,他们认为每个人都有言论自由,不应该被限制,一时间网络上众说纷纭。
无独有偶,微信平台也并不安宁。近日网上一段疑似中国内地女演员杨幂的醉酒迷奸的不雅视频被疯传。这段视频最初只是在微信朋友圈里被转发,但由于公众人物的影响力和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迅速的原因,很快就在网上被疯狂转载。这起不雅视频疯传事件,给身为公众人物的杨幂带来严重的不良影响,使其名誉和形象受到极大的损害。随后5月14日下午杨幂便就网传不雅照视频一事到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朝阳门派出所报案,现在警方已经在依法受理当中。
这两起事件在网上都被炒得火热,无论是加多宝和网络大V作业本涉嫌侮辱革命先烈事件还是网传疑似杨幂不雅视频事件,都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当事人的名誉。但尽管如此,还是有不少人质疑当今的网络环境,网民是否还有自由表达的权力,再一次引起了广大群众对网络名誉权和言论自由的争论。
名誉是指对名誉主体(自然人或法人)的社会评价以及该主体对此的自我感受。《牛津法律大辞典》关于名誉的定义,明确为“对于人的道德品质、能力和其他品质如名声、荣誉、信
誉或身份的一般评价”,而“网络名誉权”与传统的名誉权并无太大差异。名誉权则是名誉主体享有的获得客观公正社会评价、免受精神损害的一种民事权利。它依附于特定公民的人身,却存在千其他公民的观念之中,故公民本人死亡之后,共名誉并不随之消灭,这就存在着公民死亡后其名誉被损害的可能性,而实际上确实如此。在中国目前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们的道德觉悟还没有达到人人都自觉地遵守社会公共生活准则的程度,不仅网络名誉侵权的现象大量存在,而且通过网络损害死者名誉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所谓网络名誉侵权实际上就是通过网络侵犯公民名誉权,即通过网络这一媒体对他人的名誉权进行侵犯的行为,是指通过在网上登载包括文字、图片、声音、动画等各种利用电脑和网络技术制作并在网络中上载的各种各样的作品,侵犯公民或法人的名誉,并使其社会评价降低或贬损的行为。而此次加多宝微博的“多谢行动”,就涉嫌侵害已故邱少云烈士名誉权问题。
虽然有少数网友为网络大V叫屈,称其因言获罪,网络净化的措施严格限制了网民合理表达自己想法的自由,甚至调侃道这是个适合沉默寡言的时代,因为你不知道说的某一句表示愤慨或发泄的话就被当做人民公敌,甚至被人肉搜索,所以自我保护最好的方式就是沉默。而实际上网络整顿并非限制言论自由。但对于死亡人名誉权保护问题,早些年就有案例。天津市《今晚报》曾经刊载的连篇小说小说《荷花女》便是我国第一期侵犯死者名誉权而引起纠纷的案例。我国最高法院在审理“荷花女案”时,就表示其母亲有权就已死亡的女儿的名誉受到损害,以死者名誉权和本人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起诉天津《今晚报》。这一项认定就表示死亡人的名誉权同样受到法律保护。而且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的复函中提到“以死者名誉权和本人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而不是仅仅是“以死者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二者说法不同的原因在于死者的名誉同其遗属的名誉有着密切的联系,损害死者的名誉必然会不同程度地侵犯死者遗属的名誉权,所以死者的名誉才不容损害。在加多宝微博营销事件中,网络大V作业本以“烤肉”对革命烈士进行调侃,并被加多宝公司加以利用,实际上是对邱少云烈士先进事迹的抹黑,这不仅是对烈士名誉权的侵害,也是对其亲属荣誉权的一种侵害。
而在杨幂就网传不雅视频报案事件当中,除了杨幂本人的社会形象和名誉受损,而且有不法之徒借此造谣传播图片和视频,甚至对视频进行销售,这种行为已经不是单纯的对杨幂本人名誉权的损害,而是恶意利用明星效应进行非法传播,买卖淫秽内容。杨幂的行为实际不仅是维护个人的名誉权,也是对维护网络信息安全健康的一种体现。
名誉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而针对名誉权保护问题,我国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法律保护公民的名誉权不受侵害,所以侵权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6条做出了规定,“作为现代社会传播媒介的网络空间,应当受到道德的规范和法律的制约,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侵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对于网络名誉权的保护上,国务院先后颁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15条、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57条)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12条),分别对通过互联网络对他人进行侮辱和诽谤的行为进行了禁止性的规定。
而言论自由指的是,自然人可以对社会上存在的一切事物表达自己观点的权利,既包括口头的形式,也包括文字等书面的形式。言论自由在全世界都被公认为是一项基本人权,是我国《宪法》中明文规定的基本权利。但随着第四媒介互联网的发展,它的高效性、全面性、快速性、便捷性已经使得网络传播成为最广泛使用的传播媒介,因而也催生了新的言论自由方式。互联网的四通八达也为公民提供了更广阔的言论空间。网络言论自由只是言论自由的一种全新的演绎方式,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通过网络表明、显示或公开传递思想、意见、观点、主张、情感、或信息、知识等内容而不受他人干涉、约束或惩罚的自由。它也受法律保护,也是公民的一项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但这是因为如此,个体传播的信息的权威性和准确性极大的降低。同时网络传播的匿名性和开放性,也会导致不良信息或者不实信息传播的可能性增大,造成不良影响,甚至损害其他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由于传播方式由以前的一对一变成一对多,使得网络舆论很容易出现一边倒的情况,一旦网络言论侵害了其他公民的名誉权,其后果可想而知。
我们需要清楚的是,表达自由是一项重要的基本人权,网络的出现和发展,为表达自由提供了至今为止最为充分和有力的工具及渠道。而名誉权也是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在人际交往越来越快捷、频繁的今天,名誉权的损害对于人们的生活、工作等影响巨大,因此,也必须得到法律和社会的有力保护。
因而《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并不是无条件、无限制的。首先,言论者发表的言论内容应当是合法的,不能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也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等。其次,言论自由也应该受到人物身份、时间地点等客观方面的限制,每一个人各自有各自领域的限制。
网信办8月7日出台《《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微信十条”),要求实行网络实名制,然而早已习惯在虚拟空间的匿名发表信息的广大网民、组织等表示均难以在短时间内改变这一事实,甚至质疑在强调言论自由的社会背景下,“微信十条”却有着制约言论自由之嫌。而网信办发言人姜军对此进行了否认,“微信十条”对于向社会公众发布信息尤其是时政信息,规定比较严格,但对于普通用户来讲,只提出要求遵守“七条底线”,在这“七条底线”之上享有充分言论自由。这项规定知识为了抑恶扬善,满足多数人的更好表达,同时约束和严惩极少数人不良信息的传播。
实际上,网信办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中,无论是“微信十条”,还是“账号十条”亦或是其他措施,都使得网络环境得以净化,虽然看似限制了言论自由,实则却是更好地维护了合法的言论自由,与《宪法》规定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并不冲突。除了在一定程度上缓和网络名誉权和言论自由的冲突,而且增强了广大网民的安全意识,强调任何个人的自由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不能突破底线,妨碍他人自由。但只不过由于网络匿名性和开放性的长期存在,使得这些措施实施起来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顺利,要想真正实现绿色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无论是国家还是公民,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