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院晓慧
我国环境法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对策
■文/院晓慧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增长,我国的环境质量却不断下降,从雾霾爆表到输油管道爆炸都体现着我国环境法实践的困境。本文论述了我国法治环保的必要性、当前我国环境法实践的困境,意在寻找我国环境法实践的出路,为我国环境法实践提供可选择的路径。
关键词法治环保环境法制度
2014年4月10日兰州发生自来水苯含量超标事件,此次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又将环境保护问题推至舆论漩涡的中心。在2013年,中国遭遇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从雾霾爆表、河南污水灌溉麦田、青岛输油管道爆炸事件到中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水污染。如何维护好子孙生活的一片净土,成为了现代人以及政府思考的重要问题。
有效治理环境问题是实现我国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而法制是环境治理的基本手段和必由之路。在中国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习总书记强调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性,提出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我国走依法治国之路的重要手段。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只有走上了法治环保的道路,以法律为依托才能长期、稳定、有效的开展下去。我国在环境保护的立法上、制度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对遏制日趋严重的环境问题、惩处一些严重危害环境的行为,对防止环境恶化、促进我国环保事业发展起了十分明显的作用。
为盲目追求经济效益,我国的环保事业屡遭困境,法治环保的道路也愈发难走。关于实施排污许可证、环境监测、饮用水水源保护等制度的配套法规至今尚不能及时出台;环境执法缺乏独立性,执法工作受外部因素干扰严重;环境民事诉讼立案难、鉴定难、执行难等等。当这些问题摆在我们面前时,我们不得不重新面对法治环保这个课题。
(一)立法问题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保法修订案》,新法已经施行。新法吸取了国外环境法的先进条款,采纳了国内各界的立法建议,具有优越性,但是有些许遗憾。
1、“环境”的概念不全面。新《环境保护法》中“环境”的定义为“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在噪声、电磁污染严重影响人类生活的今天,环境的定义还应包括声、电磁波、核、太空等。但本条款列举环境种类时却没有提到,我认为应在本条款列举的环境种类中加上“声、电磁”更为准确。
2、国际污染治理主体不明确。在污染全球化、防治全球化的今天,新《环境保护法》对外国环境污染对我国造成的影响由谁来管没有进行规定。比如,日本核污染对国际环境、对我国环境的影响应该有法律规定,建议在第二章“环境管理”里加上有关内容。
(二)执法问题
影响环保法治运行的行政因素既有源自作为执法主体的环保部门自身的因素,也有源自环保部门之外的制约因素。
1、环保部门因素。源自环保部门自身的因素主要表现为客观方面的执法能力不足,以及主观方面的不作为等,这都使环境执法的有效性、权威及其效率受到极大的影响。
2、外在制约因素。源自环保部门之外的制约因素又有哪些?首先,整体上的环保行政管理体制设置不合理,一方面环保部门无法实现统一监督管理,另一方面部门分工负责又存在职权交叉和矛盾冲突;其次,在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的观念指导下,环境执法并没有受到地方政府主要领导真正的重视,形形色色的地方保护主义对环境执法产生了严重干扰。
(三)司法问题
司法机关的事后救济或制裁对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害者而言至关重要。
现在的司法机关会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法院对环保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积极性不高,导致环保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经常无法落到实处;另一方面污染受害者在法院寻求民事救济时面临诸多障碍,出现了不予受理、迟迟不予判决、违法判决受害人败诉以及判决后迟迟不予执行等问题。
究其原因,既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因素。就客观原因而言,在我国目前的体制下,法院受到来自各级政府及其他公权力机关的制约较多,还无法完全实现司法独立;而环境立法存在的缺陷、成文法的传统以及错案追究制度也都严重制约了法院能动性的发挥空间。就主观因素而言,法官整体上在环境法律、法规知识方面仍有欠缺。
(一)加强执法
明确各环保部门的职能。我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将环保部门定位为“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而有些学者认为我国环境行政管理机构中有三个“统一管理”部门:一是《环保法》第7条授权的环保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二是1998年成立的国土资源部,主管全国土地、矿产资源、海域等自然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三是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这种职能的交叉让各部门处理环保事件有诸多不便,所以应尽快明确各部门职能。
(二)改进司法
1、实现司法独立。实现司法独立,司法代表公正,在实践中使司法机关独立于地方政府,避免其他因素的干扰,使法院能够独立的审案断案。
2、培养高素质法官。培养拥有环保和审判专业知识的高素质法官。在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中加重环境法内容的测试比重以及通过各种渠道对在职法官进行集中的、必要的环境法培训。
综上所述,只有在法治这棵大树的庇佑下,环保之花才会盛开、才会怒放!愿我们在法治环保的蓝天下共同成长!
参考文献:
[1]简华贵.十八届三中全会赋予“建设法治中国”新的内涵[J].电子政务办,2014(3). [2]闫海超.哪些因素影响环保法治前行?审视三十年环保法治建设[J].中国环境报,2011(11).
[3]黄莎.我国环境法庭司法实践的困境及出路[J].法律适用,2011,(9).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