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徐倩
论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
■文/徐倩
摘要201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中增设的“反悔权”制度,为消费者在网上购物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明确了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反悔权法律界定,从我国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其缺陷为研究途径,探索了网络购物中消费反悔权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反悔权网络购物消费者合法权益
消费者的反悔权,又称为“冷却期制度”,是指在合同成立并且生效之后,买方可以在合理期间内,依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解除或撤销合同,无条件退货退款的权利。在网上购物中,消费者易对商品服务信息产生误解,容易受到蒙蔽,进行错误判断,或是基于冲动而错选商品,如果不能及时反悔退换货的话,则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实施反悔权制度,可以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其是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的延伸。消费者的反悔权的行使是不需要理由的,无需经营者有过错,或商品质量有瑕疵,退货取决于消费者的意愿。由此可见,反悔权也是一种特殊的解除权。
消费者反悔权制度主要的规定主要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目前还存在一系列缺陷,如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中效力层次低,适用范围有限,适用交易领域不同,体系还不完善,可操作性也较欠缺,急需进一步完善。
(一)我国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立法现状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有关于“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条款,以及关于“解除合同”的条款,都表明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可以通过特定的程序,满足条件可以向商家提出解除合同,要求退货。2014年3月15日新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中增设了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的“反悔权”,消费者在冲动网购后,不满意可以在七天内退货。
由于在网购中,难免会出现消费者权利滥用的行为,因此还对消费者反悔权从适用范围,合理期限和法律后果方面加以了具体规定。鲜活易腐,在线下载或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报纸期刊等其他不宜退货的不适用反悔权制度。反悔权行使期间在法律上是一种除斥期间,网购中退换货一般规定为七天,自消费者收到商品时开始计算,消费者只需在七日内寄出商品,并不需要经营者必须在此期间内收到商品。在合法期限内行使反悔权的时候,买卖双方均负权利义务。消费者行使反悔权,应按时返还已接受的商品或服务,经营者应按时返还已收取的商品价金。同时,所产生的费用,应由经营者承担,消费者无需支付违约金和赔偿。
(二)我国网购中反悔权制度存在缺陷
网购中反悔权虽立法上得到确立,但实践中仍存在许多问题。网络上商品图片宣传容易出现色差等,部分商品打开后或使用后就无法恢复原状,也就无法做到无条件退换货。
不同的网站,对于退换货商品种类要求有所不同。在淘宝网上,多数商品,例如食品,酒水类,数码产品大多适用无理由退换货,但是这些商品在有些网站上并不适用无理由退换。适用反悔权的商品种类难以统一,这就导致网购中反悔权在立法上设置也很统一,操作起来具体难度较大。
许多消费者购买的东西价值并不大,来回若还要承担邮费,便很不划算,还要经过一定程序和时间,很多消费者会因此放弃行使反悔权。当卖家拒绝买家拒绝履行反悔权,不给予退款和及承担相应的责任,经过协商无果,如果消费者采取诉讼方式进行维权,就务必投入大量的时间,财力和精力来进行诉讼,举证,最后很多消费者也就选择忍气吞声。
消费者反悔权制度在我国刚刚确立,理论上还不是很成熟,在实践中也表现出了许多不足,需要有其他制度和机构配合协调,采取其他措施来保证其实施。
(一)对适用商品类目加以统一
对网购中反悔权适用对象应在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普通商品一般都适用七天内可以无条件退换。对部分商品应加以特殊规定,如对于瑕疵产品和特别订制品的反悔权,在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的条件下实行,卖家必保证产品的质量,逐步加强对各网站的监管和引导,对适用反悔权的商品种类加以统一,使网购中反悔权在立法上保持统一,更好保护交易中双方利益。
(二)明确规定经营者负信息告知义务
在网络交易中,应明确规定经营者负信息告知义务,让卖家主动告知消费者行使反悔权所应注意的事项,这也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对于未尽到披露义务的卖家,则应承担相对应的责任,这样既保证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又能保证消费者的反悔权。
(三)建立网购交易保障机构
借鉴国际相关经验,应建立一个网购交易的保障机构,保障机构作为一个管理平台和监督机构,可以保障当交易有分险时,买家和卖家不能达成协议,无法履行反悔权时,由第三方保障机构向买家赔付损失,第三方可以有代位求偿权,向经营者追赔。该机构不仅保障卖家承担相关费用问题,还可以担任纠纷调解,产品鉴定,交易监管的职责。同时建议这些机构要受到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管,该机构可以接受消费者的投诉,必要时可以由工商部门进行管理,来保证网络交易的安全可靠性。这便可以在网络购物中有效保障买家行使反悔权。
基于我国我国立法现状,实践中反悔权制度的适用要因商品而异,在时间方面要限制,对买卖双方权利义务加以限制。针对目前网购中存在的无理由退换所适用商品种类条件不统一,交易纠纷解决,运费承担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应通过在实践中应建立第三方交易保障机构,对网购中反悔权适用对象加以规定,明确规定经营者负信息告知义务,进而保障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的利益。反悔权制度的确立,是我国保护网络经济的一大进步,这不仅为网上购物中维护消费者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还为网络经济繁荣发展提供了保障。
参考文献:
[1]周子凡.消费者后悔权的冷思考[J].行政与法,2010.
[2]赵秋雁.B2C电子商务中冷却期制度的国际借鉴[J].国际经济合作,2008.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