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苗舒
摘 要:民间借贷在社会上有很多称谓,高利贷、利滚利等。从字面意思就可以看出社会各界对于民间借贷的认可度很低,但实际上民间借贷与银行贷款在本质上没有区别只不过放贷主体不同,规范性和安全性得不到保证。且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在很多行业的贷款融资需求一增再增,传统的融资渠道难以满足现有需求。因此,应该重视民间借贷的多元化、正规化发展,争取早日形成一定规模,填补金融市场发展中的融资渠道空缺。
关键词:民间借贷;规模化;发展方向
民间借贷自古以来就存在,只不过根据区域的不同、形式的不同有着相应的名称。且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特色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为民间借贷的发展提供了便利,虽然国家层面一直不承认民间借贷的合法性,但在法律与道德的边缘地带民间借贷仍然像雨后春笋一样快速发展。抛开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客观来看,民间借贷在满足客户便利性需求方面有着极强的优势,且现阶段的民间借贷也存在着自发性、发散性等特点,这样规模化程度很低也就导致了大量的问题存在,并且随着媒体的曝光进一步放大了民间借贷的问题。本文从我国实际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围绕民间借贷的发展进行讨论,争取通过多方努力早日建立起合法、规范的民间借贷市场。
一、促进民贷市场发展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在30年的经济发展过程中,民间金融体系对于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长久以来民间金融体系也游离在监管体系之外,借贷方与贷款方都得不到良好的法律保障。这也就导致了民间借贷市场得不到规范化的发展,同时,在民间金融体系内小微型企业以及个体经营者急需资金周转的过程中,民贷市场提供了良好快捷的融资渠道,这在短期内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民贷市场给正规商业金融机构提供了良好的样板,很多传统的金融机构应该在保障金融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改变面向借贷方的融资模式,合理分配利息收入,引导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化发展。
但实际情况,因为民间借贷市场游离在政府监管之外,属于非法金融类活动,本身存在着大量问题,主要包括:
第一,风险大,借贷利率高,还款周期较短。很多民间借贷的资金利率较高,很多经营者借贷之后的还款本金加利息都是一个可观的数字,如果经营不善容易发生资金链断裂,从而导致难以兑现还款数额,这就可能导致很大的社会问题。毕竟大量的借款通过民间渠道筹得,每一笔大额资金背后往往都是大量的社会公民,资金链断裂可能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此,风险极大。同时,民间借贷的各环节缺乏规范的法律操作手段,很多环节仅凭道德信誉层面加以保障,这进一步加剧了民间借贷的风险性。
第二,资金流向得不到监控,执行长期经济计划的过程中忽视民间资本可能会影响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民间金融体系游离于正规金融机构的监管范围之外,宏观经济考量中很可能导致决策出现偏差,且民间大量资本也与商业银行争抢借贷市场,一定程度上扰乱了金融秩序,增加了金融风险。目前国内信贷总量数据与实际量存在较大差距,民间融资的发展导致大量的国家金融资本流入垄断性或限制性行业,市场资金分配混乱,削弱国家信贷政策的执行率。
第三,民间借贷的利率通常远高于同期银行的贷款利率。很多企业为了短期内的资金周转而寻求民间借贷的帮助,虽然解决了企业的燃眉之急,但是也加重了企业的经营负担。如果企业通过以贷尝贷的方式不断弥补民间借贷的缺口,那么将会不断的提高借贷的复合利率,很可能导致公司巨大的财务黑洞,最终导致公司破产,如果大量的民营公司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周转资金,那么将会给整个社会的市场经济建设增加巨大的风险。
二、民间借贷规范化过程中的联合发展
国外大量的民间借贷发展经验表示,民间借贷的形式是金融市场内不可或缺的一种融资手段,与其严厉打击,不如积极引导引导民间借贷阳光化、科学化,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才是根本之策。
1.推进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市场对接
正规金融机构应该积极与政府主管部门沟通,争取通过行政手段确保民间借贷市场的合法化。通过对民间借贷机构的积极引导,帮助其建立规范化的融资过程。通过合理的融资渠道构建使得民间借贷机构能够有效的规避金融风险,并且利用民间金融机构成本低、信息覆盖面广的优势进一步放宽吸收社会资金的渠道,促进融资规模的提高,并逐步向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在国内由国务院牵头已经下发了《鼓励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了民间借贷的资金进入金融流通领域是合法化的。但在政策如何落地方面仍然需要各级部门与社会机构的努力,给予民间投资资金更多宽容,允许民间资金拥有更多的投资渠道。并建立对应的破产保护机制,一旦民营机构经营不善也可以申请破产保护,而不至于在社会上造成巨大的损失和广泛的影响。而具体的民贷与正规金融机构的对接,可以进行试点的方式来进行推广,在不同的区域开展不同的金融对接试点,发现不同区域内实际操作过程中的问题。在实验过程中寻求最合理的投资持股比例,确保对接在全面推广过程中不至于出现较大的执行问题。并且在行政审批环节要减少审批周期,放宽入股条件等等。
2.尝试民间借贷机构与担保机构的融合发展
民间借贷机构在很多方面都与担保机构的职能相融合,甚至很多情况下民间借贷机构因为不合法性需要担保机构在提供资金方面为民贷机构牵线搭桥。因此,民贷机构与担保机构联合经营可以说是大势所趋,可以在融资过程中为企业或个人提供更加完善的服务和保障。并且二者融合也有利于担保与放贷机构之间的相互监督,融合后的机构也能够加强沟通交换信息,进一步降低民间借贷的融资成本。在一些民间借贷需求较大的地区甚至可以建立行业协会,组成金融联盟,各民间借贷机构之间形成联盟,提高金融机构的规模,增强抗风险能力。
3.推进商业银行开展民间借贷委托贷款业务
无论民间借贷机构如何规范化,但在体量与抗风险方面的能力仍然与传统的商业银行无法比拟。这样民间借贷机构虽然可以通过合法化来更好的经营但是其本身的信誉问题仍然难以保证,大量的优质企业是不会与民间借贷机构开展合作的。这在民间借贷机构的快速发展道路上将会成为深化发展的瓶颈。因此,商业银行应该有选择的与实力较强的民贷机构进行合作,通过委托的形式帮助民间借贷机构开展贷款业务,有商业银行的信誉进行背书,有助于民间借贷机构在规模化发展的道路上更加顺利。
三、民间借贷自身运作的规范化发展
1.培养非银行放贷人,探索多渠道、多层次的信贷市场
丰富的信贷模式以及灵活的交易方式为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而在实际发展过程中民间借贷机构操作的不规范性,交易过程忽视大量的法律风险等也让信贷市场整体呈现一种良莠不齐的状态。如果想要保证民间借贷市场的规模化发展,就必须保证民间借贷市场的阳光化运作,并争取在个人允许的范围内从事信贷事业,可以在沿海金融发达的城市开展个人注册的放贷业务。提高各企业融资的灵活性,使民间借贷的行为进一步合法化。并加强立法保护,保障借贷人自身的合法金融权益,加快研发属于民间借贷的金融工具,方便交易的同时,确保资金的安全性。通过疏导的方式逐渐将民间金融体系纳入到国家金融机构的监管范围内,有了充分的监管。信贷市场将更加规范化,民间借贷的在调节金融秩序过程中的作用也将逐步显现。
2.结合新技术构建专业的电子借贷平台
网络的快速发展为民间借贷的方式又提供了一个高效的新渠道,民间借贷本身的优势就是方便快捷,而能够结合互联网的信息传播优势将能够进一步放大民贷的优势,只要确保互联网电子平台的安全性,就可以通过网络的形式加快推进民间借贷的规模化建设,促进民贷的安全化、阳光化发展。
3.促进民间借贷市场咨询服务中介的发展
民间借贷市场长期以来游离在监管之外,加之新闻媒体的过分渲染,使得民间借贷机构的名声并不太好。即使有了国家政策方面的背书,也难以在短期内消除人们心中的芥蒂,因此,咨询服务机构的发展就十分必要,通过咨询服务中介机构作为缓冲能够有效的打消公众的疑虑,民间借贷方可以将借贷财产公正、民事法律咨询、民贷合同拟定等方面的工作外包给咨询服务机构,这样明确分工既提高了专业性也便于不同机构之间的相互监督。对未来探索会员制以及工商局备案制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金融体系的完善、经济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民间借贷的活动日趋活跃。在市场经济发展愈发多元化的大背景下,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发展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如果民间借贷长期不能够合法化且游离在监管之外,则会进一步加深我国的金融风险,造成金融秩序的不稳定。国家应该秉承“堵不如疏”的原则对民间借贷行业进行积极的引导与帮助,争取早日将民贷市场改造成经济发展的助推器,为我国的经济建设添砖加瓦。
参考文献:
[1]魏源.广东农村民间借贷调查及民间信用发展的启示[J].财经问题研究,2010(8).
[2]王洋,张晓辉.农村民间金融安排的策略选择[M].长春大学学报,2010(9).
[3]王惠萍,龙冬,唐嵩.我国民间金融透析与制度构想[J].软科学,2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