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 必须健全体制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文章分析了当前失地农民就业保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完善失地农民就业保障的相关对策。
关键词:失地农民 就业保障 对策
中图分类号:F2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9-085-02
一、前言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必须以改善需求结构、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进城镇化为重点,着力解决制约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大结构性问题。”2013年12月23至24日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指出,到2020年,我国要解决约1亿进城常住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约1亿人口的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约1亿人口在中西部地区的城镇化,推动新型城镇化要与农业现代化相辅相成,突出特色推进新农村建设,努力让广大农民过上更好的日子。三个“1亿”突出了新型城镇化的本质,即人口城镇化是城镇化发展的根本。人口城镇化不仅仅意味着农村人口流入城镇区域,更重要的是让他们融入到城镇生活和工作当中。因此,由于失地农民而相应产生的众多的社会问题已经成为当前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 必须健全体制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为此,要紧紧围绕解决在城镇化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民生问题,努力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用,大量农民成为失地农民,今后的生存和发展困难问题便凸显成为矛盾的焦点。
二、失地农民就业保障中的问题分析
1.职业培训不能起到应有的促进就业的作用。在政府组织的职业培训中,很多培训技术不符合农民的需求,培训内容老套,很多经过政府单方面职业培训和就业促进的活动中,深有感触,认为其再就业培训工作只不过是应付上级检查,对农民的培训不过是走走形式而已,并不能真正解决农民的工作问题。另外,据知情人士透露,政府组织培训是被动的响应上级指令,农民参加培训是为了在培训中获取一定的补助,培训机构则是为了经济利益而不是公益目的进行的培训。
2.失地农民就业渠道较窄,无法实现增收。由于失地农民很多人学历不高,而且年龄偏大,因此在就业方面只能选择一些技术含量低、脏、累等工作,同时由于缺乏工作经验,对就业方面知之甚少,因此处于弱势地位,即便自己干点小本生意,也受到时间、地点的限制,因此收入不稳定。
三、失地农民就业保障的对策
1.以政府为主导加大培训力度。跨越转型的完成需要一大批高素质的劳动力队伍,因此可以对失地农民进行岗前再培训,从而保障跨越式转型的快速完成,同时又能保障失地农民就业。目前由于缺乏专门的失地农民的在职教育专业培训机构,因此在对失地农民进行培训时缺乏丰富性和多样化,缺乏针对性的岗前培训,没有将失地农民就业培训的特色体现出来。
因此,有关部门有必要对目前市场存在的各类培训学校和社会性的教育机构进行审核和监管,通过引导和激励各类培训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失地农民进行就业培训,以不断提高失地农民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提高失地农民就业筹码。可以针对失地农民的自身实际,通过对企业用工要求和培训单位的联合对失地农民的技能进行培训,采用订单式培训方式提高失地农民就业率。“订单式”培训一方面能增强培训机构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又可以为失地农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缓解企业因扩建新厂而增加用工量的燃眉之急。培训学校可以针对失地农民的培训意愿、文化水平和年龄结构对失地农民进行长期、中期和短期的培训,通过对不同项目和多层次的培训,以不断满足用人单位的需求,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失地农民培训的费用可以由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从而保障每位失地农民在就业方面同其他人一样,享有相同的权力和平等的机会。要让失地农民自主点单,通过失地农民自我选择进行科目培训;综合以上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保障农民的就业问题。
2.建立就业前临时缓冲岗位。为增加失地农民就业,政府要鼓励失地农民通过各种方式、各种渠道和途径实现就业,大力发展就业基地和劳务派遣,帮助失地农民灵活就业,在此过程中,政府需要制定相关的临时用工制度,从保险、合同等方面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就业前临时缓冲岗位的建立,可以为失地农民在就业前没有工作的情况设立专门的临时性就业岗位,也就是在劳动力失业时,通过一些社区服务或政府基础工程项目等为失业者安排临时性的工作,以维持其基本的生活来源,这时需要政府和公益组织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此外,要建立试点来探索失地农民劳动力开发工作。
在这之前,国内很多地方都曾就失地农民就业进行探索,本文总结了其他地区在试点工作中的丰富的经验,同时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和特点,在小范围内尝试了失地农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以风险降低、财力人力物力大力降低为基础,在小范围试点成功进行的同时,不断进行大面积的推广,从而不断探索和完善适合实际情况的就业政策和就业方针,并建立与各种就业范式相适应的组织管理政策和就业相关配套服务体系,不断深入探索符合劳动力就业规律的政策和法规,以宏观调控和微观协调为主要方式保障农村劳动力就业,目前该试点工作正深入开展。
3.鼓励失地农民自谋职业。应当积极转变失地农民的就业观念,从被动等待变为主动出击,使他们能够通过市场竞争获得就业机会,同时要鼓励具有经济基础的失地农民进行自主创业,使农民通过亲身参与市场竞争,来进一步地了解和完善自身技能素质,从而提升上岗就业的可能性。政府是帮助失地农民实现就业的引领者和指导者,既要与征用土地的单位沟通,使他们帮助失地农民就业,也要通过制定和落实各种土地补偿政策来提升失地农民就业的可能性,具体做法有以下几点:通过各种就业知识培训讲座、就业信息服务、法律政策解读和失地农民创业指导活动等来帮助失地农民就业;确保失地农民有更多、更灵活的方式来获得银行贷款,取得就业资金;在税收政策上对失地农民有所倾斜;压缩失地农民创业的行政审批程序,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成效。
为鼓励失地农民创业,地方政府应成立专门的失地农民创业中心,负责协调政府和各部门的关系,提供失地农民创业发展、管理、注册和经营等多方面的综合化的服务,为失地农民在法律保障、科技服务和信息咨询、信用担保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搭建优越的服务平台。失地农民经商办企业或办理工商经营许可方面要给予优惠照顾,同时享有税收减免优惠,可借鉴广州市的“五平米经济”优惠政策,对做小买卖、开小门面的失地农民给予优惠,鼓励失地农民不缴费、不交税、不办证创业。以此鼓励失地农民积极创业,以创业来带动就业。
4.建立多渠道的就业安置制度。失地农民由于技术有限、能力有限,因此普遍存在就业难的问题,大部分失地农民靠打零工来维持生计,这样的生存方式难以维系城市中的长期生存,因此有必要通过对城市就业制度的深化改革来为失地农民创造平等的就业机会。另外,可以通过支持用人单位帮助失地农民就业和运用税后优惠等激励政策为失地农民提供相应的岗前培训,为接纳失地农民的企业实行一定的优惠政策,规定失地农民用人单位可以在税前列支失地农民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根据用人单位确定的缴纳的保险费额度,对企业一定时期内的税收政策进行减免,这些政策实际上是间接补贴失地农民的个人账户。
各地政府也可以通过对有意愿继续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失地农民进入种植小区和养殖小区发展进行鼓励,或以包租、转租等方式对河滩地和生荒地,鼓励失地农民发展种养业,从而吸引一部分失地农民就业;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引进劳动密集型企业,大力发展集体经济,创造条件吸引一大批失地农民就业;可以在工业园区成立物业管理公司或建立综合服务配套区,吸引失地农民就业。如一些地方的民营经济工业园区就通过执法人员、清洁工、协警和小区保安的不同的形式为失地农民创造服务性岗位,也可以通过民间组织和政府组织等渠道为失地农民提供就业信息,积极推介和组织失地农民外出务工,从而提高失地农民的经济收入。
5.完善就业服务体系。政府要逐步建立能够覆盖到全部区域的就业信息服务网络,在规模较大的社区建立劳动服务信息服务中心,在各乡镇建立失地农民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在各乡村设立联络点或是委培联络员,为失地农民的岗位需求登记、就业指导、就业信息服务、政策咨询、劳动事务中介代理等提供服务,建立城乡一体的就业服务机制,扩大就业信息收集渠道,减少失地农民选择的盲目性。由于失地农民在就业时大部分都是被动转移,也就是说个人居住地和个人生产方式不会发生改变,因此就业空间应当更广泛,所提供的服务措施应当更多样化。要建立全方位的失地农民就业信息服务网络,积极搜寻和发布各类劳动就业信息,确保失地农民能够得到更多的信息,同时要注重信息网络的地域性。
另外,当前失地农民就业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劳动力就业服务市场的建立存在各种现实问题,例如对于劳动信息渠道较窄、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失地农民的法律意识薄弱、就业中介服务机构职能缺失等。因此各级政府必须认真分析本区域内的劳动力就业服务市场中的各种问题,积极研究对策,帮助失地农民解决在就业前和就业之后的各种困难。
期望通过本文的探究,可以为政府在改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不足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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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缪金鹰.城市化过程中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研究.科技经济市场,2014(12)
(作者单位:山西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山西太原 030006)
(作者简介:牛森,山西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2013级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专业硕士研究生,从事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研究。)
(责编:贾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