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鹤挺
摘 要: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几代领导集体始终重视法治建设,迈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关键一步。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发展的新常态。为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的中国梦,根据中央四个全面思想的总体布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法治中国进程,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保障。法治体系的现代化程度,决定着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程度。法治作为执政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中国共产党对执政规律的理论创新。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到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当中,是中国共产党在新时期准确把握执政规律的现实要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创新和新发展。
关键词: 法治中国; 道路; 改革; 命运
中图分类号: D60 文献标识码: A DOI:10.13411/j.cnki.sxsx.2015.04.022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几代领导集体始终重视法治建设,对法治建设的认识和理解不断加深,透彻洞察中国法治建设的国情实际,迈出建设“法治中国”的关键一步。中国共产党对治国理政方式、方法和经验的总结探索,也来自于中国共产党对“文革”十年浩劫教训的反思和警醒。早在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在多次重要讲话中即传递出鲜明的法治思维和主张。① [1] 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总结于中国前30年社会主义建设的法制建设经验尤其是十年文革法律虚无主义的深刻教训,成为中国改革开放时期民主法治建设的思想理论基石,发挥着重要指导作用。党的十八大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2]138,140成为新形势下我党指导法治国家建设的新方针。
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发展的新常态
方向决定道路,道路决定命运。党的十八大以后,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系统地总结了四个全面思想和中国发展总体布局,并进而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的中国梦,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为中国改革开放事业持续进步指明了方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梦的本质和基本内涵就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法治中国梦是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中国与富强中国、民主中国、文明中国、和谐中国、美丽中国、公平中国、平安中国等核心要素相辅相成,共同编织成中国梦的美好愿景。在当今中国全面深化改革时代,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无疑是中共党史上的一座法治建设的里程碑。说它是里程碑,就是有标杆的意义、明确标识作用;就是中国未来发展道路的新部署;它集中体现在《决定》确立的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道路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旗帜引领下的一条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法治道路的政治基础、政治方向,法治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实现的方式和路径保障,是国家发展总体目标与路径和方式的选择。如果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比喻为一条康庄大道,法治就是这条道路的路标保障,就如同一条大马路,没有交通规则的维护,就没有合法秩序可言,行人车辆就达不到目的地。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重大任务,深刻回答了法治中国建设一系列理论和实践问题,既为中国法治建设指明了正确的政治前景,也为法治理论完善提供了新视野,还为新形势下法治建设的任务提出了阶段性重点解决问题和积极改革措施,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平稳有序行进有了根本遵循,为明确法治建设整体推进、共同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重视和坚定决心,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事业已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向前迈进。
突出宪法地位、维护宪法权威是法治成功的必然性。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这是马克思历史唯物论的基本原理。法治属上层建筑范畴,宪法是法治的核心,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宪法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基本制度保障,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压仓石、稳定阀、指南针。习近平提出“凡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充分体现宪法确定的治国基本方略的落实和法治的重要作用。
我们的上层建筑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完善上层建筑的目的就是保障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法治是市场经济客观需求。改革开放37年来,我们创造了经济高速发展的奇迹,1991年到2011年,我国经济增长速度的平均速度是10.94,我国30多年来的经济高速发展,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经济体。我们的发展模式是什么呢?靠的是强势政府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这种方式在成绩的背后也有许多经验教训,正如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所言,法治建设还有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要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解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法治观念不强问题,只有坚定不移做法治文章,走法治道路,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作用才是方向,才是根本。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目标和“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新命题,把法治与中华民族百年复兴的“中国梦”联系在一起,使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从全新的历史高度,进入到新常态的历史节点。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和内在要求,也是我党确立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历史的经验表明:什么时候我们党解决好了民主这一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问题,党和人民事业就能顺畅发展,国家就会少走或不走弯路。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社会主义法治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依靠。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是互为依存、相辅相成的,有很强的共同性和相通性。“法治中国”包含了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内容。是适应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提升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出的新要求、新目标、新路径。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的基础保障
法治是人类现代文明的标志,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目标。一个国家的治理体系是和这个国家的法治体系紧密相关的,有什么样的法治体系,就有什么样的国家治理体系。法治体系的现代化程度,往往决定着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程度。法律之治就是规则之治,就是用法律规则确认、保护、调整、解决基本的国与国的关系、国与民的关系、民于民的关系,大到国家公权力的实施,小到公民之间利益关系的维护,国家公权利益与公民私权利关系的调整,以及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组织、机关、团体、个人之间基本社会关系的保障,无一不需要规则的调整,法治以它规则至上的地位,发挥着引领和规范作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体现了法治中国建设全面的法治发展观和国家、执政党、政府、社会法治化整体推进的有机协调性。中国实现法治的途径:一是要靠执政党的自觉倡导维护和政府自上而下的推动;二是要靠官员和全社会成员的法治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后者比前者更重要,只有当法治思维成为全体社会成员的日常生活的常态时,才能说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因为依法治国条件下,法治思维的确立是保障规则治理的有效途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国家现代化发展不可或缺的两翼,什么叫能力?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能胜任某项任务的主观条件”。这种主观条件由三个系统组成:思维系统、行为系统和语言系统。其中思维系统在能力中起主导作用,决定了其他两个系统的价值取向和主要内容。因此,所谓法治能力,要求主体具备现代法律知识,依据法治的理念、原则和思维方式分析问题,处理政务的能力。由于思维和行为在能力中占有主导的地位,因此,法治能力主要体现为主体的法治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正因如此,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反复强调要处理好法治与改革的关系,党员干部要树立起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推进改革。①
新的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建章立制”,狠抓作风建设,反腐败斗争中坚决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深化改革要坚持“于法有据”,到首次在中央全会上全面研究部署“依法治国”战略,通过逐步夯实法治框架,进一步确保了国家、社会治理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在更大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的公平公正,这是新时期国家治理体系全面实行治国理政法治化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从过去单纯的治国方式方法提升到了“既是手段也是目标”,并伴随“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提出,获得了独立地位:法治并随小康社会总体目标实现;法治保障中国的可持续发展;法治保障国家长治久安。
2013年1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的讲话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2]388 2014年1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指出:“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制度的生命力在执行,有了制度没有严格执行就会形成“破窗效应。” [3] 2010年底,中国法律体系初成,但不代表法治国家的完备,更不表明法治社会的形成。当下,很多现行法律是相当简陋的,实际操作难于有效规范人们的行为。法律的规则性越匮乏,司法的自由裁量权越大,法律的规则性越弱,规则的实效性就越差,现实中必然要受到商品经济铜臭味的侵蚀。这也是中国法治失败的一个重要技术根源。现实中执法观念落后,重管理轻服务、重打击轻保护 、重权力轻监督、重实体轻程序、重公权轻私权。执法不严、选择性执法,有案不立、有罪不究,办案讲关系、讲人情、讲金钱,严重偏离公正司法轨道,司法的生命力难于彰显,公民的合法权益难于受到公正司法的保护,利益保护的合法渠道不畅,逐渐蚕食着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和法治的信心和信仰。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而依法治权是重中之重。权力失范是破坏社会秩序的最大危害,当前反腐败的现状就是佐证。中国是一趟改革开放大潮中高速行进的列车,法治就是铁轨,法治如同利维坦,坚固还是脆弱,将决定中国未来能走多远。
三、法治作为执政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中国共产党对执政规律的理论创新
依法治国的提法不是第一次,十七年前党的十五大就提出来了,这次有一个新提法就是总体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体系是遵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提出来的,回答了人们的疑问:法治是舶来品,法治是西方发达国家首先搞成的,法治精神是相通的,法治思想是科学的,法治标准是一致的等等疑虑!正如《决定》指出要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的原则,推进法治理论的创新,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外国法治有益经验,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指引下的法治道路,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的法治理念和法治发展模式。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决定》中这两句话非常具有现实和深远意义。现实意义是中国共产党回答了执政党与法治的关系问题,这一问题解决不好,就不能保证执政党的执政地位的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问题,就解决不好执政能力提高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问题。《决定》做出了这种定义:一是领导关系,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设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保证,是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具有宪法地位;二是一致关系,法治靠党的领导,党的领导依靠法治;党的领导是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得以实现,同时,人民当家作主也是通过依法治国得以实现;三是遵守关系,党的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依法用权;四是执行关系,人民当家作主通过法治来实现,没有民主的法律制度的制定、执行、遵守,就不可能有人民当家作主的现实,党要把代表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依法治国方略与依法执政方式统一起来,发挥好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作用;五是管治关系,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相衔接和协调,党依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把从严治党落到实处。这些关系在理论上毕万功于一役,就是提出五大法治体系理论:在法治理论上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到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当中,深刻体现出改革时代对执政党依法执政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体现了执政党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自觉性,也体现了执政党自身建设的法治化对保证国家社会整体法治化的重大意义,是党的建设理论的伟大提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理论突破和创新。将党内法规作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组成部分,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体目标来实现,是中国共产党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思想的理论升华,具有极其深刻的理论思想价值,也是我党在新时期准确把握执政规律的必然体现,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意识和代表利益,是法学理论的时代创新。
如果说中国前三十年法制建设的历史如果有什么经验教训总结的话,无疑给执政党的自身建设和治国理政昭示了一条规律性的定律:任何政党和统治者不论代表了谁的利益,其自身的法治化程度是保障谋求事业健康发展的有效调理器,这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的客观要求,也是现代民主政治不可或缺的两大要素即政治的民主性和方式的法治性的客观需求。
我们中国人常讲不在其位不谋其政,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是推行法治之党必为法治之事,是国之大幸,是法治理论之大幸。深远的意义在于,人类法制的历史是伴随国家治理而出现的,国家有治理好的也有治理败亡的,唯有良法才是善治之根本,才能保障长治久安。两千多年前的亚里士多在他的《政治学》里提出的关乎法治的著名论断①的另一层意思表明[4]:任何时代的执政者自觉服从反映民众主体意志的法律,才能达到全体社会服从法律意志的统一,这是民众之所愿,也是执政者的执政规律所要求。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决定了其人民意志的代表性,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和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是一致的,充分保证宪法法律实施不仅体现了法律的生命力,也是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生命力的体现。
参考文献:
[1]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46.
[2]习近平谈治国理政[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
[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717.
[4]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99.
[责任编辑、校对:杨栓保]